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超耐磨聚氨酯地坪施工专业分包施工招标公告

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超耐磨聚氨酯地坪施工专业分包施工招标公告



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招标说明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福州滨海新城新宅路东侧,万新路北侧、201省道西侧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装饰工程项目部指定地点;

工程内容:本工程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装饰工程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滨海新城,新宅路东侧、万新北侧、201省道西侧。合同造价约1.45亿元,幕墙施工面积约54070m2,造价约6979万元,内装建筑面积45288m2,造价约4500万元,总建筑面积:65630 ㎡,建筑高度30m,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

工程现场条件:

施工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已达到施工条件。

施工用水、电:水电已通

场内外道路:由投标人现场踏勘,并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实际需要进行场地处理。

施工用临时宿舍工人宿舍需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在报价内,若现场原场地有多余的宿舍,可帮忙协调,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其 他:由投标人现场勘察掌握;

上述的项目概况及以下描述的工程范围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表明投标人已研究过所有的文件、规范等,特别是图纸,并且熟悉现场情况及周边情况、地质情况等,并已充分了解到工程的实际范围。

二、招标范围及相关要求:

2.1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装饰工程超耐磨聚氨酯地坪施工专业分包作业,乙方以包工包材料及施工机具的方式进行承包本工程图纸范围内工程,具体详合同文件。

2.2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室内水泥自流平、超耐磨聚氨酯地坪施工、卫生清理等。包括图纸分包范围内所有装饰甲供材料的装卸(含机械转运、吊装)、搬运(含机械转运)、安装等直至符合成品验收的所有施工工序,自行配备承包范围内所需的机械设备、机具、机具用电缆线和各机具配电分箱以及其他必备机械(含灯具、末级箱、夜间小型照明灯具),所需的辅助材料和机具、工具、劳保设施及辅助材料由分包人自备,其费用包括在承包单价内。(具体承包内容详见专业条款3)

2.3工作内容: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

2.4工期要求:必须满足招标人的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开工日期暂定:2019年 8 月 25 日

竣工日期:2019 年 9 月 25 日

2.5质量要求:达到“闽江杯”工程。

三、投标方式:

1、投标保证金交纳事宜:投标保证金10000 元。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人指定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凭银行转账回执单复印件投标。开标结束后未中标投标人凭上述收据至财务资金部退还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凭收据无息退还。若拟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要求签约(另行议标除外),招标人有权没收上述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及退款等相关事宜联系人:林城圣,联系电话:156*****409账户名: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号:3500 18900070 5000 665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备注:(须在银行转帐单备注栏写明用途为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装饰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每页签字后,将投标文件密封,于2019 8 21 日下午15:00前提交至中建海峡商务广场10楼采购部。答疑请联系项目负责人:周颖/182*****910

五、评标:

1、评标方法:本次招标拟选 1 投标人进行分包,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投标价法,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具体由评标小组在开标会上商定。

2、评标小组组成:招标采购部、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商务管理部、评标相关小组(按分公司情况)、项目经理、商务负责人。

3、废标判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

eq\o\ac(○,1)1、投标人在中标后一周内拒签合同;

= 2 \*GB3②、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

招标单位: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投 标 文 件 说 明

一、 投标文件内容

1、 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体现投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单位,投标日期。

2、 承诺书:投标人应对所投标项目的分包工程的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维修等方面内容作出承诺并加盖公章。

3、 报价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内容编制投标报价表,投标报价表中须有法人或代理人签字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4、 投标人综合能力评定表

5、 施工方案

6、 资质文件:资质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近三年业绩及质量创优情况、与本公司合作的项目情况文件等。

7、 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

8、 投标保证金退还指定银行帐号:为及时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正确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指定银行帐号,包括投标人单位名称、收款帐号、开户银行名称等,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投标人在收到未中标通知后及时联系本招标书中招标人指定的联系人,办理投标保金退还事宜。

二、 投标须知

1. 投标文件须按投标文件内容编制并装订成册,送标时把投标文件封入档案袋中,档案袋开口处用A4纸封口,A4纸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联系方式、投标日期。

2.投标文件内容作为评标过程中其中一项指标,请各分包商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内容做出响应。

3.当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有缺陷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3.1、对于投标人的经验能完全预见的缺陷(如:漏标尺寸、漏标注装饰做法、漏标注配筋、漏标注砼标号、建筑结构表述不一致、节点详图同平立面图纸不符合等)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阶段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招标人予以释疑后计入投标总价中,此类问题今后不再予以签证费用,如因投标人未书面提出此类缺陷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3.2、对于投标人的经验不能预见的缺陷(如:需经严密专业的计算方能检查是否正确的设计错误,涉及功能及外观效果的设计错误等)投标人并无义务在招标阶段提出,此类问题将根据合同规定签证费用。

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统一提供的暂估工程量进行分项综合单价进行投标报价,若在项目施工图纸完整情况下,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合同所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及明细内容的书面资料提交于招标人,并经招标人据实审核调整后45天内签订总价包干补充协议。若投标人在中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供所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及明细内容等书面资料,则视为自动放弃核对,对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无异议并签订总价包干补充协议。总价包干协议签订后,由于工程量偏差或工程项目遗漏项及项目明细内容不完整等引起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内容范围内工程量(含清单项目及项目明细内容)、单价、分包总价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及合同另有说明的除外)。


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超耐磨聚氨酯地坪施工专业分包施工

投标 书

项目名称: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招标范围: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超耐磨聚氨酯地坪施工

投标单位:

投标日期:


投 标 书

致: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

经现场勘查了解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现场,并仔细研究了投标须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条件、招标图纸、工程规范、地质勘察报告、工程量清单、投标答疑、及其它有关招标文件后,我公司愿意含税综合单价(另附清单)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条件承包,在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内完成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补充其任何缺陷。

2、我公司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 闽江杯 标准。

3、 一旦我公司的投标书被接纳,我公司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贵公司的要求开始施工,我公司保证在承诺的工期内或双方议定的工期内完成并交付本合同中规定的整项工程。

4、 我公司同意在本标段的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署之前,本投标书将始终对我公司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贵公司接受。

5、我公司知道:本投标书及组成投标文件的其它部分构成我公司向贵公司的要约,贵公司如发出中标通知书则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如果我公司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没有按贵公司要求的时间签署正式合同或坚持提出附加条件,那么我公司同意贵公司有权另选中标单位并向我公司追讨有关损失。

6、我公司知道,贵公司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它任何投标书。

7、本投标书已考虑了贵公司向我公司发出的关于招标文件的相关答疑,补充通知(如有的话)。

8、本投标书效力优先于同时提交的任何投标文件的其它组成部分。

9、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含税综合单价形式合同。

10、我公司在收到贵公司的工程款后,先行支付完民工工资,并确保发放到民工手中;在未收到贵公司支付的进度款前,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放,并确保不发生民工工资纠纷,我公司均无异议。

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负责人:


投标承诺书

致: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公司系有幸参与贵公司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超耐磨聚氨酯地坪施工的投标,我公司经研究决定,在此郑重承诺:

1.我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已完全了解并掌握了招标内容、合同条件及施工现场等情况。

2.我公司已经详细阅读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充分领会并完全接受招标文件所述投标方应尽的实质性的权利与义务。我公司保证不会对招标文件产生不利于双方友好合作关系和将增加贵公司招标范围内经济支出的重大误解。

3.我公司确认,贵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为不可割裂的整体。

4.我公司保证中标后不会对中标价格提出任何异议,更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贵公司针对中标范围的价款要求额外补偿。不会以不了解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为由或曲解、片面理解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或割裂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断章取义,向贵公司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涉及贵公司根据工程进展目标而做出的调整的要求时,我公司保证不会向贵公司索要额外费用。此外,如因我公司的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成本控制等未达到贵我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所约定的要求时,我公司承担因此而给贵公司的带来的所有经济上的损失。

6.我公司将本工程作为重点项目对待,保证不会出现劳动力、资金、施工设备、项目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现象。为满足本工程建设单位及贵公司在质量、进度、安全、环保上的要求,我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各项施工资源满足贵公司的要求,并保证不会因此而向贵公司提出增加任何补偿要求。

7.我公司承诺无论本工程最终的成本状况如何,将不会违背合同基本原则而向贵公司要求增加或补偿合同文件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8.我公司承诺在合同签署前向贵公司支付工程分包造价的 3 %作为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我公司无违约情况发生,由贵公司退还我公司(无息)。

9.我公司认为,贵公司可以就分包合同标的的体量、栋号、栋号数量进行调整,并且此种调整不构成我公司的索赔理由。

10.我公司承诺春节等国家法定假日、农忙季节等特殊时期连续作业,因赶工增加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负责人:


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超耐磨聚氨酯地坪施工投标报价

单位:元

序号

项目编码

分包子项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预计数量

暂定单价(元)

业主经财政审核后的最终单价为基数下浮 %(比例)

计算规则

备注

1

********7

超耐磨聚氨酯地坪

(含安装一切工具)

2mm超耐磨聚氨酯涂层地坪

(1)超耐磨聚氨酯面层;

(2)无溶剂型环氧自流平;

(3)无溶剂型环氧自底涂;

(4)基层界面处理 (打磨吸尘);

(5)施工完毕后的场地清理工作、卫生清洁及成品保护工作;

(6)总厚度2mm;

(7)部位:根据图纸要求;

2220

192

乙方以业主经财政审核后的最终单价为基数下浮 %【必填项】作为乙方的分包单价,过程进度款暂按 133 元/m2计量

合计

/

备注:

1、品牌范围为:佐敦、富斯乐、西卡

2、以上含税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发/承包人提供材料外所有辅材费),含损耗,机械费,运输费,劳务管理费、各项税、费(仅计取票面)、工人劳保用品费,保险费,工伤医疗费、风险费、进出场费、赶工费、安全生产措施费、雨季用品费、办理各种相关证件、利润、不可预见费等完成分项施工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要求的一切费用。本价格还包括分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其他措施,承担脚手架搭设/龙门架租赁与拆除,运输及装、卸车不因承包人施工工艺、工序变化而变化。

3、税、费:除增值税外其他任何的税费已包含在上述综合单价中由分包人自行考虑,不再另行计取。分包工程完工时,分包人须提供已完工程量的100%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票。

4、上述数量均为暂定量,双方据实核对工程量后,需及时签订总价闭口包干合同,分包人不配合签订总价闭口包干合同则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70%支付。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不再因任何市场行情涨跌、政策变动等因素调整总价,但签证、变更、索赔应在结算时另行结算。

5、如分包人中途退场,办理中间结算时上述安全文明费、临水临电用工、管理费按照实际结算额占本分包合同造价比例予以结算,利润不再计算。

6、年 月 日由分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施工机械使用计划。(如有承包人提供施工机械,分包人应在使用完后立即将承包人提供设备退还给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分包人应保证设备退还时完好,如因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低于会收取率的应照价赔偿。)

7、安全帽、工人工作服、安全带、对讲机、末级箱统一由项目部购买、发放及领用登记,以上费用在第一笔进度款当中扣除,工程结束后项目按实际新旧程度进行折旧回收,在办理结算时予以扣除(分包商也可自行保留)。

8、合同约定外的分包人临时用工工日费用:技工220元/工日,普工160元/工日,需办理现场签证单,经承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后作为工程款一支付。

投标人: 联系电话: 时间:


投标人综合能力评定表

一、以往业绩

序号

工程名称

质量等级

1

2

3

二、本合同拟质保措施

三、本合同拟赶工措施

四、拟降低承包人施工成本措施

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超耐磨聚氨酯地坪专业分包施工

投标文件

(封袋专用)

招标单位: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投标单位: .

投标人: .

联系方式: .

投标日期:



合同编号:********9[2019]项目编码

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超耐磨聚氨酯地坪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签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承包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分包人):

鉴于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乙方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福州滨海新城新宅路东侧,万新路北侧、201省道西侧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装饰工程项目部指定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装饰工程室内装饰装修超耐磨聚氨酯地坪施工专业分包作业,乙方以包工包料及施工机具的方式进行承包本工程图纸范围内工程,具体详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范围内的超耐磨聚氨酯地坪施工、卫生清理等。包括图纸分包范围内所有装饰甲供材料的装卸、搬运、安装等直至符合成品验收的所有施工工序,自行配备承包范围内所需的机械设备、机具、机具用电缆线和各机具配电分箱以及其他必备机械(含灯具、末级箱、夜间小型照明灯具),所需的辅助材料和机具、工具、劳保设施及辅助材料由分包人自备,其费用包括在承包单价内。

二、分包合同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金额:,大写:人民币:。(各子项单价详见附件清单)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2019 8 25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2019 9 25 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41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省优“闽江杯”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4.招标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通用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增值税发票

9.1本工程属于以下第 (2) 种计税方式: (1)简易计税;(2)一般计税

9.2分包人提供 9 %的增值税发票(因国家增值税税率变更,由此导致合同税率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应文件执行税率变更并相应调整价格)。

9.3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承包人企业名称: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A

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北支行

开户银行:****************6650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

电话:****-********

分包人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福州市马尾区

本合同自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伍 份,承包人执肆份,分包人执 壹 份。

承包人:(盖章)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分包人:(盖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工程概况

3.工作内容

4.合同工期

5.质量标准

6.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7.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8.技术资料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10.材料及设备管理

11.检验、验收及完工

12.工程保修

13.合同价格

14.中间(预)结算及合同价款的支付

15.变更

16.索赔

17.合同价款结算

18.违约

19.合同的解除

20.担保及保险

21.争议

22.不可抗力

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其他


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整体工程开发单位,即项目业主。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工程承包人(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劳务分包人(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 总包合同: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6 整体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承包人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承包人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须符合本合同及承包人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认可。

1.15分包人现场代表:指分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项目部:承包人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7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分包人提出并经承包人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8最终结算:指分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分包人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1.19 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20 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中所述。

3. 工作内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附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无义务对分包人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但承包人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

4.4.1 在施工期间,若承包人认为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4.2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承包人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分包人返工,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按承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5.3 违约责任

5.3.1 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24小时内,分包人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分包人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分包人和征得分包人同意,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分包人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承包人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 派驻承包人代表

6.1.1 承包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2 除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超越权限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承包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3.1若承包人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承包人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分包人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承包人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

6.3.2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承包人不承诺专为分包人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分包人也不得因承包人不能完全满足分包人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6.3.3承包人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6.3.4承包人还应负责向分包人提供除本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分包人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分包人可按本合同第4.3.2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

6.4 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6.5.1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2 第6.5.1条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承包人无须承担。

7 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 派驻分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分包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分包人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分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分包人须事先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批准后更换。如分包人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承包人满意,将被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7.2.1 分包人需服从承包人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分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分包人具备约束力。

7.2.3 若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无须分包人同意直接扣除相应费用,且分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4 分包人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分包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7.2.6 分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承包人指定堆放地点。

7.2.7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承包人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7.2.8 分包人工作应满足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2.9 分包人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承包人指令施工,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分包人发布指令,分包人应立即报告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分包人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分包人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7.5 人员

7.5.1 分包人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5.2分包人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遵照公司项目实名制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2)负责本单位在中国建筑云筑劳务平台上的信息维护。

(3)负责本单位务工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对务工人员的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常用银行卡等)进行采集、核实,编制花名册,根据劳动力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花名册,并及时上报项目部备案。

(4)依法招用务工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5)负责收集本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人员上岗证、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等并及时报送项目部备案。

(6)负责组织好工人参加入场教育、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

(7)负责本单位务工人员进退场工作,组织务工人员办理进退场手续。

(8)严格执行项目部门禁考勤管理,务工人员必须实名刷卡进出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出勤情况以门禁系统考勤数据为准,根据门禁考勤数据编制工资支付表。

(9)负责将务工人员的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至本人,并阶段性的与务工人员工资结清,结清务工退场人员剩余应得的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并将务工人员工资通过银行“公转私”到务工人员个人账户,并向项目部提交转账凭证。

(10)负责本单位务工人员考勤的记录及农民工工资结算确认工作,并将务工人员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工资表及时上报项目部。

7.5.3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8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8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分包人应对进场工人进行简易体检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状况,为从业人员办理暂住证,确保无犯罪人员。严禁包庇窝藏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如违反本规定的,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准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在本项目如发生打架斗殴应及时制止并报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处理,情节严重者交送公安部门处理;分包人施工人员若在工地赌博及斗殴,参与人员无条件退场。

7.5.4 其他约定:因分包人实名制管理措施不力,导致承包人在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或政府有关部门检查中被扣分罚款的,由分包人承担罚款费用且应积极整改到位,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7.6 免除承包人责任

分包人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分包人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承包人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分包人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7.7.禁止转包

分包人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承包人损失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1)分包人应教育工人严禁偷盗行为,若发现分包人工人偷盗承包人项目部或其它班组材料、机具等,每人次按分包人人员所偷盗材料价值5倍进行罚款,罚款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并将当事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2)分包人人员一律不准带家属在施工现场住宿。

(3)若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后,总包、监理、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未及时验收或者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进度不满足要求等,导致建设单位拖延对承包人付款,则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亦相应拖延;分包人不得停工、怠工,承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扣除相应款项。

(4)分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资金充足,专款专用,承担本工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不得出现因劳务纠纷到政府机构上访事件,否则承包人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5)分包人必须遵守承包人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须符合承包人CI标准的要求,对全体施工人员的服装、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满足所有工人都统一工装,分包人员的服装、安全帽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其中,分包人员的工装、安全帽等零星物资,按公司管理规定实行领料制度,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及数量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分包人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8.2 技术交底

施工前,分包人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承包人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分包人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承包人审批同意,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足额、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义务,否则在本合同期内,分包人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承包人及有关部门。

9.3 安全生产

9.3.1 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实施了防(保)护措施,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3.2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3.3 若承包人授权人员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授权人员的要求或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甲乙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分包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

9.4.2 分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承包人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部承担。

9.4.3 分包人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9.4.4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分包人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5 噪声及扬尘

9.5.1 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5.2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分包人不能平息事件,则由承包人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分包人承担(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9.6 排污

分包人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9.7 防火、防电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承包人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分包人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8 体检

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9 其他

若专用条件或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1 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10.1.1 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分包人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样品,并按经承包人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

10.1.2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分包人应随进场材料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承包人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10.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10.1.3.1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承包人。

10.1.3.2 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10.1.3.3 不论分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承包人检验,均不减轻分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0.1.4违约责任

10.1.4.1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承包人将视为分包人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分包人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10.1.4.2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承包人可自行采购分包人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发生的费用按承包人的采购价(依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分包人工程当期付款中扣除。

10.2 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0.2.1 计划

10.2.1.1 分包人若需使用发/承包人供应材料(具体材料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件约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给承包人,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除设计变更外,承包人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发/承包人提供材料在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10.2.1.2 分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承包人及时供货给分包人使用。因分包人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发/承包人提供材料不及时,由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10.2.2 使用

10.2.2.1 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到场后即由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0.2.2.2 承包人对现场使用的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分包人浪费材料、损坏设备,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分包人负责及时清理运至指定地点,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10.2.2.3 施工中如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应由分包人分享,具体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确定。若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超过承包人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按承包人采购价(依承包人采购合同确定)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2.2.4 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承包人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承包人申报,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专用条件约定的罚款。

10.2.2.5 所有应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分包人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分包人的工程价款或其它属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0.3 承包人供应施工机械

10.3.1 承包人提供施工机械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见专用条件约定。

10.3.2 分包人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承包人提供施工机械退还给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专用条件约定的回收率,因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分包人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10.4 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0.4.1 分包人工作内容若包括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分包人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承包人,承包人应依据专用条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核实。经承包人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分包人未及时报送的,承包人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分包人,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10.4.2 分包人在退还承包人材料时,应将其返回原状,并在与承包人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分包人负责按承包人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承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承担等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无约定时视为由分包人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 验收程序

11.1.1 分包人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依本合同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

11.1.2 上道工序未自检、承包人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中分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隐蔽验收制度。

11.1.3 如因承包人未按分包人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收,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第4.3条约定处理。

11.2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

11.2.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代表进行验收。通知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承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2.2 分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承包人办理完工验收,并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在承包人、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分包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时间。

11.2.3 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承包人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11.3 重新检验

11.3.1 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分包人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承包人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3.2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且分包人不能证明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分包人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2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

保修期及保修金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2 保修责任

12.2.1 保修期内,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分包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分包人过错,费用均由分包人支付。若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分包人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承包人协助分包人向责任人追偿。

12.2.2 如发生需要分包人紧急抢修的事故,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3 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无息支付给分包人。

13 合同价格

13.1 合同价格模式

下列合同价款的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

(1)固定合同总价。

(2)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

(3)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措施费总价包干。

(4)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5)其他方式。

13.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3.2.1 本分包工程的第(1)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款和第(2)、(3)种计价方式的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3.2.2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分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分包人标价的清单内工程量的差异(仅为固定合同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

(2)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3)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

(4)分包人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5)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6)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8)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9)其他。

13.3 工时或工程量的计算

13.3.1 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3.3.2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甲乙双方按专用条件附件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

13.3.3 采用劳务计时单价模式的,由分包人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承包人审核确认工时数量。

13.3.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13.3.5 详细计量规则按照合同附件十执行

13.4 合同价格的调整

13.4.1 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分包人需在七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分包人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3.4.2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4 中间(预)结算与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中间(预)结算

分包人每月25日向承包人报送中间计量申请,随附已完工程项目任务单、材料设备单据等资料.分包人的已完工任务单应由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材料部、项目生产经理和项目经理等共同签字确认。中间结算在分包人上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审核完毕;并按照工程款应收、应付情况、月度资金使用情况办理结算支付。

14.2 预付款

见专用条件约定。

14.3进度款的支付

14.3.1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4.3.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在进行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4.3.3 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并在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承包人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承包人对其的默认,只有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14.3.4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4.3.5 承包人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4.3.6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4.4工程尾款的支付

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后承包人方会支付。

14.5代扣款项

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

14.6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义务)的。

(2)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14.7票据管理

(1)分包人在向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应提供与承包人确认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付款延期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分包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

(3)如果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若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5)若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缩小分包人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3)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5)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 变更的指令

15.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或监理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并经承包人确认通知分包人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a)项以外的承包人直接做出的变更指令。

15.2.2 分包人不应执行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向承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承包人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后,按承包人意见实施。

15.2.3 施工中分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15.3.1 发生工程变更后,按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3.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按本合同第4.3.3条约定办理。

15.3.3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16 索赔

16.1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承包人索赔成功。任何此类分包人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业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索赔不成功,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分包人的该项索赔,且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6.2 索赔的程序

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承包人。若分包人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分包人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1 结算的计价方式

17.1.1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最终结算价款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17.1.2 若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计时单价合同模式,最终结算价款均为其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17.2 结算的程序

17. 2.1 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承包人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予以审核,并经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承包人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

17.2.2 若分包人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承包人并有权扣留本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分包人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承包人前期依据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分包人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次的违约责任。

17.3 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

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分包人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人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人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人在本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18 违约

18.1 分包人违约责任

18.1.1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完工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8.1.2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分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修复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8.1.3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18.1.4 其他违约责任在其他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

18.2 承包人违约责任

若分包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未尽支付价款义务时,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分包人对此无权再获得任何其他工期延长或费用、利润的增加。

18.3 违约金的扣除

18.3.1 承包人可直接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而不需得到分包人的确认。

18.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9 合同的解除

19.1 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分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分包人时合同解除,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也可选择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可将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分包人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19.2 因建设单位原因而解除合同

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到专用条件约定时限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9.3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承包人,按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占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占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0 担保及保险

20.1 履约担保

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三天,按专用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至整体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承包人在未收到分包人提供的合格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

20.2 保险

20.2.1承包人已购买工程保险(具体见专用条件所述),分包人应视其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若发生承包人购买保险保赔额以外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0.2.2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因此导致保险期延长的损失,也应由分包人承担。

21争议

如果在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人或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2.2 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22.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若因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2.2.2 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2.3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22.3.1 本分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2.3.2 甲乙双方人员伤亡引起的全部责任各自承担。

22.3.3 分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2.3.4 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1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乙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如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3.2 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承包人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4 其他

24.1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若确需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必须满足的条件:(1)取得合同另一方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2)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4.2 合同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备案的,分包人应负责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承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4.3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完工结算办理完,分包人将工程交付承包人,承包人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自行终止。

24.4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件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注:本条件序号与通用条件一一对应)

6.承包人权利及义务

6.1.1承包人派驻代表为 孙亮电话号码为:186*****202 ,其权限包括: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承包人管理职责,对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分包人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6.5承包人其他权利义务包括通用条件中列举的外,还包括:

(1)沉降观测、检查和验收。

(2)承包人应于施工前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一套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分包人按照施工方案或单项作业计划进行施工。

(3)承包人有权根据分包人违约的事实依据对分包人直接下达处罚通知单,罚款金额在工程款中扣除。

(4)承包人应提供水源、电源及材料机具维修场所。

(5)承包人提供材料垂直运输机械及上料平台等,以保证施工工期和技术需要。

7.分包人权利及义务

7.1.1 分包人派驻代表为 分包人 电话号码为:。负责代表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全面管理工作。其权限包括且不限于签认现场用工、洽商变更、经济签证、中间计量、收款、结算、保修、文件签署等事宜。分包人必须按项目施工要求及承包人的项目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表,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未列明与通用条件相对应分包人的违约责任为:具体内容详见“与合同条款对应的分包人违约责任清单一览表”。

7.5.1 分包人人员的生活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义务配合承包人的仓库、材料加工棚等临时的搭设用工。

7.5.2 若分包人违反本条约定拖欠工资的,按拖欠工资额的双倍罚款。

7.8 其他: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全部由自身原因引起的分包工程安全责任及费用。

8 技术资料

承包人于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套。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4.1 分包人应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

9.5.安全帽、工人工作服、安全带、对讲机、末级箱统一由项目部购买、发放及领用登记,以上费用在第一笔进度款当中扣除,工程结束后项目按实际新旧程度进行折旧回收,在办理结算时予以扣除(分包商也可自行保留)。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2.1 发/承包人提供材料除分包人自行提供的辅助性材料外(如切割片、钻花、焊条、刷子等),具体详发/承包人提供材料清单一览表”。

10.2.2 分包人专职材料人员为 乙方专职材料人员 ,负责现场材料的领用及签字确认,所有发/承包人提供材料进场与退场数量均由分包人专职材料管理人员与承包人材料管理人员共同确认并办理相关领用和退还手续。

10.2.2.3 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承包人限额领料制度,控制主要材料、周转材料的损耗率,主要材料损耗率约定如下: / 。

10.2.2.4 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承包人物资,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承包人申报,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见附件“与合同条款对应的分包人违约责任清单一览表”

10.4.1承包人供应材料需分包人加工的,加工费用已经包含于合同单价内。

10.4.2工程承包人供应的其它材料损耗均控制在定额规定的范围内。

材料使用如超过以上约定损耗数量,发/承包人提供材料按承包人施工当期进货价赔偿损失,其余材料按工程承包人进货价赔偿工程承包人的损失。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1 分包人应提前1天向承包人申请报验同时提交完整的内业资料。

11.1.3 分包人工作范围内各隐蔽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序、结构验收,均由分包人自检合格后书面报验承包人,由承包人向监理报验。分包人应保证每次报验一次合格通过,如因分包人施工原因引起业主、监理发送整改函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见附件“与合同条款对应的分包人违约责任清单一览表”,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报验、整改引起的工期滞延、业主、监理罚款及增加费用。

12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金约定退返保修期同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即为承包人完成的整体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贰年)。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5 %。

12.3 保修金返还的时间: 承包人完成的整体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贰年期满后叁拾天内,承包人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给分包人,保修金支付前乙方需提供与本次付款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单位名称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3 合同价格

13.1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商务附件专册。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2预付款: 见附件“工程价款支付清单一览表”。

分包人报量及审核的时间,分包人需于每月25日前依据现场完成情况报量,并及时与承包人完成核对;若未及时报量,承包人有权单方面审核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分包人申请进度款,必须提供按付款节点完成工程量计算书及劳务工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经现场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项目部生产副经理(项目部安全总监)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确认当月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扣款(若有),分包人专职材料员与承包人材料员按照项目部发/承包人提供材料管理要求办理好所有材料领用及归还手续后,由承包人项目部预算负责人审核,最终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支付。否则,承包人有权拒付进度款。

14.3.3工程进度款支付:支付比例及时间节点: 见附件:“工程价款支付清单一览表”。

在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分包人须听从承包人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不得要求承包人提前予以支付工程费用。

14.4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分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含签证单、计算式、合同等),承包人收到后三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初审意见,分包人接到对账通知后一个月内核对确认。若分包人未在竣工后两个月内提交完整结算资料,承包人将根据有关资料自行计量,若分包人接到核对通知后未及时核对,视为认可初审结果。

14.6 分包人当月完成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时(如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推迟、减少或扣除分包人工程进度款。

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合同约定外的分包人临时用工工日费用需办理现场签证单,经承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后做为工程款支付。

18 违约

18.1.1分包人未按合同工期或承包人要求的工期,每延误一天,承担的违约责任为:见附件:“与合同条款对应的分包人违约责任清单一览表”。另外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各种材料、设备租赁费、相关人工费用、违约金、业主的有关经济处罚及其它承包人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18.1.2分包人返修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或不及时进行返修的,其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承担全部返修费用,并另行承担返修费用5%的违约金处罚,若返修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扣除分包人结算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如果因上述原因业主对承包人的处罚超过上述违约金,超出金额另行由分包人全部承担。

18.1.3其他违约责任:若因分包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安全施工目标,分包人将向承包人缴纳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若因分包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文明施工目标,分包人将向承包人缴纳工程结算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可在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及其他更具备可操作性的措施。分包人应尊重并严格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如违反相关规定或收到承包人的整改通知,分包人不及时作书面回复,项目部可对分包人处以罚金。

未列违约责任以其他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及附件约定的为准。

19 合同的解除

19.1.1 在分包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被解除后 7 天内,分包人必须自行完全退场,并付清所属人员的劳务工资。承包人和分包人按分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办理结算。

(1)违反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条例的;

(2)严重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的;

(3)施工过程中,经相关人员连续叁次检查达不到承包人对工期、质量、安全生产的要求的;

(4)违反操作规程,经教育不改的;

(5)分包人因技术力量、机械设备或劳动力不足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中途发生较大的质量事故;分包人技术力量不足,施工质量差等;

(6)多次不服从承包人管理人员合理的指挥调配的;

(7)围堵承包人办公场所的。

19.1.2 在工程进行中因分包人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履约时,承包人将安排其他队伍进行作业,同时承包人将分项工程单价下调20%作为分包人已完工部分的结算单价,分包人还必须承担承包人的相应损失。

19.2 如因不可抗力或非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同无法履行,或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累计达到60天以上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均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分包人在参与本分包工程投标报价中已知悉并综合考虑项目可能停工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不得以此为由向承包人提出包含模板周转、脚手架使用费、钢管扣件租赁费、机械设备租赁等且不限于此的任何费用补偿。除非分包人积极协助承包人并从业主处获得补偿。

19.3 分包人自行承担其人员、施工辅助机械、周转材料等撤出场地的费用。除非分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承包人未为分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且已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未于解除合同7天后撤出施工场地的,每超出一天的占住费金额为:分包结算造价的0.1%/天。同时分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造价的10%。

20 担保

1、20.1履约担保形式为现金保证金,金额为分包合同造价的3%,以转账方式提交至承包人。账号:****************6650,户名: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福州市城北支行,(须在银行转帐单备注栏写明用途为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超耐磨聚氨酯地坪履约保证。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分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向承包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返还期限:分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之内,同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要求,不计利息返还给分包人。退还时需经承包人出具的收据办理退还手续。

21 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将争议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4其他

24.4补充条款

(1)承包人拥有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工程施工文件的著作权、相关技术秘密成果权利、工程建设相关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分包人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本工程相关文件、承包人所拥有的专利技术等用于本项目施工外的任何活动,否则,分包人须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2)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任何由于分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因分包人侵权导致总包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或侵权费用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费用。

(3)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孙亮联络电话: 186*****202 电子邮箱:********@qq.com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发出后三天视为送达。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附件:

1、附件一: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2、附件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表

3、附件三:与合同条款对应的分包人违约责任清单一览表

4、附件四:工程价款支付清单一览表

5、附件五:发/承包人提供材料清单一览表

6、附件六:商务专册

6.1分包合同工作内容

6.2分包造价构成表及工程量计量规则

6.3签证规定及索赔程序

7、附件七:质量管理协议书

8、附件八: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协议书

9、附件九: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协议书

10、附件十:工程量计算规则

附件一: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致: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海峡青少年活动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现由我公司参与分包,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有权直接在我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劳务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发包人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单位:(盖章)

附件二

专职人员一览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Email

联系电话

备注:此附件由分包单位进场前提供,经承包人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三

序号

合同条款名称

合同条件条款号

具体约定事由

违约金

金额

1

分包人权利义务

7.1.1

分包人擅自更换派驻代表或派驻代表每周驻场时间少于40个小时的

10000元/每次

2

7.1.2

分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或每周驻场时间少于40个小时的

5000元/每次

3

7.2.3

若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承包人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的,除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外,另按

10000元/每次

4

7.2.7

分包人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的,分包人除承担维修费用外,另按

5000元/每次

5

7.5.3

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8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的,分包人施工人员在工地赌博及斗殴的,雇佣人员与赌博及斗殴参与人员除无条件退场外,另按

10000元/每次

6

7.5.4

由于分包人的原因,致使承包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扣分的,除承担承包人损失外,另按

10000元/每次

7

7.6

关于免除承包人责任:若发生通用条款约定事项的

10000元/每次

8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4.1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安排安全措施的

1000元/每例

9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2.2.4

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承包人物资,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承包人申报,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另按

5000元/每次

10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3

因分包人施工原因引起业主、监理发送整改函件的

5000元/每次

11

违约

18.1.1

分包人未按合同工期或承包人要求的工期,每延误一天的

10000元/每天

12

其他

与合同条款对应的分包人违约责任清单一览表

注:本违约清单一览表中的违约责任约定是本合同中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合同附件约定的补充。


附件四

工程价款支付一览表

序号

支付节点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备注

1

预付款

/

/

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填写

2

节点1(第一次付款节点)

【第一次付款节点】开工后在下月25日收到分包人进度款申请且在承包人收到业主的工程进度款后30天内完成审核支付

至已完工程量的70%

3

节点2(月进度)

每月25日前收到分包人进度款申请且在承包人收到业主的工程进度款后30天内完成审核支付

至已完工程量的70%

4

节点3(月进度)

每月25日前收到分包人进度款申请且在承包人收到业主的工程进度款后30天内完成审核支付

至已完工程量的80%

待业主和财政评审中心定价明确后

5

完工

工程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

至已完工程量的85%

6

工程结算1

按承包人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审批完毕后两个月内支付

至已完工程量的90%

7

工程结算2

本项目结算经财政评审中心审结出单后两个月内支付

至已完工程量的95%

8

余款

质量保修期满后七天内支付

至已完工程量的100%

注:应扣留的款项: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分包人向承包人借款利息;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罚款单;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工程保修金;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增值税等复合税; = 5 \* GB3 \* MERGEFORMAT ⑤劳务管理费; = 6 \* GB3 \* MERGEFORMAT ⑥承包人向分包人管理人员及工人提供办公室或宿舍;其中工人宿舍300元/月·间,办公室500元/月·间(此费用已含正常使用的水电费,水电费不再另计,若承包人发现分包人浪费水电的情况,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承包人不提供分包人管理人员及工人餐食,分包人需自行解决。承包人不提供分包人工人生活区和住宿用的铁架床,如有需要,分包人需自行安排。⑦其他应由分包人承担的费用等。

附件五

发/承包人提供材料清单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计划数量

单价

备注

1

/

/

/

/

/

/

1.1

1.2

1.3

2

2.1

2.2

2.3

备注:

附件六:商务专册

6.1分包合同分项说明

一、工作内容要求

1、工作内容:

(1)基层处理;

(2)放样、下料、焊接、安装

(3)清理

(4)除锈、刷漆

(5)成品保护保养、维修等所需的各项工作;

(6)施工完毕后的场地清理工作;

(7)拆架前的卫生清洁工作;

(8)若现场材料下料订单由乙方开出,且经乙方负责人(或有效代理人)签字确认,则下料订单错误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7)材料到达现场需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乙方有义务对材料进行签收确认数量,乙方有卸货的义务,对成本进行保护的责任,当甲方将材料交付给乙方之后,一切破损由乙方承担。

二、工艺要求

涂料:腻子均匀、粘结牢固,平整、坚实、牢固,无漏涂、无粉化、起皮和裂缝现象,漆颜色均匀一致,不泛碱,不咬色,喷点疏密均匀。

三、质量技术要求

本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为 “省优” ,(与建设方签订的主合同一致)要求获得的质量奖项或需达到的质量评定标准为: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奖项及质量评定标准,如验收不合格造成返工及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费用将由分包人负责,每延误一天的处罚5000元/每天。在后期“省优”奖评比时,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导致的整改、返工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承包单价中,不再另行做经济签证。

要求:工程施工严格按规范、图纸及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所有偏差均必须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各工序未按要求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附件六

6.2分包造价构成表及工程量计量规则

序号

项目编码

分包子项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预计数量

含税综合单价(9%)

含税合价

计算规则

分包内容

备注

1

********7

超耐磨聚氨酯地坪

(含安装一切工具)

2mm超耐磨聚氨酯涂层地坪

(1)超耐磨聚氨酯面层;

(2)无溶剂型环氧自流平;

(3)无溶剂型环氧自底涂;

(4)基层界面处理 (打磨吸尘);

(5)施工完毕后的场地清理工作、卫生清洁及成品保护工作 ;

(6)总厚度2mm;

(7)、部位:根据图纸要求;

2220

乙方以业主经财政审核后的最终单价为基数下浮 %【必填项】作为乙方的分包单价,过程进度款暂按 133 元/m2计量

合计

备注:

1、品牌范围为:佐敦、富斯乐、西卡

2、以上含税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发/承包人提供材料外所有辅材费),含损耗,机械费,运输费,劳务管理费、各项税、费(仅计取票面)、工人劳保用品费,保险费,工伤医疗费、风险费、进出场费、赶工费(单独另计)、安全生产措施费、雨季用品费、办理各种相关证件、利润、不可预见费等完成分项施工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要求的一切费用。本价格还包括分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其他措施,承担脚手架搭设/龙门架租赁与拆除,运输及装、卸车不因承包人施工工艺、工序变化而变化。

3、税、费:除增值税外其他任何的税费已包含在上述综合单价中由分包人自行考虑,不再另行计取。分包工程完工时,分包人须提供已完工程量的100%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票。

4、上述数量均为暂定量,双方据实核对工程量后,需及时签订总价闭口包干合同,分包人不配合签订总价闭口包干合同则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70%支付。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不再因任何市场行情涨跌、政策变动等因素调整总价,但签证、变更、索赔应在结算时另行结算。

5、如分包人中途退场,办理中间结算时上述安全文明费、临水临电用工、管理费按照实际结算额占本分包合同造价比例予以结算,利润不再计算。

6、年 月 日由分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施工机械使用计划。(如有承包人提供施工机械,分包人应在使用完后立即将承包人提供设备退还给承包人,并办理退还手续,分包人应保证设备退还时完好,如因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低于会收取率的应照价赔偿。)

7、安全帽、工人工作服、安全带、对讲机、末级箱统一由项目部购买、发放及领用登记,以上费用在第一笔进度款当中扣除,工程结束后项目按实际新旧程度进行折旧回收,在办理结算时予以扣除(分包商也可自行保留)。

8、合同约定外的分包人临时用工工日费用:技工220元/工日,普工160元/工日,需办理现场签证单,经承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后作为工程款一支付。


附件六

6.3签证规定及程序

一、签证的审核审批权限

1、单项签证金额在1万元以内,且累计签证金额未达到分包分供合同总价的1%签证事项为承包人项目部审批权限;

2、单项签证金额在1-5万元间,或累计签证金额超过分包分供合同总价的1%,未达3%的签证事项为承包人下属单位商务管理部审核、下属单位总经理审批;

3、超过下属单位商务部审批权限的签证事项应报公司商务管理部审核审批。单项签证超过10万元,或累计签证总价超过分包分供合同总价的5%签证事项尚应报承包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4、同一签证事项的多份签证视为单项签证。

二、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

1、工程签证单应按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统一表格填写,字迹清楚工整,签证单须有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经办人员共同签字且日期齐全,并加盖工程承包人公章和分包单位章。对签证事由和内容的描述须详尽,必要时应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签证事由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层次、轴线编号、构件名称等)。

2、签证单一事一单,如果发生合同内没有的项目,由分包人在项目施工前报送单价,由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签字后报承包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单价后,开始施工。

3、签证时效:以点工和台班形式进行签证的必须在发生当日签证,其余形式的签证必须在一周内将本周发生并完成的签证事项进行签证确认。所有签证实行月度封存制度,每月20日前分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将当月完成的签证上报承包人,并签字盖章。如当月签证没有及时上报,将不予补办,未做备案的签证将不计入结算。

4、有关签证的具体要求及约定按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行的《分包分供结算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附件七:

质量管理协议书

承包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了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明确双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与要求,经协商,甲乙双方在已经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框架范围内,另签订本质量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质量管理权利责任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建筑法》等一系列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

第二条双方共同遵守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分包人与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是劳动合同关系,分包人作为雇佣者是其所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四条承包人责任和权力

1、 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2、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分包人不得擅自使用;

3、 在各项工程施工作业前,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对分包人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口头和书面的技术交底,根据工程特点,说明注意事项,并履行签字手续;

4、 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合理的安排施工顺序,为分包人提供作业面;

5、 对工程的施工难点,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经过建设、监理、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方可用于施工。施工前,承包人按照专项的施工方案对分包人进行专项的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6、 承包人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责令分包人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退场;

7、 对需要隐蔽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通知分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条、分包人责任和权力

1、 分包人建立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制度;

2、 按照规定配备专职质检人员一名;

3、 分包人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施工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施工,认真执行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4、 分包人必须挑选技术熟练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对于分包人施工人员在施工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和出现的质量事故,分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5、 分包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应设立一名技术负责人,各个班组设立专职或兼职质检员,经常督促班组人员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及时调整施工人员不规范的施工行为;

6、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作好自检自查工作,合格后,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检验,承包人检验不合格,分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 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的安排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承包人的现场监督和检查;

8、 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9、 对需要隐蔽的工程,在隐蔽前分包人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10、分包人必须全力配合承包人工程质量创优,以确保工程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创优目标,否则承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

11、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保修年限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合同所规定的年限,建设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其他

1、 若发生质量事故,由承包人牵头,双方参加,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过后,该协议自动失效。

承包人(盖章):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分包人(盖章):

附件八: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协议书

承包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了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分包人在分包工程施工时必须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双方就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按照当地建筑行业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1、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做工手续,三证具全(身份证、暂住证、劳务工上岗证),人证必须相符,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承包人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做工,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司机、登高架设、指挥、爆破工、电工、电气焊工、垂直运输机械司机和场内机动驾驶等)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并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建设部及当地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分包人应将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花名册(造册内容:姓名、年龄、区域、三证号码及特种本或岗位证书号码等)报承包人一份备案。

第二条:分包人进场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把作业人员的花名册、操作证、上岗证和身份证等证件提供给甲。

第三条:分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接受入场职业教育安全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不接受入场教育人员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体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在进行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分包人应在承包人的安全教育记录上予以签认。

第四条: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的管理,并应遵守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环境和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

第五条:承包人在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向分包人全面介绍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分包人施工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质量、防火、防盗、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六条:对包工不包料的承包作业项目。分包人在组织作业前必须向承包人报出分包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该项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有关技术资料。

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尽,切实可行,责任落实。措施未经承包人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强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措施报送承包人三日后仍无答复,则视承包人认可)。

第七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承包人负有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之责,分包人有权对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提出合理改进意见,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一经签认,便视分包人认可。分包人则必须严格按照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施工管理,对未按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分包人负责。(对因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第八条:分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对于建筑企业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比例,根据进场人数、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分包人人员和承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分包人安全员应接受承包人安全部门和工地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分包人应将确定的安全员名单报承包人备案。

第九条: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分包人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应办理点验,签认手续。

1、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分包人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定人定职责,并应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分包人人员要勤于维护保养,保持机况良好,以确保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2、分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承包人提供的电源、电闸和电气设备,严禁自行拉接电源和拉闸送电,对分包人自备的电闸、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置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漏电保安器。

3、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各种脚手架、防护棚、安全网及已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便时,分包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在事先未争得承包人同意情况下,不得自行拆除、改动,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在施工中需使用自备机具或自行搭设架子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由分包人先进行检查、验收并报承包人,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对未经承包人认可即行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负责。

5、分包人进场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经过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国际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第十条: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1、承包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承包人在检查中发现分包人在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包人人必须在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承包人有权处以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分包人负责。

2、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和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承包人。

3、甲、乙双方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巡回安全检查制度,承包人安全员在检查分包人有重大隐患时有权处以停工和发出书面隐患通知或整改指令书,对严重违章人员有权按照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承包人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第十一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管理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分包人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

3、因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他人伤害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制定的或提供的关于易燃、易爆、易损、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即环卫等方面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必须迅速通报承包人。重伤以上事故还应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同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做好伤者的医治、生活安置、工伤补偿等各项工作,由于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由分包人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分包人若开设工地食堂,必须履行《饮食卫生管理程序》

1、食堂建设必须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认可书》后方可使用。

2、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食堂必须由资格单位验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

4、食堂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日常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凡发现有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安置。

第十七条:对于分包人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中,发现分包人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分包人不服从承包人管理、盲目施工、用于本项目施工的设施设备、机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机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4、分包人人员擅自破坏或拆除承包人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等,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5、分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6、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分包人存在谎报、瞒报、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一切违法违规行为,承包人有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所规定的处罚条款对分包人进行相关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下为本协议附件。

1、承包工程要求的分包人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

2、分包人施工技术人员、安全员、工作负责人相关证明材料

3、分包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分包人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5、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

承包人:(盖章)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分包人:(盖章)

附件九: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协议书

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承、分包人双方经充分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一、分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循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班组长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各负其责,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二、分包人对施工现场应按创建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和资料的准备。

三、分包人的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对施工现场、生活区防止扬尘、噪声、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分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音控制在最低程度。

四、分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施工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保证承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和罚款。

五、分包人不得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分包人违反此项条约的责任和后果由分包人全部负责。

六、分包人应及时处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运至垃圾囤积处。

七、承包人有权审查分包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是否符合规定,有权向分包人提出要求及日常施工现场的督促检查。

八、承包人根据要求行使管理职能时,有权对分包人违章作业行为进行纠正、警告、罚款直至停工。

九、处罚:

1、因分包人管理责任发生的环保事故,不及时处理、汇报,瞒报、漏报的,分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并处5000元/次罚款。

2、分包人不按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环保等有关规定施工,不服从管理,不接受群众监督,在接待上级检查或当地居民来访工作时,不积极配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包人视情节严重,除进行罚款外,承包人可提出终止施工合同。

3、分包人未能遵守本协议书的规定,不听从承包人管理,在检查中被上级有关部门处罚的,分包人除需承担因此所受的罚款外,承包人另处罚款10000元/次,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可提出终止施工合同。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分包人交工退场之日起失效。

承包人(盖章):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分包人(盖章):

附件十:

工程量计算规则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分包内容

********7

超耐磨聚氨酯地坪

1.基层情况
2.用料做法

3.界面剂种类
4.漆的种类、遍数


结合设计图纸以实铺面积计算

一、工作内容
(1)现场放线、定位;

(2)建筑装饰面基层施工;

(3)建筑装饰面面层施工;

(4)成品保护保养、维修等所需的各项工作;

(5)施工完毕后的场地清理、卫生清洁工作;

(6)甲方仓库设立时乙方出人工协同甲方搭设;

(7)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一系列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二、材料
1.承包人提供: /
2.分包人提供:承担除承包人提供外的所有材料。
三、机械
1.承包人提供: /
2.分包人提供:承担除承包人提供外的所有机械及小型机具。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分包 专业 地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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