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石溪锰矿15万t/a(变更)招标公告

白石溪锰矿15万t/a(变更)招标公告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8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贵州省松桃红星电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石溪锰矿15万t/a(变更)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贵州省松桃红星电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石溪锰矿15万t/a(变更)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A2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传真:****-********

通讯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8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A2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邮编:550002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贵州省松桃红星电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石溪锰矿(变更)项目

松桃县红星白石溪锰矿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木耳村

贵州省松桃红星电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劲华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松桃县红星白石溪锰矿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木耳村,距松桃县城平距约36km。2004年10月,松桃县环保局以《关于对贵州省松桃红星电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石溪锰矿10万t/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松环发〔2004〕18号)予以批复。红星白石溪锰矿属于延续变更矿山,原生产能力为15万t/a,采用斜井和平硐联合开拓方式,本次延续变更生产规模不变,延续变更后利用原平硐进行开拓布置,利用原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延续变更后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为0.9058km2,开采深度:1115m至630m标高,设计生产能力15万t/a,服务年限8.1a,剩余服务年限4.12a。

矿山采用平硐—斜坡道开拓方式,布置主平硐、回风平硐2个井筒,采用房柱法采矿,采用中段下行式开采,中段内采用后退式回采。通风方式为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项目地面设施主要包括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废石场等,总占地2.225hm2,新增占地0.74hm2,新增占地均为林地。

矿山采用Q3泉点作生活用水水源;经工业场地矿坑水处理站处理后的井下水作井下及地面生产系统用水水源。矿山采用单回路供电,引自当地农网10kV电网,备用电源采用1台YD300型号柴油发电机(300kW)。矿山在籍人数205人,采用“三·八”工作制,年工作330d。

项目总投资为7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27.6万元,环保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16.05%。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水污染防治措施

各施工场地设置旱厕所,场地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用隔油池和沉淀池收集预处理,处理后作为施工场地防尘洒水等,多余部分用于场地周围农田、林地浇灌。

对于矿山各井筒施工过程排放的井壁淋水和井下施工用水,评价要求进入临时沉淀池进行预处理,处理后复用于井下及地面施工用水、防尘洒水、周围农田、林地浇灌等,不得外排。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在施工期加强洒水密闭运输等工作,避免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在施工区的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加强管理,及时回填,要对施工道路定时洒水,对容易产生二次扬尘污染的重点施工现场进行遮盖;运输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车辆不得超载,运输颗粒物料车辆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槽,并用蓬布蒙严盖实,不得沿路抛洒,确保场界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生态保护措施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禁止滥捕乱猎,保护野生动物;施工营地和临时物料堆场均在矿山征用的土地内设置;保护和利用好表层的熟化土壤,施工前把表层的熟化土壤集中起来,待施工扰动结束后,再覆土于新塑地貌区;严格按照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建设期水土保持及土地复垦措施,加强工业场地内空闲地和周边的绿化建设。

(4)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定期维修、养护;对闲置不用的设备及时关闭;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按规定操作机械设备,在支架拆卸等过程中减少碰撞噪声,减轻人为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做到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如因施工工艺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工序,必须提前向周围民众公告后,方可进行施工。加强车辆运输管理,运输任务尽量安排昼间进行,经过居民点时禁止鸣笛。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5)固废措施

施工场地设置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设施,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分类收集。收集后建筑垃圾中可回收利用部分及时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利用部分送至当地政府部门指定地点堆存,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环卫部门认可地点进行统一处置,不得随意堆存。

2.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1)水污染防治措施

①矿井水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报告书》,本项目矿山正常涌水量为240m3/d,最大涌水量为720m3/d。评价要求改建工业场地矿坑水处理站1座,处理规模720m3/d,采用“调节+混凝沉淀+一级曝气+二级锰砂过滤+部分消毒+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确保该工艺处理后的矿坑水水质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Fe浓度满足《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2一级标准)以及井下防尘洒水水质要求,达标后部分尾水经消毒后回用于井下防尘洒水、地面生产系统防尘洒水、绿化、道路浇洒用水及废石场防尘洒水,剩余部分经活性炭吸附深度处理后,确保经处理后矿井水中的主要污染物(COD、Fe、Mn、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排入白石溪。

②生活污水、机修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矿山生活污水来自工业场地办公生活设施,产生量为41.79m3/d,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BOD5和SS。工业场地设生活污水处理站1座,处理规模60m3/d,采用“调节+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活性炭过滤+消毒”工艺处理,确保经处理后的水质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规定的“防尘用水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井下防尘洒水,不得外排。

③工业场地与废石场淋溶水治理措施

环评要求工业场地首先实施“雨污分流”,场地外雨水经截洪沟收集后就地排放。同时,工业场地地面采用硬化措施,矿石堆场采用半封闭棚架结构,并在场地周围设置淋滤水收集边沟,将场地雨季含污染物浓度较高的初期淋滤雨水收集后自流进入矿坑水处理站调节池与矿坑水一并处理后复用或外排。

本项目废石属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淋溶水中的各重金属离子含量较低,确保污染物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主要污染物为SS,在废石场四周设截排水沟,周围设置截排水沟,沟底设排洪暗涵,下游设置挡渣坝,挡渣坝下设置淋溶水池(50m3)收集废石淋溶水,废石淋溶水经收集后泵回矿坑水处理站调节池与矿坑水一并处理达标后复用或外排。

矿井总排污口须设置污废水计量装置及水质全自动在线监测仪,监测项目为流量、pH、COD、Mn等,并与当地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④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地下水保护措施

环评要求工业场地内危废暂存间基础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10-10cm/s,将矿井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淋溶水池、采坑积水蓄水池等各类水池作为一般防渗区,环评要求采用防渗性能与厚度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粘土防渗层等效的厚度不低于500px的P6级混凝土(0.20×10-8cm/s)进行防渗,对地下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或污染物泄露后,污染物易被控制,可及时发现及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处理。

采掘废石属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堆场四周设截排水沟,下游设拦挡坝,拦挡坝底部设置淋溶水池收集淋溶水,引入矿井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做到收集的淋溶水不外排,环评要求对场底粘土碾压,提高其天然防渗性,此外还应在场底设置淋溶水导排管,尽量降低浸润线高度减少入渗量。本项目矿区及周边分布有5个井泉,各泉点均不位于开采地表变形影响范围内,且均不出露于大塘坡组第一段(Nh1d1)影响半径R内。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评价要求工业场地矿石堆场采用半封闭棚架结构,工业场地内各产尘点设喷雾洒水装置,装载点降低装卸落差,厂区内进场公路定期清扫洒水,保持路面清洁无积灰,工人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同时在周边种植绿化林带,减轻扬尘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矿石运输车辆采取加盖篷布,严禁超载超速运输等措施后,矿山矿石汽车运输产生的废气、运输公路产生的运输扬尘等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报告书》,项目营运期间噪声源主要采用减振、吸声、消声、隔声等噪声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矿山按设计及环评的要求采取降噪措施后,确保工业场地及风井场地东、南、西、北厂界噪声昼夜间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严格限制运矿车辆穿过居民点时,时速小于20km/h,减少运矿车辆对公路两侧声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矿山废石浸出液试验分析结果表明,本矿山废石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营运期废石运往废石堆场定点堆存。评价要求在工业场地的主要建筑物及作业场所设置垃圾桶进行收集,并定时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矿坑水处理站沉渣脱水干化后掺入原矿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要求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废机油设置危废暂存间(4m2)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处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板)

****************00849.pdf" oldsrc="W****************00849.pdf">松桃县红星白石溪锰矿环评报告书报批公示版.pdf

评估意见

****************82097.pdf" oldsrc="W****************82097.pdf">白石溪锰矿评估意见.pdf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59462.pdf" oldsrc="W****************59462.pdf">松桃县红星锰矿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情况.pdf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16723.pdf" oldsrc="W****************16723.pdf">松桃县红星锰矿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与途径.pdf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86987058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标签: 锰矿 矿业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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