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自贸片区综合服务大楼工程及海关监管设施工程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宜昌自贸片区综合服务大楼工程及海关监管设施工程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各投标人:

根据宜昌自贸片区综合服务大楼工程及海关监管设施工程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分环节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2.2(2),企业业绩( 20.00 分):投标人自 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需同时包含特殊监管区海关(国检 )软件、智能卡口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在满足资格条件中业绩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业绩得 4 分,本项最多得20 分。(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上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上传加盖甲方公章的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颁发的《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证书》)。本公司认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原件彩色扫描件与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颁发的《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即可,有限时间内要求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颁发的《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证书》存在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另外,招标文件不合理限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内容依照有关法规建议删除,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答:上传加盖甲方公章的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颁发的《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证书》修改为上传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颁发的《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2)CA认证中要求“投标人具备接入中国电子口岸网络的安全认证(CA)得 6分,没有则不得分。(上传省级及以上中国电子口岸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招标文件不合理限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内容依照有关法规建议删除,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2)运维服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目前正处于服务有效期内的综合保税区运维服务合同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 6 分,没有则不得分。(上传与综合保税区业主单位签订的 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招标文件不合理限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内容依照有关法规建议删除,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软件质保期为5年,提供免费的升级与维护服务”所涉及的年限与提供服务的要求不合理,且服务内容不明确,通常软件五年维保规则是应用于产品软件(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办公软件等成型软件产品)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内容,相关软件为定制开发及上级平台对接联调,定向开发程度高,订制开发行软件的行业维保一般为验收合格后一年,保障项目顺利运行及使用,五年的维保期涉及太多未知的上级平台变动及订制需求变更,维保范围也未明确,我单位无法准确应标,招标人是否可以调整维保时间及维保内容。

答:软件质保期修改为2年。

5、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审-视频回传及金关二期系统对接经验中(第35页)“同一海关关区”概念模糊,请做进一步解释。

答:同一海关关区修改为同一直属海关关区。

6、针对“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第3.6条“项目其他管理人员:投标人应提供拟派本项目的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各1人,现场专职安全员2人)证书,且拟派本项目的上述现场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任;施工员和质检员须具备岗位证书,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带有二维码的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截图;湖北省外企业相关人员岗位证书如不在有效期内的,应由企业法人注册地的颁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并能如实反映上述考核内容;”提出质疑。根据招标法中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要求,应针对于企业相关人员岗位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评委应不予采信。另根据发改体改〔2019〕1063号《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所述,建议去掉:“湖北省外企业相关人员岗位证书如不在有效期内的,应由企业法人注册地颁证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并能如实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7、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分环节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2)综合评审0~50分”中的“CA认证”评分项提出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要求,CA认证是作为中国电子口岸针对报关企业的安全认证,本项目设施工程智能化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潜在投标人企业性质与报关企业有明确差别,此项作为评分项存在明显有排斥工程类潜在投标人。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8、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分环节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2)综合评审0~50分”中的“售后服务”评分项提出质疑。根据招标法中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要求,应明确在项目所在地设固定的售后服务维修机构的性质以及专业服务人员的资质条件和人数做详细规定。为保障售后服务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应鼓励在湖北区域内成立分公司的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9、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分环节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2)综合评审0~50分”中的“视频回传”和“金关二期系统对接经验”评分项中“同一海关关区证明不重复得分”条款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要求,本项目无论是监控指挥系统还是金关二期系统对接都应该符合武汉关区的要求或者与武汉关区有同样接入要求的关区,有在同一关区具备多次成功实施经验的潜在投标人更有利于项目。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10、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分环节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2)综合评审0~50分”中的“金关二期系统对接经验”评分项提出质疑。根据招标法中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要求和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要求,不应将金关二期系统对接经验限制潜在投标人和排斥非具备对接经验的潜在投标人。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11、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分环节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1)技术评审0~20分”中的“金关二期系统对接”评分项提出质疑。根据招标法中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要求,海关金关二期系统的对接由海关总署科技司提供标准接口,既然在“综合评审”中提供了成功对接经验的证明文件,那么从客观上说明投标人所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可以成功对接金关二期系统的,在此基础上重复评分对比方案的优劣,明显过于主观化。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本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文件为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高新区港窑路39-6号原南苑小学内(金东山对面)

联 系 人:王贝贝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兴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市中南路35号兴发广场15号楼5楼

联 系 人:高开华

电话:****-*******-****

时间:2019年8月14日



标签: 安装 智能化设备 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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