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一层部分商场、A座5-12层办公用房公开招租
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一层部分商场、A座5-12层办公用房公开招租
报名地址:http://www.dscq.com/bidDetails/d1adf0a9247c4aa29ffc7e180156f521.shtml
大厦停车场:外部露天停车场,约有60个机动车位,地下一、二层停车场,约有216个机动车位,均为物业公司管理,按相关文件收取停车费。 本次公开招租范围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一层部分商场、A座5-12层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约8145.04㎡。目前由租户经营酒店,于2010年8月开业,营业至今已10年。 特别提示: 1、标的按现状出租,包括房屋现状、设施设备现状等,但不包括原租户自行增添的可移动物品及设施设备,竞租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到实地详细查看了解出租标的现状、性质、权证、相关费用等情况,向出租人咨询。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已实地踏勘和咨询,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标的目前处于在租状态,原租赁合同租期至2019年10月31日。 2、南国大厦A座建有2台公用电梯,供A座业主和租户共同使用。 3、经营范围:酒店、办公。 4、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内,租金每3年递增5%。 5、租金按季度交纳,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设备使用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设施设备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6、标的按现状出租,装修免租期为6个月。承租方取得经营权后,所有后续改造工程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使用的要求。承租方装饰装修时,应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装修保证金30万元,装修结束时,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按票据原件将装修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回。 7、物业费等费用标准:办公2.5元/㎡·月,商业1.5元/㎡·月,公共维修资金0.1元/㎡·月,垃圾处理费:办公300元/层·月,商业600元/层·月,水电费押金:10万元,以上及相关费用最终按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交纳。 8、租赁期间,禁止转租。承租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如要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 9、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证件(比如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费用自理。 10、承租方需自行处理房屋清洁、装修、维修等工作,费用自理。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等事项须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出租方不承担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责任。 11、标的交付: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负责在一个月内腾空场地,按当时现状将标的交付承租方,移交时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2、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13、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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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南宁市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秀山闲情E栋2楼 | ||
吕强 | ||
20000万元 |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有限责任公司 | ||
房地产 | ||
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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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1、标的按现状出租,包括房屋现状、设施设备现状等,但不包括原租户自行增添的可移动物品及设施设备,竞租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到实地详细查看了解出租标的现状、性质、权证、相关费用等情况,向出租人咨询。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已实地踏勘和咨询,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标的目前处于在租状态,原租赁合同租期至2019年10月31日。 2、南国大厦A座建有2台公用电梯,供A座业主和租户共同使用。 3、经营范围:酒店、办公。 4、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内,租金每3年递增5%。 5、租金按季度交纳,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设备使用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设施设备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6、标的按现状出租,装修免租期为6个月。承租方取得经营权后,所有后续改造工程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使用的要求。承租方装饰装修时,应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装修保证金30万元,装修结束时,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按票据原件将装修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回。 7、物业费等费用标准:办公2.5元/㎡·月,商业1.5元/㎡·月,公共维修资金0.1元/㎡·月,垃圾处理费:办公300元/层·月,商业600元/层·月,水电费押金:10万元,以上及相关费用最终按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交纳。 8、租赁期间,禁止转租。承租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如要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 9、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证件(比如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费用自理。 10、承租方需自行处理房屋清洁、装修、维修等工作,费用自理。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等事项须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出租方不承担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责任。 11、标的交付: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负责在一个月内腾空场地,按当时现状将标的交付承租方,移交时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2、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13、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7)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8)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承租的; (9)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一个月内非因出租方原因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出租方进行处置。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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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牌信息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
五、联系方式 | |||||
彭先生 | |||||
吴女士 | |||||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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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出租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出租公告。本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承租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所对公开挂牌出租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意向承租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承租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承租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租的,均视为意向承租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承租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第六条本所对出租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意向承租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租方对承租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第八条意向承租方应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有权取消其竞租资格。 第九条意向承租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保证金(挂牌期间在第四产权网站报名时交纳); 三、意向承租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承租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承租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网上报名完成后,意向承租方应根据公告要求的金额交纳保证金(挂牌期间在第四产权网站报名时交纳)。 第十一条意向承租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承租。 第十二条意向承租方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本所将按照公告的要求对其进行竞租资格审核。 若竞租资格未被确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未被确认资格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十三条涉及单宗资产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承租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承租方自愿撤回报名。 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当所有标的均无人出价时,意向承租方均无权申请退回保证金;当其中一个标的有人出价时,其余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限截止前,均有权申请退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回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承租方自愿撤回退回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承租方有权申请退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回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承租方自愿撤回退回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的报名。 第十四条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承租方有权追加保证金,但已交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之和不得超过资产包全部保证金的总额。意向承租方追加保证金成功的,本所视为其自愿增加追加部分保证金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承租方有权增加报名标的。 第十五条出租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承租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本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承租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竞租。 第十六条出租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十七条公告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本所按照公告要求的竞价方式组织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意向承租方的竞租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租资格。 意向承租方的优先承租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承租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承租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承租代码。 第十九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二十条意向承租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二十一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扣除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意向承租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成功竞得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出租方签约。 第二十三条意向承租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因意向承租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竞租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本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本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承租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竞价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所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所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出租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六条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所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第二十七条意向承租方被本所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所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被确认符合承租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时,视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八条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九条交易双方在本所确定最终承租方后按照公告要求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本所按照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如项目公告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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