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武线治超站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通武线治超站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辽宁仁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新民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的委托,为通武线治超站改造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按照规定程序已办理了招标备案,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具有资质的法人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
一、工程项目概况如下: | ||||||||||||||
1.项目名称 | 通武线治超站改造工程 | |||||||||||||
2.项目立项相关文件 | 文件名称: | 《关于通武线治超站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和概算的批复》 | ||||||||||||
文 号: | 沈发改审(多)字【2019】122号 | |||||||||||||
3.招标单位 | 新民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 |||||||||||||
4.建设地点 | 新民市新民镇 | |||||||||||||
5.工程规模 | 本项目起点位于新民镇,终点位于柳河大桥项目起点处,全长为0.54公里。 | |||||||||||||
6.项目总投资(万元) | 349.74 | |||||||||||||
7.资金来源(万元) | 中央投资 | 0 | 区县投资 | 0 | ||||||||||
省级投资 | 349.74 | 自 筹 | 0 | |||||||||||
市级投资 | 0 | 其 他 | 0 | |||||||||||
8.代理机构 | 辽宁仁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9.工程内容 | 主要改造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等。 | |||||||||||||
10.标段划分 | 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段 | |||||||||||||
11.招标内容 | 通武线治超站改造工程施工 | |||||||||||||
12.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13.计划工期 | 2019年9月10日~2019年10月31日,共计51日历天。 | |||||||||||||
14.质量标准 | 优良 | |||||||||||||
15.合同估算价(万元) | 349.74 | |||||||||||||
15.投标保证金(万元) | 5 | |||||||||||||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 ||||||||||||||
1.企业资质要求 |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 2.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财务要求 | 投标人在2017年(或2018年)的年末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大于1。 | |||||||||||||
3.业绩要求 | 近3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独立完成1个二级公路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大中修)施工项目。 | |||||||||||||
4.人员要求 | 1.项目经理1名,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书且证书目前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具有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近三年(2016年~投标截止日)内至少担任过1个二级公路及以上(新建、改扩建、大中修)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总工1名,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近三年(2016年~投标截止日)内至少担任过1个二级公路及以上(新建、改扩建、大中修)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 注: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在岗要求须为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
5.信誉要求 | (1)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未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的(以裁判文书网www.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7)投标人应具有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备案信用中心机构核发的信用报告BBB级及以上等级的信用报告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的截止日不得早于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 |||||||||||||
6.是否接受联合体 | 接受联合体 | |||||||||||||
7.其他 |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 )”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本段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 |||||||||||||
三、报名及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 | ||||||||||||||
1.报名时间 | 报名开始时间: | 2019年8月14日 | ||||||||||||
报名截止时间: | 2019年8月19日 | |||||||||||||
2.报名要求 | 请携带以下资料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并购买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报名地点:辽宁仁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报名手续齐全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 |||||||||||||
3.出售招标文件起止时间 | 招标文件出售开始时间: | 2019年8月14日 | ||||||||||||
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 | 2019年8月19日 | |||||||||||||
4.出售招标文件地点: | 辽宁仁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 |||||||||||||
5.招标文件售价(元): | 500 | |||||||||||||
四、开标时间及地点: | ||||||||||||||
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2019年9月3日10:00 | |||||||||||||
2.开标地点: | 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 | |||||||||||||
五、联系方式: | ||||||||||||||
招标人 | 新民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公章) | |||||||||||||
地址 | 新民市站前东路39号 | 邮编: | 110000 | |||||||||||
联系人 | 王双瑞 | 电 话: | ||||||||||||
招标代理机构 | 辽宁仁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章) | |||||||||||||
地 址 | 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 邮 编: | 110000 | |||||||||||
开户行 | 建行辽宁省沈阳融汇支行 | 电 话: | ***-********-82 | |||||||||||
账 号 | 联系人: | 高文辉 | ||||||||||||
传真电话 | ||||||||||||||
备注 | 1.本招标公告在()上同步发布。 2.本项目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分细则在上以附件形式发布。 |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详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评标办法细化条款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投标保证金金额等;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招标应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续上表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函、己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续上表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项规定。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施工组织设计(40分); (2)主要人员(25分); (3)技术能力(20分); (4)履约信誉及专业技术能力(15分); |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即为评标价 |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3 名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 |||||||||||
续上表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1)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总体计划 (10分) | 施工总体计划及质量、工期目标(包括总工期、节点工期)、安全目标。 | 6~10分 | |||||||||
针对本项目施工项目重点、难点的理解及施工方案、工艺流程 (10分) | 对项目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以及提出的项目重点、难点方案等。 | 6~10分 | |||||||||||
质量、工期、安全生产、人员安排、保证体系和措施(10分) | 质量、工期、安全生产、人员安排、保证体系和措施。 | 6~10分 | |||||||||||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施工后期场地恢复支付保障体系和措施 (10分) |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施工后期场地恢复、支付保障体系和措施 | 6~10分 | |||||||||||
2.2.2(2) | 主要 人员 | 项目经理 (15分) | 满足资格条件(最低要求) | 9分 | |||||||||
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近5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每增加1个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大中修)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加3分,最多加6分。 | 0~6分 | ||||||||||||
项目总工 (10分) | 满足资格条件(最低要求) | 6分 | |||||||||||
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近5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每增加1个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大中修)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业绩加2分,最多加4分。 | 0~4分 | ||||||||||||
续上表 | |||||||||||||
条款号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3) | 技术 能力 | 技术能力 (20分) | 业绩满足资格条件(最低要求) | 14分 | |||||||||
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近3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每增加1个独立完成二级公路或以上(新建、改扩建、大中修)施工项目业绩加3分,最多加6分。 | 0~6分 | ||||||||||||
2.2.2(4) | 履约信誉及专业能力 | 履约信誉 (5分) | 由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备案信用中介机构核发的信用报告A级(包含A级)以上得5分,A级(不含A级)以下级不得分。 | 0~5 | |||||||||
专业能力 (10分) | 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布置合理,并具有辽宁省交通厅颁发的沥青混合料生产资质证书。位置在距离最远项目现场中心(新民镇)运输距离50km(含)范围以内得10分,60km(含)范围以内得8分,70km(含)范围以内得6分,80km(含)范围以内得4分,80km范围以外不得分。 注:1.外购沥青混凝土须提供投标单位与拌合站签定的沥青混凝土供料协议,并附辽宁省交通厅颁发的沥青混合料生产资质证书。 2.如自建需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临时用地协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临时占地许可; 3. 提供施工平面图并标注拌合站的位置与项目所在位置及运输距离。 | 0~10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1 | 评标办法 本条细化为: 1.1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然后对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第一信封详细量化评审,所有投标人的 | ||||||||||||
1 | 第二信封由招标人统一负责保存。 (2)第一信封评审综合得分排列前3名的投标人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第一信封出现综合得分相同且同时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依次以企业业绩、项目经理、履约信誉、施工组织设计各单项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第二信封在监督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开标;其他投标人的第二信封原封退回投标人。 (3)评标委员会对开启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形式和响应性评审,对通过形式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若出现最低评标价相同时,评标委员会将详细评审相同评标价的投标人文件,确认无雷同后,则以第一信封得分高者优先;若第一信封得分也相同,则依次以企业业绩、项目经理、履约信誉、施工组织设计各单项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推荐。 (5)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为3个的,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开标;在对第二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6)若通过第一信封形式性与响应性及资格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仅为3家时,不再进行打分,第一信封评审采用通过制。 | ||||||||||||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
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第二个信封开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4 项内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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