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文昌小学体育馆舞台音响系统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泰宁县文昌小学体育馆舞台音响系统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泰宁县教育局
乙方:三明兴益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9]ZF[TP]*******的泰宁县文昌小学体育馆舞台音响系统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3503 | 舞台设备 | 舞台设备 | 1 | 批 | 国内 | 269898 | 269898 | SONIC-PRO、秋叶原 等 | C-M626SY、MA-210K 等 | 无 | ||||
合计: | 269898.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玖仟捌佰玖拾捌元整(¥26989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文昌小学;
4.3交付条件: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该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原厂产品资料及附件,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及操作手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验收按照生产厂家的产品标准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其他验收依据规定的技术条件不符时,以较高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条件为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合格试用一个月无质量问题再付总金额的45%,使用二年无其它问题再付清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
9、合同有效期
叁年。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质量保修期:保修期为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整体免费上门保修期3年,若厂家有更高服务承诺的按更高标准执行,如在质保期内,由于本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而引发事故,采购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本公司承担。保修的货物在运行中发生问题,本公司在接到采购人故障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电话响应,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服务。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应提供同等配置的备用货物以保证货物的正常运行。如仍无法排除故障,采购人有权另请其他人员修复。以上费用均由本公司负责。质量保修期满后,仍应负责对所有货物提供终生维修、维护服务,只收取配件成本,免收修理费。质量保修期满后,本公司维修电话响应时间4小时,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服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泰宁县教育局 | 乙方: | 三明兴益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泰宁县杉城镇赵山巷教育大楼 | 住所: | 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46幢502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章秀丽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章秀丽 | |
联系方法: | ********416 | 联系方法: | 135*****97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光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090******** |
签订地点: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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