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苍南县渎浦鱼苗繁殖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对苍南县渎浦鱼苗繁殖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苍南县渎浦鱼苗繁殖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苍南县渎浦鱼苗繁殖场
2、地址:温州市苍南县灵溪百丈村(104国道旁与沪山口西)
二、 基本情况
根据市纪委移送的线索,经调查,本机关现查明,你鱼苗场在“2016年省财政转移性支付资金(第三批)增殖放流”、“2017年省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产业专项资金(第二批)增殖放流苗种采购”、“2018年温州市本级渔业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鲢鱼和鳙鱼)、“市本级财政资金增殖放流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四、 处罚结果
1.处以采购金额628.5万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3.771万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2019-08-16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陈先生 马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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