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公安局网络准入控制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
建宁县公安局网络准入控制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建宁县公安局
乙方:三明聚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30]ZF[XJ]*******的建宁县公安局网络准入控制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599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1 | 套 | 国内 | 268000 | 268000 | 北信源 | 北信源网络接入控制系统V6.6 | 无 | ||||
合计: | 26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元整(¥26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荷花东路17号;
4.3交付条件: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该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原厂产品资料及附件,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及操作手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详见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 应按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我公司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应按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对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清单及要求对货物的品牌、外观、配件及安装调试后的使用性能等验收,并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验收程序: 第一步:出厂检验。我公司将提供货物、安装材料、工具、和文件的发货清单和计划,发货计划应经采购人认可后实施。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保证货物原 产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制造厂的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货物的证明资料和文件。采购人在货物到货后,将按合同规定对所交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和商检。 第二步:初验收。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双方共同进行对货物的品种、数量、基本质量、外包装等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逐项检验。采购方有权委托有资格单位或机构对设备性能、精度进行校核,对主要设备的质量进行抽检。 第三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我公司将及时处理修正。在主要指标(如可靠性、稳定性等)经试运行验收测试符合要求后,最终验收才能进行。试运行货物验收测试不合格,进行维修和更换,并重新调试运行直至达到最终验收合格。 第四步:最终验收。试运行并测试验收结束后,由采购方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技术人员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对系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采购方使用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我公司无条件免费更换,若货物运行有问题,我公司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验收结果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双方签署验收清单。验收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一份(原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所有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95%(首次付款前乙方开具合同全额发票),余款为合同款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验收合格满壹年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按招标文件与合同要求履约时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自双方签定盖章起生效,于质保期全部结束及相关款项付清后终止。
10、违约责任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将货物交付使用的,延期7天内(含7天)的,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8-15天(含15天),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16-30天(含30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中止采购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双方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建宁县公安局 | 乙方: | 三明聚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建宁县荷花东路 | 住所: | 三明市梅列工商联大厦17层1702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华生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孙娜 | |
联系方法: | 139*****097 | 联系方法: | 183*****88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三明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181*****010******* |
签订地点:福建三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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