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丽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丽水市红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310号
3、被投诉人: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
4、地址: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5、相关供应商: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6、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古城路151号二楼 216
7、当事人:无
8、地址:无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诉称:(1)投诉人承诺声明依据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库所纳入的小微企业名录公共查询结果;(2)客观上投诉人已符合了《招标文件》声明函中的条件;(3)被投诉人对《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第七条规定理解存在错误;(4)被投诉人的处理严重违反正当程序。
三、 处理依据
(1)本次采购活动《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经明确要求,中小企业认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执行。因此,投诉人承诺声明其为微型企业的依据不充分。(2)经调查,投诉人(含分公司)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超过300人,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不属于微型企业并无不当,投诉人认为其声明函中承诺的资格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第七条规定,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被投诉人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并无不当,不存在理解错误问题。(4)根据对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材料审查,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情况。
四、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企业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与实际不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 处理日期:2019-07-15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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