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AZCG-FB-2018-001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分包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招标人(盖章):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负责人签字: 赵恒宇
经办人:陈琦
联系电话:
135*****624 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三部分 控制价
第四部分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第五部分 投标书(格式)
第六部分 评分办法
第七部分 分包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投标公开函
No.20__________.______
:
1、我单位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的采购项目根据需要,拟按照 公开招标 方式进行招标,现邀请贵公司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具体采购事项如下:
序号项目内容
1招标编号招标编号:AZCG-FB-2018-001
2招标单位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项目部
3招标内容填写内容:
1、招标范围: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配合业主签订创市政“金杯奖”、国家现行规范,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
3、工期要求:240日历天。
4、投标人资质要求:符合招标人资格预审条件;
5、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纸质版文件可以年 月 日在中建七局安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领取。以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收到后需进行回执。
6、投标保证金 / 万元;
7、招标文件资料费 /元/份,于递交投标文件纸质版时以现金形式统一缴纳。
4发标时间 年 月 日 9 时 00分前
5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9 时 00分前
6联系人 陈琦 联系电话:
135*****6247联系地址/邮编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与圃田西路向南800米中建七局东广场项目部
8联系电话/传真
135*****624备注:可以清单形式添加附件。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序号内容信息或数据
1项目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2计划工期240日历天
3质量要求合格
4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详见招标须知
5踏勘现场领取邀请招标文件同时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理
6招标文件答疑、澄清详见招标须知
7招标文件修改详见招标须知
8投标保证金/万元
9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
10投标文件签署要求详见招标须知
1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技术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有效电子文本一份(存U盘)
1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中建七局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
13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时间: 年月日 9 时 00 分。
14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 年月日 9时 00 分。
地点:中建七局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
15评标方法详见“第六部分评分办法”
16履约保证金/
17投标人要求开标时,授权委托人和投标文件指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并携带身份证、建造师证、安全B证等证明资料原件,所有标书约定管理人员必须附资格证书(原件)及社保证明(原件),如弄虚作假将直接废标处理;发现围标、串标嫌疑的分包单位将直接在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格名册内删除,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携带公司相关证件原件到场;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金额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在约定期限内未缴纳者取消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依此类推;要求标书约定管理人员与进场管理人员一致,进场验证发现不符合单位,取消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依此类推;评标办法里要求的其他资料。
接收投标文件时,查验公司证件原件(副本)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其中任何一项未携带,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注:本表是招标重点事项的摘要与提示,具体内容依据招标文件填写。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1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2)工程地址:郑州东区高铁东站,107国道以东、圃田西路以西、动力南路与动力北路之间
3)建设单位: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
4)项目情况介绍: 现场材料堆放在施工现场,劳务单位负责保管;施工人员生活自理;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施工作业条件,投标人可自行组织考察,费用自理 。
1.1.2招标范围: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1.1.3承包方式:劳务分包
1.1.4 计划工期:暂定 240 日历天,工程计划于暂定 2018 年 11 月 16 日开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竣工。
1.1.5质量要求:配合业主创市政“金杯奖”
1.2 投标人资格要求
1.2.1 经招标人分包招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1.2.2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垫资能力,招标人将组织垫资能力考查;
1.2.3 投标人应独自参与投标,中标后不允许再分包;
1.2.4投标人所提供的各种证书、证件和其他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2.5投标人指定项目经理的条件要求,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安全B证;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条件要求助理及以上工程师+相关项目工程业绩证明。
1.3 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招标人现场接待,现场联系人:赵恒宇,联系电话:
139*****7061.4 投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理。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及资料表、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投标文件格式、评标办法以及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
2.2 招标文件答疑与澄清: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果有问题需招标人解释和答疑的,应在开标会议前 2 天,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文件。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起约束作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变更、补充、修改通知(按时序编号的补遗书),招标人无义务对变更具体原因予以解释。有编号的补遗书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格式参考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考附件2、附件3)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参考附件3)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格式参考附件5)
6)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营业证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业绩证明资料等;
技术标:
7)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格式参考附件9)
8)重点介绍本工程施工重点、难点及解决措施;重点介绍对总承包管理的配合及措施;
9)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须提交的其他资料等;
10)请注意评分办法里要求的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报价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分包单位自身情况。
3.2.2 报价方式:人材机下浮。
3.2.3报价包含内容和费用:包括为完成合格清单实物量,所需的其他所有劳务、工程实体用物资、措施用物资设备的费用,它包括并不限于劳务分包人的管理费、物资设备费、利润、规费、税金、缺陷修复、保险等全部费用。
3.2.4报价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人工、机械、交通运输等费用上涨风险,工期拖延造成的人员、施工机械停滞带来的风险,施工期间无论是否有政策性的调整文件,均不调整。
3.2.5报价中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方面的奖罚措施: 详见第七部分分包合同条款 。
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本工程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在此期间,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 / 万元。
5.2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 。
5.3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前。
6、投标文件的编制
6.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书,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正、副本数量分别装订胶装成册(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并编制目录。
6.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6.4投标文件任何修改必须在改动之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6.5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技术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需胶状并分别加盖正副本印章,有效电子文本一份(U盘存储)。 所有资料封装于一个密封档案袋中,档案袋需有密封章。
7、投标
7.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投标文件要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封条注明“在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字样,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2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需于 年月 日 9 时 00 分前送达中建七局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
7.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7.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7.3.2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8、开标与评标
8.1 开标时间:年月日 9 时 00 分;
8.2 开标地点:中建七局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
8.3 本工程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小组按 确保质量、价格合理、履约保障等方面综合评定方式 进行评标,并评出中标候选人。
8.4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未按时送达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承诺书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人要求的格式和要求报价;投标文件关键内容不全,私自增加或删减投标内容的;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5)开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嫌疑的。
9、定标
9.1招标人将本工程的招标投标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得到回复通过后,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9.2 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10 、合同授予
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投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其中标资格,没收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部分 控制价
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范围单位工程量
(暂定)不含税控制价不含税合价税率备注
1给排水定额人工费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日4451.4658.50元/工日260410.41 3%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完成 的工程内容和合格工程量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2008)、及其配套的计价规则进行套价计算 。定额直接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辅助材料费、定额机械费三项费用之和组成分包工程施工总费用。分包施工费用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规费、税金、缺陷修复、保险等全部费用。定额辅材费用计算依据为定额辅材费扣除水费、电费后的费用。
给排水定额辅助材料费元133957.4678%104486.82 3%
给排水定额机械费元77239.9768%52523.18 3%
2电气定额人工费工日54060.1258.50元/工日
*******.02 3%
电气定额辅助材料费元930324.968%632620.93 3%
电气定额机械费元391980.5960%235188.35 3%
总价
*******.71 3%
1、上表中各项取费标准已包括为完成本构件及配套附件形成施工图设计的最终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机械、辅助材料(承包人供应材料除外)、燃油、质检(自检)、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措施费、临设建设费、劳保费、保险、规费、税费、利润、风险等所有费用;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取费标准不变,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
2、除承包人提供的主材外,完成本工程所需要使用其它的人工,辅助材料,机械等由分包人提供,费用都已包含在取费标准中。在施工中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等相应施工必须的安全防护要严格按照合同中专用条款9.9中内容进行搭设和维护,费用已包含施工总费用中。
3、本工程: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可以根据分包方的施工情况随时调整范围和数量。最终结算的实际施工量按照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合格工程量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2008)、及其配套的计价规则执行。
4、以上税费包括:劳务管理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水电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 工程量清单说明
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4、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4.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4.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4.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4.4 分包人是在完全了解了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完全理解总包合同的全部条文,且对劳务分包单价构成影响的设计高度、结构类型、工程性质、背景、现场环境、工作空间、通道、承包人的管理机构设置、运行机制、施工计划安排全部了解清楚、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配置等一切情况完全清楚的情况下确定报价。
4.5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用材料、设备不包括在报价内,详见具体清单说明。
4.6 承包人提供的措施用材料、设备不包括在报价内,详见具体清单说明。
5.项目指引“工程内容、项目特征”列举分项工程计量范围内完成本分项工程应有的工作内容,凡说明了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范围内;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没有体现完全的,施工过程中又必须发生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应结合相应的图纸、标准图集及相关规范包括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内。
6.图纸若需进一步深化设计,深化图纸应经过设计单位、甲方确认方可施工。此部分的费用投标人需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7、本工程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取费计价。
第五部分投标书(格式)
附件1 一、投标函及附录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我公司已收悉贵公司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招标文件,并已仔细研究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第号),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我公司愿以(报价均为不含税报价)临水定额人工%,辅材%,机械费%;临电定额人工%,辅材%,机械费% 的投标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及本投标函附录承诺,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该分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公司的投标报价,已充分考虑了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及风
险,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我公司保证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在投标有效期
(或延长的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我公司理解,贵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中标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标价。
5、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贵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双方
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如贵公司接受我公司的投标,我公司将保证按照贵公司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函
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8、其他补充事项:(如有)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电话:日期: 年月 日
投标函附录
序号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号数据
1拟派项目经理/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
2工期天数: 240 日历天
关键节点工期: (如有)
3逾期交工违约金 5000 元/天;
限额:合同额的3%
4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24个月
5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5%
6预付款比例无
7支付比例执行合同专用条款14条
…………………………
注:
1、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合同主要条款作出的响应及承诺,应与《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2、投标人另有比招标条件更为优惠的承诺事项的,应附具体承诺书(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附件4:
临水临电安装工程
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范围单位工程量
(暂定)报价(不含税)合价
(不含税)税率%备注
1给排水定额人工费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日4451.463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完成 的工程内容和合格工程量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2008)、及其配套的计价规则进行套价计算 。定额直接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辅助材料费、定额机械费三项费用之和组成分包工程施工总费用。分包施工费用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规费、税金、缺陷修复、保险等全部费用。定额辅材费用计算依据为定额辅材费扣除水费、电费后的费用。
给排水定额辅助材料费元133957.463
给排水定额机械费元77239.973
2电气定额人工费工日54060.123
电气定额辅助材料费元930324.93
电气定额机械费元391980.593
总价
1、上表中各项取费标准已包括为完成本构件及配套附件形成施工图设计的最终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机械、辅助材料(承包人供应材料除外)、燃油、质检(自检)、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措施费、临设建设费、劳保费、保险、规费、税费、利润、风险等所有费用;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取费标准不变,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
2、除承包人提供的主材外,完成本工程所需要使用其它的人工,辅助材料,机械等由分包人提供,费用都已包含在取费标准和中。在施工中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等相应施工必须的安全防护要严格按照合同中专用条款9.9中内容进行搭设和维护,费用已包含施工总费用中。
3、本工程: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平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水临电安装工程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可以根据分包方的施工情况随时调整范围和数量。最终结算的实际施工量按照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合格工程量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2008)、及其配套的计价规则共同执行。
4、以上税费包括:劳务管理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5: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投标工程名称:
职
务姓
名职
称上岗资格证明已承担在建
工程情况
证书
名称级
别证号专
业原服务
单位项目数项目
名称
本工程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
管理班子。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附表5-1 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项目经理业绩(主要针对业绩评分内容填写)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程日期结构类型层数及高度中标价其它情况
1、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
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附件6: 投标人(企业)业绩表
投标人业绩(主要针对业绩评分内容填写)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程日期结构类型层数及高度中标价其它情况
附件7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级别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的劳动力情况
合计
注: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管理人员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
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
附件8: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周转料具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 KW )用于施
工部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
1
2
3
5
6
附件9:特殊工种资质证书一览表
序号姓名工种从业年限身份证号资质证书编号获奖荣誉备注
备注:后附特殊工种证书复印件
附件10: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及其他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 投标人按以下要点,编写文字说明并附图表:
1、施工准备及总体部署
2、工程进度计划及关键性节点计划(附进度图表)
3、资源配置计划(附劳动力计划图表、拟投入材料/设备/试验检测仪器一览表)
4、施工顺序及主要施工方法
5、关键(难点)工序的技术控制措施
6、工期、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文件必不可少的部分,开标时若没有此内容,将作为废标处
第六部分 评分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节第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投标报价:100分
2.2.2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1-A)×70%+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0%
A:1%,1.5%,2%,三个数据由投标单位代表现场抽取其中一个;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格不合格
2.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措施
3.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4.冬雨季和夜间施工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6.人、材、机投入计划
7.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注:1.根据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2.根据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3.根据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对扬尘治理有明确措施,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明确;4.冬雨季及夜间施工措施是否合理;5.施工进度保证措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6.人、材、机投入计划是否满足施工要求;7、工程保修措施是否合理、是否有
承诺书;
2.2.4(2)投标资信评分标准1.投标人资质、类似工程荣誉2分0~2分
2.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2分0~2分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规性1分0~1分
注:1.投标人资质、类似工程荣誉:投标人近2年获得类似项目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先进单位奖项的每有一项加1分,最高得2分;2.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额不低于招标金额的四分之一,每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加1分,最高得2分(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交工验收证书和结算书之一文件原件);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证书)得0-1分。
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95分1.投标总价
95分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价与评标基准值价相等者得85分;
投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1分的比例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投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加1分的比例进行加分;
投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90%(不含90%)及高于或等于标控制价的报价均为无效标。
2.2.4(4)加分项(4分)1.技术答辩2分0~2分
2.垫资能力2分0~2分
1.由项目经理、技术总监技术答辩包括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是否合理,得0-2分;2,约定付款比例每降低5%加1分,最高加2分,需附法人签字并盖章的承诺书。
第七部分 分包合同条款
附合约商务部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必须填写完整,具备中标后直接签约的条件。
合同编号: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签约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俊生
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72号
劳务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劳务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工程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劳务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工程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分包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2、分包工程地点:郑州东区高铁东站,107国道以东、圃田西路以西、动力南路与动力北路之间
3、分包工程范围: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4、分包工程内容: 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劳务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施工内容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应由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机械外的所有劳务、材料、机械内容外,还包含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二《工程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里涉及到的内容。
二、分包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不含税):电气专业定额人工固定单价 元/工日,辅材 %,机械费 %;给排水专业定额人工固定单价 元/工日,辅材 %,机械费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进行套价计算)。
暂定合同总价(含3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元,金额大写:;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金额大写:,增值税为:¥:元。金额大写: 。
最终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办理的结算值为准。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8年11月16日开工,具体以工程承包人书面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9年6月30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240 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预料到的政府行为影响因素等均包含在总日历工作天数内)。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配合业主创市政“金杯奖”、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满足使用要求 。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通用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工程承包人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发票
9.1劳务分包人属于以下第(1)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9.2劳务分包人提供以下第(2)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 3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3劳务分包人在向工程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应提供与工程承包人确认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若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因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付款延期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4若劳务分包人未能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工程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工程承包人损失。
9.5如果工程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劳务分包人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劳务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6若劳务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工程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9.7若工程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劳务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9.8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工程承包人企业名称: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4P
银行账户:
********155*****0252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
地址:郑州市北环路72号
电话:
****-********劳务分包人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8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本合同采用电子印章(亦称“电子签名”)签署生效。合同双方根据《合
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采用电子印章签订本合同的有
关事项约定如下:
1.电子签名风险揭示
劳务分包人认识到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合同,因此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密码泄露或劳务分包人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劳务分包人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工程承包人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4)劳务分包人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分包人发生损失,劳务分包人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承诺不因此而追究工程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2.电子签名约定
(1)劳务分包人郑重承诺:同意在参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分包工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劳务分包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的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网站,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同意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2)劳务分包人为签署本合同所登陆的网站必须是工程承包人提供或工程承包人指定站点(http://ehetong.cscec7b.com:8088)。劳务分包人使用其他网址或软件签署本电子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3)劳务分包人凡使用劳务分包人的客户账号、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进行的签署电子合同均视为劳务分包人方亲自签署合同,并同意合同文本的全部约定,且不得变更或撤销,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本条列举的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劳务分包人损失,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工程承包人执 陆 份,劳务分包人执 贰 份。
工程承包人(盖章):劳务分包人(盖章):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税务识别码: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开户银行:
账号:
********8125 账号:
电话:
****-******** 电话:
签署时间: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工程概况
3.工作内容
4.合同工期
5.质量标准
6.工程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7.劳务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8.技术资料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10.材料及设备管理
11.检验、验收及完工
12.工程保修
13.合同价格
14.合同价款的支付
15.变更
16.索赔
17.合同价款结算
18.违约
19.合同的解除
20.担保及保险
21.争议
22.不可抗力
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其他
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整体工程开发单位,即项目业主。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 工程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承包人。
1.4 劳务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工程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简称:分包人。
1.5 总包合同: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6 整体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实际开工日期:工程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工程承包人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工程承包人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项目经理:指工程承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否则工程承包人仍有权不予认可。
1.15劳务分包人现场代表:指劳务分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项目部:工程承包人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7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劳务分包人提出并经工程承包人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8最终结算:指劳务分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1.19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20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3. 工作内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承分包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工程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劳务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劳务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工程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工程承包人无义务对劳务分包人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工程承包人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但工程承包人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劳务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劳务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工程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劳务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
4.4.1 在施工期间,若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4.2 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工程承包人工期要求的,工程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征得劳务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工程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劳务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工程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工程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劳务分包人返工,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并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5.3 违约责任
5.3.1 若工程承包人通知劳务分包人后24小时内,劳务分包人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劳务分包人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工程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工程承包人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工程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和征得劳务分包人同意,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2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劳务分包人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工程承包人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劳务分包人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工程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 派驻工程承包人代表
6.1.1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工程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2 除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工程承包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工程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劳务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劳务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劳务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3.1若工程承包人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工程承包人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劳务分包人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工程承包人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
6.3.2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工程承包人不承诺专为劳务分包人提供任何运输设备及周转架料,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因工程承包人不能完全满足劳务分包人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6.3.3工程承包人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6.3.4工程承包人还应负责向劳务分包人提供除本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工程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劳务分包人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劳务分包人可按本合同第4.3.2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
6.4 支付工程款
工程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6.5.1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2 第6.5.1条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工程承包人无须承担。
7 劳务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 派驻劳务分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劳务分包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劳务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工程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劳务分包人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劳务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劳务分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劳务分包人须事先向工程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工程承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劳务分包人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更换。如劳务分包人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工程承包人满意,将被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劳务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7.2.1 劳务分包人需服从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工程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劳务分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工程承包人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劳务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工程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劳务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劳务分包人具备约束力。
7.2.3 若劳务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劳务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4 劳务分包人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劳务分包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7.2.6 劳务分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工程承包人指定堆放地点。
7.2.7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承包人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工程承包人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7.2.8 劳务分包人工作应满足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2.9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工程承包人指令施工,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劳务分包人发布指令,劳务分包人应立即报告工程承包人,经工程承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劳务分包人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劳务分包人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7.5 人员
7.5.1 劳务分包人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5.2劳务分包人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复印件(包括备案资料)交工程承包人备案。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劳务分包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工程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工程承包人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得到劳务分包人同意。
7.5.3 劳务分包人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服从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劳务分包人每月要把“劳务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的复印件送工程承包人备案。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劳务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工程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工程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工程承包人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征得劳务分包人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劳务分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4 劳务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工程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工程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3日还须提供上月的劳务分包人盖章确认的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工程承包人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劳务分包人补足相应资料。
7.5.5 劳务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8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若因劳务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8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7.6 免除工程承包人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工程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劳务分包人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劳务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工程承包人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劳务分包人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工程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7.7.禁止转包
劳务分包人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工程承包人损失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工程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及数量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劳务分包人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8.2 技术交底
施工前,劳务分包人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工程承包人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并下发口头及书面整改单。
8.3 施工方案
8.3.1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工程承包人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工程承包人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报送,则工程承包人自行编制并通知劳务分包人后产生合同约束力,劳务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8.3.2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劳务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8.4 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前十天,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完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劳务分包人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工程承包人做好完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其他。
8.5 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随施工进度,按工程承包人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工程承包人,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工程承包人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劳务分包人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工程承包人审批同意,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两名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在本合同期内,劳务分包人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
9.3 安全生产
9.3.1 劳务分包人应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实施了防(保)护措施,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3.2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3.3 若工程承包人授权人员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工程承包人授权人员的要求或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承分包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劳务分包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
9.4.2 劳务分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工程承包人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全部承担。
9.4.3 劳务分包人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9.4.4 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劳务分包人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工程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5 噪声及扬尘
9.5.1 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5.2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劳务分包人不能平息事件,则由工程承包人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劳务分包人承担(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9.6 排污
劳务分包人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9.7 防火、防电
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工程承包人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劳务分包人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8 体检
劳务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9 其他
若专用条件或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劳务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1 劳务分包人采购或自备的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10.1.1,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承包人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样品,并按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劳务单位自备的小型设备进场必须有合格证,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1.2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劳务分包人应随进场材料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工程承包人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10.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10.1.3.1 劳务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工程承包人。
10.1.3.2 由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10.1.3.3 不论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工程承包人检验,均不减轻劳务分包人的责任,工程承包人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0.1.4违约责任
10.1.4.1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工程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工程承包人将视为劳务分包人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劳务分包人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承包人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劳务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10.1.4.2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工程承包人可自行采购劳务分包人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发生的费用按工程承包人的采购价(依工程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劳务分包人工程当期付款中扣除。
10.1.4.3 劳务分包人自携或采购供应的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及生活用具,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
10.1.4.4劳务分包人的自备工具、机械进场时应先向工程承包人进行登记备案,已进场的设备、工具,未经工程承包人项目部指定人员书面批准,不得运出场外。10.2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
10.2.1 计划
10.2.1.1劳务分包人若需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具体材料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件约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给工程承包人,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工程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除设计变更外,工程承包人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劳务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承包人供材在工程承包人通知劳务分包人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10.2.1.2 劳务分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工程承包人及时供货给劳务分包人使用。因劳务分包人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承包人供材不及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10.2.2 使用
10.2.2.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供材料及承包人供设备到场后即由劳务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材料、设备、周转料具二次倒运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周转料具进场时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卸车,退场时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整理,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负责装车。
10.2.2.2 工程承包人对现场使用的承包人供材料及承包人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劳务分包人浪费材料、损坏设备,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及时清理运至指定地点,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10.2.2.3 施工中如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均为工程承包人所有。若劳务分包人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工程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工程承包人供应,按工程承包人采购价(依工程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2.2.4 施工中如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均为工程承包人所有。若劳务分包人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工程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工程承包人供应,按工程承包人采购价(依工程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2.2.5 所有应由工程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劳务分包人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劳务分包人的工程价款或其它属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0.3 工程承包人供应设备
10.3.1 承包人供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见专用条件约定。
10.3.2 劳务分包人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承包人供设备退还给工程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专用条件约定的回收率,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工程承包人在应付劳务分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10.4 对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0.4.1 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若包括对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劳务分包人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依据专用条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核实。经工程承包人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劳务分包人未及时报送的,工程承包人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劳务分包人,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10.4.2 劳务分包人在退还工程承包人材料时,应将其返回原状,并在与工程承包人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按工程承包人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工程承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承担等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无约定时视为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 验收程序
11.1.1 劳务分包人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依本合同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进行验收。
11.1.2 上道工序未自检、工程承包人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中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隐蔽验收制度。
11.1.3 如因工程承包人未按劳务分包人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收,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第4.3条约定处理。
11.2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
11.2.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劳务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工程承包人代表进行验收。通知包括劳务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工程承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劳务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2.2 劳务分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工程承包人办理完工验收,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工程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承包人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在工程承包人、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分包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时间。11.2.3 劳务分包人应协助工程承包人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工程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工程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11.3 重新检验
11.3.1 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工程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工程承包人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劳务分包人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工程承包人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劳务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3.2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工程承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劳务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劳务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且劳务分包人不能证明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2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
保修期及保修金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2 保修责任
12.2.1保修期内,劳务分包人在收到工程承包人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劳务分包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工程承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劳务分包人过错,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支付。若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承包人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在劳务分包人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工程承包人协助劳务分包人向责任人追偿。
12.2.2如发生需要劳务分包人紧急抢修的事故,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工程承包人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3 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无息支付给劳务分包人。
13 合同价格
13.1 合同价格模式
承分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合同价款方式:
(1)固定合同总价;
(2)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计酬方式。按劳务分包人最终实际施工合格的工程量,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套用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3)采用工程实物量清单固定单价计酬式。根据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且合格的实物工程数量,套用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劳务报酬。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工程劳务综合单价表》。
(4)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方式,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措施费总价包干。
(5)采用其它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计价方式。
(6)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13.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3.2.1 本分包工程的第(1)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款和第(2)、(3)、(4)种计价方式的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3.2.2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综合单价与合价中包括:
①劳务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其工作内容中已明示或暗示的项目特征及其工程(工作)内容的全部酬金;
②本合同已明示或暗示包括在劳务报酬内的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劳务自携或自备施工机具等的费用,即除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由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机具设备外,为完成合同目标的所需的工程实体及措施用材料设备的费用;
③经过劳务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劳务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④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税率及费率的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⑤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配合费、日常清理及为迎接各种检查发生的费用,本类费用均不再单独计量;
⑥综合单价中包括了承包人供材料设备的验收及保管费用,承包人供材的下力费未包括,发生时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和价格单独结算;
⑦如因总包方及设计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单在劳务分包人已按原施工图施工完成后发出,造成劳务分包人返工现象,返工人工费工程承包人对此可予以按实补偿,计量流程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规定格式及程序,办理合同外签证单及现场确认单。
⑧综合单价中包括工人施工生产劳动部门规定发给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如工作服、雨衣、雨鞋、手套、安全帽、安全带、肥皂、洗衣粉、电焊面罩、电焊手套、特殊工种作业保健费。
⑨综合单价中包括了不可预见的施工生产辅助用工,行政管理方面用工费用,如周转材料的整理、清理、回收、维修、保养、分类、分规格、分好坏堆码、点交、现场清理、现场及卫生区卫生、现场定位放线用工等。除非纯总包方委托事项外,所有与工程承包范围内有关的辅助用工不允许再签证。
⑩综合单价中包括工人夜间施工夜餐费、建筑劳动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交纳单位和个人应交的工伤、劳动保险费用(养老保险统筹等)、技术工人办证和证件年审费用及其他应交纳的税金和费用。
13.3 工程量的计算
13.3.1 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3.3.2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承分包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按图计算工程量。
13.3.3 采用劳务计时单价模式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工时数量。
13.3.4 对劳务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3.4 合同价格的调整
13.4.1 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劳务分包人需在七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劳务分包人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3.4.2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预付款
见专用条件约定。
14.2 进度款的支付
14.2.1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4.2.2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工程承包人在进行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劳务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4.2.3 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并在工程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工程承包人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工程承包人对其的默认,只有当工程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14.2.4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工程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劳务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4.2.5 工程承包人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4.2.6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4.3 工程尾款的支付
劳务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工程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劳务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工程承包人方会支付。
14.4 代扣款项
依规定应由工程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工程承包人在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14.5 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工程承包人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劳务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劳务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义务)的。
(2)劳务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工程局投资项目或不需要当期计入财务成本的项目,应延迟接收分包人提供的发票)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缩小劳务分包人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3)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5)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 变更的指令
15.2.1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或监理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并经工程承包人确认通知劳务分包人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a项以外的工程承包人直接做出的变更指令。
15.2.2 劳务分包人不得执行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劳务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工程承包人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后,按工程承包人意见实施。
15.2.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15.3.1 发生工程变更后,按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3.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按本合同第4.3.3条约定办理。
15.3.3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16 索赔
16.1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时,则劳务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工程承包人索赔成功。任何此类劳务分包人索赔的款项均应在工程承包人业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承包人索赔不成功,工程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劳务分包人的该项索赔,且造成工程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6.2 索赔的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工程承包人。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劳务分包人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1 结算的计价方式
17.1.1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最终结算价款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17.1.2 若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计时单价合同模式,最终结算价款均为其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17.2 结算的程序
17. 2.1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工程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工程承包人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予以审核,并经工程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工程承包人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工程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
17.2.2 若劳务分包人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劳务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人有权根据工程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工程承包人并有权扣留本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工程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工程承包人前期依据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劳务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劳务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劳务分包人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次的违约责任。
17.2.3 结算需经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双方结算办理人以及有效确认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需经工程承包人最终审核部门最终确认为有效。
17.3 配合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
工程承包人若要求劳务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劳务分包人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劳务分包人均须按工程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劳务分包人未予以配合的,造成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18 违约
18.1 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18.1.1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完工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8.1.2 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劳务分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修复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8.1.3 劳务分包人违约后,如工程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劳务分包人没有在工程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退场,且劳务分包人必须在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劳务分包人没有退场,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承包人有权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18.1.4 其他违约责任在其他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
18.2 工程承包人违约责任
若劳务分包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工程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未尽支付价款义务时,工程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分包人对此无权再获得任何其他工期延长或费用、利润的增加。
18.3 违约金的扣除
18.3.1 工程承包人可直接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而不需得到劳务分包人
的确认。
18.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9 合同的解除
19.1 因劳务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劳务分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时,工程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劳务分包人时合同解除,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工程承包人全部损失。工程承包人也可选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劳务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工程承包人要求的,工程承包人可将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工程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劳务分包人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9.2 因建设单位原因而解除合同
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到专用条件约定时限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9.3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工程承包人,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劳务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收取占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占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0 担保及保险
20.1 履约担保
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至整体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工程承包人在未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合格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向劳务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20.2 保险
20.2.1工程承包人已购买工程保险(具体见专用条件所述),劳务分包人应视其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若发生工程承包人购买保险保赔额以外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0.2.2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因此导致保险期延长的损失,也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1争议
如果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工程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2.2 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22.2.1 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若因劳务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2.2.2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2.3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22.3.1 本分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3.2 承分包双方人员伤亡引起的全部责任各自承担。
22.3.3 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2.3.4 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1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分包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3.2 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4 其他
24.1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若确需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合同另一方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
(2)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4.2 合同备案
24.3 合同生效与终止
24.3.1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完工结算办理完,劳务分包人将工程交付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自行终止。
24.3.2 本合同加盖的工程承包人公章为法人公司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司行政章,加盖其他印章签订的本合同为无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有关合同性质的协议、经济往来函件(涉及工期延长、费用增加、质量降低等方面)必须加盖工程承包人法人公司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司行政章,项目部印章、其他印章签订的上述协议、函件等均无效。
24.4 补充条款
24.4.1 签证
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承包范围内不存在零星点工签证,当出现合同承包范围外的签证时,双方约定按以下约定办理,未按以下约定办理的为无效签证:
24.4.1.1工程签证单应按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统一表格填写,字迹清楚工整,签证单须由工程承包人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商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共同签字且日期齐全。对签证事由、内容、工程量等描述须详尽,必要时应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签证事由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层次、轴线编号、构件名称等)。工程承包人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商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共同签字不全、及没有注明签证日期的、签证内容不实、对签证事由的描述太简单以致无法核定工程量、没有劳务分包人现场代表的签字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24.4.1.2 签证单一事一单,非原件的签证资料、未签订补充协议的补贴费用签证(质量奖、工期奖、标化文明奖等)、签证内容包括在本合同单价范围内的签证、有施工图或按有关规定规范可以计算工程量而直接签证点工或机械台班或费用的签证、直接用发包人签证代替分包签证或不按公司规定表格内容填写或部分内容不填写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24.4.1.3 签证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无论是否办理完签认手续,截止至每月25日,承分包双方须将累计至当月的签证事项进行核对封存;如当月签证劳务分包人没有及时上报工程承包人的,逾期将不予补办,按无效签证处理,无效签证将不计入结算。超过签证时效或竣工后突击补签的签证、未月清确认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24.4.2由于征地拆迁、自然灾害、设计及图纸、季节性施工等工程承包人不能控制情况下造成停工、窝工、待工不能正常施工时,劳务分包人有义务事先做好事应急预案,届时自行调剂各种施工生产资源配置并承担责任及费用,劳务分包人不得因上述情况出现而向承包方要求索赔、签证费用
24.4.3如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没有拨付到位,导致不能及时足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此期间(应付工程款时间后续2个月)保证工程正常连续施工且不就此为由提出工期顺延及其他费用补偿。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注:本条件序号与通用条件一一对应)
2 工程概况
本工程概况描述如下: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位于郑州东区高铁东站,107国道以东、圃田西路以西、动力南路与动力北路之间,总建筑面积为113367.88平方米。
3 工作内容
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包括: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在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承包人始终保留对任意清单项目以本合同约定价格另行分包的权利,且劳务分包人承诺不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4 合同工期
见合同协议书。
5 质量标准
需达到的质量评定标准为: 配合总包创市政“金杯奖”、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满足使用要求。分包人工程须达到如下目标:
检验批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 ;
分部工程一次交验优良率:100% ;
质量问题整改率:100% ;
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人必须采用有效的、环保的、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以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上述质量目标。
6 工程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1 工程承包人派驻代表为 赵恒宇 ,其权限包括:
6.1.1.1代表工程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责任,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但无权签订和修改本合同以及本承包项目的所有分包分供合同和承包合同,给劳务分包人签批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无收入的签证索赔费用、20000元以上的有收入来源的签证索赔费用须经上级单位批准。
6.1.1.2项目部没有签订任何分包分供及承包补充合同的权利及资格,工程承包人项目部任何成员也没有签订分包分供合同及承包补充合同的权利。
6.5.1 工程承包人其他权利义务
6.5.1.1工程承包人在劳务分包人进场前或施工过程中,负责完成下列与劳务分包人施工相关的前期工作,并交劳务分包人保管使用,平常保养、维护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①提供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负责现场总体平面规划,统筹安排生产,协调解决施工及生活用水源、电源;水、电由工程承包人装表,交由劳务分包人使用,水电费按照结算金额比例由劳务分包人分摊;
②对劳务分包人进行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交底;
③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并交付劳务分包人保护;
④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⑤负责工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交工验收;
6.5.1.2向劳务分包人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活、办公临舍:不提供
6.5.1.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施工用临设设施:工程承包人提供水源至施工区域附近,劳务分包人自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所有用水设施和管材,生产用电工程承包人提供至二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以下全部由劳务分包人自备,产生的水电费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结算时按照该单位工程占总产值比例均摊后扣除。
6.5.1.4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的生产用临设 设施:材料加工场地、材料仓库场地及所需材料,分包人安装使用;二级以上配电箱、场地内用水水源口;
7、劳务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1 派驻代表及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人派驻代表为
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为
7.1.2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擅自更换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人次20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次5000元 ;
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每周住现场时间少于合同约定时间,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人次5000元、其他人员2000元。
7.2.7 劳务分包人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10000元/次,并承担修负责任。
7.5.1 劳务分包人人员的吃、住、行一切事宜均由劳务分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其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均由劳务分包人根据工程承包人要求统一布置,并符合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7.5.3 若劳务分包人违反本条通用条款约定,每出现一例,须承担20000元违约金,工程承包人并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按照双方约定条件直接退场。
7.5.5劳务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2000 元。若因劳务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7.6若劳务分包人违反本条通用条款约定,劳务分包人违约金约定为工程承包人所受损失的2倍。
7.7 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现场工程师的书面及口头工作指令,必须根据工程承包人指令施工,同时有义务协助工程承包人配合其他分包分的配合工作,如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工程承包人现场工程师的指令,工程承包人则视劳务分包人违约行为,每违约一次劳务分包人应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罚款。
7.8 其他:
(1)劳务分包人应教育工人严禁偷盗行为,若发现劳务分包人工人偷盗工程承包人项目部或其它班组材料、机具等,每人次按劳务分包人人员所偷盗材料价值5倍进行罚款,罚款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并将当事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2)若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后,总包、监理、业主因种种原因未及时验收或者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进度不满足要求等,导致业主拖延对工程承包人付款,则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付款亦相应拖延;劳务分包人不得停工、怠工,工程承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扣除相应款项。
(3)劳务分包人人员一律不准带家属在施工现场住宿。
(4)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用工由劳务分包人无偿服务,现场上级部门检查工作卫生打扫由劳务分包人无偿服务。
8.1 图纸
工程承包人于 合同签订后7天内 (时间)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1 套,并于 开工前3天内 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劳务分包人根据合同清单对比图纸,在施工后1个月内提出合同中缺少的项。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4.1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安排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例,应承担违约金或罚款 1000元/次 。
其他:为便于规范化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劳务分包人所使用的安全帽、绑腿、服装、安全鞋等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后由劳务分包人统一采购,工程承包人提供帽签,劳务分包人应达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承包人;同时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劳务分包人应保证自己施工区域内的垃圾清理,并与其余分包人共同承担施工现场公共区域的卫生,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2.1 工程承包人供材
10.2.1.1实体用材料详见工程承包人供材清单一览表1。
10.2.1.2周转用材料详见工程承包人供材清单一览表2。
10.2.1.3工程承包人供材料的回收率为/
10.2.2.1 劳务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为: ,身份证号码 。
10.2.2.3 节余材料承分包双方分享比例:均为承包人所有。
10.2.2.4按工程承包人无资源之的罚款
10.4.1 需加工的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为 / 。材料数量计算规则为 /
10.4.2 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的费用承担方式为:施工现场剩余的材料(含废料)均为工程承包人所有。如劳务分包人所领取的材料超过本工程实际用量时,劳务分包人必须保证超领用部分材料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劳务分包人按原价赔偿,并将超领用部分退还与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将复原或退回得材料运至工程承包人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并配合工程承包人做好材料的退还工作,其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1劳务分包人应提前 1 天向工程承包人申请报验。
12 工程保修
12.1 本工程保修期为: 2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金比例为: 本合同结算价款的10% 。
12.3 保修金返还的时间: 保修期满后的4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13 合同价格
13.1本合同采取定额基价下浮比例方式,(不含税)临电专业定额人工固定单价 元/工日,辅材 %,机械费 %;临水专业定额人工固定单价 元/工日,辅材 %,机械费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进行套价计算)。最终价款按此三项费用据实结算,人工、中小型机具、周转料具、管理费、保险等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都包含在以上三项费用中。
13.1.1本工程所有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或本合同计价条款规则适用的工作,不允许签零星用工单签证,无论任何情况,此部分签证无效。
13.2.2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及费用范围有:通用条件列举的第13.2条款项,其中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3.2.3除通用条件规定外,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的其他风险及费用范围有:
(1)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因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市场波动、国家政策性调整等任何原因而改变。
(2)本综合单价为劳务分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分包范围及内容(除甲供材料外)所需的全部费用,合同价款均为一次性包干,劳务分包人应充分考虑人工、机械、交通运输等费用上涨风险,工期拖延造成人员、施工机械停滞带来的风险,施工期间无论是否有政策性的调整文件,均不调整。
(3)包括了劳务分包人配合甲方收集、整理施工资料的费用,以及配合发包人、监理、甲方进行验收等发生的费用化;
(4)劳务分包人为配合其他分包单位施工、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以及因现场临时停电、停水等原因,可能给劳务分包人带来的人员窝工、机械台班停滞、抢工期、留孔、补洞等费用支出。
(5)劳务分包人就执行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人员可能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的赔(补)偿、医疗费用及由此遭致的罚款、支付违约金。
(6)分包施工内容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保修费用;
(7)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及管理费用的有关衍生的费用:如劳务分包人应缴纳各类规费、税金(含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劳务分包人按国家规定应承担的所有税费)。
13.4.1施工中发生的变更事项,须同时满足合同附件十五以及通用条款约定的完整签批手续方可做为结算依据。如上述附件有任何缺陷,则该变更事项不做为结算调整合同价格的因素。
13.4.1周围村民及社会闲杂人员影响施工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3.4.2劳务分包人专门安排清洗人员负责自有施工范围内的卫生环境清理清扫工作,若造成施工现场及场内外道路污染,由其负责清扫并承担相关费用及罚款,所发生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公共道路等区域由工程承包人统一安排人员清扫,所有费用根据劳务分包人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金额比例予以扣除。
13.4.3工程施工过程中须进行有效的防尘、降噪、等安全文明措施,所发生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采取了相关措施后仍造成了环境污染、扰民等问题,相关责任及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3.4.4施工期内工程承包人公司、建设单位及政府部门定期或临时检查,由劳务分包人做好现场清扫及其施工内容的覆盖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13.4.5本合同所列清单项目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综合考虑机械或人工进行施工。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变更施工方式,且劳务分包人不得拒绝及据此要求增加费用;
13.4.6劳务分包人须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及预测市场变化(含政府政策变化)、发生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施工工艺变化、市场价变化、政府政策调整,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及合同价不变;
13.4.7暂住人口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等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和缴纳;治安费、噪声费、卫生费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按劳务分包人的产值分摊扣除;劳务分包人随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经营许可证,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拒付款项。劳务分包人承担0.3‰的合同印花税。
13.4.8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内产生的垃圾由其清理到现场工程承包人指定地点。现场垃圾清理由劳务分包人堆放至工程承包人指定地点,如劳务分包人不及时或拒绝清理建筑现场垃圾,则由工程承包人安排人员及机械清理,所发生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3.4.9劳务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13.1.10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不得出现堵门、闹事等不良影响事件,如若发生类似事件,劳务分包人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承担 20000 元/次违约金,劳务分包人将被排除在工程承包人合格分包商名单以外,并不再承接工程承包人后续的任何分包工程。如果劳务分包人不积极配合处理堵门闹事事件,则由工程承包人予以处理所发生费用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预付款比例为: 无 ,支付时间为: 无 。
14.3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按 月度 计量支付进度款。
14.3.1支付时间;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且收到业主相应进度款后20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需扣除如下款项:
A.质量保修金:已包含在每月进度款未支付款项中。
B.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
14.3.2支付比例,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下:
A.以业主每月度审核的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作为支付基数,每月度应付款项按应支付基数的70%进行支付,即:
每月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每月度审核的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金额×70%-(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
B.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业主审计定案,并在工程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应工程结算款后,支付至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完成工程结算价的90%;单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相应扣除,即:
支付分包人结算款=审定的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完成工程结算金额×90%-(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
C.剩余竣工结算金额的10%为质量保修金。
14.3.2.1付款前,劳务分包人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供等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承包人不予接受,且有权拒付货款。如因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而导致的付款延期,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后果,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3.2.2若发现劳务分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的或者虚开的,一切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同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合同暂定总金额的20%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承包人追偿本条款所涉损失及违约金的权利不受任何时效限制。
如果工程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劳务分包人则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和劳务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4.3.2.3分包人须接受承包人划拨的方式支付。
14.3.2.4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没有拨付到位,导致不能及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理解,在此期间,劳务分包人不能停工,且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工期顺延及其他任何补偿,否则,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15 变更
15.3 除通用条件约定外,发生变更时还应按以下原则计价:定额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定价申请,经工程承包人项目部审核并经项目部上级审批后,以审批价计价,劳务分包人先施工未定价的项目不予计量。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2.1本合同结算工程承包人实行二级审核制度。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提交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结算书明细、附件十五以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项目经理部对本合同结算进行一级审核,项目部上级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二级审核。
17.2.2工程承包人结算办理人为: ,身份证号码 ;
结算书有效确认人为: ,身份证号码 ;
劳务分包人结算办理人为: ,身份证号码 ;
结算书有效确认人为: ,身份证号码 。
劳务分包人须由上述办理人专职驻场负责资料整理、结算核对等。因劳务分包人结算配合不利影响结算进展的,工程承包人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具体结算期限,且进度款(如有)和结算款可暂停支付,劳务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17.2.3结算生效条件:劳务分包人申报的结算,须经工程承包人项目部、事业部(分公司)商务部、工程承包人总部的商务部以及审计部门审核后,并经工程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工程承包人结算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每月的中间计量不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只作为过程付款的依据。劳务分包人认可并遵守以上结算程序。
18 违约
18.1.1重要节点误期违约金
①如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计划的重要节点延迟,工程承包人可以向劳务分包人强制执行重要节点误期违约金从届时任何应付款项中先行扣除,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工期满足工程承包人进度要求。如总工期满足约定,该违约金也不予返还。重要节点的误期违约赔偿金为由此造成的工程承包人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
②如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计划的一般节点延迟,劳务分包人承担 由此造成工程承包人的损失(直接和间接)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随进度款扣除。如总工期满足约定,该违约金随结算款予以返还。
③如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总工期延迟,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承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工程承包人的违约金、奖金等的违约责任,在结算款中扣除。
④如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承包人向业主承担任何工期违约责任,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工程承包人的一切损失,不足部分执行履约担保补足。
⑤若工程承包人认定劳务分包人会发生工期拖延而由工程承包人另外派人进行抢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认可及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⑥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内的责任。
18.1.2劳务分包人返修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或不及时进行返修的,其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承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工程承包人的违约金、奖金等。
18.1.5劳务分包人实际投入现场承担施工任务的工人数量,与合同中约定拟投入工人数量相差1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人除应赔偿给工程承包人带来的误工费、增加投入以及对业主违约金等一切损失外,还应承担 2万元的违约金。
18.1.6劳务分包人投标书中拟派驻现场的负责人与现场实际负责人不符的,应按照工程承包人要求进行更换,同时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
18.1.7其他违约责任: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无法全部或拒绝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分包内容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劳务分包人已完施工结算额的2%,并承担因委托第三方施工导致工程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支出,但并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劳务分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工程承包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
19 合同的解除
19.2 若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及缓建超过 30 日历天时,承分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不以此为理由向工程承包人提出相关索赔及补偿。
19.3劳务分包人撤场前交还工程承包人剩余材料、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 劳务分包人 承担。若劳务分包人于解除合同后不按工程承包人规定时间撤出施工场地的。劳务分包人须向甲方交纳占住费2000元/天,承担违约金 50000 元。
20 担保及保险
20.1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转账:
担保金额为分包合同总价的5%,即¥元(大写人民币: )。
20.1.2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劳务分包人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七日内向工程承包人足额缴纳。
20.1.3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履约保证金自缴纳之日起至整个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日内无息返还。如劳务分包人具有违约行为,工程承包人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扣除履约保证金。
20.2劳务分包人机具的保险费用、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险等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应该按国家法律法规为工人购买保险,如劳务分包人不按照要求为工人购买保险,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工程承包人可直接为工人购买保险,并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按产值的2‰扣除,劳务分包人承担此项违约金20000元。
21 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郑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与总包合同中的约定相同。
24.4补充条款
24.4.1 劳务分包人须接受工程承包人划拨或承兑的方式支付计量结算款。若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发票被确认为无效发票或假发票,一切责任有劳务分包人承担,并承担工程承包人相应损失并承担票面金额5%的微违约金。
24.4.2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工程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工程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郑州东广场项目部
邮政编码:
(2)劳务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劳务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郑州东广场项目部
邮政编码:
24.4.3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24.4.4 承分包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
合同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清单如下: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材清单一览表
附件二:《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
附件三:《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工程(作)内容/计算规则表》
附件四:实物量清单工作内容明细
附件五: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六: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附件七: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附件八:现场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九:收款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十:劳务分包人项目主要人员及职责
附件十一:工程承包人项目主要人员职责
附件十二: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十三:质量管理制度
附件十四:安全技术措施
附件十五:表单
15-1分包报量审核报告
15-2 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
15-3 分包经济签证单
15-4 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
15-5 分包结算条件会签单
15-6 分包结算审查会审会签表
合同附件一:
工程承包人清单一览表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单位计划数量单价
(万元,含税)总价
(万元,含税)
1
2
3
4
5
6
7
8
合同附件二:
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计价表
序号工作内容及范围单位工程量税前单价税前总价(元)税率
(%)税额(元)税后单价税后总价(元)备注
1给排水工日54060.12元/工日3%元/工日
元(辅材)930324.9%3%%
元(机械)391980.59%3%%
2电气工日4451.46元/工日3%元/工日
元(辅材)133957.46%3%%
元(机械)77239.97%3%%
合计
注:1、上表中各项取费标准已包括为完成本构件及配套附件形成施工图设计的最终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机械、辅助材料(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除外)、燃油、水电、质检(自检)、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措施费、临设建设费、卸车费、二次搬运费、劳保费、保险、规费、税费、利润、风险等所有费用;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取费标准不变,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
2、本合同清单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待施工完毕后,具体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
合同附件三:
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表
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
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
1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合格工程量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进行计算。定额直接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辅助材料费、定额机械费三项费用之和组成分包工程施工总费用。
合同附件四:
工程实物量清单工作内容明细
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平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时设施电气、给排水工程的安装,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办公区、生活区、劳务生活区的临时用电设施安装、给水、排水管线敷设和管沟的开挖、回填等全部工作以及项目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合同附件五: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商丘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总包方统一负责、劳务分包人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3.分承包形式:劳务分包
4.分承包范围: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轻伤频率控制在万分之六以内。
2.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3.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确保施工现场创建为商丘市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确保总包CI战略的要求。
5.落实商丘市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继续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6.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杜绝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三、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
1.施工现场实行“总包方统一负责,劳务分包人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总包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方和劳务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说明,对劳务分包适用“连带责任”,对专业分包、指定分包须表述为 “总包方负管理责任,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责任”)。劳务分包人应当服从总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劳务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总包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
3.劳务分包人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并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人的管理和要求。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上岗。否则,因非法用工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诱发的一切事故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
4.劳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方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的能力,配置合格充足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总包文明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劳务分包人不按总包方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整体达标和稳标的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总包方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5.禁止劳务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如劳务分包人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总包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赔偿一切损失。
6.劳务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7.劳务分包人应遵守总包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总包方提出申请,经总包方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总包批准,劳务分包人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8.劳务分包人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安全使用标准。若因劳务分包人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总包方将给予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劳务分包人应按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双方和总包方有关责任方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才准改动,否则劳务分包人方负一切后果责任。
10.劳务分包人严禁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劳务分包人对此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
11.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1.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劳务分包人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11.2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11.3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3.1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组织施工;
11.3.2劳务分包人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参加安全年审考核,没按定期进行审核的视为无证上岗;
11.3.3劳务分包人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劳务分包人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3.4劳务分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11.3.5劳务分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11.3.6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12、安全检查制度:
12.1劳务分包人必须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劳务分包人人必须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12.3劳务分包人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
13.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14.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4.1劳务分包人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14.2劳务分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搭建完自检后报总包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3劳务分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由总包方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劳务分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
15.劳务分包人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16.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17.包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8.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8.1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安全部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18.2在抢救伤员时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注意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18.3劳务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总包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劳务分包人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8.4劳务分包人须承担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8.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总包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劳务分包人人员的,劳务分包人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劳务分包人自负。
19.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劳务分包人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20.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20.1劳务分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0.2劳务分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20.3劳务分包人的分供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20.4施工现场内,劳务分包人必须按总包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20.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劳务分包人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20.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0.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0.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总包要求(含中建CI形象要求等)。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劳务分包人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否则,总包方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置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责任。
20.9劳务分包人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20.10劳务分包人应在进场后28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劳务分包人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20.11劳务分包人应指定至少两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劳务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
3.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总包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劳务分包人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劳务分包人的生活区应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安全奖罚
总包方对劳务分包人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兑现外,还应按总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由于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在劳务分包人进入现场时签订,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随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终止同时终止。
承包方: 分包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附件六: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致: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现由我公司参与分包,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贵公司有权直接从我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我方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贵公司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合同附件七:
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为了保证工程承包人能够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人在分包工程施工时必须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双方就职业健康安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劳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按照当地建筑行业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1、劳务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做工手续,三证具全(身份证、暂住证、劳务工上岗证),人证必须相符,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工程承包人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做工,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劳务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司机、登高架设、指挥、爆破工、电工、电气焊工、垂直运输机械司机和场内机动驾驶等)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并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劳务分包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建设部及当地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劳务分包人应将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花名册(造册内容:姓名、年龄、区域、三证号码及特种本或岗位证书号码等)报工程承包人一份备案。
第二条:劳务分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接受入场职业教育安全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不接受入场教育人员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体检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在进行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劳务分包人应在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教育记录上予以签认。
第三条:工程承包人在劳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向劳务分包人全面介绍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质量、防火、防盗、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劳务分包人在组织作业前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报出分包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该项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有关技术资料。
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尽,切实可行,责任落实。措施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强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措施报送工程承包人三日后仍无答复,则视工程承包人认可)。
第五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工程承包人负有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之责,劳务分包人有权对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提出合理改进意见,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一经签认,便视劳务分包人认可。劳务分包人则必须严格按照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施工管理,对未按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对因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工程承包人负责)。
第六条: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对于建筑企业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比例,根据进场人数、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劳务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工程承包人做好劳务分包人人员和分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劳务分包人安全员应接受工程承包人安全部门和工地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劳务分包人应将确定的安全员名单报工程承包人备案。
第七条:工程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劳务分包人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应办理点验,签认手续。
1、对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定人定职责,并应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劳务分包人人员要勤于维护保养,保持机况良好,以确保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电源、电闸和电气设备,严禁自行拉接电源和拉闸送电,对劳务分包人自备的电闸、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置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漏电保安器。
3、对工程承包人所提供的各种脚手架、防护棚、安全网及已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便时,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在事先未争得工程承包人同意情况下,不得自行拆除、改动,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需使用自备机具或自行搭设架子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由劳务分包人先进行检查、验收并报工程承包人,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对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即行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第八条: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均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1、工程承包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工程承包人在检查中发现劳务分包人在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劳务分包人必须在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工程承包人有权处以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2、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工程承包人。
3、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巡回安全检查制度,工程承包人安全员在检查劳务分包人有重大隐患时有权处以停工和发出书面隐患通知或整改指令书,对严重违章人员有权按照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工程承包人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第九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管理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劳务分包人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
3、因劳务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他人伤害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制定的或提供的关于易燃、易爆、易损、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即环卫等方面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必须迅速通报工程承包人。重伤以上事故还应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同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做好伤者的医治、生活安置、工伤补偿等各项工作,由于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由劳务分包人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分包方若开设工地食堂,必须履行《饮食卫生管理程序》
1、食堂建设必须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认可书》后方可使用。
2、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食堂必须由资格单位验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
4、食堂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日常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凡发现有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安置。
第十五条:对于劳务分包人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第十六条: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办理。自劳务分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 日
合同附件八:
现场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受托人:姓名: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我公司现委托 为我公司在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的现场代表(理)人。
该代表(理)人在工程中的权限为:代表我方进行合同履行及施工管理,代表我方签署任何文件和处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事务等。
代表(理)人无权转委,特此委托。
代表(理)人的行为,我方无条件接受。
授权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盖章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附件九:
收款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我公司现委托我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 )为我公司在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的收款业务经办人,仅负责办理收取工程款事宜。
收款经办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收款经办人的收款行为,我方无条件接受。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有效期限: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
签发日期:2018年10月15日
附:收款单位账号:
收款账号开户银行:
收款业务经办人签字(必须手写):
收款单位收款印模(必须是发票专用章):
合同附件十:
劳务分包人项目主要人员职责及权限
致: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单位承接的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及竣工结算等工作,理顺双方的业务往来,现明确相关业务的人员,对以下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工作,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的全面工作,代表我单位履行项目施工过程及结算中的合同中载明权利义务。
2、材料主管: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中合同约定涉及的施工材料的计划编制上报及签收、照管,需要退还的材料办理退还手续。
3、签证、计量、结算: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中签证、计量、结算资料的编制报审,争议事项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确认手续。
4、工程款办理人员: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计量款、结算款资金的收付,并办理确认手续。
5、专职安全负责人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号码:。
分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日 期: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十一:
工程承包人项目主要人员职责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单位承接的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及竣工结算等工作,理顺双方的业务往来,现明确相关业务的人员,对以下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工作,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经理:姓名:赵恒宇 ,身份证号:
****************13,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的全面工作,代表我单位履行项目施工过程及结算中的合同中载明权利义务。
2、材料主管:姓名:安增辉,身份证号:
****************34,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中合同约定涉及的施工材料的计划编制上报及签收、照管,需要退还的材料办理退还手续。
3、签证、计量、结算:姓名:陈琦,身份证号:
****************22,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中签证、计量、结算资料的编制报审,争议事项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确认手续。
4、工程款办理人员:姓名:温妙娜,身份证号:
****************69,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计量款、结算款资金的收付,并办理确认手续。
5、专职安全负责人:姓名:薛圣骞,身份证号:
****************50,证书号码: /。
承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十二:
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双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力,结合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实际情况,确保双方通力合作,使工程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最终达到整体质量目标的实现,特签订此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建筑法》等一系列有关质量管理的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
第二条 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劳务分包人与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分包人作为雇佣者是其所雇佣人员的质量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合同双方应将工程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切实贯穿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在施工中必须做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无质量事故发生。
第五条 工程承包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2.工程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使用。
3.对工程的施工难点,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经过监理、公司、项目部审批(需要专家论证的应进行论证)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施工前,工程承包人按照专项的施工方案对劳务分包人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对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进行监控管理,纠正违章施工,督促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必要时责令劳务分包人施工班组停工整顿,限期整改。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经常组织劳务分包人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分析,查找质量问题原因,总结施工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施工质量。
6.对需要隐蔽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人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工程承包人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方可通知劳务分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工程承包人应经常性组织对劳务分包人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劳务分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质量隐患。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现象,按不同程度给予处理和罚款,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劳务分包人职责
1、劳务分包人承担的施工项目质量标准必须满足本合同所约定的质量目标,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低劣影响约定质量目标的实现,工程承包人视情况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罚款。
2、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劳务分包人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序的施工质量。
3、劳务分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专业分包和3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人员数量视分包内容而定,满足施工需要和专业要求;其他情况可配备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但应持证上岗。)
4、劳务分包人必须认真按设计图纸、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工程承包人制定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劳务分包人应认真执行工程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质量满足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的要求。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返修、返工自己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且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5、劳务分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设有专职技术员指导施工和配合劳务分包人进行各项工程验收,并按时提供各项自检资料。
6、劳务分包人在各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标准及技术交底,对职工进行班前交底、过程指导、自查自纠,做好交底记录,工人签字齐全,且交劳务分包人资料员一份进行存档,把好工序质量关。
7、劳务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报验;未经工程承包人现场负责人杨 建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需要隐蔽验收的部位,在没有通过工程承包人现场负责人杨 建书面同意不得进行隐蔽。
8、对于不服从工程承包人管理的劳务分包人管理人员,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得到工程承包人书面通知48小时内予以更换。
9、工程完工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保修年限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合同所规定的年限,建设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为有效促进工程质量,落实公司有关质量否决权的实施,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进行工程款预付或结算时,必须经质量人员对所属的工程质量把关签认,并实施平时施工中工程质量奖罚数额的落实。
第八条 本协议同时结合本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奖罚措施”等配套实施。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份数与合同一致,自 年月 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过后,该协议自动失效。
承包单位(章)分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附件十三:
质量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验收相关制度
1.1、一次性验收通过制: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过程控制,各施工班组要做好自检工作,将一切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减少不必要的返工,以确保每次验收一次性通过。
1.2、加强全面控制:在保证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全部合格的基础上,更大的提高一般项目的合格率,这样才能更大的提高一次性验收通过率,从而加快施工进度。
1.3、专人负责自检后报验:各施工班组应设专人负责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项目部报验,以项目部部更好地组织检查验收。
1.4、书面报验制: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班组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记录报给各工种负责人检查,无问题后报项目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后再报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5、关键工序坚持“样板引路”:对于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复杂工序等必须采取样板引路,样板经项目部、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以保证施工质量。
二、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2.1、凡班组需报验收的工程,必须先由各分包单位班组(工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工序进行内部联合检查,合格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自检记录上报项目部质量部,无自检记录单者,质检人员将拒绝验收;原则上项目部质量部见到各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的自检记录后方组织检查验收,不报自检记录者,视为不合格产品,将不予验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各区自负。
2.2 、各分包单位班组(工种)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之前至少24小时通知项目部质检人员,项目部质量部根据报验计划进行统筹安排,有计划的组织预检及邀请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之前资料应提前递交;报验前无资料、随意报验者项目部有权拒绝验收,同时如若因没有报验资料而影响工程验收者,将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的经济处罚,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2.3、为了加强现场验收的严肃性,验收项目第一次不合格,项目部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要求整改后进行二次报验。第二次报验验收仍不合格的,特别是在第二次验收中仍存在第一次报验时所提出的质量问题的,将给予500元 的罚款处理并继续整改;如果三次验收仍通不过者,将责令分包单位将该责任班组清退出场,并处以5000元罚款。
2.4、各分包单位班组所报自检记录单必须真实反映实物情况,各工种自检后必须递交自检记录,相关负责人必须在自检记录上写清验收意见并签字,否则项目部将有权拒绝验收;自检记录一旦递交到项目部,均视为所报项目经分包单位及各班组责任人认同合格,如经验收,实际情况与自检记录单出入过大,则此次验收认定不合格,并给予相关责任人300元金额的罚款处理。
2.5、在隐蔽验收时,各区负责人、施工员及分包单位现场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场,以便协助组织验收,如因分包单位相关人员不到场而造成工程验收无法进行者,将给与相关责任人200元经济处罚。
2.6、每次报验原则上必须经项目部组织,如不经项目部组织而随意报验或不经验收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项目部将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
三、“三检制”检查验收制度的实施
3.1 、自检:在每一项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均需由施工班组对所施工产品进行自检,如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由班组长填写自检记录表。
3.2 、互检\交接检:经自检合格的分项工程,在项目部各工种负责人的组织下,由分包方工长及质检员组织上下工序的施工班组进行互检,对互检中发现的问题上下工序班组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上下工序班组通过互检认为符合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在双方填写交接检记录,经分包方工长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项目各工种负责人要亲自参与监督。
3.3、专检:分包方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记录上报各工种负责人,各工种负责人核查无问题后签字认可报于项目部质量部,在质量部现场检查合格的情况下组织监理验收(组织验收之前相关资料必须准备齐全),如果在项目部质量部检查后存在不合格的现象,必须全面整改(同时将根据相关奖罚制度进行处理),直至合格后再报监理验收。
四、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4.1、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项目部在日常质量过程控制的基础上,本着质量至上的原则,将组织对各工种各班组进行不定时质量抽查,抽查结果直接计入到分包方质量管理台帐,以作为奖罚的依据。
4.2、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每周对项目所有施工区域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评出最优、最差分包单位,作为奖罚依据。
五、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5.1 原则
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标准,坚决执行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奖罚规定,以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评定为依据,对在施工程程进行奖罚。
5.2 途径
由项目部质量部以各作业班组现场施工质量及质量管理状况为依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签发“工程质量问题奖罚通知单”;违章罚款作为奖励基金,质量部及商务合约部分别建立质量专用台帐,专款专用。
5.3 主要奖励制度
5.3.1质量部将根据每次隐蔽检查验收的合格率情况,建立各区域施工分包单位(班组)施工质量情况台账,根据质量验收台账,凡连续十次均能一次性验收通过的分包单位(班组),项目部将给予500元的经济奖励。
5.3.2质量部将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根据对各分包单位的检查结果进行评比,获得第一名并达到质量创优标准者,项目部将给予500元经济奖励。
5.3.3 项目部将根据每次检查的情况,对在日常质量控制及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或物资奖励。
5.4 主要处罚规定
5.4.1 在日常检查工作中,项目部会以下发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存在的质量问题,一些质量问题如经多次书面提出,但在隐蔽验收过程中仍未能得到及时整改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分包单位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到位。
5.4.2 在日常验收过程中,必须在班组自检合格的情况下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验,不按程序报验的,发现一次给予分包单位5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4.3 因管理不善,质量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或受到监理通报批评的,经核实,依据问题的性质给予分包单位1000元以上的处罚。
5.4.4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因人为因素造成成品损坏、污染的,视情节轻重及损坏程度给予500元以上的罚款。
5.4.5凡隐蔽工程未经项目部质及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一经发现,给予相关负责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对所隐蔽工程做返工处理,一切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5.4.6 造成重大隐患,构成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对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视问题的轻重将给予分包单位5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5.4.7在隐蔽工程验收过程中,必须做到一次性验收通过,验收项目第一次不合格,质量部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要求整改后进行二次报验。第二次报验验收仍不合格项目,特别是在第二次验收中仍存在第一次报验时所提出的质量问题的,将给予5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并继续整改;如果三次验收仍通不过者,将责令停工整顿,同时给予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5.4.8施工中要加强质量通病的控制,对于施工中混凝土(蜂窝、麻面、孔洞、露筋、夹渣、烂根等)、钢筋(柱筋移位、梁柱筋节点处、保护层不合格等)、模板(拼缝不严、截面尺寸不够、模板内垃圾不及时清理、胀模等)分项工程质量通病出现严重的或连续出现的,将视情节给予300元/处的经济处罚。
5.4.9 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第一次发现,项目部将给予严厉的警告;如再次出现,将给予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5.4.10 在日常检查验收中,各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抗、辱骂、殴打项目部检查验收人员,如发现此类现象者,项目部将给予分包单位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同时责令闹事者退出施工现场。
5.4.11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一次,对分包单位处罚10000~20000元。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罚单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损失由分包单位进行承担。
5.4.12在公司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一次,对分包单位处罚5000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损失由相关分包单位进行承担。
5.4.13在五大责任主体参加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中因施工质量原因不能一次性验收通过的,对相关分包单位处罚5000元。
5.4.14未能配合项目部完成质量目标本合同所约定,对分包单位处罚100000~200000元。
5.4.15钢筋下料过长或钢筋搭接过长,承台、墙、梁、柱、板钢筋未按要求绑扎的每发现一根对分包单位罚款50元。
5.4.16未经项目部允许私自拆模每发现一次对分包单位罚款300 元, 混凝土浇筑后未及时养护或养护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 元。
5.4.17所有分包单位各工种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要新旧利用、合理搭配、杜绝浪费材料,否则将按照所浪费材料价格的3 倍进行处罚。。
5.4.18 砼工要做到工完场清,清理的砼渣要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否则一处100-300元罚款。
5.4.19抹灰工、瓦工要做到工完场清,落地灰要随时清理回收过筛使用,否则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100-300元。砌体报费的砖渣清理到指定地点堆放,一处不清理者罚款100元。
5.4.20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材料浪费(如钢筋加工尺寸大,砼胀模,构件做大等),按其材料等价的5倍进行罚款。
承包单位(章)分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 日
合同附件十四: 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人员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交底时,必须同时交底安全技术措施。所有参加施工人员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种检查制度,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并做好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工作。
2、施工前班组长要对使用的设备机具进行检查,排除隐患。双梯、跳板应经常检查牢固情况,双梯两脚之间应用绳索拉牢,以防双脚被推动。
3、使用喷灯不得有漏气、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点火使用,工作完毕后要放气灭火。严禁在易燃物品区域点火吸烟,需动火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看护。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定期检查性能。
4、多台配电箱(盘)b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结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打洞凿槽用的铁锤柄牢固,不得有松动,凿子不得有卷边,并应带好防护眼镜,以防飞刺伤人。在打通楼板和砖墙时,板的下面和墙的背后不得站人。
5、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各小型机械的防雨棚以及临时设施、安全标志牌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对破损处及时修复。
6、保温材料一定要堆放在安全位置,周围要配备灭火器,并经常进行巡逻查看,预防焊接等火星掉落上面引燃保温材料。
7、各种电动工具必须做到接地良好,设置单一开关,禁止一闸多用,不同电压线路不得混绞在一起,应分开架设,橡皮软线应绝缘良好,并不准代替架空线使用。
8、各种压力容器在使用时应有安全阀、压力表,要避免暴晒,氧气瓶不能碰撞,严防油脂污染,并不能和可燃气瓶放在一起。乙炔发生器必须设置防暴器,发现漏气不准使用,在使用乙炔的区域,明火距离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 应在5米以上。
9、高空安装风管时,要系安全带,脚手架一定要搭设在平整的地面。
10、清除杂物路障,保持道路畅通、平整;适时平整、压实道路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粉尘。
承包单位(章) : 分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月 日
合同附件十五: 表单
表单15-1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报量审核报告表格编号
CSCEC7BF-
日期:编号:
分包商名称
工程名称
完成工作量本期(元)累计(元)备注
合同内部分
合同外部分
合计
完成形象部位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部确认栏
情况说明签字确认
形象部位确认及工期
(生产经理)
质量(质量工程师)
安全(安全工程师)
材料实际消耗(物资工程师)
各种扣款项(会计)
核实相关工作(项目总工)
核实本月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确认工程量
(商务经理)
项目经理审批
分包商确认月度工程量
表单15-2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表格编号
CSCEC7BF-
工程名称 指令编号
指令名称
内容□安全防护 □临时设施 □设计变更 □质量整改 □返工 □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应急处理 □零星点工 □其它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简要描述指令内容、原因及预估工作量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 日期:
是否涉及其他单位扣款事宜:是□;否□
涉及扣款单位,分包联系函是否已发送:是□;否□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 日期:
项目总工(或生产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商务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接收单位我司确认已收到此指令,按照指令的要求施工
分包单位盖章接收单位现场代表签字:日期:
注:1.由工程承包人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负责填制,办理完签发指令后方可安排施工;2.本表只作为办理分包签证的依据之一,不作为分包结算依据,但办理分包经济签证时必须与签证单同时提交,否则所报签证单工程承包人项目部有权拒收;3.本指令工作内容完工后2天内上报签证单,逾期视为本指令单不涉及经济费用及工期的调整;4.分包人未能按时完成指令单工作内容的,签证费用相应扣减并承担给项目造成的损失;5.本指令单一式两份,办理完分包签证后交工程承包人商务经理存档。
表单15-3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经济签证单表格编号
CSCEC7BF-
工程名称签证编号
工程指令
签发事项□安全防护 □临时设施 □设计变更 □质量整改 □返工 □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应急处理 □零星点工 □其它
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
分包人(盖章): 分包经办人签字:日期:
项目专业工程师意见:
签字:日期: 项目总工(或生产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商务经理审核:
签字:日期:
项目经理审核:
签字: 日期:
事业部合约商务部:
签字:日期事业部总经济师:
签字: 日期
公司商务管理部经办人:
签字:日期公司合约商务管理部负责人:
签字:日期
公司总经济师:
表单15-4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表格编号
CSCEC7BF-
项目部名称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平棚户区改造机电安装项目共页
第页
分包方名称商丘市君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编号
序号分包方式签证编号签证主要内容指令签发日期指令完成日期分包报送日期报送值(元)签证经办人签证提交日期项目部审批日期签证金额(元)签证零工(元)合计(元)备注
合计
经双方核定,自年月21日至年月20日共发生签证份,签证金额共计元,除此之外,本月不再发生任何签证。
项目经理签字:分包方签字盖章:
表单15-5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结算条件会签单表格编号
CSCEC7BF-
送签日期: 年月日
分包人单位名称企业资质
分包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企业性质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分包项目经理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分包工程名称合同编号
分包计价方式原合同价款
分包商结算书送审总造价 元附:分包商工程结算书式份
项次会签内容及会审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涉及结算的其它情况说明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合同约定实 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原因
1质量情况(质量工程师)
2工期情况(生产经理)天 天
3文明施工(生产经理)
4安全管理(安全工程师)无事故
5工程资料是否已交(项目总工)
6施工机具是否已返(安全工程师)
7物资领用对账单是否已办理完毕(项目物资部经理)
8合同约定各种保证金缴纳及代扣费用入账情况(会计)
9工期、质量、安全管理罚款、违约赔付入账情况(会计)
项目经 理∶
年 月 日项目商务经理 :
年 月 日项目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项 目总工:
年 月 日
申请人
(分包人)
兹授权 为本工程分包结算代表,全权负责结算事宜。
分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工地代表)签字盖章:
分包结算代表签字: 年月日
表单15-6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结算审查会签表表格编号
CSCEC7BF-
工程项目(全称): 送签日期: 年月日
分包人单位名称分包内容
分包结算代表联系电话
项次会签内容会签意见项目部相关部门签字
1项目初审结算值商务管理部
2调拨(供料)单张数及金额物资设备部
3累计已付工程款金额财务资金部
4水电费及代扣款项双方确认金额
5现场CI费用金额
6土建结算值中所含甲供材金额
安装结算值中所含主材及设备金额商务管理部
项目商务经理:
(签字)年 月 日项目经理:
(签字)年月日分包结算代表确认(初审):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事业部合约商务部结算管理人员确认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合规:
(签字) 年 月 日事业部商务商务部经理:
(签字) 年 月 日事业部总经济师:
(签字)年 月 日
公司合约商务部结算终审人(签字):
年月日公司合约商务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公司总经济师(签字):
年 月日分包结算代表确认(终审)(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表由工程承包人项目商务经理填报和传递,不得由劳务分包人传递;2.经表中工程承包人终审机关相应人员全部签字,并在结算书上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作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依据,其他任何结算形式无效,非工程承包人结算终审人员一律不准在结算书签字和盖章;3.本表附:《分包工程结算条件会签表》一份及结算书明细份。
招标编号:AZCG-FB-2018-001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分包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招标人(盖章):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负责人签字: 赵恒宇
经办人:陈琦
联系电话:
135*****624 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三部分 控制价
第四部分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第五部分 投标书(格式)
第六部分 评分办法
第七部分 分包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投标公开函
No.20__________.______
:
1、我单位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的采购项目根据需要,拟按照 公开招标 方式进行招标,现邀请贵公司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具体采购事项如下:
序号项目内容
1招标编号招标编号:AZCG-FB-2018-001
2招标单位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项目部
3招标内容填写内容:
1、招标范围: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配合业主签订创市政“金杯奖”、国家现行规范,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
3、工期要求:240日历天。
4、投标人资质要求:符合招标人资格预审条件;
5、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纸质版文件可以年 月 日在中建七局安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领取。以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收到后需进行回执。
6、投标保证金 / 万元;
7、招标文件资料费 /元/份,于递交投标文件纸质版时以现金形式统一缴纳。
4发标时间 年 月 日 9 时 00分前
5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9 时 00分前
6联系人 陈琦 联系电话:
135*****6247联系地址/邮编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与圃田西路向南800米中建七局东广场项目部
8联系电话/传真
135*****624备注:可以清单形式添加附件。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序号内容信息或数据
1项目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2计划工期240日历天
3质量要求合格
4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详见招标须知
5踏勘现场领取邀请招标文件同时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理
6招标文件答疑、澄清详见招标须知
7招标文件修改详见招标须知
8投标保证金/万元
9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
10投标文件签署要求详见招标须知
1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技术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有效电子文本一份(存U盘)
1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中建七局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
13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时间: 年月日 9 时 00 分。
14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 年月日 9时 00 分。
地点:中建七局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
15评标方法详见“第六部分评分办法”
16履约保证金/
17投标人要求开标时,授权委托人和投标文件指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并携带身份证、建造师证、安全B证等证明资料原件,所有标书约定管理人员必须附资格证书(原件)及社保证明(原件),如弄虚作假将直接废标处理;发现围标、串标嫌疑的分包单位将直接在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格名册内删除,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携带公司相关证件原件到场;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金额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在约定期限内未缴纳者取消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依此类推;要求标书约定管理人员与进场管理人员一致,进场验证发现不符合单位,取消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依此类推;评标办法里要求的其他资料。
接收投标文件时,查验公司证件原件(副本)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其中任何一项未携带,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注:本表是招标重点事项的摘要与提示,具体内容依据招标文件填写。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1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2)工程地址:郑州东区高铁东站,107国道以东、圃田西路以西、动力南路与动力北路之间
3)建设单位: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
4)项目情况介绍: 现场材料堆放在施工现场,劳务单位负责保管;施工人员生活自理;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施工作业条件,投标人可自行组织考察,费用自理 。
1.1.2招标范围: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1.1.3承包方式:劳务分包
1.1.4 计划工期:暂定 240 日历天,工程计划于暂定 2018 年 11 月 16 日开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竣工。
1.1.5质量要求:配合业主创市政“金杯奖”
1.2 投标人资格要求
1.2.1 经招标人分包招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1.2.2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垫资能力,招标人将组织垫资能力考查;
1.2.3 投标人应独自参与投标,中标后不允许再分包;
1.2.4投标人所提供的各种证书、证件和其他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2.5投标人指定项目经理的条件要求,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安全B证;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条件要求助理及以上工程师+相关项目工程业绩证明。
1.3 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招标人现场接待,现场联系人:赵恒宇,联系电话:
139*****7061.4 投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理。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及资料表、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投标文件格式、评标办法以及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
2.2 招标文件答疑与澄清: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果有问题需招标人解释和答疑的,应在开标会议前 2 天,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文件。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起约束作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变更、补充、修改通知(按时序编号的补遗书),招标人无义务对变更具体原因予以解释。有编号的补遗书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格式参考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考附件2、附件3)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参考附件3)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格式参考附件5)
6)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营业证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业绩证明资料等;
技术标:
7)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格式参考附件9)
8)重点介绍本工程施工重点、难点及解决措施;重点介绍对总承包管理的配合及措施;
9)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须提交的其他资料等;
10)请注意评分办法里要求的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报价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分包单位自身情况。
3.2.2 报价方式:人材机下浮。
3.2.3报价包含内容和费用:包括为完成合格清单实物量,所需的其他所有劳务、工程实体用物资、措施用物资设备的费用,它包括并不限于劳务分包人的管理费、物资设备费、利润、规费、税金、缺陷修复、保险等全部费用。
3.2.4报价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人工、机械、交通运输等费用上涨风险,工期拖延造成的人员、施工机械停滞带来的风险,施工期间无论是否有政策性的调整文件,均不调整。
3.2.5报价中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方面的奖罚措施: 详见第七部分分包合同条款 。
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本工程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在此期间,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 / 万元。
5.2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 。
5.3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前。
6、投标文件的编制
6.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书,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正、副本数量分别装订胶装成册(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并编制目录。
6.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6.4投标文件任何修改必须在改动之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6.5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技术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需胶状并分别加盖正副本印章,有效电子文本一份(U盘存储)。 所有资料封装于一个密封档案袋中,档案袋需有密封章。
7、投标
7.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投标文件要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封条注明“在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字样,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2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需于 年月 日 9 时 00 分前送达中建七局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
7.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7.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7.3.2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8、开标与评标
8.1 开标时间:年月日 9 时 00 分;
8.2 开标地点:中建七局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
8.3 本工程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小组按 确保质量、价格合理、履约保障等方面综合评定方式 进行评标,并评出中标候选人。
8.4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未按时送达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承诺书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人要求的格式和要求报价;投标文件关键内容不全,私自增加或删减投标内容的;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5)开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嫌疑的。
9、定标
9.1招标人将本工程的招标投标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得到回复通过后,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9.2 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10 、合同授予
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投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其中标资格,没收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部分 控制价
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范围单位工程量
(暂定)不含税控制价不含税合价税率备注
1给排水定额人工费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日4451.4658.50元/工日260410.41 3%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完成 的工程内容和合格工程量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2008)、及其配套的计价规则进行套价计算 。定额直接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辅助材料费、定额机械费三项费用之和组成分包工程施工总费用。分包施工费用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规费、税金、缺陷修复、保险等全部费用。定额辅材费用计算依据为定额辅材费扣除水费、电费后的费用。
给排水定额辅助材料费元133957.4678%104486.82 3%
给排水定额机械费元77239.9768%52523.18 3%
2电气定额人工费工日54060.1258.50元/工日
*******.02 3%
电气定额辅助材料费元930324.968%632620.93 3%
电气定额机械费元391980.5960%235188.35 3%
总价
*******.71 3%
1、上表中各项取费标准已包括为完成本构件及配套附件形成施工图设计的最终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机械、辅助材料(承包人供应材料除外)、燃油、质检(自检)、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措施费、临设建设费、劳保费、保险、规费、税费、利润、风险等所有费用;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取费标准不变,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
2、除承包人提供的主材外,完成本工程所需要使用其它的人工,辅助材料,机械等由分包人提供,费用都已包含在取费标准中。在施工中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等相应施工必须的安全防护要严格按照合同中专用条款9.9中内容进行搭设和维护,费用已包含施工总费用中。
3、本工程: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可以根据分包方的施工情况随时调整范围和数量。最终结算的实际施工量按照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合格工程量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2008)、及其配套的计价规则执行。
4、以上税费包括:劳务管理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水电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 工程量清单说明
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4、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4.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4.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4.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4.4 分包人是在完全了解了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完全理解总包合同的全部条文,且对劳务分包单价构成影响的设计高度、结构类型、工程性质、背景、现场环境、工作空间、通道、承包人的管理机构设置、运行机制、施工计划安排全部了解清楚、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配置等一切情况完全清楚的情况下确定报价。
4.5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用材料、设备不包括在报价内,详见具体清单说明。
4.6 承包人提供的措施用材料、设备不包括在报价内,详见具体清单说明。
5.项目指引“工程内容、项目特征”列举分项工程计量范围内完成本分项工程应有的工作内容,凡说明了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范围内;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没有体现完全的,施工过程中又必须发生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应结合相应的图纸、标准图集及相关规范包括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内。
6.图纸若需进一步深化设计,深化图纸应经过设计单位、甲方确认方可施工。此部分的费用投标人需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7、本工程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取费计价。
第五部分投标书(格式)
附件1 一、投标函及附录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我公司已收悉贵公司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招标文件,并已仔细研究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第号),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我公司愿以(报价均为不含税报价)临水定额人工%,辅材%,机械费%;临电定额人工%,辅材%,机械费% 的投标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及本投标函附录承诺,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该分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公司的投标报价,已充分考虑了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及风
险,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我公司保证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在投标有效期
(或延长的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我公司理解,贵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中标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标价。
5、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贵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双方
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如贵公司接受我公司的投标,我公司将保证按照贵公司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函
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8、其他补充事项:(如有)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电话:日期: 年月 日
投标函附录
序号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号数据
1拟派项目经理/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
2工期天数: 240 日历天
关键节点工期: (如有)
3逾期交工违约金 5000 元/天;
限额:合同额的3%
4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24个月
5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5%
6预付款比例无
7支付比例执行合同专用条款14条
…………………………
注:
1、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合同主要条款作出的响应及承诺,应与《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2、投标人另有比招标条件更为优惠的承诺事项的,应附具体承诺书(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附件4:
临水临电安装工程
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范围单位工程量
(暂定)报价(不含税)合价
(不含税)税率%备注
1给排水定额人工费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日4451.463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完成 的工程内容和合格工程量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2008)、及其配套的计价规则进行套价计算 。定额直接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辅助材料费、定额机械费三项费用之和组成分包工程施工总费用。分包施工费用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规费、税金、缺陷修复、保险等全部费用。定额辅材费用计算依据为定额辅材费扣除水费、电费后的费用。
给排水定额辅助材料费元133957.463
给排水定额机械费元77239.973
2电气定额人工费工日54060.123
电气定额辅助材料费元930324.93
电气定额机械费元391980.593
总价
1、上表中各项取费标准已包括为完成本构件及配套附件形成施工图设计的最终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机械、辅助材料(承包人供应材料除外)、燃油、质检(自检)、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措施费、临设建设费、劳保费、保险、规费、税费、利润、风险等所有费用;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取费标准不变,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
2、除承包人提供的主材外,完成本工程所需要使用其它的人工,辅助材料,机械等由分包人提供,费用都已包含在取费标准和中。在施工中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等相应施工必须的安全防护要严格按照合同中专用条款9.9中内容进行搭设和维护,费用已包含施工总费用中。
3、本工程: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平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水临电安装工程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可以根据分包方的施工情况随时调整范围和数量。最终结算的实际施工量按照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合格工程量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2008)、及其配套的计价规则共同执行。
4、以上税费包括:劳务管理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5: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投标工程名称:
职
务姓
名职
称上岗资格证明已承担在建
工程情况
证书
名称级
别证号专
业原服务
单位项目数项目
名称
本工程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
管理班子。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附表5-1 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项目经理业绩(主要针对业绩评分内容填写)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程日期结构类型层数及高度中标价其它情况
1、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
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附件6: 投标人(企业)业绩表
投标人业绩(主要针对业绩评分内容填写)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程日期结构类型层数及高度中标价其它情况
附件7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级别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的劳动力情况
合计
注: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管理人员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
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
附件8: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周转料具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 KW )用于施
工部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
1
2
3
5
6
附件9:特殊工种资质证书一览表
序号姓名工种从业年限身份证号资质证书编号获奖荣誉备注
备注:后附特殊工种证书复印件
附件10: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及其他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 投标人按以下要点,编写文字说明并附图表:
1、施工准备及总体部署
2、工程进度计划及关键性节点计划(附进度图表)
3、资源配置计划(附劳动力计划图表、拟投入材料/设备/试验检测仪器一览表)
4、施工顺序及主要施工方法
5、关键(难点)工序的技术控制措施
6、工期、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文件必不可少的部分,开标时若没有此内容,将作为废标处
第六部分 评分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节第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投标报价:100分
2.2.2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1-A)×70%+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0%
A:1%,1.5%,2%,三个数据由投标单位代表现场抽取其中一个;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格不合格
2.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措施
3.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4.冬雨季和夜间施工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6.人、材、机投入计划
7.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注:1.根据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2.根据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3.根据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对扬尘治理有明确措施,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明确;4.冬雨季及夜间施工措施是否合理;5.施工进度保证措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6.人、材、机投入计划是否满足施工要求;7、工程保修措施是否合理、是否有
承诺书;
2.2.4(2)投标资信评分标准1.投标人资质、类似工程荣誉2分0~2分
2.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2分0~2分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规性1分0~1分
注:1.投标人资质、类似工程荣誉:投标人近2年获得类似项目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先进单位奖项的每有一项加1分,最高得2分;2.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额不低于招标金额的四分之一,每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加1分,最高得2分(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交工验收证书和结算书之一文件原件);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证书)得0-1分。
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95分1.投标总价
95分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价与评标基准值价相等者得85分;
投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1分的比例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投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加1分的比例进行加分;
投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90%(不含90%)及高于或等于标控制价的报价均为无效标。
2.2.4(4)加分项(4分)1.技术答辩2分0~2分
2.垫资能力2分0~2分
1.由项目经理、技术总监技术答辩包括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是否合理,得0-2分;2,约定付款比例每降低5%加1分,最高加2分,需附法人签字并盖章的承诺书。
第七部分 分包合同条款
附合约商务部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必须填写完整,具备中标后直接签约的条件。
合同编号: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签约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俊生
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72号
劳务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劳务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工程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劳务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工程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分包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2、分包工程地点:郑州东区高铁东站,107国道以东、圃田西路以西、动力南路与动力北路之间
3、分包工程范围: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4、分包工程内容: 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劳务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施工内容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应由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机械外的所有劳务、材料、机械内容外,还包含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二《工程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里涉及到的内容。
二、分包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不含税):电气专业定额人工固定单价 元/工日,辅材 %,机械费 %;给排水专业定额人工固定单价 元/工日,辅材 %,机械费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进行套价计算)。
暂定合同总价(含3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元,金额大写:;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金额大写:,增值税为:¥:元。金额大写: 。
最终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办理的结算值为准。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8年11月16日开工,具体以工程承包人书面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9年6月30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240 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预料到的政府行为影响因素等均包含在总日历工作天数内)。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配合业主创市政“金杯奖”、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满足使用要求 。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通用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工程承包人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发票
9.1劳务分包人属于以下第(1)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9.2劳务分包人提供以下第(2)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 3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3劳务分包人在向工程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应提供与工程承包人确认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若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因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付款延期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4若劳务分包人未能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工程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工程承包人损失。
9.5如果工程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劳务分包人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劳务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6若劳务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工程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9.7若工程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劳务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9.8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工程承包人企业名称: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4P
银行账户:
********155*****0252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
地址:郑州市北环路72号
电话:
****-********劳务分包人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8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本合同采用电子印章(亦称“电子签名”)签署生效。合同双方根据《合
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采用电子印章签订本合同的有
关事项约定如下:
1.电子签名风险揭示
劳务分包人认识到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合同,因此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密码泄露或劳务分包人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劳务分包人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工程承包人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4)劳务分包人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分包人发生损失,劳务分包人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承诺不因此而追究工程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2.电子签名约定
(1)劳务分包人郑重承诺:同意在参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分包工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劳务分包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的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网站,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同意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2)劳务分包人为签署本合同所登陆的网站必须是工程承包人提供或工程承包人指定站点(http://ehetong.cscec7b.com:8088)。劳务分包人使用其他网址或软件签署本电子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3)劳务分包人凡使用劳务分包人的客户账号、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进行的签署电子合同均视为劳务分包人方亲自签署合同,并同意合同文本的全部约定,且不得变更或撤销,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本条列举的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劳务分包人损失,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工程承包人执 陆 份,劳务分包人执 贰 份。
工程承包人(盖章):劳务分包人(盖章):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税务识别码: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开户银行:
账号:
********8125 账号:
电话:
****-******** 电话:
签署时间: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工程概况
3.工作内容
4.合同工期
5.质量标准
6.工程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7.劳务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8.技术资料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10.材料及设备管理
11.检验、验收及完工
12.工程保修
13.合同价格
14.合同价款的支付
15.变更
16.索赔
17.合同价款结算
18.违约
19.合同的解除
20.担保及保险
21.争议
22.不可抗力
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其他
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整体工程开发单位,即项目业主。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 工程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承包人。
1.4 劳务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工程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简称:分包人。
1.5 总包合同: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6 整体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实际开工日期:工程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工程承包人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工程承包人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项目经理:指工程承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否则工程承包人仍有权不予认可。
1.15劳务分包人现场代表:指劳务分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项目部:工程承包人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7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劳务分包人提出并经工程承包人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8最终结算:指劳务分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1.19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20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3. 工作内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承分包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工程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劳务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劳务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工程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工程承包人无义务对劳务分包人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工程承包人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但工程承包人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劳务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劳务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工程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劳务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
4.4.1 在施工期间,若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4.2 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工程承包人工期要求的,工程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征得劳务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工程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劳务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工程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工程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劳务分包人返工,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并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5.3 违约责任
5.3.1 若工程承包人通知劳务分包人后24小时内,劳务分包人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劳务分包人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工程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工程承包人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工程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和征得劳务分包人同意,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2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劳务分包人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工程承包人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劳务分包人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工程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 派驻工程承包人代表
6.1.1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工程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2 除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工程承包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工程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劳务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劳务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劳务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3.1若工程承包人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工程承包人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劳务分包人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工程承包人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
6.3.2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工程承包人不承诺专为劳务分包人提供任何运输设备及周转架料,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因工程承包人不能完全满足劳务分包人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6.3.3工程承包人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6.3.4工程承包人还应负责向劳务分包人提供除本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工程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劳务分包人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劳务分包人可按本合同第4.3.2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
6.4 支付工程款
工程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6.5.1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2 第6.5.1条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工程承包人无须承担。
7 劳务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 派驻劳务分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劳务分包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劳务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工程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劳务分包人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劳务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劳务分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劳务分包人须事先向工程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工程承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劳务分包人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更换。如劳务分包人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工程承包人满意,将被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劳务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7.2.1 劳务分包人需服从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工程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劳务分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工程承包人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劳务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工程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劳务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劳务分包人具备约束力。
7.2.3 若劳务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劳务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4 劳务分包人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劳务分包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7.2.6 劳务分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工程承包人指定堆放地点。
7.2.7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承包人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工程承包人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7.2.8 劳务分包人工作应满足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2.9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工程承包人指令施工,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劳务分包人发布指令,劳务分包人应立即报告工程承包人,经工程承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劳务分包人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劳务分包人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7.5 人员
7.5.1 劳务分包人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5.2劳务分包人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复印件(包括备案资料)交工程承包人备案。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劳务分包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工程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工程承包人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得到劳务分包人同意。
7.5.3 劳务分包人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服从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劳务分包人每月要把“劳务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的复印件送工程承包人备案。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劳务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工程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工程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工程承包人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征得劳务分包人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劳务分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4 劳务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工程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工程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3日还须提供上月的劳务分包人盖章确认的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工程承包人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劳务分包人补足相应资料。
7.5.5 劳务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8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若因劳务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8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7.6 免除工程承包人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工程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劳务分包人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劳务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工程承包人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劳务分包人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工程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7.7.禁止转包
劳务分包人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工程承包人损失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工程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及数量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劳务分包人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8.2 技术交底
施工前,劳务分包人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工程承包人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并下发口头及书面整改单。
8.3 施工方案
8.3.1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工程承包人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工程承包人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报送,则工程承包人自行编制并通知劳务分包人后产生合同约束力,劳务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8.3.2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劳务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8.4 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前十天,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完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劳务分包人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工程承包人做好完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其他。
8.5 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随施工进度,按工程承包人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工程承包人,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工程承包人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劳务分包人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工程承包人审批同意,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两名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在本合同期内,劳务分包人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
9.3 安全生产
9.3.1 劳务分包人应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实施了防(保)护措施,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3.2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3.3 若工程承包人授权人员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工程承包人授权人员的要求或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承分包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劳务分包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
9.4.2 劳务分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工程承包人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全部承担。
9.4.3 劳务分包人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9.4.4 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劳务分包人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工程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5 噪声及扬尘
9.5.1 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5.2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劳务分包人不能平息事件,则由工程承包人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劳务分包人承担(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9.6 排污
劳务分包人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9.7 防火、防电
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工程承包人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劳务分包人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8 体检
劳务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9 其他
若专用条件或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劳务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1 劳务分包人采购或自备的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10.1.1,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承包人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样品,并按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劳务单位自备的小型设备进场必须有合格证,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1.2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劳务分包人应随进场材料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工程承包人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10.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10.1.3.1 劳务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工程承包人。
10.1.3.2 由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10.1.3.3 不论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工程承包人检验,均不减轻劳务分包人的责任,工程承包人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0.1.4违约责任
10.1.4.1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工程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工程承包人将视为劳务分包人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劳务分包人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承包人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劳务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10.1.4.2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工程承包人可自行采购劳务分包人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发生的费用按工程承包人的采购价(依工程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劳务分包人工程当期付款中扣除。
10.1.4.3 劳务分包人自携或采购供应的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及生活用具,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
10.1.4.4劳务分包人的自备工具、机械进场时应先向工程承包人进行登记备案,已进场的设备、工具,未经工程承包人项目部指定人员书面批准,不得运出场外。10.2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
10.2.1 计划
10.2.1.1劳务分包人若需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具体材料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件约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给工程承包人,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工程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除设计变更外,工程承包人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劳务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承包人供材在工程承包人通知劳务分包人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10.2.1.2 劳务分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工程承包人及时供货给劳务分包人使用。因劳务分包人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承包人供材不及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10.2.2 使用
10.2.2.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供材料及承包人供设备到场后即由劳务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材料、设备、周转料具二次倒运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周转料具进场时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卸车,退场时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整理,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负责装车。
10.2.2.2 工程承包人对现场使用的承包人供材料及承包人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劳务分包人浪费材料、损坏设备,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及时清理运至指定地点,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10.2.2.3 施工中如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均为工程承包人所有。若劳务分包人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工程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工程承包人供应,按工程承包人采购价(依工程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2.2.4 施工中如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均为工程承包人所有。若劳务分包人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工程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工程承包人供应,按工程承包人采购价(依工程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2.2.5 所有应由工程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劳务分包人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劳务分包人的工程价款或其它属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0.3 工程承包人供应设备
10.3.1 承包人供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见专用条件约定。
10.3.2 劳务分包人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承包人供设备退还给工程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专用条件约定的回收率,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工程承包人在应付劳务分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10.4 对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0.4.1 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若包括对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劳务分包人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依据专用条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核实。经工程承包人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劳务分包人未及时报送的,工程承包人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劳务分包人,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10.4.2 劳务分包人在退还工程承包人材料时,应将其返回原状,并在与工程承包人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按工程承包人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工程承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承担等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无约定时视为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 验收程序
11.1.1 劳务分包人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依本合同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进行验收。
11.1.2 上道工序未自检、工程承包人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中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隐蔽验收制度。
11.1.3 如因工程承包人未按劳务分包人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收,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第4.3条约定处理。
11.2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
11.2.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劳务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工程承包人代表进行验收。通知包括劳务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工程承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劳务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2.2 劳务分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工程承包人办理完工验收,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工程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承包人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在工程承包人、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分包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时间。11.2.3 劳务分包人应协助工程承包人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工程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工程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11.3 重新检验
11.3.1 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工程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工程承包人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劳务分包人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工程承包人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劳务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3.2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工程承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劳务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劳务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且劳务分包人不能证明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2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
保修期及保修金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2 保修责任
12.2.1保修期内,劳务分包人在收到工程承包人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劳务分包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工程承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劳务分包人过错,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支付。若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承包人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在劳务分包人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工程承包人协助劳务分包人向责任人追偿。
12.2.2如发生需要劳务分包人紧急抢修的事故,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工程承包人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3 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无息支付给劳务分包人。
13 合同价格
13.1 合同价格模式
承分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合同价款方式:
(1)固定合同总价;
(2)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计酬方式。按劳务分包人最终实际施工合格的工程量,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套用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3)采用工程实物量清单固定单价计酬式。根据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且合格的实物工程数量,套用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劳务报酬。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工程劳务综合单价表》。
(4)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方式,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措施费总价包干。
(5)采用其它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计价方式。
(6)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13.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3.2.1 本分包工程的第(1)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款和第(2)、(3)、(4)种计价方式的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3.2.2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综合单价与合价中包括:
①劳务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其工作内容中已明示或暗示的项目特征及其工程(工作)内容的全部酬金;
②本合同已明示或暗示包括在劳务报酬内的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劳务自携或自备施工机具等的费用,即除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由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机具设备外,为完成合同目标的所需的工程实体及措施用材料设备的费用;
③经过劳务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劳务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④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税率及费率的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⑤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配合费、日常清理及为迎接各种检查发生的费用,本类费用均不再单独计量;
⑥综合单价中包括了承包人供材料设备的验收及保管费用,承包人供材的下力费未包括,发生时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和价格单独结算;
⑦如因总包方及设计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单在劳务分包人已按原施工图施工完成后发出,造成劳务分包人返工现象,返工人工费工程承包人对此可予以按实补偿,计量流程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规定格式及程序,办理合同外签证单及现场确认单。
⑧综合单价中包括工人施工生产劳动部门规定发给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如工作服、雨衣、雨鞋、手套、安全帽、安全带、肥皂、洗衣粉、电焊面罩、电焊手套、特殊工种作业保健费。
⑨综合单价中包括了不可预见的施工生产辅助用工,行政管理方面用工费用,如周转材料的整理、清理、回收、维修、保养、分类、分规格、分好坏堆码、点交、现场清理、现场及卫生区卫生、现场定位放线用工等。除非纯总包方委托事项外,所有与工程承包范围内有关的辅助用工不允许再签证。
⑩综合单价中包括工人夜间施工夜餐费、建筑劳动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交纳单位和个人应交的工伤、劳动保险费用(养老保险统筹等)、技术工人办证和证件年审费用及其他应交纳的税金和费用。
13.3 工程量的计算
13.3.1 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3.3.2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承分包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按图计算工程量。
13.3.3 采用劳务计时单价模式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工时数量。
13.3.4 对劳务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3.4 合同价格的调整
13.4.1 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劳务分包人需在七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劳务分包人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3.4.2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预付款
见专用条件约定。
14.2 进度款的支付
14.2.1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4.2.2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工程承包人在进行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劳务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4.2.3 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并在工程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工程承包人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工程承包人对其的默认,只有当工程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14.2.4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工程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劳务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4.2.5 工程承包人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4.2.6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4.3 工程尾款的支付
劳务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工程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劳务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工程承包人方会支付。
14.4 代扣款项
依规定应由工程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工程承包人在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14.5 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工程承包人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劳务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劳务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义务)的。
(2)劳务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工程局投资项目或不需要当期计入财务成本的项目,应延迟接收分包人提供的发票)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缩小劳务分包人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3)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5)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 变更的指令
15.2.1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或监理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并经工程承包人确认通知劳务分包人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a项以外的工程承包人直接做出的变更指令。
15.2.2 劳务分包人不得执行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劳务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工程承包人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后,按工程承包人意见实施。
15.2.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15.3.1 发生工程变更后,按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3.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按本合同第4.3.3条约定办理。
15.3.3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16 索赔
16.1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时,则劳务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工程承包人索赔成功。任何此类劳务分包人索赔的款项均应在工程承包人业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承包人索赔不成功,工程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劳务分包人的该项索赔,且造成工程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6.2 索赔的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工程承包人。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劳务分包人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1 结算的计价方式
17.1.1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最终结算价款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17.1.2 若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计时单价合同模式,最终结算价款均为其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17.2 结算的程序
17. 2.1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工程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工程承包人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予以审核,并经工程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工程承包人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工程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
17.2.2 若劳务分包人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劳务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人有权根据工程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工程承包人并有权扣留本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工程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工程承包人前期依据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劳务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劳务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劳务分包人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次的违约责任。
17.2.3 结算需经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双方结算办理人以及有效确认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需经工程承包人最终审核部门最终确认为有效。
17.3 配合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
工程承包人若要求劳务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劳务分包人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劳务分包人均须按工程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劳务分包人未予以配合的,造成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18 违约
18.1 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18.1.1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完工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8.1.2 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劳务分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修复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8.1.3 劳务分包人违约后,如工程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劳务分包人没有在工程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退场,且劳务分包人必须在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劳务分包人没有退场,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承包人有权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18.1.4 其他违约责任在其他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
18.2 工程承包人违约责任
若劳务分包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工程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未尽支付价款义务时,工程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分包人对此无权再获得任何其他工期延长或费用、利润的增加。
18.3 违约金的扣除
18.3.1 工程承包人可直接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而不需得到劳务分包人
的确认。
18.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9 合同的解除
19.1 因劳务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劳务分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时,工程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劳务分包人时合同解除,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工程承包人全部损失。工程承包人也可选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劳务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工程承包人要求的,工程承包人可将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工程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劳务分包人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9.2 因建设单位原因而解除合同
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到专用条件约定时限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9.3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工程承包人,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劳务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收取占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占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0 担保及保险
20.1 履约担保
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至整体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工程承包人在未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合格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向劳务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20.2 保险
20.2.1工程承包人已购买工程保险(具体见专用条件所述),劳务分包人应视其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若发生工程承包人购买保险保赔额以外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0.2.2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因此导致保险期延长的损失,也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1争议
如果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工程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2.2 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22.2.1 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若因劳务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2.2.2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2.3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22.3.1 本分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3.2 承分包双方人员伤亡引起的全部责任各自承担。
22.3.3 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2.3.4 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1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分包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3.2 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4 其他
24.1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若确需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合同另一方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
(2)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4.2 合同备案
24.3 合同生效与终止
24.3.1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完工结算办理完,劳务分包人将工程交付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自行终止。
24.3.2 本合同加盖的工程承包人公章为法人公司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司行政章,加盖其他印章签订的本合同为无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有关合同性质的协议、经济往来函件(涉及工期延长、费用增加、质量降低等方面)必须加盖工程承包人法人公司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司行政章,项目部印章、其他印章签订的上述协议、函件等均无效。
24.4 补充条款
24.4.1 签证
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承包范围内不存在零星点工签证,当出现合同承包范围外的签证时,双方约定按以下约定办理,未按以下约定办理的为无效签证:
24.4.1.1工程签证单应按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统一表格填写,字迹清楚工整,签证单须由工程承包人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商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共同签字且日期齐全。对签证事由、内容、工程量等描述须详尽,必要时应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签证事由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层次、轴线编号、构件名称等)。工程承包人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商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共同签字不全、及没有注明签证日期的、签证内容不实、对签证事由的描述太简单以致无法核定工程量、没有劳务分包人现场代表的签字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24.4.1.2 签证单一事一单,非原件的签证资料、未签订补充协议的补贴费用签证(质量奖、工期奖、标化文明奖等)、签证内容包括在本合同单价范围内的签证、有施工图或按有关规定规范可以计算工程量而直接签证点工或机械台班或费用的签证、直接用发包人签证代替分包签证或不按公司规定表格内容填写或部分内容不填写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24.4.1.3 签证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无论是否办理完签认手续,截止至每月25日,承分包双方须将累计至当月的签证事项进行核对封存;如当月签证劳务分包人没有及时上报工程承包人的,逾期将不予补办,按无效签证处理,无效签证将不计入结算。超过签证时效或竣工后突击补签的签证、未月清确认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24.4.2由于征地拆迁、自然灾害、设计及图纸、季节性施工等工程承包人不能控制情况下造成停工、窝工、待工不能正常施工时,劳务分包人有义务事先做好事应急预案,届时自行调剂各种施工生产资源配置并承担责任及费用,劳务分包人不得因上述情况出现而向承包方要求索赔、签证费用
24.4.3如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没有拨付到位,导致不能及时足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此期间(应付工程款时间后续2个月)保证工程正常连续施工且不就此为由提出工期顺延及其他费用补偿。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注:本条件序号与通用条件一一对应)
2 工程概况
本工程概况描述如下: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位于郑州东区高铁东站,107国道以东、圃田西路以西、动力南路与动力北路之间,总建筑面积为113367.88平方米。
3 工作内容
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包括: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在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承包人始终保留对任意清单项目以本合同约定价格另行分包的权利,且劳务分包人承诺不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4 合同工期
见合同协议书。
5 质量标准
需达到的质量评定标准为: 配合总包创市政“金杯奖”、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满足使用要求。分包人工程须达到如下目标:
检验批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 ;
分部工程一次交验优良率:100% ;
质量问题整改率:100% ;
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人必须采用有效的、环保的、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以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上述质量目标。
6 工程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1 工程承包人派驻代表为 赵恒宇 ,其权限包括:
6.1.1.1代表工程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责任,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但无权签订和修改本合同以及本承包项目的所有分包分供合同和承包合同,给劳务分包人签批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无收入的签证索赔费用、20000元以上的有收入来源的签证索赔费用须经上级单位批准。
6.1.1.2项目部没有签订任何分包分供及承包补充合同的权利及资格,工程承包人项目部任何成员也没有签订分包分供合同及承包补充合同的权利。
6.5.1 工程承包人其他权利义务
6.5.1.1工程承包人在劳务分包人进场前或施工过程中,负责完成下列与劳务分包人施工相关的前期工作,并交劳务分包人保管使用,平常保养、维护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①提供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负责现场总体平面规划,统筹安排生产,协调解决施工及生活用水源、电源;水、电由工程承包人装表,交由劳务分包人使用,水电费按照结算金额比例由劳务分包人分摊;
②对劳务分包人进行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交底;
③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并交付劳务分包人保护;
④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⑤负责工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交工验收;
6.5.1.2向劳务分包人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活、办公临舍:不提供
6.5.1.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施工用临设设施:工程承包人提供水源至施工区域附近,劳务分包人自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所有用水设施和管材,生产用电工程承包人提供至二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以下全部由劳务分包人自备,产生的水电费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结算时按照该单位工程占总产值比例均摊后扣除。
6.5.1.4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的生产用临设 设施:材料加工场地、材料仓库场地及所需材料,分包人安装使用;二级以上配电箱、场地内用水水源口;
7、劳务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1 派驻代表及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人派驻代表为
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为
7.1.2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擅自更换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人次20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次5000元 ;
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每周住现场时间少于合同约定时间,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人次5000元、其他人员2000元。
7.2.7 劳务分包人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10000元/次,并承担修负责任。
7.5.1 劳务分包人人员的吃、住、行一切事宜均由劳务分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其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均由劳务分包人根据工程承包人要求统一布置,并符合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7.5.3 若劳务分包人违反本条通用条款约定,每出现一例,须承担20000元违约金,工程承包人并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按照双方约定条件直接退场。
7.5.5劳务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2000 元。若因劳务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7.6若劳务分包人违反本条通用条款约定,劳务分包人违约金约定为工程承包人所受损失的2倍。
7.7 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现场工程师的书面及口头工作指令,必须根据工程承包人指令施工,同时有义务协助工程承包人配合其他分包分的配合工作,如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工程承包人现场工程师的指令,工程承包人则视劳务分包人违约行为,每违约一次劳务分包人应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罚款。
7.8 其他:
(1)劳务分包人应教育工人严禁偷盗行为,若发现劳务分包人工人偷盗工程承包人项目部或其它班组材料、机具等,每人次按劳务分包人人员所偷盗材料价值5倍进行罚款,罚款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并将当事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2)若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后,总包、监理、业主因种种原因未及时验收或者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进度不满足要求等,导致业主拖延对工程承包人付款,则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付款亦相应拖延;劳务分包人不得停工、怠工,工程承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扣除相应款项。
(3)劳务分包人人员一律不准带家属在施工现场住宿。
(4)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用工由劳务分包人无偿服务,现场上级部门检查工作卫生打扫由劳务分包人无偿服务。
8.1 图纸
工程承包人于 合同签订后7天内 (时间)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1 套,并于 开工前3天内 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劳务分包人根据合同清单对比图纸,在施工后1个月内提出合同中缺少的项。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4.1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安排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例,应承担违约金或罚款 1000元/次 。
其他:为便于规范化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劳务分包人所使用的安全帽、绑腿、服装、安全鞋等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后由劳务分包人统一采购,工程承包人提供帽签,劳务分包人应达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承包人;同时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劳务分包人应保证自己施工区域内的垃圾清理,并与其余分包人共同承担施工现场公共区域的卫生,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2.1 工程承包人供材
10.2.1.1实体用材料详见工程承包人供材清单一览表1。
10.2.1.2周转用材料详见工程承包人供材清单一览表2。
10.2.1.3工程承包人供材料的回收率为/
10.2.2.1 劳务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为: ,身份证号码 。
10.2.2.3 节余材料承分包双方分享比例:均为承包人所有。
10.2.2.4按工程承包人无资源之的罚款
10.4.1 需加工的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为 / 。材料数量计算规则为 /
10.4.2 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的费用承担方式为:施工现场剩余的材料(含废料)均为工程承包人所有。如劳务分包人所领取的材料超过本工程实际用量时,劳务分包人必须保证超领用部分材料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劳务分包人按原价赔偿,并将超领用部分退还与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将复原或退回得材料运至工程承包人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并配合工程承包人做好材料的退还工作,其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1劳务分包人应提前 1 天向工程承包人申请报验。
12 工程保修
12.1 本工程保修期为: 2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金比例为: 本合同结算价款的10% 。
12.3 保修金返还的时间: 保修期满后的4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13 合同价格
13.1本合同采取定额基价下浮比例方式,(不含税)临电专业定额人工固定单价 元/工日,辅材 %,机械费 %;临水专业定额人工固定单价 元/工日,辅材 %,机械费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进行套价计算)。最终价款按此三项费用据实结算,人工、中小型机具、周转料具、管理费、保险等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都包含在以上三项费用中。
13.1.1本工程所有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或本合同计价条款规则适用的工作,不允许签零星用工单签证,无论任何情况,此部分签证无效。
13.2.2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及费用范围有:通用条件列举的第13.2条款项,其中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3.2.3除通用条件规定外,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的其他风险及费用范围有:
(1)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因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市场波动、国家政策性调整等任何原因而改变。
(2)本综合单价为劳务分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分包范围及内容(除甲供材料外)所需的全部费用,合同价款均为一次性包干,劳务分包人应充分考虑人工、机械、交通运输等费用上涨风险,工期拖延造成人员、施工机械停滞带来的风险,施工期间无论是否有政策性的调整文件,均不调整。
(3)包括了劳务分包人配合甲方收集、整理施工资料的费用,以及配合发包人、监理、甲方进行验收等发生的费用化;
(4)劳务分包人为配合其他分包单位施工、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以及因现场临时停电、停水等原因,可能给劳务分包人带来的人员窝工、机械台班停滞、抢工期、留孔、补洞等费用支出。
(5)劳务分包人就执行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人员可能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的赔(补)偿、医疗费用及由此遭致的罚款、支付违约金。
(6)分包施工内容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保修费用;
(7)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及管理费用的有关衍生的费用:如劳务分包人应缴纳各类规费、税金(含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劳务分包人按国家规定应承担的所有税费)。
13.4.1施工中发生的变更事项,须同时满足合同附件十五以及通用条款约定的完整签批手续方可做为结算依据。如上述附件有任何缺陷,则该变更事项不做为结算调整合同价格的因素。
13.4.1周围村民及社会闲杂人员影响施工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3.4.2劳务分包人专门安排清洗人员负责自有施工范围内的卫生环境清理清扫工作,若造成施工现场及场内外道路污染,由其负责清扫并承担相关费用及罚款,所发生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公共道路等区域由工程承包人统一安排人员清扫,所有费用根据劳务分包人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金额比例予以扣除。
13.4.3工程施工过程中须进行有效的防尘、降噪、等安全文明措施,所发生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采取了相关措施后仍造成了环境污染、扰民等问题,相关责任及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3.4.4施工期内工程承包人公司、建设单位及政府部门定期或临时检查,由劳务分包人做好现场清扫及其施工内容的覆盖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13.4.5本合同所列清单项目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综合考虑机械或人工进行施工。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变更施工方式,且劳务分包人不得拒绝及据此要求增加费用;
13.4.6劳务分包人须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及预测市场变化(含政府政策变化)、发生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施工工艺变化、市场价变化、政府政策调整,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及合同价不变;
13.4.7暂住人口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等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和缴纳;治安费、噪声费、卫生费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按劳务分包人的产值分摊扣除;劳务分包人随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经营许可证,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拒付款项。劳务分包人承担0.3‰的合同印花税。
13.4.8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内产生的垃圾由其清理到现场工程承包人指定地点。现场垃圾清理由劳务分包人堆放至工程承包人指定地点,如劳务分包人不及时或拒绝清理建筑现场垃圾,则由工程承包人安排人员及机械清理,所发生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3.4.9劳务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13.1.10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不得出现堵门、闹事等不良影响事件,如若发生类似事件,劳务分包人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承担 20000 元/次违约金,劳务分包人将被排除在工程承包人合格分包商名单以外,并不再承接工程承包人后续的任何分包工程。如果劳务分包人不积极配合处理堵门闹事事件,则由工程承包人予以处理所发生费用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预付款比例为: 无 ,支付时间为: 无 。
14.3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按 月度 计量支付进度款。
14.3.1支付时间;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且收到业主相应进度款后20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需扣除如下款项:
A.质量保修金:已包含在每月进度款未支付款项中。
B.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
14.3.2支付比例,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下:
A.以业主每月度审核的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作为支付基数,每月度应付款项按应支付基数的70%进行支付,即:
每月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每月度审核的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金额×70%-(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
B.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业主审计定案,并在工程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应工程结算款后,支付至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完成工程结算价的90%;单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相应扣除,即:
支付分包人结算款=审定的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完成工程结算金额×90%-(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
C.剩余竣工结算金额的10%为质量保修金。
14.3.2.1付款前,劳务分包人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供等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承包人不予接受,且有权拒付货款。如因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而导致的付款延期,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后果,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3.2.2若发现劳务分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的或者虚开的,一切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同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合同暂定总金额的20%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承包人追偿本条款所涉损失及违约金的权利不受任何时效限制。
如果工程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劳务分包人则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和劳务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4.3.2.3分包人须接受承包人划拨的方式支付。
14.3.2.4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没有拨付到位,导致不能及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理解,在此期间,劳务分包人不能停工,且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工期顺延及其他任何补偿,否则,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15 变更
15.3 除通用条件约定外,发生变更时还应按以下原则计价:定额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定价申请,经工程承包人项目部审核并经项目部上级审批后,以审批价计价,劳务分包人先施工未定价的项目不予计量。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2.1本合同结算工程承包人实行二级审核制度。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提交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结算书明细、附件十五以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项目经理部对本合同结算进行一级审核,项目部上级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二级审核。
17.2.2工程承包人结算办理人为: ,身份证号码 ;
结算书有效确认人为: ,身份证号码 ;
劳务分包人结算办理人为: ,身份证号码 ;
结算书有效确认人为: ,身份证号码 。
劳务分包人须由上述办理人专职驻场负责资料整理、结算核对等。因劳务分包人结算配合不利影响结算进展的,工程承包人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具体结算期限,且进度款(如有)和结算款可暂停支付,劳务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17.2.3结算生效条件:劳务分包人申报的结算,须经工程承包人项目部、事业部(分公司)商务部、工程承包人总部的商务部以及审计部门审核后,并经工程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工程承包人结算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每月的中间计量不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只作为过程付款的依据。劳务分包人认可并遵守以上结算程序。
18 违约
18.1.1重要节点误期违约金
①如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计划的重要节点延迟,工程承包人可以向劳务分包人强制执行重要节点误期违约金从届时任何应付款项中先行扣除,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工期满足工程承包人进度要求。如总工期满足约定,该违约金也不予返还。重要节点的误期违约赔偿金为由此造成的工程承包人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
②如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计划的一般节点延迟,劳务分包人承担 由此造成工程承包人的损失(直接和间接)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随进度款扣除。如总工期满足约定,该违约金随结算款予以返还。
③如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总工期延迟,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承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工程承包人的违约金、奖金等的违约责任,在结算款中扣除。
④如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承包人向业主承担任何工期违约责任,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工程承包人的一切损失,不足部分执行履约担保补足。
⑤若工程承包人认定劳务分包人会发生工期拖延而由工程承包人另外派人进行抢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认可及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⑥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内的责任。
18.1.2劳务分包人返修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或不及时进行返修的,其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承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工程承包人的违约金、奖金等。
18.1.5劳务分包人实际投入现场承担施工任务的工人数量,与合同中约定拟投入工人数量相差1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人除应赔偿给工程承包人带来的误工费、增加投入以及对业主违约金等一切损失外,还应承担 2万元的违约金。
18.1.6劳务分包人投标书中拟派驻现场的负责人与现场实际负责人不符的,应按照工程承包人要求进行更换,同时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
18.1.7其他违约责任: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无法全部或拒绝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分包内容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劳务分包人已完施工结算额的2%,并承担因委托第三方施工导致工程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支出,但并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劳务分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工程承包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
19 合同的解除
19.2 若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及缓建超过 30 日历天时,承分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不以此为理由向工程承包人提出相关索赔及补偿。
19.3劳务分包人撤场前交还工程承包人剩余材料、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 劳务分包人 承担。若劳务分包人于解除合同后不按工程承包人规定时间撤出施工场地的。劳务分包人须向甲方交纳占住费2000元/天,承担违约金 50000 元。
20 担保及保险
20.1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转账:
担保金额为分包合同总价的5%,即¥元(大写人民币: )。
20.1.2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劳务分包人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七日内向工程承包人足额缴纳。
20.1.3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履约保证金自缴纳之日起至整个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日内无息返还。如劳务分包人具有违约行为,工程承包人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扣除履约保证金。
20.2劳务分包人机具的保险费用、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险等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应该按国家法律法规为工人购买保险,如劳务分包人不按照要求为工人购买保险,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工程承包人可直接为工人购买保险,并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按产值的2‰扣除,劳务分包人承担此项违约金20000元。
21 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郑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与总包合同中的约定相同。
24.4补充条款
24.4.1 劳务分包人须接受工程承包人划拨或承兑的方式支付计量结算款。若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发票被确认为无效发票或假发票,一切责任有劳务分包人承担,并承担工程承包人相应损失并承担票面金额5%的微违约金。
24.4.2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工程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工程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郑州东广场项目部
邮政编码:
(2)劳务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劳务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郑州东广场项目部
邮政编码:
24.4.3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24.4.4 承分包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
合同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清单如下: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材清单一览表
附件二:《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
附件三:《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工程(作)内容/计算规则表》
附件四:实物量清单工作内容明细
附件五: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六: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附件七: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附件八:现场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九:收款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十:劳务分包人项目主要人员及职责
附件十一:工程承包人项目主要人员职责
附件十二: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十三:质量管理制度
附件十四:安全技术措施
附件十五:表单
15-1分包报量审核报告
15-2 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
15-3 分包经济签证单
15-4 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
15-5 分包结算条件会签单
15-6 分包结算审查会审会签表
合同附件一:
工程承包人清单一览表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单位计划数量单价
(万元,含税)总价
(万元,含税)
1
2
3
4
5
6
7
8
合同附件二:
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计价表
序号工作内容及范围单位工程量税前单价税前总价(元)税率
(%)税额(元)税后单价税后总价(元)备注
1给排水工日54060.12元/工日3%元/工日
元(辅材)930324.9%3%%
元(机械)391980.59%3%%
2电气工日4451.46元/工日3%元/工日
元(辅材)133957.46%3%%
元(机械)77239.97%3%%
合计
注:1、上表中各项取费标准已包括为完成本构件及配套附件形成施工图设计的最终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机械、辅助材料(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除外)、燃油、水电、质检(自检)、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措施费、临设建设费、卸车费、二次搬运费、劳保费、保险、规费、税费、利润、风险等所有费用;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取费标准不变,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
2、本合同清单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待施工完毕后,具体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
合同附件三:
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表
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
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
1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合格工程量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进行计算。定额直接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辅助材料费、定额机械费三项费用之和组成分包工程施工总费用。
合同附件四:
工程实物量清单工作内容明细
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平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时设施电气、给排水工程的安装,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办公区、生活区、劳务生活区的临时用电设施安装、给水、排水管线敷设和管沟的开挖、回填等全部工作以及项目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合同附件五: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商丘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总包方统一负责、劳务分包人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3.分承包形式:劳务分包
4.分承包范围: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轻伤频率控制在万分之六以内。
2.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3.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确保施工现场创建为商丘市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确保总包CI战略的要求。
5.落实商丘市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继续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6.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杜绝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三、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
1.施工现场实行“总包方统一负责,劳务分包人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总包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方和劳务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说明,对劳务分包适用“连带责任”,对专业分包、指定分包须表述为 “总包方负管理责任,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责任”)。劳务分包人应当服从总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劳务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总包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
3.劳务分包人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并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人的管理和要求。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上岗。否则,因非法用工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诱发的一切事故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
4.劳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方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的能力,配置合格充足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总包文明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劳务分包人不按总包方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整体达标和稳标的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总包方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5.禁止劳务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如劳务分包人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总包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赔偿一切损失。
6.劳务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7.劳务分包人应遵守总包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总包方提出申请,经总包方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总包批准,劳务分包人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8.劳务分包人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安全使用标准。若因劳务分包人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总包方将给予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劳务分包人应按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双方和总包方有关责任方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才准改动,否则劳务分包人方负一切后果责任。
10.劳务分包人严禁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劳务分包人对此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
11.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1.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劳务分包人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11.2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11.3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3.1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组织施工;
11.3.2劳务分包人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参加安全年审考核,没按定期进行审核的视为无证上岗;
11.3.3劳务分包人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劳务分包人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3.4劳务分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11.3.5劳务分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11.3.6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12、安全检查制度:
12.1劳务分包人必须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劳务分包人人必须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12.3劳务分包人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
13.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14.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4.1劳务分包人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14.2劳务分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搭建完自检后报总包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3劳务分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由总包方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劳务分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
15.劳务分包人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16.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17.包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8.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8.1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安全部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18.2在抢救伤员时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注意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18.3劳务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总包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劳务分包人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8.4劳务分包人须承担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8.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总包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劳务分包人人员的,劳务分包人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劳务分包人自负。
19.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劳务分包人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20.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20.1劳务分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0.2劳务分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20.3劳务分包人的分供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20.4施工现场内,劳务分包人必须按总包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20.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劳务分包人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20.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0.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0.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总包要求(含中建CI形象要求等)。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劳务分包人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否则,总包方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置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责任。
20.9劳务分包人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20.10劳务分包人应在进场后28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劳务分包人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20.11劳务分包人应指定至少两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劳务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
3.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总包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劳务分包人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劳务分包人的生活区应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安全奖罚
总包方对劳务分包人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兑现外,还应按总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由于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在劳务分包人进入现场时签订,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随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终止同时终止。
承包方: 分包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附件六: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致: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现由我公司参与分包,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贵公司有权直接从我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我方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贵公司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合同附件七:
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为了保证工程承包人能够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人在分包工程施工时必须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双方就职业健康安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劳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按照当地建筑行业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1、劳务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做工手续,三证具全(身份证、暂住证、劳务工上岗证),人证必须相符,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工程承包人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做工,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劳务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司机、登高架设、指挥、爆破工、电工、电气焊工、垂直运输机械司机和场内机动驾驶等)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并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劳务分包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建设部及当地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劳务分包人应将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花名册(造册内容:姓名、年龄、区域、三证号码及特种本或岗位证书号码等)报工程承包人一份备案。
第二条:劳务分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接受入场职业教育安全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不接受入场教育人员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体检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在进行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劳务分包人应在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教育记录上予以签认。
第三条:工程承包人在劳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向劳务分包人全面介绍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质量、防火、防盗、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劳务分包人在组织作业前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报出分包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该项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有关技术资料。
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尽,切实可行,责任落实。措施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强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措施报送工程承包人三日后仍无答复,则视工程承包人认可)。
第五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工程承包人负有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之责,劳务分包人有权对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提出合理改进意见,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一经签认,便视劳务分包人认可。劳务分包人则必须严格按照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施工管理,对未按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对因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工程承包人负责)。
第六条: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对于建筑企业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比例,根据进场人数、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劳务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工程承包人做好劳务分包人人员和分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劳务分包人安全员应接受工程承包人安全部门和工地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劳务分包人应将确定的安全员名单报工程承包人备案。
第七条:工程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劳务分包人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应办理点验,签认手续。
1、对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定人定职责,并应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劳务分包人人员要勤于维护保养,保持机况良好,以确保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电源、电闸和电气设备,严禁自行拉接电源和拉闸送电,对劳务分包人自备的电闸、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置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漏电保安器。
3、对工程承包人所提供的各种脚手架、防护棚、安全网及已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便时,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在事先未争得工程承包人同意情况下,不得自行拆除、改动,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需使用自备机具或自行搭设架子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由劳务分包人先进行检查、验收并报工程承包人,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对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即行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第八条: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均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1、工程承包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工程承包人在检查中发现劳务分包人在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劳务分包人必须在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工程承包人有权处以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2、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工程承包人。
3、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巡回安全检查制度,工程承包人安全员在检查劳务分包人有重大隐患时有权处以停工和发出书面隐患通知或整改指令书,对严重违章人员有权按照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工程承包人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第九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管理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劳务分包人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
3、因劳务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他人伤害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制定的或提供的关于易燃、易爆、易损、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即环卫等方面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必须迅速通报工程承包人。重伤以上事故还应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同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做好伤者的医治、生活安置、工伤补偿等各项工作,由于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由劳务分包人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分包方若开设工地食堂,必须履行《饮食卫生管理程序》
1、食堂建设必须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认可书》后方可使用。
2、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食堂必须由资格单位验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
4、食堂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日常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凡发现有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安置。
第十五条:对于劳务分包人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第十六条: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办理。自劳务分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 日
合同附件八:
现场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受托人:姓名: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我公司现委托 为我公司在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的现场代表(理)人。
该代表(理)人在工程中的权限为:代表我方进行合同履行及施工管理,代表我方签署任何文件和处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事务等。
代表(理)人无权转委,特此委托。
代表(理)人的行为,我方无条件接受。
授权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盖章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附件九:
收款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我公司现委托我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 )为我公司在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的收款业务经办人,仅负责办理收取工程款事宜。
收款经办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收款经办人的收款行为,我方无条件接受。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有效期限: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
签发日期:2018年10月15日
附:收款单位账号:
收款账号开户银行:
收款业务经办人签字(必须手写):
收款单位收款印模(必须是发票专用章):
合同附件十:
劳务分包人项目主要人员职责及权限
致: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单位承接的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及竣工结算等工作,理顺双方的业务往来,现明确相关业务的人员,对以下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工作,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的全面工作,代表我单位履行项目施工过程及结算中的合同中载明权利义务。
2、材料主管: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中合同约定涉及的施工材料的计划编制上报及签收、照管,需要退还的材料办理退还手续。
3、签证、计量、结算: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中签证、计量、结算资料的编制报审,争议事项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确认手续。
4、工程款办理人员: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计量款、结算款资金的收付,并办理确认手续。
5、专职安全负责人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号码:。
分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日 期: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十一:
工程承包人项目主要人员职责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单位承接的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及竣工结算等工作,理顺双方的业务往来,现明确相关业务的人员,对以下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工作,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经理:姓名:赵恒宇 ,身份证号:
****************13,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的全面工作,代表我单位履行项目施工过程及结算中的合同中载明权利义务。
2、材料主管:姓名:安增辉,身份证号:
****************34,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中合同约定涉及的施工材料的计划编制上报及签收、照管,需要退还的材料办理退还手续。
3、签证、计量、结算:姓名:陈琦,身份证号:
****************22,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中签证、计量、结算资料的编制报审,争议事项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确认手续。
4、工程款办理人员:姓名:温妙娜,身份证号:
****************69,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计量款、结算款资金的收付,并办理确认手续。
5、专职安全负责人:姓名:薛圣骞,身份证号:
****************50,证书号码: /。
承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十二:
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双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力,结合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实际情况,确保双方通力合作,使工程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最终达到整体质量目标的实现,特签订此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建筑法》等一系列有关质量管理的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
第二条 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劳务分包人与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分包人作为雇佣者是其所雇佣人员的质量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合同双方应将工程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切实贯穿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在施工中必须做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无质量事故发生。
第五条 工程承包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2.工程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使用。
3.对工程的施工难点,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经过监理、公司、项目部审批(需要专家论证的应进行论证)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施工前,工程承包人按照专项的施工方案对劳务分包人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对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进行监控管理,纠正违章施工,督促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必要时责令劳务分包人施工班组停工整顿,限期整改。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经常组织劳务分包人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分析,查找质量问题原因,总结施工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施工质量。
6.对需要隐蔽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人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工程承包人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方可通知劳务分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工程承包人应经常性组织对劳务分包人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劳务分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质量隐患。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现象,按不同程度给予处理和罚款,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劳务分包人职责
1、劳务分包人承担的施工项目质量标准必须满足本合同所约定的质量目标,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低劣影响约定质量目标的实现,工程承包人视情况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罚款。
2、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劳务分包人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序的施工质量。
3、劳务分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专业分包和3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人员数量视分包内容而定,满足施工需要和专业要求;其他情况可配备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但应持证上岗。)
4、劳务分包人必须认真按设计图纸、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工程承包人制定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劳务分包人应认真执行工程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质量满足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的要求。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返修、返工自己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且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5、劳务分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设有专职技术员指导施工和配合劳务分包人进行各项工程验收,并按时提供各项自检资料。
6、劳务分包人在各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标准及技术交底,对职工进行班前交底、过程指导、自查自纠,做好交底记录,工人签字齐全,且交劳务分包人资料员一份进行存档,把好工序质量关。
7、劳务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报验;未经工程承包人现场负责人杨 建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需要隐蔽验收的部位,在没有通过工程承包人现场负责人杨 建书面同意不得进行隐蔽。
8、对于不服从工程承包人管理的劳务分包人管理人员,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得到工程承包人书面通知48小时内予以更换。
9、工程完工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保修年限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合同所规定的年限,建设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为有效促进工程质量,落实公司有关质量否决权的实施,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进行工程款预付或结算时,必须经质量人员对所属的工程质量把关签认,并实施平时施工中工程质量奖罚数额的落实。
第八条 本协议同时结合本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奖罚措施”等配套实施。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份数与合同一致,自 年月 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过后,该协议自动失效。
承包单位(章)分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附件十三:
质量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验收相关制度
1.1、一次性验收通过制: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过程控制,各施工班组要做好自检工作,将一切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减少不必要的返工,以确保每次验收一次性通过。
1.2、加强全面控制:在保证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全部合格的基础上,更大的提高一般项目的合格率,这样才能更大的提高一次性验收通过率,从而加快施工进度。
1.3、专人负责自检后报验:各施工班组应设专人负责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项目部报验,以项目部部更好地组织检查验收。
1.4、书面报验制: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班组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记录报给各工种负责人检查,无问题后报项目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后再报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5、关键工序坚持“样板引路”:对于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复杂工序等必须采取样板引路,样板经项目部、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以保证施工质量。
二、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2.1、凡班组需报验收的工程,必须先由各分包单位班组(工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工序进行内部联合检查,合格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自检记录上报项目部质量部,无自检记录单者,质检人员将拒绝验收;原则上项目部质量部见到各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的自检记录后方组织检查验收,不报自检记录者,视为不合格产品,将不予验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各区自负。
2.2 、各分包单位班组(工种)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之前至少24小时通知项目部质检人员,项目部质量部根据报验计划进行统筹安排,有计划的组织预检及邀请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之前资料应提前递交;报验前无资料、随意报验者项目部有权拒绝验收,同时如若因没有报验资料而影响工程验收者,将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的经济处罚,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2.3、为了加强现场验收的严肃性,验收项目第一次不合格,项目部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要求整改后进行二次报验。第二次报验验收仍不合格的,特别是在第二次验收中仍存在第一次报验时所提出的质量问题的,将给予500元 的罚款处理并继续整改;如果三次验收仍通不过者,将责令分包单位将该责任班组清退出场,并处以5000元罚款。
2.4、各分包单位班组所报自检记录单必须真实反映实物情况,各工种自检后必须递交自检记录,相关负责人必须在自检记录上写清验收意见并签字,否则项目部将有权拒绝验收;自检记录一旦递交到项目部,均视为所报项目经分包单位及各班组责任人认同合格,如经验收,实际情况与自检记录单出入过大,则此次验收认定不合格,并给予相关责任人300元金额的罚款处理。
2.5、在隐蔽验收时,各区负责人、施工员及分包单位现场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场,以便协助组织验收,如因分包单位相关人员不到场而造成工程验收无法进行者,将给与相关责任人200元经济处罚。
2.6、每次报验原则上必须经项目部组织,如不经项目部组织而随意报验或不经验收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项目部将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
三、“三检制”检查验收制度的实施
3.1 、自检:在每一项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均需由施工班组对所施工产品进行自检,如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由班组长填写自检记录表。
3.2 、互检\交接检:经自检合格的分项工程,在项目部各工种负责人的组织下,由分包方工长及质检员组织上下工序的施工班组进行互检,对互检中发现的问题上下工序班组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上下工序班组通过互检认为符合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在双方填写交接检记录,经分包方工长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项目各工种负责人要亲自参与监督。
3.3、专检:分包方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记录上报各工种负责人,各工种负责人核查无问题后签字认可报于项目部质量部,在质量部现场检查合格的情况下组织监理验收(组织验收之前相关资料必须准备齐全),如果在项目部质量部检查后存在不合格的现象,必须全面整改(同时将根据相关奖罚制度进行处理),直至合格后再报监理验收。
四、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4.1、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项目部在日常质量过程控制的基础上,本着质量至上的原则,将组织对各工种各班组进行不定时质量抽查,抽查结果直接计入到分包方质量管理台帐,以作为奖罚的依据。
4.2、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每周对项目所有施工区域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评出最优、最差分包单位,作为奖罚依据。
五、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5.1 原则
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标准,坚决执行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奖罚规定,以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评定为依据,对在施工程程进行奖罚。
5.2 途径
由项目部质量部以各作业班组现场施工质量及质量管理状况为依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签发“工程质量问题奖罚通知单”;违章罚款作为奖励基金,质量部及商务合约部分别建立质量专用台帐,专款专用。
5.3 主要奖励制度
5.3.1质量部将根据每次隐蔽检查验收的合格率情况,建立各区域施工分包单位(班组)施工质量情况台账,根据质量验收台账,凡连续十次均能一次性验收通过的分包单位(班组),项目部将给予500元的经济奖励。
5.3.2质量部将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根据对各分包单位的检查结果进行评比,获得第一名并达到质量创优标准者,项目部将给予500元经济奖励。
5.3.3 项目部将根据每次检查的情况,对在日常质量控制及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或物资奖励。
5.4 主要处罚规定
5.4.1 在日常检查工作中,项目部会以下发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存在的质量问题,一些质量问题如经多次书面提出,但在隐蔽验收过程中仍未能得到及时整改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分包单位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到位。
5.4.2 在日常验收过程中,必须在班组自检合格的情况下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验,不按程序报验的,发现一次给予分包单位5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4.3 因管理不善,质量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或受到监理通报批评的,经核实,依据问题的性质给予分包单位1000元以上的处罚。
5.4.4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因人为因素造成成品损坏、污染的,视情节轻重及损坏程度给予500元以上的罚款。
5.4.5凡隐蔽工程未经项目部质及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一经发现,给予相关负责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对所隐蔽工程做返工处理,一切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5.4.6 造成重大隐患,构成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对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视问题的轻重将给予分包单位5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5.4.7在隐蔽工程验收过程中,必须做到一次性验收通过,验收项目第一次不合格,质量部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要求整改后进行二次报验。第二次报验验收仍不合格项目,特别是在第二次验收中仍存在第一次报验时所提出的质量问题的,将给予5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并继续整改;如果三次验收仍通不过者,将责令停工整顿,同时给予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5.4.8施工中要加强质量通病的控制,对于施工中混凝土(蜂窝、麻面、孔洞、露筋、夹渣、烂根等)、钢筋(柱筋移位、梁柱筋节点处、保护层不合格等)、模板(拼缝不严、截面尺寸不够、模板内垃圾不及时清理、胀模等)分项工程质量通病出现严重的或连续出现的,将视情节给予300元/处的经济处罚。
5.4.9 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第一次发现,项目部将给予严厉的警告;如再次出现,将给予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5.4.10 在日常检查验收中,各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抗、辱骂、殴打项目部检查验收人员,如发现此类现象者,项目部将给予分包单位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同时责令闹事者退出施工现场。
5.4.11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一次,对分包单位处罚10000~20000元。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罚单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损失由分包单位进行承担。
5.4.12在公司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一次,对分包单位处罚5000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损失由相关分包单位进行承担。
5.4.13在五大责任主体参加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中因施工质量原因不能一次性验收通过的,对相关分包单位处罚5000元。
5.4.14未能配合项目部完成质量目标本合同所约定,对分包单位处罚100000~200000元。
5.4.15钢筋下料过长或钢筋搭接过长,承台、墙、梁、柱、板钢筋未按要求绑扎的每发现一根对分包单位罚款50元。
5.4.16未经项目部允许私自拆模每发现一次对分包单位罚款300 元, 混凝土浇筑后未及时养护或养护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 元。
5.4.17所有分包单位各工种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要新旧利用、合理搭配、杜绝浪费材料,否则将按照所浪费材料价格的3 倍进行处罚。。
5.4.18 砼工要做到工完场清,清理的砼渣要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否则一处100-300元罚款。
5.4.19抹灰工、瓦工要做到工完场清,落地灰要随时清理回收过筛使用,否则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100-300元。砌体报费的砖渣清理到指定地点堆放,一处不清理者罚款100元。
5.4.20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材料浪费(如钢筋加工尺寸大,砼胀模,构件做大等),按其材料等价的5倍进行罚款。
承包单位(章)分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 日
合同附件十四: 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人员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交底时,必须同时交底安全技术措施。所有参加施工人员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种检查制度,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并做好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工作。
2、施工前班组长要对使用的设备机具进行检查,排除隐患。双梯、跳板应经常检查牢固情况,双梯两脚之间应用绳索拉牢,以防双脚被推动。
3、使用喷灯不得有漏气、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点火使用,工作完毕后要放气灭火。严禁在易燃物品区域点火吸烟,需动火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看护。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定期检查性能。
4、多台配电箱(盘)b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结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打洞凿槽用的铁锤柄牢固,不得有松动,凿子不得有卷边,并应带好防护眼镜,以防飞刺伤人。在打通楼板和砖墙时,板的下面和墙的背后不得站人。
5、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各小型机械的防雨棚以及临时设施、安全标志牌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对破损处及时修复。
6、保温材料一定要堆放在安全位置,周围要配备灭火器,并经常进行巡逻查看,预防焊接等火星掉落上面引燃保温材料。
7、各种电动工具必须做到接地良好,设置单一开关,禁止一闸多用,不同电压线路不得混绞在一起,应分开架设,橡皮软线应绝缘良好,并不准代替架空线使用。
8、各种压力容器在使用时应有安全阀、压力表,要避免暴晒,氧气瓶不能碰撞,严防油脂污染,并不能和可燃气瓶放在一起。乙炔发生器必须设置防暴器,发现漏气不准使用,在使用乙炔的区域,明火距离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 应在5米以上。
9、高空安装风管时,要系安全带,脚手架一定要搭设在平整的地面。
10、清除杂物路障,保持道路畅通、平整;适时平整、压实道路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粉尘。
承包单位(章) : 分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月 日
合同附件十五: 表单
表单15-1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报量审核报告表格编号
CSCEC7BF-
日期:编号:
分包商名称
工程名称
完成工作量本期(元)累计(元)备注
合同内部分
合同外部分
合计
完成形象部位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部确认栏
情况说明签字确认
形象部位确认及工期
(生产经理)
质量(质量工程师)
安全(安全工程师)
材料实际消耗(物资工程师)
各种扣款项(会计)
核实相关工作(项目总工)
核实本月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确认工程量
(商务经理)
项目经理审批
分包商确认月度工程量
表单15-2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表格编号
CSCEC7BF-
工程名称 指令编号
指令名称
内容□安全防护 □临时设施 □设计变更 □质量整改 □返工 □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应急处理 □零星点工 □其它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简要描述指令内容、原因及预估工作量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 日期:
是否涉及其他单位扣款事宜:是□;否□
涉及扣款单位,分包联系函是否已发送:是□;否□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 日期:
项目总工(或生产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商务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接收单位我司确认已收到此指令,按照指令的要求施工
分包单位盖章接收单位现场代表签字:日期:
注:1.由工程承包人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负责填制,办理完签发指令后方可安排施工;2.本表只作为办理分包签证的依据之一,不作为分包结算依据,但办理分包经济签证时必须与签证单同时提交,否则所报签证单工程承包人项目部有权拒收;3.本指令工作内容完工后2天内上报签证单,逾期视为本指令单不涉及经济费用及工期的调整;4.分包人未能按时完成指令单工作内容的,签证费用相应扣减并承担给项目造成的损失;5.本指令单一式两份,办理完分包签证后交工程承包人商务经理存档。
表单15-3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经济签证单表格编号
CSCEC7BF-
工程名称签证编号
工程指令
签发事项□安全防护 □临时设施 □设计变更 □质量整改 □返工 □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应急处理 □零星点工 □其它
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
分包人(盖章): 分包经办人签字:日期:
项目专业工程师意见:
签字:日期: 项目总工(或生产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商务经理审核:
签字:日期:
项目经理审核:
签字: 日期:
事业部合约商务部:
签字:日期事业部总经济师:
签字: 日期
公司商务管理部经办人:
签字:日期公司合约商务管理部负责人:
签字:日期
公司总经济师:
表单15-4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表格编号
CSCEC7BF-
项目部名称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平棚户区改造机电安装项目共页
第页
分包方名称商丘市君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编号
序号分包方式签证编号签证主要内容指令签发日期指令完成日期分包报送日期报送值(元)签证经办人签证提交日期项目部审批日期签证金额(元)签证零工(元)合计(元)备注
合计
经双方核定,自年月21日至年月20日共发生签证份,签证金额共计元,除此之外,本月不再发生任何签证。
项目经理签字:分包方签字盖章:
表单15-5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结算条件会签单表格编号
CSCEC7BF-
送签日期: 年月日
分包人单位名称企业资质
分包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企业性质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分包项目经理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分包工程名称合同编号
分包计价方式原合同价款
分包商结算书送审总造价 元附:分包商工程结算书式份
项次会签内容及会审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涉及结算的其它情况说明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合同约定实 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原因
1质量情况(质量工程师)
2工期情况(生产经理)天 天
3文明施工(生产经理)
4安全管理(安全工程师)无事故
5工程资料是否已交(项目总工)
6施工机具是否已返(安全工程师)
7物资领用对账单是否已办理完毕(项目物资部经理)
8合同约定各种保证金缴纳及代扣费用入账情况(会计)
9工期、质量、安全管理罚款、违约赔付入账情况(会计)
项目经 理∶
年 月 日项目商务经理 :
年 月 日项目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项 目总工:
年 月 日
申请人
(分包人)
兹授权 为本工程分包结算代表,全权负责结算事宜。
分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工地代表)签字盖章:
分包结算代表签字: 年月日
表单15-6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结算审查会签表表格编号
CSCEC7BF-
工程项目(全称): 送签日期: 年月日
分包人单位名称分包内容
分包结算代表联系电话
项次会签内容会签意见项目部相关部门签字
1项目初审结算值商务管理部
2调拨(供料)单张数及金额物资设备部
3累计已付工程款金额财务资金部
4水电费及代扣款项双方确认金额
5现场CI费用金额
6土建结算值中所含甲供材金额
安装结算值中所含主材及设备金额商务管理部
项目商务经理:
(签字)年 月 日项目经理:
(签字)年月日分包结算代表确认(初审):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事业部合约商务部结算管理人员确认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合规:
(签字) 年 月 日事业部商务商务部经理:
(签字) 年 月 日事业部总经济师:
(签字)年 月 日
公司合约商务部结算终审人(签字):
年月日公司合约商务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公司总经济师(签字):
年 月日分包结算代表确认(终审)(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表由工程承包人项目商务经理填报和传递,不得由劳务分包人传递;2.经表中工程承包人终审机关相应人员全部签字,并在结算书上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作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依据,其他任何结算形式无效,非工程承包人结算终审人员一律不准在结算书签字和盖章;3.本表附:《分包工程结算条件会签表》一份及结算书明细份。
招标编号:AZCG-FB-2018-001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分包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招标人(盖章):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负责人签字: 赵恒宇
经办人:陈琦
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三部分 控制价
第四部分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第五部分 投标书(格式)
第六部分 评分办法
第七部分 分包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投标公开函
No.20__________.______
:
1、我单位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的采购项目根据需要,拟按照 公开招标 方式进行招标,现邀请贵公司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具体采购事项如下:
序号 项目 内容
1 招标编号 招标编号:AZCG-FB-2018-001
2 招标单位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项目部
3 招标内容 填写内容:
1、招标范围: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配合业主签订创市政“金杯奖”、国家现行规范,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
3、工期要求:240日历天。
4、投标人资质要求:符合招标人资格预审条件;
5、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纸质版文件可以年 月 日在中建七局安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领取。以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收到后需进行回执。
6、投标保证金 / 万元;
7、招标文件资料费 /元/份,于递交投标文件纸质版时以现金形式统一缴纳。
4 发标时间年 月 日 9 时 00分前
5 投标截止时间年 月 日 9 时 00分前
7 联系地址/邮编 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与圃田西路向南800米中建七局东广场项目部
备注:可以清单形式添加附件。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序号 内容 信息或数据
1 项目名称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2 计划工期 240日历天
3 质量要求 合格
4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详见招标须知
5 踏勘现场 领取邀请招标文件同时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理
6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 详见招标须知
7 招标文件修改 详见招标须知
8 投标保证金 /万元
9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10 投标文件签署要求 详见招标须知
1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技术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有效电子文本一份(存U盘)
1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中建七局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
13 投标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 年月日 9 时 00 分。
14 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 年月日 9时 00 分。
地点:中建七局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
15 评标方法 详见“第六部分评分办法”
16 履约保证金 /
17 投标人要求 开标时,授权委托人和投标文件指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并携带身份证、建造师证、安全B证等证明资料原件,所有标书约定管理人员必须附资格证书(原件)及社保证明(原件),如弄虚作假将直接废标处理;发现围标、串标嫌疑的分包单位将直接在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格名册内删除,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携带公司相关证件原件到场;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金额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在约定期限内未缴纳者取消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依此类推;要求标书约定管理人员与进场管理人员一致,进场验证发现不符合单位,取消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依此类推;评标办法里要求的其他资料。
接收投标文件时,查验公司证件原件(副本)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其中任何一项未携带,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注:本表是招标重点事项的摘要与提示,具体内容依据招标文件填写。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1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2)工程地址:郑州东区高铁东站,107国道以东、圃田西路以西、动力南路与动力北路之间
3)建设单位: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
4)项目情况介绍: 现场材料堆放在施工现场,劳务单位负责保管;施工人员生活自理;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施工作业条件,投标人可自行组织考察,费用自理 。
1.1.2招标范围: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1.1.3承包方式:劳务分包
1.1.4 计划工期:暂定 240 日历天,工程计划于暂定 2018 年 11 月 16 日开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竣工。
1.1.5质量要求:配合业主创市政“金杯奖”
1.2 投标人资格要求
1.2.1 经招标人分包招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1.2.2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垫资能力,招标人将组织垫资能力考查;
1.2.3 投标人应独自参与投标,中标后不允许再分包;
1.2.4投标人所提供的各种证书、证件和其他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2.5投标人指定项目经理的条件要求,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安全B证;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条件要求助理及以上工程师+相关项目工程业绩证明。
1.4 投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理。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及资料表、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投标文件格式、评标办法以及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
2.2 招标文件答疑与澄清: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果有问题需招标人解释和答疑的,应在开标会议前 2 天,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文件。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起约束作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变更、补充、修改通知(按时序编号的补遗书),招标人无义务对变更具体原因予以解释。有编号的补遗书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格式参考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考附件2、附件3)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参考附件3)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格式参考附件5)
6)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营业证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业绩证明资料等;
技术标:
7)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格式参考附件9)
8)重点介绍本工程施工重点、难点及解决措施;重点介绍对总承包管理的配合及措施;
9)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须提交的其他资料等;
10)请注意评分办法里要求的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报价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分包单位自身情况。
3.2.2 报价方式:人材机下浮。
3.2.3报价包含内容和费用:包括为完成合格清单实物量,所需的其他所有劳务、工程实体用物资、措施用物资设备的费用,它包括并不限于劳务分包人的管理费、物资设备费、利润、规费、税金、缺陷修复、保险等全部费用。
3.2.4报价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人工、机械、交通运输等费用上涨风险,工期拖延造成的人员、施工机械停滞带来的风险,施工期间无论是否有政策性的调整文件,均不调整。
3.2.5报价中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方面的奖罚措施: 详见第七部分分包合同条款 。
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本工程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在此期间,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 / 万元。
5.2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 。
5.3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前。
6、投标文件的编制
6.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书,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正、副本数量分别装订胶装成册(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并编制目录。
6.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6.4投标文件任何修改必须在改动之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6.5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技术标正本壹份,副本肆份,需胶状并分别加盖正副本印章,有效电子文本一份(U盘存储)。 所有资料封装于一个密封档案袋中,档案袋需有密封章。
7、 投标
7.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投标文件要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封条注明“在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字样,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2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需于 年月 日 9 时 00 分前送达中建七局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
7.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7.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7.3.2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8、开标与评标
8.1 开标时间:年月日 9 时 00 分;
8.2 开标地点:中建七局装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会议室;
8.3 本工程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小组按 确保质量、价格合理、履约保障等方面综合评定方式 进行评标,并评出中标候选人。
8.4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未按时送达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承诺书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人要求的格式和要求报价;投标文件关键内容不全,私自增加或删减投标内容的;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5)开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嫌疑的。
9、定标
9.1招标人将本工程的招标投标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得到回复通过后,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9.2 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10 、合同授予
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投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其中标资格,没收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部分 控制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及范围 单位 工程量
(暂定) 不含税控制价 不含税合价 税率 备注
1 给排水定额人工费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日 4451.46 58.50元/工日 260410.413%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完成 的工程内容和合格工程量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2008)、及其配套的计价规则进行套价计算 。定额直接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辅助材料费、定额机械费三项费用之和组成分包工程施工总费用。分包施工费用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规费、税金、缺陷修复、保险等全部费用。定额辅材费用计算依据为定额辅材费扣除水费、电费后的费用。
给排水定额辅助材料费 元 133957.46 78% 104486.823%
给排水定额机械费 元 77239.97 68% 52523.183%
2 电气定额人工费 工日 54060.12 58.50元/工日
*******.023%
电气定额辅助材料费 元 930324.9 68% 632620.933%
电气定额机械费 元 391980.59 60% 235188.353%
1、上表中各项取费标准已包括为完成本构件及配套附件形成施工图设计的最终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机械、辅助材料(承包人供应材料除外)、燃油、质检(自检)、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措施费、临设建设费、劳保费、保险、规费、税费、利润、风险等所有费用;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取费标准不变,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
2、除承包人提供的主材外,完成本工程所需要使用其它的人工,辅助材料,机械等由分包人提供,费用都已包含在取费标准中。在施工中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等相应施工必须的安全防护要严格按照合同中专用条款9.9中内容进行搭设和维护,费用已包含施工总费用中。
3、本工程: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可以根据分包方的施工情况随时调整范围和数量。最终结算的实际施工量按照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合格工程量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2008)、及其配套的计价规则执行。
4、以上税费包括:劳务管理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水电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 工程量清单说明
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4、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4.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4.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4.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4.4 分包人是在完全了解了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完全理解总包合同的全部条文,且对劳务分包单价构成影响的设计高度、结构类型、工程性质、背景、现场环境、工作空间、通道、承包人的管理机构设置、运行机制、施工计划安排全部了解清楚、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配置等一切情况完全清楚的情况下确定报价。
4.5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用材料、设备不包括在报价内,详见具体清单说明。
4.6 承包人提供的措施用材料、设备不包括在报价内,详见具体清单说明。
5.项目指引“工程内容、项目特征”列举分项工程计量范围内完成本分项工程应有的工作内容,凡说明了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范围内;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没有体现完全的,施工过程中又必须发生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应结合相应的图纸、标准图集及相关规范包括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内。
6.图纸若需进一步深化设计,深化图纸应经过设计单位、甲方确认方可施工。此部分的费用投标人需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7、本工程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取费计价。
第五部分投标书(格式)
附件1 一、投标函及附录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我公司已收悉贵公司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招标文件,并已仔细研究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第号),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我公司愿以(报价均为不含税报价)临水定额人工%,辅材%,机械费%;临电定额人工%,辅材%,机械费% 的投标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及本投标函附录承诺,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该分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公司的投标报价,已充分考虑了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及风
险,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我公司保证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在投标有效期
(或延长的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我公司理解,贵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中标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标价。
5、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贵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双方
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如贵公司接受我公司的投标,我公司将保证按照贵公司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函
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8、其他补充事项:(如有)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电话:日期: 年月 日
投标函附录
序号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号 数据
1 拟派项目经理/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
2 工期 天数: 240 日历天
关键节点工期: (如有)
3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 元/天;
限额:合同额的3%
4 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24个月
5 履约保证金 合同价款的5%
6 预付款比例 无
7 支付比例 执行合同专用条款14条
…… …… …… …… ……
注:
1、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合同主要条款作出的响应及承诺,应与《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2、投标人另有比招标条件更为优惠的承诺事项的,应附具体承诺书(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附件4:
临水临电安装工程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及范围 单位 工程量
(暂定) 报价(不含税) 合价
(不含税) 税率% 备注
1 给排水定额人工费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 工日 4451.46 3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完成 的工程内容和合格工程量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2008)、及其配套的计价规则进行套价计算 。定额直接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辅助材料费、定额机械费三项费用之和组成分包工程施工总费用。分包施工费用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规费、税金、缺陷修复、保险等全部费用。定额辅材费用计算依据为定额辅材费扣除水费、电费后的费用。
给排水定额辅助材料费 元 133957.46 3
给排水定额机械费 元 77239.97 3
2 电气定额人工费 工日 54060.12 3
电气定额辅助材料费 元 930324.9 3
电气定额机械费 元 391980.59 3
总价
1、上表中各项取费标准已包括为完成本构件及配套附件形成施工图设计的最终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机械、辅助材料(承包人供应材料除外)、燃油、质检(自检)、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措施费、临设建设费、劳保费、保险、规费、税费、利润、风险等所有费用;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取费标准不变,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
2、除承包人提供的主材外,完成本工程所需要使用其它的人工,辅助材料,机械等由分包人提供,费用都已包含在取费标准和中。在施工中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等相应施工必须的安全防护要严格按照合同中专用条款9.9中内容进行搭设和维护,费用已包含施工总费用中。
3、本工程: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平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水临电安装工程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可以根据分包方的施工情况随时调整范围和数量。最终结算的实际施工量按照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合格工程量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C.安装工程》(2008)、及其配套的计价规则共同执行。
4、以上税费包括:劳务管理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5: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投标工程名称: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上岗资格证明 已承担在建
工程情况
证书
名称 级
别 证号 专
业 原服务
单位 项目数 项目
名称
本工程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
管理班子。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附表5-1 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项目经理业绩(主要针对业绩评分内容填写)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程日期 结构类型 层数及高度 中标价 其它情况
1、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
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附件6: 投标人(企业)业绩表
投标人业绩(主要针对业绩评分内容填写)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程日期 结构类型 层数及高度 中标价 其它情况
附件7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级别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的劳动力情况
合计
注: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管理人员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
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
附件8: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周转料具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 KW ) 用于施
工部位 进场时间 退场时间
1
2
3
5
6
附件9:特殊工种资质证书一览表
序号 姓名 工种 从业年限 身份证号 资质证书编号 获奖荣誉 备注
备注:后附特殊工种证书复印件
附件10: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及其他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 投标人按以下要点,编写文字说明并附图表:
1、施工准备及总体部署
2、工程进度计划及关键性节点计划(附进度图表)
3、资源配置计划(附劳动力计划图表、拟投入材料/设备/试验检测仪器一览表)
4、施工顺序及主要施工方法
5、关键(难点)工序的技术控制措施
6、工期、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文件必不可少的部分,开标时若没有此内容,将作为废标处
第六部分 评分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节第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投标报价:1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1-A)×70%+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0%
A:1%,1.5%,2%,三个数据由投标单位代表现场抽取其中一个;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合格 不合格
2.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措施
3.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4.冬雨季和夜间施工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6.人、材、机投入计划
7.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注:1.根据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2.根据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3.根据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对扬尘治理有明确措施,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明确;4.冬雨季及夜间施工措施是否合理;5.施工进度保证措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6.人、材、机投入计划是否满足施工要求;7、工程保修措施是否合理、是否有
承诺书;
2.2.4(2) 投标资信评分标准 1.投标人资质、类似工程荣誉 2分 0~2分
2.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 2分 0~2分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规性 1分 0~1分
注:1.投标人资质、类似工程荣誉:投标人近2年获得类似项目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先进单位奖项的每有一项加1分,最高得2分;2.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额不低于招标金额的四分之一,每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加1分,最高得2分(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交工验收证书和结算书之一文件原件);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证书)得0-1分。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95分 1.投标总价
95分 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价与评标基准值价相等者得85分;
投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1分的比例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投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加1分的比例进行加分;
投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90%(不含90%)及高于或等于标控制价的报价均为无效标。
2.2.4(4) 加分项(4分) 1.技术答辩 2分 0~2分
2.垫资能力 2分 0~2分
1.由项目经理、技术总监技术答辩包括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是否合理,得0-2分;2,约定付款比例每降低5%加1分,最高加2分,需附法人签字并盖章的承诺书。
第七部分 分包合同条款
附合约商务部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必须填写完整,具备中标后直接签约的条件。
合同编号: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签约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俊生
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72号
劳务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劳务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工程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劳务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工程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分包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2、分包工程地点:郑州东区高铁东站,107国道以东、圃田西路以西、动力南路与动力北路之间
3、分包工程范围: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4、分包工程内容: 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劳务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施工内容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应由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机械外的所有劳务、材料、机械内容外,还包含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二《工程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里涉及到的内容。
二、分包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不含税):电气专业定额人工固定单价 元/工日,辅材 %,机械费 %;给排水专业定额人工固定单价 元/工日,辅材 %,机械费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进行套价计算)。
暂定合同总价(含3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元,金额大写:;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金额大写:,增值税为:¥:元。金额大写: 。
最终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办理的结算值为准。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8年11月16日开工,具体以工程承包人书面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9年6月30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240 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预料到的政府行为影响因素等均包含在总日历工作天数内)。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配合业主创市政“金杯奖”、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满足使用要求 。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通用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工程承包人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发票
9.1劳务分包人属于以下第(1)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9.2劳务分包人提供以下第(2)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 3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3劳务分包人在向工程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应提供与工程承包人确认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若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因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付款延期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4若劳务分包人未能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工程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工程承包人损失。
9.5如果工程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劳务分包人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劳务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6若劳务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工程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9.7若工程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劳务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9.8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工程承包人企业名称: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
地址:郑州市北环路72号
劳务分包人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8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本合同采用电子印章(亦称“电子签名”)签署生效。合同双方根据《合
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采用电子印章签订本合同的有
关事项约定如下:
1.电子签名风险揭示
劳务分包人认识到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合同,因此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密码泄露或劳务分包人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劳务分包人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工程承包人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4)劳务分包人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分包人发生损失,劳务分包人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承诺不因此而追究工程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2.电子签名约定
(1)劳务分包人郑重承诺:同意在参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分包工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劳务分包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的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网站,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同意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2)劳务分包人为签署本合同所登陆的网站必须是工程承包人提供或工程承包人指定站点(http://ehetong.cscec7b.com:8088)。劳务分包人使用其他网址或软件签署本电子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3)劳务分包人凡使用劳务分包人的客户账号、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进行的签署电子合同均视为劳务分包人方亲自签署合同,并同意合同文本的全部约定,且不得变更或撤销,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本条列举的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劳务分包人损失,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工程承包人执 陆 份,劳务分包人执 贰 份。
工程承包人(盖章): 劳务分包人(盖章):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税务识别码: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 开户银行:
签署时间: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工程概况
3.工作内容
4.合同工期
5.质量标准
6.工程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7.劳务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8.技术资料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10.材料及设备管理
11.检验、验收及完工
12.工程保修
13.合同价格
14.合同价款的支付
15.变更
16.索赔
17.合同价款结算
18.违约
19.合同的解除
20.担保及保险
21.争议
22.不可抗力
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其他
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整体工程开发单位,即项目业主。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 工程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承包人。
1.4 劳务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工程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简称:分包人。
1.5 总包合同: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6 整体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实际开工日期:工程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工程承包人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工程承包人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项目经理:指工程承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否则工程承包人仍有权不予认可。
1.15劳务分包人现场代表:指劳务分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项目部:工程承包人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7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劳务分包人提出并经工程承包人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8最终结算:指劳务分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1.19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20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3. 工作内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承分包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工程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劳务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劳务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工程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工程承包人无义务对劳务分包人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工程承包人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但工程承包人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劳务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劳务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工程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劳务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
4.4.1 在施工期间,若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4.2 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工程承包人工期要求的,工程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征得劳务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工程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劳务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工程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工程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劳务分包人返工,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并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5.3 违约责任
5.3.1 若工程承包人通知劳务分包人后24小时内,劳务分包人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劳务分包人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工程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工程承包人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工程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和征得劳务分包人同意,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2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劳务分包人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工程承包人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劳务分包人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工程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 派驻工程承包人代表
6.1.1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工程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2 除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工程承包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工程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劳务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劳务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劳务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3.1若工程承包人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工程承包人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劳务分包人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工程承包人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
6.3.2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工程承包人不承诺专为劳务分包人提供任何运输设备及周转架料,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因工程承包人不能完全满足劳务分包人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6.3.3工程承包人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6.3.4工程承包人还应负责向劳务分包人提供除本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工程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劳务分包人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劳务分包人可按本合同第4.3.2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
6.4 支付工程款
工程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6.5.1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2 第6.5.1条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工程承包人无须承担。
7 劳务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 派驻劳务分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劳务分包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劳务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工程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劳务分包人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劳务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劳务分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劳务分包人须事先向工程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工程承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劳务分包人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更换。如劳务分包人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工程承包人满意,将被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劳务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7.2.1 劳务分包人需服从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工程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劳务分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工程承包人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劳务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工程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劳务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劳务分包人具备约束力。
7.2.3 若劳务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劳务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4 劳务分包人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劳务分包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7.2.6 劳务分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工程承包人指定堆放地点。
7.2.7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承包人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工程承包人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7.2.8 劳务分包人工作应满足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2.9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工程承包人指令施工,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劳务分包人发布指令,劳务分包人应立即报告工程承包人,经工程承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劳务分包人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劳务分包人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7.5 人员
7.5.1 劳务分包人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5.2劳务分包人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复印件(包括备案资料)交工程承包人备案。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劳务分包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工程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工程承包人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得到劳务分包人同意。
7.5.3 劳务分包人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服从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劳务分包人每月要把“劳务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的复印件送工程承包人备案。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劳务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工程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工程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工程承包人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征得劳务分包人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劳务分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4 劳务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工程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工程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3日还须提供上月的劳务分包人盖章确认的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工程承包人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劳务分包人补足相应资料。
7.5.5 劳务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8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若因劳务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8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7.6 免除工程承包人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工程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劳务分包人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劳务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工程承包人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劳务分包人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工程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7.7.禁止转包
劳务分包人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工程承包人损失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工程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及数量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劳务分包人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8.2 技术交底
施工前,劳务分包人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工程承包人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并下发口头及书面整改单。
8.3 施工方案
8.3.1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工程承包人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工程承包人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报送,则工程承包人自行编制并通知劳务分包人后产生合同约束力,劳务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8.3.2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劳务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8.4 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前十天,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完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劳务分包人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工程承包人做好完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其他。
8.5 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随施工进度,按工程承包人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工程承包人,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工程承包人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劳务分包人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工程承包人审批同意,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两名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在本合同期内,劳务分包人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
9.3 安全生产
9.3.1 劳务分包人应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除非劳务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实施了防(保)护措施,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3.2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3.3 若工程承包人授权人员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工程承包人授权人员的要求或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承分包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劳务分包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
9.4.2 劳务分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工程承包人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全部承担。
9.4.3 劳务分包人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9.4.4 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劳务分包人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工程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5 噪声及扬尘
9.5.1 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5.2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劳务分包人不能平息事件,则由工程承包人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劳务分包人承担(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9.6 排污
劳务分包人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9.7 防火、防电
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工程承包人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劳务分包人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8 体检
劳务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9 其他
若专用条件或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劳务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1 劳务分包人采购或自备的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10.1.1,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承包人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样品,并按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劳务单位自备的小型设备进场必须有合格证,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1.2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劳务分包人应随进场材料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工程承包人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10.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10.1.3.1 劳务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工程承包人。
10.1.3.2 由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10.1.3.3 不论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工程承包人检验,均不减轻劳务分包人的责任,工程承包人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0.1.4违约责任
10.1.4.1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工程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工程承包人将视为劳务分包人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劳务分包人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承包人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劳务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10.1.4.2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工程承包人可自行采购劳务分包人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发生的费用按工程承包人的采购价(依工程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劳务分包人工程当期付款中扣除。
10.1.4.3 劳务分包人自携或采购供应的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及生活用具,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
10.1.4.4劳务分包人的自备工具、机械进场时应先向工程承包人进行登记备案,已进场的设备、工具,未经工程承包人项目部指定人员书面批准,不得运出场外。10.2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
10.2.1 计划
10.2.1.1劳务分包人若需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具体材料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件约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给工程承包人,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工程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除设计变更外,工程承包人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劳务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承包人供材在工程承包人通知劳务分包人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10.2.1.2 劳务分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工程承包人及时供货给劳务分包人使用。因劳务分包人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承包人供材不及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10.2.2 使用
10.2.2.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供材料及承包人供设备到场后即由劳务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材料、设备、周转料具二次倒运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周转料具进场时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卸车,退场时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整理,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负责装车。
10.2.2.2 工程承包人对现场使用的承包人供材料及承包人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劳务分包人浪费材料、损坏设备,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及时清理运至指定地点,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10.2.2.3 施工中如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均为工程承包人所有。若劳务分包人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工程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工程承包人供应,按工程承包人采购价(依工程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2.2.4 施工中如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均为工程承包人所有。若劳务分包人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工程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工程承包人供应,按工程承包人采购价(依工程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2.2.5 所有应由工程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劳务分包人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劳务分包人的工程价款或其它属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0.3 工程承包人供应设备
10.3.1 承包人供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见专用条件约定。
10.3.2 劳务分包人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承包人供设备退还给工程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专用条件约定的回收率,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工程承包人在应付劳务分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10.4 对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0.4.1 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若包括对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劳务分包人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依据专用条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核实。经工程承包人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劳务分包人未及时报送的,工程承包人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劳务分包人,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10.4.2 劳务分包人在退还工程承包人材料时,应将其返回原状,并在与工程承包人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按工程承包人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工程承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承担等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无约定时视为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 验收程序
11.1.1 劳务分包人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依本合同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进行验收。
11.1.2 上道工序未自检、工程承包人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中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隐蔽验收制度。
11.1.3 如因工程承包人未按劳务分包人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收,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第4.3条约定处理。
11.2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
11.2.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劳务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工程承包人代表进行验收。通知包括劳务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工程承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劳务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2.2 劳务分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工程承包人办理完工验收,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工程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承包人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在工程承包人、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分包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时间。11.2.3 劳务分包人应协助工程承包人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工程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工程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11.3 重新检验
11.3.1 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工程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工程承包人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劳务分包人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工程承包人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劳务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3.2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工程承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劳务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劳务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且劳务分包人不能证明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2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
保修期及保修金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2 保修责任
12.2.1保修期内,劳务分包人在收到工程承包人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劳务分包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工程承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劳务分包人过错,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支付。若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承包人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在劳务分包人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工程承包人协助劳务分包人向责任人追偿。
12.2.2如发生需要劳务分包人紧急抢修的事故,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工程承包人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3 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无息支付给劳务分包人。
13 合同价格
13.1 合同价格模式
承分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合同价款方式:
(1)固定合同总价;
(2)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计酬方式。按劳务分包人最终实际施工合格的工程量,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套用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3)采用工程实物量清单固定单价计酬式。根据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且合格的实物工程数量,套用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劳务报酬。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工程劳务综合单价表》。
(4)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方式,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措施费总价包干。
(5)采用其它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计价方式。
(6)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13.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3.2.1 本分包工程的第(1)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款和第(2)、(3)、(4)种计价方式的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3.2.2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综合单价与合价中包括:
①劳务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其工作内容中已明示或暗示的项目特征及其工程(工作)内容的全部酬金;
②本合同已明示或暗示包括在劳务报酬内的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劳务自携或自备施工机具等的费用,即除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由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机具设备外,为完成合同目标的所需的工程实体及措施用材料设备的费用;
③经过劳务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劳务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④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税率及费率的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⑤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配合费、日常清理及为迎接各种检查发生的费用,本类费用均不再单独计量;
⑥综合单价中包括了承包人供材料设备的验收及保管费用,承包人供材的下力费未包括,发生时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和价格单独结算;
⑦如因总包方及设计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单在劳务分包人已按原施工图施工完成后发出,造成劳务分包人返工现象,返工人工费工程承包人对此可予以按实补偿,计量流程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规定格式及程序,办理合同外签证单及现场确认单。
⑧综合单价中包括工人施工生产劳动部门规定发给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如工作服、雨衣、雨鞋、手套、安全帽、安全带、肥皂、洗衣粉、电焊面罩、电焊手套、特殊工种作业保健费。
⑨综合单价中包括了不可预见的施工生产辅助用工,行政管理方面用工费用,如周转材料的整理、清理、回收、维修、保养、分类、分规格、分好坏堆码、点交、现场清理、现场及卫生区卫生、现场定位放线用工等。除非纯总包方委托事项外,所有与工程承包范围内有关的辅助用工不允许再签证。
⑩综合单价中包括工人夜间施工夜餐费、建筑劳动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交纳单位和个人应交的工伤、劳动保险费用(养老保险统筹等)、技术工人办证和证件年审费用及其他应交纳的税金和费用。
13.3 工程量的计算
13.3.1 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3.3.2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承分包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按图计算工程量。
13.3.3 采用劳务计时单价模式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工时数量。
13.3.4 对劳务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3.4 合同价格的调整
13.4.1 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劳务分包人需在七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劳务分包人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3.4.2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预付款
见专用条件约定。
14.2 进度款的支付
14.2.1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4.2.2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工程承包人在进行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劳务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4.2.3 工程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并在工程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工程承包人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工程承包人对其的默认,只有当工程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14.2.4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工程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劳务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4.2.5 工程承包人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4.2.6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4.3 工程尾款的支付
劳务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工程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劳务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工程承包人方会支付。
14.4 代扣款项
依规定应由工程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工程承包人在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14.5 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工程承包人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劳务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劳务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义务)的。
(2)劳务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工程局投资项目或不需要当期计入财务成本的项目,应延迟接收分包人提供的发票)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缩小劳务分包人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3)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5)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 变更的指令
15.2.1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或监理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并经工程承包人确认通知劳务分包人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a项以外的工程承包人直接做出的变更指令。
15.2.2 劳务分包人不得执行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劳务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工程承包人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后,按工程承包人意见实施。
15.2.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15.3.1 发生工程变更后,按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3.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按本合同第4.3.3条约定办理。
15.3.3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16 索赔
16.1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时,则劳务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工程承包人索赔成功。任何此类劳务分包人索赔的款项均应在工程承包人业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承包人索赔不成功,工程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劳务分包人的该项索赔,且造成工程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6.2 索赔的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工程承包人。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劳务分包人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1 结算的计价方式
17.1.1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最终结算价款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17.1.2 若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计时单价合同模式,最终结算价款均为其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17.2 结算的程序
17. 2.1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工程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工程承包人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予以审核,并经工程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工程承包人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工程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
17.2.2 若劳务分包人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劳务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人有权根据工程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工程承包人并有权扣留本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工程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工程承包人前期依据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劳务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劳务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劳务分包人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次的违约责任。
17.2.3 结算需经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双方结算办理人以及有效确认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需经工程承包人最终审核部门最终确认为有效。
17.3 配合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
工程承包人若要求劳务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劳务分包人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劳务分包人均须按工程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劳务分包人未予以配合的,造成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18 违约
18.1 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18.1.1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完工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8.1.2 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劳务分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修复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8.1.3 劳务分包人违约后,如工程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劳务分包人没有在工程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退场,且劳务分包人必须在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劳务分包人没有退场,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承包人有权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18.1.4 其他违约责任在其他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
18.2 工程承包人违约责任
若劳务分包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工程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未尽支付价款义务时,工程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分包人对此无权再获得任何其他工期延长或费用、利润的增加。
18.3 违约金的扣除
18.3.1 工程承包人可直接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而不需得到劳务分包人
的确认。
18.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9 合同的解除
19.1 因劳务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劳务分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时,工程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劳务分包人时合同解除,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工程承包人全部损失。工程承包人也可选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劳务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工程承包人要求的,工程承包人可将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工程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劳务分包人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9.2 因建设单位原因而解除合同
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到专用条件约定时限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9.3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工程承包人,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劳务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收取占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占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0 担保及保险
20.1 履约担保
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至整体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工程承包人在未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合格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向劳务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20.2 保险
20.2.1工程承包人已购买工程保险(具体见专用条件所述),劳务分包人应视其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若发生工程承包人购买保险保赔额以外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0.2.2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因此导致保险期延长的损失,也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1争议
如果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工程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2.2 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22.2.1 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若因劳务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2.2.2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2.3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22.3.1 本分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3.2 承分包双方人员伤亡引起的全部责任各自承担。
22.3.3 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2.3.4 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1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分包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3.2 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4 其他
24.1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若确需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合同另一方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
(2)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4.2 合同备案
24.3 合同生效与终止
24.3.1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完工结算办理完,劳务分包人将工程交付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自行终止。
24.3.2 本合同加盖的工程承包人公章为法人公司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司行政章,加盖其他印章签订的本合同为无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有关合同性质的协议、经济往来函件(涉及工期延长、费用增加、质量降低等方面)必须加盖工程承包人法人公司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司行政章,项目部印章、其他印章签订的上述协议、函件等均无效。
24.4 补充条款
24.4.1 签证
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承包范围内不存在零星点工签证,当出现合同承包范围外的签证时,双方约定按以下约定办理,未按以下约定办理的为无效签证:
24.4.1.1工程签证单应按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统一表格填写,字迹清楚工整,签证单须由工程承包人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商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共同签字且日期齐全。对签证事由、内容、工程量等描述须详尽,必要时应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签证事由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层次、轴线编号、构件名称等)。工程承包人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商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共同签字不全、及没有注明签证日期的、签证内容不实、对签证事由的描述太简单以致无法核定工程量、没有劳务分包人现场代表的签字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24.4.1.2 签证单一事一单,非原件的签证资料、未签订补充协议的补贴费用签证(质量奖、工期奖、标化文明奖等)、签证内容包括在本合同单价范围内的签证、有施工图或按有关规定规范可以计算工程量而直接签证点工或机械台班或费用的签证、直接用发包人签证代替分包签证或不按公司规定表格内容填写或部分内容不填写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24.4.1.3 签证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无论是否办理完签认手续,截止至每月25日,承分包双方须将累计至当月的签证事项进行核对封存;如当月签证劳务分包人没有及时上报工程承包人的,逾期将不予补办,按无效签证处理,无效签证将不计入结算。超过签证时效或竣工后突击补签的签证、未月清确认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24.4.2由于征地拆迁、自然灾害、设计及图纸、季节性施工等工程承包人不能控制情况下造成停工、窝工、待工不能正常施工时,劳务分包人有义务事先做好事应急预案,届时自行调剂各种施工生产资源配置并承担责任及费用,劳务分包人不得因上述情况出现而向承包方要求索赔、签证费用
24.4.3如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没有拨付到位,导致不能及时足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此期间(应付工程款时间后续2个月)保证工程正常连续施工且不就此为由提出工期顺延及其他费用补偿。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注:本条件序号与通用条件一一对应)
2 工程概况
本工程概况描述如下: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位于郑州东区高铁东站,107国道以东、圃田西路以西、动力南路与动力北路之间,总建筑面积为113367.88平方米。
3 工作内容
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包括: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在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承包人始终保留对任意清单项目以本合同约定价格另行分包的权利,且劳务分包人承诺不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4 合同工期
见合同协议书。
5 质量标准
需达到的质量评定标准为: 配合总包创市政“金杯奖”、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满足使用要求。分包人工程须达到如下目标:
检验批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 ;
分部工程一次交验优良率:100% ;
质量问题整改率:100% ;
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人必须采用有效的、环保的、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以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上述质量目标。
6 工程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1 工程承包人派驻代表为 赵恒宇 ,其权限包括:
6.1.1.1代表工程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责任,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但无权签订和修改本合同以及本承包项目的所有分包分供合同和承包合同,给劳务分包人签批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无收入的签证索赔费用、20000元以上的有收入来源的签证索赔费用须经上级单位批准。
6.1.1.2项目部没有签订任何分包分供及承包补充合同的权利及资格,工程承包人项目部任何成员也没有签订分包分供合同及承包补充合同的权利。
6.5.1 工程承包人其他权利义务
6.5.1.1工程承包人在劳务分包人进场前或施工过程中,负责完成下列与劳务分包人施工相关的前期工作,并交劳务分包人保管使用,平常保养、维护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①提供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负责现场总体平面规划,统筹安排生产,协调解决施工及生活用水源、电源;水、电由工程承包人装表,交由劳务分包人使用,水电费按照结算金额比例由劳务分包人分摊;
②对劳务分包人进行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交底;
③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并交付劳务分包人保护;
④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⑤负责工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交工验收;
6.5.1.2向劳务分包人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活、办公临舍:不提供
6.5.1.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施工用临设设施:工程承包人提供水源至施工区域附近,劳务分包人自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所有用水设施和管材,生产用电工程承包人提供至二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以下全部由劳务分包人自备,产生的水电费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结算时按照该单位工程占总产值比例均摊后扣除。
6.5.1.4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的生产用临设 设施:材料加工场地、材料仓库场地及所需材料,分包人安装使用;二级以上配电箱、场地内用水水源口;
7、劳务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1 派驻代表及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人派驻代表为
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为
7.1.2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擅自更换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人次20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次5000元 ;
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每周住现场时间少于合同约定时间,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人次5000元、其他人员2000元。
7.2.7 劳务分包人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10000元/次,并承担修负责任。
7.5.1 劳务分包人人员的吃、住、行一切事宜均由劳务分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其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均由劳务分包人根据工程承包人要求统一布置,并符合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7.5.3 若劳务分包人违反本条通用条款约定,每出现一例,须承担20000元违约金,工程承包人并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按照双方约定条件直接退场。
7.5.5劳务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2000 元。若因劳务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7.6若劳务分包人违反本条通用条款约定,劳务分包人违约金约定为工程承包人所受损失的2倍。
7.7 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现场工程师的书面及口头工作指令,必须根据工程承包人指令施工,同时有义务协助工程承包人配合其他分包分的配合工作,如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工程承包人现场工程师的指令,工程承包人则视劳务分包人违约行为,每违约一次劳务分包人应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罚款。
7.8 其他:
(1)劳务分包人应教育工人严禁偷盗行为,若发现劳务分包人工人偷盗工程承包人项目部或其它班组材料、机具等,每人次按劳务分包人人员所偷盗材料价值5倍进行罚款,罚款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并将当事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2)若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后,总包、监理、业主因种种原因未及时验收或者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进度不满足要求等,导致业主拖延对工程承包人付款,则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付款亦相应拖延;劳务分包人不得停工、怠工,工程承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扣除相应款项。
(3)劳务分包人人员一律不准带家属在施工现场住宿。
(4)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用工由劳务分包人无偿服务,现场上级部门检查工作卫生打扫由劳务分包人无偿服务。
8.1 图纸
工程承包人于 合同签订后7天内 (时间)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1 套,并于 开工前3天内 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劳务分包人根据合同清单对比图纸,在施工后1个月内提出合同中缺少的项。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4.1 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安排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例,应承担违约金或罚款 1000元/次 。
其他:为便于规范化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劳务分包人所使用的安全帽、绑腿、服装、安全鞋等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后由劳务分包人统一采购,工程承包人提供帽签,劳务分包人应达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承包人;同时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劳务分包人应保证自己施工区域内的垃圾清理,并与其余分包人共同承担施工现场公共区域的卫生,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2.1 工程承包人供材
10.2.1.1实体用材料详见工程承包人供材清单一览表1。
10.2.1.2周转用材料详见工程承包人供材清单一览表2。
10.2.1.3工程承包人供材料的回收率为/
10.2.2.1 劳务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为: ,身份证号码 。
10.2.2.3 节余材料承分包双方分享比例:均为承包人所有。
10.2.2.4按工程承包人无资源之的罚款
10.4.1 需加工的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为 / 。材料数量计算规则为 /
10.4.2 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的费用承担方式为:施工现场剩余的材料(含废料)均为工程承包人所有。如劳务分包人所领取的材料超过本工程实际用量时,劳务分包人必须保证超领用部分材料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劳务分包人按原价赔偿,并将超领用部分退还与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将复原或退回得材料运至工程承包人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并配合工程承包人做好材料的退还工作,其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1劳务分包人应提前 1 天向工程承包人申请报验。
12 工程保修
12.1 本工程保修期为: 2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金比例为: 本合同结算价款的10% 。
12.3 保修金返还的时间: 保修期满后的4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13 合同价格
13.1本合同采取定额基价下浮比例方式,(不含税)临电专业定额人工固定单价 元/工日,辅材 %,机械费 %;临水专业定额人工固定单价 元/工日,辅材 %,机械费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进行套价计算)。最终价款按此三项费用据实结算,人工、中小型机具、周转料具、管理费、保险等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都包含在以上三项费用中。
13.1.1本工程所有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或本合同计价条款规则适用的工作,不允许签零星用工单签证,无论任何情况,此部分签证无效。
13.2.2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及费用范围有:通用条件列举的第13.2条款项,其中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3.2.3除通用条件规定外,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的其他风险及费用范围有:
(1)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因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市场波动、国家政策性调整等任何原因而改变。
(2)本综合单价为劳务分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分包范围及内容(除甲供材料外)所需的全部费用,合同价款均为一次性包干,劳务分包人应充分考虑人工、机械、交通运输等费用上涨风险,工期拖延造成人员、施工机械停滞带来的风险,施工期间无论是否有政策性的调整文件,均不调整。
(3)包括了劳务分包人配合甲方收集、整理施工资料的费用,以及配合发包人、监理、甲方进行验收等发生的费用化;
(4)劳务分包人为配合其他分包单位施工、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以及因现场临时停电、停水等原因,可能给劳务分包人带来的人员窝工、机械台班停滞、抢工期、留孔、补洞等费用支出。
(5)劳务分包人就执行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人员可能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的赔(补)偿、医疗费用及由此遭致的罚款、支付违约金。
(6)分包施工内容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保修费用;
(7)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及管理费用的有关衍生的费用:如劳务分包人应缴纳各类规费、税金(含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劳务分包人按国家规定应承担的所有税费)。
13.4.1施工中发生的变更事项,须同时满足合同附件十五以及通用条款约定的完整签批手续方可做为结算依据。如上述附件有任何缺陷,则该变更事项不做为结算调整合同价格的因素。
13.4.1周围村民及社会闲杂人员影响施工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3.4.2劳务分包人专门安排清洗人员负责自有施工范围内的卫生环境清理清扫工作,若造成施工现场及场内外道路污染,由其负责清扫并承担相关费用及罚款,所发生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公共道路等区域由工程承包人统一安排人员清扫,所有费用根据劳务分包人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金额比例予以扣除。
13.4.3工程施工过程中须进行有效的防尘、降噪、等安全文明措施,所发生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采取了相关措施后仍造成了环境污染、扰民等问题,相关责任及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3.4.4施工期内工程承包人公司、建设单位及政府部门定期或临时检查,由劳务分包人做好现场清扫及其施工内容的覆盖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13.4.5本合同所列清单项目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综合考虑机械或人工进行施工。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变更施工方式,且劳务分包人不得拒绝及据此要求增加费用;
13.4.6劳务分包人须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及预测市场变化(含政府政策变化)、发生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施工工艺变化、市场价变化、政府政策调整,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及合同价不变;
13.4.7暂住人口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等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和缴纳;治安费、噪声费、卫生费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按劳务分包人的产值分摊扣除;劳务分包人随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经营许可证,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拒付款项。劳务分包人承担0.3‰的合同印花税。
13.4.8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内产生的垃圾由其清理到现场工程承包人指定地点。现场垃圾清理由劳务分包人堆放至工程承包人指定地点,如劳务分包人不及时或拒绝清理建筑现场垃圾,则由工程承包人安排人员及机械清理,所发生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3.4.9劳务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13.1.10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不得出现堵门、闹事等不良影响事件,如若发生类似事件,劳务分包人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承担 20000 元/次违约金,劳务分包人将被排除在工程承包人合格分包商名单以外,并不再承接工程承包人后续的任何分包工程。如果劳务分包人不积极配合处理堵门闹事事件,则由工程承包人予以处理所发生费用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预付款比例为: 无 ,支付时间为: 无 。
14.3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按 月度 计量支付进度款。
14.3.1支付时间;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且收到业主相应进度款后20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需扣除如下款项:
A.质量保修金:已包含在每月进度款未支付款项中。
B.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
14.3.2支付比例,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下:
A. 以业主每月度审核的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作为支付基数,每月度应付款项按应支付基数的70%进行支付,即:
每月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每月度审核的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金额×70%-(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
B. 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业主审计定案,并在工程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应工程结算款后,支付至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完成工程结算价的90%;单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相应扣除,即:
支付分包人结算款=审定的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完成工程结算金额×90%-(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他金额)
C. 剩余竣工结算金额的10%为质量保修金。
14.3.2.1付款前,劳务分包人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供等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承包人不予接受,且有权拒付货款。如因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而导致的付款延期,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后果,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3.2.2若发现劳务分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的或者虚开的,一切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同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合同暂定总金额的20%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承包人追偿本条款所涉损失及违约金的权利不受任何时效限制。
如果工程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劳务分包人则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和劳务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4.3.2.3分包人须接受承包人划拨的方式支付。
14.3.2.4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没有拨付到位,导致不能及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理解,在此期间,劳务分包人不能停工,且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工期顺延及其他任何补偿,否则,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15 变更
15.3 除通用条件约定外,发生变更时还应按以下原则计价:定额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定价申请,经工程承包人项目部审核并经项目部上级审批后,以审批价计价,劳务分包人先施工未定价的项目不予计量。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2.1本合同结算工程承包人实行二级审核制度。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提交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结算书明细、附件十五以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项目经理部对本合同结算进行一级审核,项目部上级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二级审核。
17.2.2工程承包人结算办理人为: ,身份证号码 ;
结算书有效确认人为: ,身份证号码 ;
劳务分包人结算办理人为: ,身份证号码 ;
结算书有效确认人为: ,身份证号码 。
劳务分包人须由上述办理人专职驻场负责资料整理、结算核对等。因劳务分包人结算配合不利影响结算进展的,工程承包人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具体结算期限,且进度款(如有)和结算款可暂停支付,劳务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17.2.3结算生效条件:劳务分包人申报的结算,须经工程承包人项目部、事业部(分公司)商务部、工程承包人总部的商务部以及审计部门审核后,并经工程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工程承包人结算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每月的中间计量不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只作为过程付款的依据。劳务分包人认可并遵守以上结算程序。
18 违约
18.1.1重要节点误期违约金
①如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计划的重要节点延迟,工程承包人可以向劳务分包人强制执行重要节点误期违约金从届时任何应付款项中先行扣除,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工期满足工程承包人进度要求。如总工期满足约定,该违约金也不予返还。重要节点的误期违约赔偿金为由此造成的工程承包人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
②如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计划的一般节点延迟,劳务分包人承担 由此造成工程承包人的损失(直接和间接)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随进度款扣除。如总工期满足约定,该违约金随结算款予以返还。
③如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总工期延迟,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承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工程承包人的违约金、奖金等的违约责任,在结算款中扣除。
④如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承包人向业主承担任何工期违约责任,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工程承包人的一切损失,不足部分执行履约担保补足。
⑤若工程承包人认定劳务分包人会发生工期拖延而由工程承包人另外派人进行抢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认可及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⑥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内的责任。
18.1.2劳务分包人返修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或不及时进行返修的,其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承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工程承包人的违约金、奖金等。
18.1.5劳务分包人实际投入现场承担施工任务的工人数量,与合同中约定拟投入工人数量相差1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人除应赔偿给工程承包人带来的误工费、增加投入以及对业主违约金等一切损失外,还应承担 2万元的违约金。
18.1.6劳务分包人投标书中拟派驻现场的负责人与现场实际负责人不符的,应按照工程承包人要求进行更换,同时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
18.1.7其他违约责任: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无法全部或拒绝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分包内容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劳务分包人已完施工结算额的2%,并承担因委托第三方施工导致工程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支出,但并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劳务分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工程承包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
19 合同的解除
19.2 若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及缓建超过 30 日历天时,承分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不以此为理由向工程承包人提出相关索赔及补偿。
19.3劳务分包人撤场前交还工程承包人剩余材料、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 劳务分包人 承担。若劳务分包人于解除合同后不按工程承包人规定时间撤出施工场地的。劳务分包人须向甲方交纳占住费2000元/天,承担违约金 50000 元。
20 担保及保险
20.1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转账:
担保金额为分包合同总价的5%,即¥元(大写人民币: )。
20.1.2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劳务分包人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七日内向工程承包人足额缴纳。
20.1.3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履约保证金自缴纳之日起至整个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30日内无息返还。如劳务分包人具有违约行为,工程承包人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扣除履约保证金。
20.2劳务分包人机具的保险费用、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险等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应该按国家法律法规为工人购买保险,如劳务分包人不按照要求为工人购买保险,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工程承包人可直接为工人购买保险,并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按产值的2‰扣除,劳务分包人承担此项违约金20000元。
21 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郑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与总包合同中的约定相同。
24.4补充条款
24.4.1 劳务分包人须接受工程承包人划拨或承兑的方式支付计量结算款。若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发票被确认为无效发票或假发票,一切责任有劳务分包人承担,并承担工程承包人相应损失并承担票面金额5%的微违约金。
24.4.2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工程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工程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郑州东广场项目部
邮政编码:
(2)劳务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劳务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郑州东广场项目部
邮政编码:
24.4.3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24.4.4 承分包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
合同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清单如下: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材清单一览表
附件二:《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计价表》及说明
附件三:《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工程(作)内容/计算规则表》
附件四:实物量清单工作内容明细
附件五: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六: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附件七: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附件八:现场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九:收款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十:劳务分包人项目主要人员及职责
附件十一:工程承包人项目主要人员职责
附件十二: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十三:质量管理制度
附件十四:安全技术措施
附件十五:表单
15-1分包报量审核报告
15-2 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
15-3 分包经济签证单
15-4 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
15-5 分包结算条件会签单
15-6 分包结算审查会审会签表
合同附件一:
工程承包人清单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计划数量 单价
(万元,含税) 总价
(万元,含税)
1
2
3
4
5
6
7
8
合同附件二:
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计价表
序号 工作内容及范围 单位 工程量 税前单价 税前总价(元) 税率
(%) 税额(元) 税后单价 税后总价(元) 备注
1 给排水 工日 54060.12 元/工日 3% 元/工日
元(辅材) 930324.9 % 3% %
元(机械) 391980.59 % 3% %
2 电气 工日 4451.46 元/工日 3% 元/工日
元(辅材) 133957.46 % 3% %
元(机械) 77239.97 % 3% %
合计
注:1、上表中各项取费标准已包括为完成本构件及配套附件形成施工图设计的最终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机械、辅助材料(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除外)、燃油、水电、质检(自检)、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措施费、临设建设费、卸车费、二次搬运费、劳保费、保险、规费、税费、利润、风险等所有费用;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取费标准不变,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
2、本合同清单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待施工完毕后,具体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
合同附件三:
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表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
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项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合格工程量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进行计算。定额直接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辅助材料费、定额机械费三项费用之和组成分包工程施工总费用。
合同附件四:
工程实物量清单工作内容明细
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平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时设施电气、给排水工程的安装,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办公区、生活区、劳务生活区的临时用电设施安装、给水、排水管线敷设和管沟的开挖、回填等全部工作以及项目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合同附件五: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商丘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总包方统一负责、劳务分包人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3.分承包形式:劳务分包
4.分承包范围: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给排水、电气动力及照明安装(含预留预埋)等内容。(具体范围以设计院设计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轻伤频率控制在万分之六以内。
2.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3.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确保施工现场创建为商丘市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确保总包CI战略的要求。
5.落实商丘市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继续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6.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杜绝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三、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
1.施工现场实行“总包方统一负责,劳务分包人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总包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方和劳务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说明,对劳务分包适用“连带责任”,对专业分包、指定分包须表述为 “总包方负管理责任,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责任”)。劳务分包人应当服从总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劳务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总包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
3.劳务分包人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并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人的管理和要求。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上岗。否则,因非法用工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诱发的一切事故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
4.劳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方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的能力,配置合格充足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总包文明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劳务分包人不按总包方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整体达标和稳标的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总包方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5.禁止劳务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如劳务分包人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总包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赔偿一切损失。
6.劳务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7.劳务分包人应遵守总包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总包方提出申请,经总包方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总包批准,劳务分包人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8.劳务分包人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安全使用标准。若因劳务分包人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总包方将给予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劳务分包人应按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双方和总包方有关责任方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才准改动,否则劳务分包人方负一切后果责任。
10.劳务分包人严禁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劳务分包人对此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
11.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1.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劳务分包人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11.2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11.3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3.1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组织施工;
11.3.2劳务分包人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参加安全年审考核,没按定期进行审核的视为无证上岗;
11.3.3劳务分包人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劳务分包人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3.4劳务分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11.3.5劳务分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11.3.6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12、安全检查制度:
12.1劳务分包人必须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劳务分包人人必须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12.3劳务分包人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
13.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14.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4.1劳务分包人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14.2劳务分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搭建完自检后报总包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3劳务分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由总包方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劳务分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
15.劳务分包人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16.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17.包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8.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8.1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安全部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18.2在抢救伤员时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注意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18.3劳务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总包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劳务分包人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8.4劳务分包人须承担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8.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总包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劳务分包人人员的,劳务分包人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劳务分包人自负。
19.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劳务分包人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20.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20.1劳务分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0.2劳务分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20.3劳务分包人的分供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20.4施工现场内,劳务分包人必须按总包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20.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劳务分包人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20.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0.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0.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总包要求(含中建CI形象要求等)。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劳务分包人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否则,总包方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置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责任。
20.9劳务分包人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20.10劳务分包人应在进场后28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劳务分包人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20.11劳务分包人应指定至少两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劳务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
3.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总包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劳务分包人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劳务分包人的生活区应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安全奖罚
总包方对劳务分包人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兑现外,还应按总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由于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劳务分包人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在劳务分包人进入现场时签订,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随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终止同时终止。
承包方: 分包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附件六: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致: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现由我公司参与分包,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贵公司有权直接从我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我方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贵公司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合同附件七:
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为了保证工程承包人能够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人在分包工程施工时必须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双方就职业健康安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劳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按照当地建筑行业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1、劳务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做工手续,三证具全(身份证、暂住证、劳务工上岗证),人证必须相符,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工程承包人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做工,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劳务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司机、登高架设、指挥、爆破工、电工、电气焊工、垂直运输机械司机和场内机动驾驶等)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并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劳务分包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建设部及当地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劳务分包人应将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花名册(造册内容:姓名、年龄、区域、三证号码及特种本或岗位证书号码等)报工程承包人一份备案。
第二条:劳务分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接受入场职业教育安全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不接受入场教育人员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体检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在进行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劳务分包人应在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教育记录上予以签认。
第三条:工程承包人在劳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向劳务分包人全面介绍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质量、防火、防盗、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劳务分包人在组织作业前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报出分包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该项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有关技术资料。
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尽,切实可行,责任落实。措施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强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措施报送工程承包人三日后仍无答复,则视工程承包人认可)。
第五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工程承包人负有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之责,劳务分包人有权对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提出合理改进意见,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一经签认,便视劳务分包人认可。劳务分包人则必须严格按照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施工管理,对未按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对因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工程承包人负责)。
第六条: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对于建筑企业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比例,根据进场人数、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劳务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工程承包人做好劳务分包人人员和分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劳务分包人安全员应接受工程承包人安全部门和工地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劳务分包人应将确定的安全员名单报工程承包人备案。
第七条:工程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劳务分包人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应办理点验,签认手续。
1、对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定人定职责,并应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劳务分包人人员要勤于维护保养,保持机况良好,以确保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电源、电闸和电气设备,严禁自行拉接电源和拉闸送电,对劳务分包人自备的电闸、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置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漏电保安器。
3、对工程承包人所提供的各种脚手架、防护棚、安全网及已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便时,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在事先未争得工程承包人同意情况下,不得自行拆除、改动,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需使用自备机具或自行搭设架子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由劳务分包人先进行检查、验收并报工程承包人,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对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即行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第八条: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均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1、工程承包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工程承包人在检查中发现劳务分包人在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劳务分包人必须在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工程承包人有权处以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2、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工程承包人。
3、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巡回安全检查制度,工程承包人安全员在检查劳务分包人有重大隐患时有权处以停工和发出书面隐患通知或整改指令书,对严重违章人员有权按照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工程承包人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第九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管理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劳务分包人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
3、因劳务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他人伤害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制定的或提供的关于易燃、易爆、易损、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即环卫等方面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必须迅速通报工程承包人。重伤以上事故还应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同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做好伤者的医治、生活安置、工伤补偿等各项工作,由于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由劳务分包人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分包方若开设工地食堂,必须履行《饮食卫生管理程序》
1、食堂建设必须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认可书》后方可使用。
2、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食堂必须由资格单位验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
4、食堂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日常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凡发现有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安置。
第十五条:对于劳务分包人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第十六条: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办理。自劳务分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 日
合同附件八:
现场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受托人:姓名: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我公司现委托 为我公司在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的现场代表(理)人。
该代表(理)人在工程中的权限为:代表我方进行合同履行及施工管理,代表我方签署任何文件和处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事务等。
代表(理)人无权转委,特此委托。
代表(理)人的行为,我方无条件接受。
授权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盖章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附件九:
收款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我公司现委托我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 )为我公司在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的收款业务经办人,仅负责办理收取工程款事宜。
收款经办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收款经办人的收款行为,我方无条件接受。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有效期限: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
签发日期:2018年10月15日
附:收款单位账号:
收款账号开户银行:
收款业务经办人签字(必须手写):
收款单位收款印模(必须是发票专用章):
合同附件十:
劳务分包人项目主要人员职责及权限
致: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单位承接的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及竣工结算等工作,理顺双方的业务往来,现明确相关业务的人员,对以下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工作,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的全面工作,代表我单位履行项目施工过程及结算中的合同中载明权利义务。
2、材料主管: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中合同约定涉及的施工材料的计划编制上报及签收、照管,需要退还的材料办理退还手续。
3、签证、计量、结算: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中签证、计量、结算资料的编制报审,争议事项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确认手续。
4、工程款办理人员: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计量款、结算款资金的收付,并办理确认手续。
5、专职安全负责人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号码:。
分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日 期: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十一:
工程承包人项目主要人员职责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单位承接的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 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及竣工结算等工作,理顺双方的业务往来,现明确相关业务的人员,对以下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工作,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经理:姓名:赵恒宇 ,身份证号:
****************13,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的全面工作,代表我单位履行项目施工过程及结算中的合同中载明权利义务。
2、材料主管:姓名:安增辉,身份证号:
****************34,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中合同约定涉及的施工材料的计划编制上报及签收、照管,需要退还的材料办理退还手续。
3、签证、计量、结算:姓名:陈琦,身份证号:
****************22,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施工中签证、计量、结算资料的编制报审,争议事项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确认手续。
承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十二:
项目质量管理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双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力,结合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实际情况,确保双方通力合作,使工程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最终达到整体质量目标的实现,特签订此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建筑法》等一系列有关质量管理的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
第二条 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劳务分包人与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分包人作为雇佣者是其所雇佣人员的质量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合同双方应将工程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切实贯穿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在施工中必须做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无质量事故发生。
第五条 工程承包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2.工程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使用。
3.对工程的施工难点,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经过监理、公司、项目部审批(需要专家论证的应进行论证)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施工前,工程承包人按照专项的施工方案对劳务分包人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对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进行监控管理,纠正违章施工,督促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必要时责令劳务分包人施工班组停工整顿,限期整改。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经常组织劳务分包人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分析,查找质量问题原因,总结施工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施工质量。
6.对需要隐蔽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人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工程承包人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方可通知劳务分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工程承包人应经常性组织对劳务分包人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劳务分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质量隐患。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现象,按不同程度给予处理和罚款,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劳务分包人职责
1、劳务分包人承担的施工项目质量标准必须满足本合同所约定的质量目标,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低劣影响约定质量目标的实现,工程承包人视情况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罚款。
2、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劳务分包人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序的施工质量。
3、劳务分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专业分包和3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人员数量视分包内容而定,满足施工需要和专业要求;其他情况可配备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但应持证上岗。)
4、劳务分包人必须认真按设计图纸、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工程承包人制定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劳务分包人应认真执行工程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质量满足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的要求。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返修、返工自己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且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5、劳务分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设有专职技术员指导施工和配合劳务分包人进行各项工程验收,并按时提供各项自检资料。
6、劳务分包人在各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标准及技术交底,对职工进行班前交底、过程指导、自查自纠,做好交底记录,工人签字齐全,且交劳务分包人资料员一份进行存档,把好工序质量关。
7、劳务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报验;未经工程承包人现场负责人杨 建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需要隐蔽验收的部位,在没有通过工程承包人现场负责人杨 建书面同意不得进行隐蔽。
8、对于不服从工程承包人管理的劳务分包人管理人员,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得到工程承包人书面通知48小时内予以更换。
9、工程完工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保修年限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合同所规定的年限,建设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为有效促进工程质量,落实公司有关质量否决权的实施,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进行工程款预付或结算时,必须经质量人员对所属的工程质量把关签认,并实施平时施工中工程质量奖罚数额的落实。
第八条 本协议同时结合本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奖罚措施”等配套实施。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份数与合同一致,自 年月 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过后,该协议自动失效。
承包单位(章)分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附件十三:
质量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验收相关制度
1.1、一次性验收通过制: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过程控制,各施工班组要做好自检工作,将一切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减少不必要的返工,以确保每次验收一次性通过。
1.2、加强全面控制:在保证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全部合格的基础上,更大的提高一般项目的合格率,这样才能更大的提高一次性验收通过率,从而加快施工进度。
1.3、专人负责自检后报验:各施工班组应设专人负责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项目部报验,以项目部部更好地组织检查验收。
1.4、书面报验制: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班组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记录报给各工种负责人检查,无问题后报项目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后再报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5、关键工序坚持“样板引路”:对于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复杂工序等必须采取样板引路,样板经项目部、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以保证施工质量。
二、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2.1、凡班组需报验收的工程,必须先由各分包单位班组(工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工序进行内部联合检查,合格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自检记录上报项目部质量部,无自检记录单者,质检人员将拒绝验收;原则上项目部质量部见到各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的自检记录后方组织检查验收,不报自检记录者,视为不合格产品,将不予验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各区自负。
2.2 、各分包单位班组(工种)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之前至少24小时通知项目部质检人员,项目部质量部根据报验计划进行统筹安排,有计划的组织预检及邀请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之前资料应提前递交;报验前无资料、随意报验者项目部有权拒绝验收,同时如若因没有报验资料而影响工程验收者,将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的经济处罚,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2.3、为了加强现场验收的严肃性,验收项目第一次不合格,项目部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要求整改后进行二次报验。第二次报验验收仍不合格的,特别是在第二次验收中仍存在第一次报验时所提出的质量问题的,将给予500元 的罚款处理并继续整改;如果三次验收仍通不过者,将责令分包单位将该责任班组清退出场,并处以5000元罚款。
2.4、各分包单位班组所报自检记录单必须真实反映实物情况,各工种自检后必须递交自检记录,相关负责人必须在自检记录上写清验收意见并签字,否则项目部将有权拒绝验收;自检记录一旦递交到项目部,均视为所报项目经分包单位及各班组责任人认同合格,如经验收,实际情况与自检记录单出入过大,则此次验收认定不合格,并给予相关责任人300元金额的罚款处理。
2.5、在隐蔽验收时,各区负责人、施工员及分包单位现场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场,以便协助组织验收,如因分包单位相关人员不到场而造成工程验收无法进行者,将给与相关责任人200元经济处罚。
2.6、每次报验原则上必须经项目部组织,如不经项目部组织而随意报验或不经验收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项目部将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
三、“三检制”检查验收制度的实施
3.1 、自检:在每一项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均需由施工班组对所施工产品进行自检,如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由班组长填写自检记录表。
3.2 、互检\交接检:经自检合格的分项工程,在项目部各工种负责人的组织下,由分包方工长及质检员组织上下工序的施工班组进行互检,对互检中发现的问题上下工序班组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上下工序班组通过互检认为符合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在双方填写交接检记录,经分包方工长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项目各工种负责人要亲自参与监督。
3.3、专检:分包方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记录上报各工种负责人,各工种负责人核查无问题后签字认可报于项目部质量部,在质量部现场检查合格的情况下组织监理验收(组织验收之前相关资料必须准备齐全),如果在项目部质量部检查后存在不合格的现象,必须全面整改(同时将根据相关奖罚制度进行处理),直至合格后再报监理验收。
四、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4.1、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项目部在日常质量过程控制的基础上,本着质量至上的原则,将组织对各工种各班组进行不定时质量抽查,抽查结果直接计入到分包方质量管理台帐,以作为奖罚的依据。
4.2、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每周对项目所有施工区域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评出最优、最差分包单位,作为奖罚依据。
五、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5.1 原则
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标准,坚决执行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奖罚规定,以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评定为依据,对在施工程程进行奖罚。
5.2 途径
由项目部质量部以各作业班组现场施工质量及质量管理状况为依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签发“工程质量问题奖罚通知单”;违章罚款作为奖励基金,质量部及商务合约部分别建立质量专用台帐,专款专用。
5.3 主要奖励制度
5.3.1质量部将根据每次隐蔽检查验收的合格率情况,建立各区域施工分包单位(班组)施工质量情况台账,根据质量验收台账,凡连续十次均能一次性验收通过的分包单位(班组),项目部将给予500元的经济奖励。
5.3.2质量部将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根据对各分包单位的检查结果进行评比,获得第一名并达到质量创优标准者,项目部将给予500元经济奖励。
5.3.3 项目部将根据每次检查的情况,对在日常质量控制及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或物资奖励。
5.4 主要处罚规定
5.4.1 在日常检查工作中,项目部会以下发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存在的质量问题,一些质量问题如经多次书面提出,但在隐蔽验收过程中仍未能得到及时整改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分包单位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到位。
5.4.2 在日常验收过程中,必须在班组自检合格的情况下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验,不按程序报验的,发现一次给予分包单位5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4.3 因管理不善,质量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或受到监理通报批评的,经核实,依据问题的性质给予分包单位1000元以上的处罚。
5.4.4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因人为因素造成成品损坏、污染的,视情节轻重及损坏程度给予500元以上的罚款。
5.4.5凡隐蔽工程未经项目部质及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一经发现,给予相关负责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对所隐蔽工程做返工处理,一切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5.4.6 造成重大隐患,构成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对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视问题的轻重将给予分包单位5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5.4.7在隐蔽工程验收过程中,必须做到一次性验收通过,验收项目第一次不合格,质量部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要求整改后进行二次报验。第二次报验验收仍不合格项目,特别是在第二次验收中仍存在第一次报验时所提出的质量问题的,将给予5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并继续整改;如果三次验收仍通不过者,将责令停工整顿,同时给予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5.4.8施工中要加强质量通病的控制,对于施工中混凝土(蜂窝、麻面、孔洞、露筋、夹渣、烂根等)、钢筋(柱筋移位、梁柱筋节点处、保护层不合格等)、模板(拼缝不严、截面尺寸不够、模板内垃圾不及时清理、胀模等)分项工程质量通病出现严重的或连续出现的,将视情节给予300元/处的经济处罚。
5.4.9 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第一次发现,项目部将给予严厉的警告;如再次出现,将给予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5.4.10 在日常检查验收中,各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抗、辱骂、殴打项目部检查验收人员,如发现此类现象者,项目部将给予分包单位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同时责令闹事者退出施工现场。
5.4.11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一次,对分包单位处罚10000~20000元。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罚单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损失由分包单位进行承担。
5.4.12在公司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一次,对分包单位处罚5000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损失由相关分包单位进行承担。
5.4.13在五大责任主体参加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中因施工质量原因不能一次性验收通过的,对相关分包单位处罚5000元。
5.4.14未能配合项目部完成质量目标本合同所约定,对分包单位处罚100000~200000元。
5.4.15钢筋下料过长或钢筋搭接过长,承台、墙、梁、柱、板钢筋未按要求绑扎的每发现一根对分包单位罚款50元。
5.4.16未经项目部允许私自拆模每发现一次对分包单位罚款300 元, 混凝土浇筑后未及时养护或养护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 元。
5.4.17所有分包单位各工种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要新旧利用、合理搭配、杜绝浪费材料,否则将按照所浪费材料价格的3 倍进行处罚。。
5.4.18 砼工要做到工完场清,清理的砼渣要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否则一处100-300元罚款。
5.4.19抹灰工、瓦工要做到工完场清,落地灰要随时清理回收过筛使用,否则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100-300元。砌体报费的砖渣清理到指定地点堆放,一处不清理者罚款100元。
5.4.20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材料浪费(如钢筋加工尺寸大,砼胀模,构件做大等),按其材料等价的5倍进行罚款。
承包单位(章)分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 日
合同附件十四: 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人员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交底时,必须同时交底安全技术措施。所有参加施工人员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种检查制度,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并做好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工作。
2、施工前班组长要对使用的设备机具进行检查,排除隐患。双梯、跳板应经常检查牢固情况,双梯两脚之间应用绳索拉牢,以防双脚被推动。
3、使用喷灯不得有漏气、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点火使用,工作完毕后要放气灭火。严禁在易燃物品区域点火吸烟,需动火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看护。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定期检查性能。
4、多台配电箱(盘)b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结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打洞凿槽用的铁锤柄牢固,不得有松动,凿子不得有卷边,并应带好防护眼镜,以防飞刺伤人。在打通楼板和砖墙时,板的下面和墙的背后不得站人。
5、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各小型机械的防雨棚以及临时设施、安全标志牌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对破损处及时修复。
6、保温材料一定要堆放在安全位置,周围要配备灭火器,并经常进行巡逻查看,预防焊接等火星掉落上面引燃保温材料。
7、各种电动工具必须做到接地良好,设置单一开关,禁止一闸多用,不同电压线路不得混绞在一起,应分开架设,橡皮软线应绝缘良好,并不准代替架空线使用。
8、各种压力容器在使用时应有安全阀、压力表,要避免暴晒,氧气瓶不能碰撞,严防油脂污染,并不能和可燃气瓶放在一起。乙炔发生器必须设置防暴器,发现漏气不准使用,在使用乙炔的区域,明火距离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 应在5米以上。
9、高空安装风管时,要系安全带,脚手架一定要搭设在平整的地面。
10、清除杂物路障,保持道路畅通、平整;适时平整、压实道路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粉尘。
承包单位(章) : 分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月 日
合同附件十五: 表单
表单15-1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报量审核报告 表格编号
CSCEC7BF-
日期: 编号:
分包商名称
工程名称
完成工作量 本期(元) 累计(元) 备注
合同内部分
合同外部分
合计
完成形象部位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部确认栏
情况说明 签字确认
形象部位确认及工期
(生产经理)
质量(质量工程师)
安全(安全工程师)
材料实际消耗(物资工程师)
各种扣款项(会计)
核实相关工作(项目总工)
核实本月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确认工程量
(商务经理)
项目经理审批
分包商确认月度工程量
表单15-2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 表格编号
CSCEC7BF-
工程名称指令编号
指令名称
内容 □安全防护 □临时设施 □设计变更 □质量整改 □返工 □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应急处理 □零星点工 □其它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简要描述指令内容、原因及预估工作量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 日期:
是否涉及其他单位扣款事宜:是□;否□
涉及扣款单位,分包联系函是否已发送:是□;否□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 日期:
项目总工(或生产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商务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接收单位 我司确认已收到此指令,按照指令的要求施工
分包单位盖章接收单位现场代表签字:日期:
注:1.由工程承包人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负责填制,办理完签发指令后方可安排施工;2.本表只作为办理分包签证的依据之一,不作为分包结算依据,但办理分包经济签证时必须与签证单同时提交,否则所报签证单工程承包人项目部有权拒收;3.本指令工作内容完工后2天内上报签证单,逾期视为本指令单不涉及经济费用及工期的调整;4.分包人未能按时完成指令单工作内容的,签证费用相应扣减并承担给项目造成的损失;5.本指令单一式两份,办理完分包签证后交工程承包人商务经理存档。
表单15-3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经济签证单 表格编号
CSCEC7BF-
工程名称 签证编号
工程指令
签发事项 □安全防护 □临时设施 □设计变更 □质量整改 □返工 □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应急处理 □零星点工 □其它
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
分包人(盖章): 分包经办人签字:日期:
项目专业工程师意见:
签字:日期:项目总工(或生产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商务经理审核:
签字:日期:
项目经理审核:
签字: 日期:
事业部合约商务部:
签字:日期 事业部总经济师:
签字: 日期
公司商务管理部经办人:
签字:日期 公司合约商务管理部负责人:
签字:日期
公司总经济师:
表单15-4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 表格编号
CSCEC7BF-
项目部名称 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平棚户区改造机电安装项目 共页
第页
分包方名称 商丘市君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编号
序号 分包方式 签证编号 签证主要内容 指令签发日期 指令完成日期 分包报送日期 报送值(元) 签证经办人 签证提交日期 项目部审批日期 签证金额(元) 签证零工(元) 合计(元) 备注
合计
经双方核定,自年月21日至年月20日共发生签证份,签证金额共计元,除此之外,本月不再发生任何签证。
项目经理签字:分包方签字盖章:
表单15-5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结算条件会签单 表格编号
CSCEC7BF-
送签日期: 年月日
分包人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
分包人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分包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分包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分包计价方式 原合同价款
分包商结算书送审总造价元 附:分包商工程结算书式份
项次 会签内容及会审人 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涉及结算的其它情况说明 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合同约定 实 际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原因
1 质量情况(质量工程师)
2 工期情况(生产经理) 天天
3 文明施工(生产经理)
4 安全管理(安全工程师) 无事故
5 工程资料是否已交(项目总工)
6 施工机具是否已返(安全工程师)
7 物资领用对账单是否已办理完毕(项目物资部经理)
8 合同约定各种保证金缴纳及代扣费用入账情况(会计)
9 工期、质量、安全管理罚款、违约赔付入账情况(会计)
项目经 理∶
年 月 日 项目商务经理 :
年 月 日 项目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项 目总工:
年 月 日
申请人
(分包人)
兹授权 为本工程分包结算代表,全权负责结算事宜。
分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工地代表)签字盖章:
分包结算代表签字: 年月日
表单15-6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包结算审查会签表 表格编号
CSCEC7BF-
工程项目(全称): 送签日期: 年月日
分包人单位名称 分包内容
分包结算代表 联系电话
项次 会签内容 会签意见 项目部相关部门签字
1 项目初审结算值 商务管理部
2 调拨(供料)单张数及金额 物资设备部
3 累计已付工程款金额 财务资金部
4 水电费及代扣款项双方确认金额
5 现场CI费用金额
6 土建结算值中所含甲供材金额
安装结算值中所含主材及设备金额 商务管理部
项目商务经理:
(签字)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签字)年月日 分包结算代表确认(初审):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事业部合约商务部结算管理人员确认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合规:
(签字) 年 月 日 事业部商务商务部经理:
(签字) 年 月 日 事业部总经济师:
(签字)年 月 日
公司合约商务部结算终审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合约商务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总经济师(签字):
年 月日 分包结算代表确认(终审)(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表由工程承包人项目商务经理填报和传递,不得由劳务分包人传递;2.经表中工程承包人终审机关相应人员全部签字,并在结算书上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作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依据,其他任何结算形式无效,非工程承包人结算终审人员一律不准在结算书签字和盖章;3.本表附:《分包工程结算条件会签表》一份及结算书明细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