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2.1.1.1 | 招标工程名称 | 海门市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工程吹填工程 |
2 | 2.1.1.2 | 合同名称 | 海门市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工程吹填工程建设监理 |
3 | 2.1.1.3 | 合同编号 | |
4 | 2.1.1.4 | 招标人 | 海门市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工程建设指挥部 中交二航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
5 | 2.1.1.7 | 工程建设地点 | 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东侧黄海滩地 |
6 | 2.1.1.8 | 招标工程总投资 | 暂定42796万元,其中建安费41817万元 |
7 | 2.1.1.9 | 资金来源 | 全部自筹 |
8 | 2.1.1.10 | 招标范围 | 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吹填工程全部内容的建设监理 |
9 | 2.1.1.11 | 计划工期 | 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 |
缺陷责任期 | 1年 |
10 | 2.1.1.13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11 | 2.1.3 | 投标人资格 | 投标人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资格或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格并年检合格且有从事过同等类型或类似工程的监理工作经历的企业法人,应具有水工、测量、试验、造价等专业的监理人员。 |
12 | 2.3 | 现场察勘 |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察勘,投标人可自行前往。 |
13 | 2.3 | 标前会议 |
14 | 2.4.4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45天 |
15 | 2.4.5 | 投标保证金 | 人民币伍万元整 |
16 | 2.4.6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
17 | 2.5.2.1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至: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海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四楼) 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4月30日9:00时开标一室 |
18 | 2.5.2.3 | 投标要求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派项目总监必须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递交投标文件。 |
19 | 2.7.1.1 | 开标地点和时间 | 地点: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时间:2011年4月30日9:00时 |
20 | 2.9.3 | 履约担保金额 | 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供合同价的5%的履约担保金 |
21 | 2.9.1 | 合同签订 |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天内 |
2.1 总则
2.1.1 概述
2.1.1.1 招标工程名称:海门市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工程吹填工程
2.1.1.2合同名称:海门市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工程吹填工程建设监理
2.1.1.3合同编号:h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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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招标人:海门市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工程建设指挥部
中交二航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2.1.1.5招标代理人:南通东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1.6 设计人:南通和信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2.1.1.7 工程建设地点: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东侧黄海滩地
2.1.1.8 招标工程总投资:暂定42796万元,其中建安费41817万元。
2.1.1.9 资金来源:全部自筹
2.1.1.10 招标范围:海门市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工程吹填工程全部内容的建设监理
2.1.1.11建设监理服务期由两个阶段组成:施工阶段服务期、缺陷责任阶段服务期,施工服务期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缺陷责任期阶段服务期12个月。
2.1.1.12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2.1.1.1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1.2 工程概况
吹填项目位于海门市东灶港外侧黄海滩地已完成的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工程围堤的四个围区内。整个吹填项目共需吹填约2713万方。吹填工程总价暂定为42796万元,其中建安费41817万元。
2.1.3 投标人的资格
投标人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资格或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格并年检合格且有从事过同等类型或类似工程的监理工作经历的企业法人,应具有水工、测量、试验、造价等专业的监理人员。江苏省省外企业必须先经过江苏省水利厅备案。为此,提供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不限于)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资格或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格等级证书等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投标人有从事过与本工程施工监理类似的经历和合同的履行情况的证明资料,且具有上述规定专业的监理人员。
(4)总监应具有水利部或建设部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相当的设计、施工经验和综合协调管理能力。
(5)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资格证明材料,能使招标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真实、可靠。
2.1.4 投标规则
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它有效函件。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3)合同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技术文件及图纸。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2.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 3 天内以以电子邮件形式(不具单位名称)发送至电子邮箱(
hmdz118@163.com),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 (
www.ntcetc.cn)公示栏目上公布。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所有经备案后的答疑,在网站上一经公布,视为投标人已知悉并自行进行下载且按要求进行了修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2.2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2.3.2招标文件的修改报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将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 (网址
www.ntcetc.cn)公示栏目公布。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2.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补充等内容均以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 (网址
www.ntcetc.cn)公示栏目公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文件为准。
2.2.3.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2.3 现场考察
2.3.1招标人不组织个别投标人进行考察,但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考察。
2.3.2 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3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任何其他的损失、损坏及其费用等,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投标文件的编制
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来往的一切信函、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
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技术标及投标保证金四部分组成。
2.4.2.1资格审查文件
满足资格合格条件的所有证明材料(要求及格式详见第3章3.3)。
2.4.2.2商务标[格式详见第三章3.1-3.2]
1)投标报价书;
2)授权委托书。
2.4.2.3技术标[格式详见第三章3.4-3.5]
1)监理机构组建;
2)监理大纲。
2.4.2.4投标保证金
1)缴纳收据
2)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
2.4.3 投标报价
2.4.3.1投标报价即建设监理费采用固定总金额报价,包括在监理服务期内完成本工程项目全部监理任务的一切费用,其中也包括投标人的利润和应承担的风险和费用。
2.4.3.2本次招标设置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招标控制价将于投标截止时间三天前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 (网址
www.ntcetc.cn)招标控制价栏公布。
2.4.3.3在招标人不向投标人提供任何设施设备等。
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
2.4.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45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
2.4.4.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3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无效,并予以退还;若接受招标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
2.4.5投标保证金
2.4.5.1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或电汇的方式提交。各投标单位必须以自身的名义及经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受理处提交备案的帐户汇出,否则不予接受。未办理投标保证金提交帐户备案的投标单位请速按有关规定至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请登录海门市建设局网
www.hmcin.gov.cn(通知公告)查阅。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2.4.5.2投标人须按投标须知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帐户提交。帐户名: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海门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帐号:3206253901201000004013 。投标单位凭进账单原件和投标文件一起参加投标。无进账单原件视为放弃投标。
2.4.5.3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本工程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统一退还(无息)。
2.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4.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 肆 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封面请勿采用硬壳封面。
2.4.6.2投标文件的正本正文应使用打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副本可复印。投标文件(正、副本)的签署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全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4.6.3 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署全姓名确认。
2.5 投标文件的递交
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1.1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技术标、投标保证金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技术标”、“投标保证金”字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或单位公章。
2.5.1.2投标文件封袋面上明确标注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名称外还应写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公章。
2.5.2 投标截止时间
2.5.2.1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1 年 4月30日9:00 时,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投标文件应面交招标人签收。
2.5.2.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出补充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5.2.3投标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派项目总监必须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递交投标文件。
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2.5.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或按照第2.5.2.2款的规定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收。
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4.1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签收。
2.5.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修改的投标文件仍应按同样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5.4.3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5.4.4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附件一 评标办法”中重大偏差规定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作废标处理。
2.7 开标与评标
2.7.1 开标
2.7.1.1招标人将于 2011年 4月 30日9:00 时在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均应持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署全姓名报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出席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7.1.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总监姓名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宣布的内容。
2.7.1.3招标人做开标会议记录并负责归档。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署全姓名。
2.7.2 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评标办法》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一。
2.8 中标
2.8.1 中标人的确定
2.8.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8.1.2招标人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8.2 重新招标和招标终止
2.8.2.1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2.8.2.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有权宣布招标终止,并由此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2.8.3 中标通知
2.8.3.1 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2.8.3.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其接受或不接受中标。招标人收到中标人确认接受中标的通知后,将中标结果及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8.3.3 中标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中标,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发出书面确认通知,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9 签订合同
2.9.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有效证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9.2 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签订合同,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排名其次的候选中标人签订合同。
2.9.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合同价5%的履约担保金(现金)
二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使用语言
第一条
一、项目名称:海门市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工程吹填工程建设监理。
二、发包人:海门市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工程建设指挥部 中交二航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三、监理人:海门市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工程吹填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中标人。
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国家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初步设计批复;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本合同文件及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及有关文件等。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在监理服务期内为完成海门市东灶港东区围填海工程吹填工程所有施工项目,详见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参照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按照合同规定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 监理人若使用发包人(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14天内应完好无损地移交发包人。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两个月内,监理费用不予调整;超过两个月,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报告有关经济损失情况,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赔偿金计算公式: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税金扣除后)比率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未履行监理职责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人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发包人做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包括协调地方矛盾、承包单位协调等),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8日之内或施工承包协议生效之日起14天之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 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1份;
2、 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说明1份;
3、 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的时限:
一般文件14天内,尽量不超过28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7天内。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不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须的工作、生活、交通等条件。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两个月内,监理费用不予调整;超过两个月,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删除本条第六款,改为:第六款 建立拥有现场突发事件的处置权,但所有牵涉到合同费用增减的处置,均须由承包人报监理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计量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均须由发包人批文给监理,由监理核转承包人实施。
删除本条第十四款中“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并改为“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且未报发包人审批”。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一、监理报酬为总价包干。
二、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完成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及设备到现场后15天内付10%;监理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每季度末支付监理费为合同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支付至合同价9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每次支付,监理人需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
第四十九条 删除该条款。
第五十条 删除该条款。
其它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必须出外考察的,由监理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此部分费用。
第五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金额双方协商。
第五十五条 删除本条内容,更改为: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45天内,监理人应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延长,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事故及后果自负其责。”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一、 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仲裁机构
二、 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南通仲裁委员会
第三部分 监理合同格式
GF-2000-021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