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局三直营青岛万达东方影都A-4-2住宅一期二标段塔吊租赁招标公告
二局三直营青岛万达东方影都A-4-2住宅一期二标段塔吊租赁招标公告
招 标 公 告
一、招标形式及范围要求
1.1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商。
1.2招标范围:青岛万达东方影都A-4-2住宅项目一期塔吊租赁工程。详见招标清单。
1.3中标单位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投标人资格
2.1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营业务部范围内的所有合格承包方。
特别提示:严禁围标、串标行为,有关联的企业,只允许一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两家(含两家)以上同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的,视为涉嫌围标,公司将对涉事企业分别做6--12个月禁止投标的处罚。
三、招标原则
3.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2由项目、总部生产资源部、直营生产资源部、经济管理部、财务部门主管人员组成招标委员会。
四、定标原则
4.1在质量、服务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合理低价中标;
4.2在4.1条情况下又承诺垫资者,优先中标。
五、质量要求
5.1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效质量标准,不合格产品禁止使用;
5.2 必须提供材质证明等质量文件;
5.3 档次要求:符合本工程设计要求,满足工程使用条件。
六、付款及结算
6.1 按以下节点进行进度款的支付
1、塔吊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正式使用后,每月施工完成后15日前办理月度结算,次月支付至合格工程量产值的70%;
2、塔吊拆除后,经业主、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按时报送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次月甲方支付乙方至进度款的80%。
3、双方办理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至结算金额的95%,余5%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2个月内付清。
承租方以银行转账或汇票形式将工程款支付至本合同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税金(税率%),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发票必须是工程所在地开具的符合承租方抵扣要求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属于合法、合规发票。支付出租方工程款时,出租方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开具的完税发票,如因发票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抵扣税金,承租方有权拒绝付款。
6.2结算及结算价款支付
结算合同总价=租赁月数*合同单价(元/月/台)-扣款、罚款;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6.3租赁期限:
6.3.1起租点:出租方设备安装完毕,双方签发了验收合格证书并由出租方交付验收资料,承租方机组工作人员具备使用条件后开始计算起租点,并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办理出具塔吊使用通知书(由承租方生产经理、出租方塔吊负责人签字)。
6.3.2停租点:承租方在停租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具体停用的时间,租赁设备停止使用的时间即为停租点。
6.4租赁塔吊不得连续停工(承租方需要时)超过24小时(中雨,大雨,或下雪等特殊情况除外),每发生一次扣减当月1天的租赁费用,(非承租方原因)一周内连续三次超过24小时停车,扣除当周租赁费。具体时间由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
6.5春节塔吊报停期间、节假日报停期间、因各项检查、政府政策影响及建委停工影响所导致的停工期间,报停时间以承租方书面通知为准,期间不计取任何费用(费用按月租除以每月30天折算)。
综合单价(注:本合同总价、综合单价均含税金)。支付承包方工程款时,承包方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的机械租赁行业的完税发票。
八、开标时间: 见网上招标期限
九、联系人:孙玉静 176*****777
青岛万达东方影都A-4-2住宅项目(一期)二标段
塔式起重机(塔吊)租赁合同
承租方(甲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租方(乙方):
工 程 地 点: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
签订日期: 2019年 月
塔吊租赁合同
承租方(甲方):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助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青岛万达东方影都A-4-2住宅项目(一期)
1.2工程地点: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中央商务区万达二路以西、万达三路以东、滨海二路以北。
1. 3工程面积: 305596.95平米
1.4租赁期限暂定:自 2019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具体时间以双方签字为准)。
1.5 设备进场时间暂定 年 月 日(具体时间按承租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1.6 设备验收时间 年 月 日(以开工单时间开始计算租用期)。
第二条:租赁机械设备概况及月租费:
2.1 租赁机械设备型号及月租费如下
序号 | 型号 | 名称 | 臂长(米) | 工期:月(暂估) | 台数(台) | 月赁费 (元/台) | 合价(元) | 备注 |
1 | TC6012 | 塔吊 | 60 | 11 | 2 | 新塔,工作时间24小时之内(含2名塔司) | ||
2 | TC6513 | 塔吊 | 65 | 11 | 1 | 新塔,工作时间14小时之内(含1名塔司) | ||
3 | 塔吊附臂 | 道 | 17 | 每加一道附臂 元(含税) | ||||
合计 |
2.2租赁费合计(暂估): 元;
大写人民币:
第三条:承租方责任
3.1 负责机械设备进出场道路的畅通,路基压实、设备基础夯实,地耐力符合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要求;并达到20吨/平方米以上。出场时如在地下室上面进行拆除作业时,承租方应在地下室搭设满堂红支架,满足大吊车拆装时的需要,并承担费用。
3.2 提供现场施工平面图(平面图上需标明所建的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的距离,所建的建筑物与机械的具体位置)。
3.3提供满足机械设备所需的动力电及电源、电源距机械设备中心不超过5米。
3.4 负责机械设备基础制作、基础非标准节预埋(非标准节由出租方提供)、附着所需建筑物上预留孔(附着臂由出租方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工作,承担其费用。并负责吊钩以下的钢丝绳、吊具和索具。
3.5 在租用期内,严格按照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机械,不得擅自拆改机械设备的任何部件或部位,严禁违章指挥。如果承租方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6 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机械设备工作范围内的电缆、房屋、人行道等支搭防护设施、竖立明显的安全提醒标志。
3.7有权对出租方操作人员及进入现场的维修起重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和教育,对不服从管理教育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清出施工现场。
3.8 承租方必须对出租方的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承租方指挥塔吊作业的信号工必须持有住建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证)。
3.9承租方必须按出租方的要求做好接地电阻的制作和施工,并保证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3.10 为出租方操作人员提供工具房和住宿、饮食条件。
3.11负责出租方机械设备在现场停置期间的保卫工作,避免机械零部件丢失,如有丢失承租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3.12塔吊司机若以任何借口不干活刁难承租方,承租方有权更换司机。
3.13有义务监督出租方按约定对塔吊进行例行检查保养,确保安全生产作业。
第四条.出租方责任
4.1保证24小时服务,遵守承租方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承租方施工生产的安排,按照出租方机械设备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及时向甲方提供周检、月检报告,积极主动征询承租方的意见,提供优质的服务。
4.2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组织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安装和拆除工作。交由承租方使用前,应对设备工作性能及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符合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保证安全使用, 塔吊必须满足现场CI形象。
4.3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机械设备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及时签发交付使用通知书。
4.4负责为承租方提供租用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转及安全性能参数,提供的塔吊及配套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4.4.1技术质量合格,符合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199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86,符合塔吊起重机GB5144-94和ZBJ80012标准。
4.4.2符合机械的噪声排放GB12523-90标准以及防漏油等规定。
4.4.3塔吊必须持有经青岛市建委认可的部门检测合格的有效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全许可证等。
4.4.4塔吊力矩表、塔吊基础交底及塔吊参数等相关资料。
4.4.5企业营业执照、拆立塔资质、拆立塔方案等有关资料。
4.5负责安排持有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的操作人员上岗操作,并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4.6应当为每台塔吊配备不少于1名的操作人员(即司机)。塔吊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维修保养机械设备,服从指挥人员的正确指挥,虚心接受各级安全部门的检查,当班司机、接班司机不准喝酒,不准以任何借口不干活刁难用户,发生配合问题,本着“先干活后解决问题”的原则,通知双方负责人协商解决。
4.7负责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24小时的维修服务、承担租赁机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保养费用。
4.8有权拒绝任何人员的违章指挥。
4.9承担因操作人员违章、机械故障而造成的事故损失。
4.10为承租方提供合格、全面、有效的安装验收资料。
4.11服从承租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指挥,遵守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承租方现场管理的规定处罚。
4.12有义务对承租方施工的机械基础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5.1 月租费:塔吊月租赁费中包含一名塔吊司机(如现场需加班作业增加塔吊司机时,每增加一名塔吊司机由甲方支付其工资8000元整)及乙方其它辅助人员的工资、奖金、管理费、劳保、各种津贴、税金以及塔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油料费、维修费等费用。
5.2进出场费:塔吊进出场安装和拆除时,如因现场条件所限,需租用50T(不含50T)以上汽车吊进行安装和拆除,超出50T汽车吊费用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5.3塔吊租赁费的支付:出租方当月按合同内容完成工作,出租方于当月月底提出结算,甲方在次月15日前支付租金的70%,双方同意在甲方资金情况困难时租赁费用可最长延期两个月支付(无利息)。塔吊拆除后,经业主、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按时报送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两月内甲方支付乙方至进度款的80%。机械设备出场办理最终结算后6月内承租方付至90%。剩余尾款在整体工程竣工后2月内付清。
5.4租赁期限:约11个月。如需延长租赁期限,根据本合同6.5条执行。
5.4.1起租点:出租方设备安装完毕,双方签发了验收合格证书并由出租方交付验收资料,出租方机组工作人员具备使用条件后承租方开始启用之日。且承租方要出具塔吊使用通知书(由项目机械员、生产经理签字为准)。
5.4.2停租点:承租方在停租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具体停用的时间并支付实际使用费用(不足整月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租赁设备停止使用的时间即为停租点。
5.5租赁塔吊不得连续停机(承租方需要时)超过12小时,每发生一次扣减1天的租费。具体时间由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
5.6承租方春节报停期30天内不收租金,超过约定天数按月租费的50%计费。其它报停期7天内不收租金,超过7天按月台班费的50%计费。
第六条 其他
6.1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承租方有权停止支付出租方租赁及管理费用,直到出租方整改合格。
6.2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租方各项合同款项。
6.3出租方有责任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机械验收手续,以保证承租方的正常使用。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出租方未签发交付使用通知书前,机械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6.4出租方每月维护、保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维护保养尽量占用机械的闲置时间。出租方维护保养前二日,需书面报承租方批准,方可停机维护保养,未经承租方批准 不得停机维护保养(不含机械故障抢修时间)。超过上述时间承租方有权扣除出租方超过24小时以上超时部分的双倍租金。
6.5承租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前退还租赁设备或延长租赁期限,需提前十天或在本合同租期届满十日前通知出租方,经双方协商确定终止合同或签定延期合同。
6.6双方就现场安全管理、消防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所签订的各项协议书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7出租方对其出租机械的现场管理必须满足施工所在地的标准,并悬挂中建标识(标识由承租方提供)。
6.8出租方有责任协助承租方对机械进行管理,阻止非塔吊机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员攀爬机械。
6.9出租方应在租赁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积极按承租方的使用要求提供服务,服从承租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指挥,遵守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租赁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及时排除机械故障。
第七条 争议
7.1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公司申请仲裁。
第八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8.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结清各项费用后,本合同既告终止。
第九条 合同份数
9.1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10.1 出租方配备齐全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使用规范使用。
10.2 在施工现场由于出租方原因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由出租方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各项责任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10.3 在施工现场由于出租方原因而对职业健康安全造成的影响,由出租方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各项责任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10.4 出租方应对自己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并形成书面记录。
10.5 出租方应遵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0.6出租方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过程中因个人违章或违反操作规程带来的相关责任由出租方自己承担。
承租方(甲方)全称: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法人或法人委托人:
出租方(乙方)全称:
(盖章)
法人或法人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