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宣传-旅游“+”演艺进景区竞争性磋商公告
旅游宣传-旅游“+”演艺进景区竞争性磋商公告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旅游宣传-旅游“+”演艺进景区 | 1 | 1、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关证明材料在磋商时按要求提供);2、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必须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具有类似项目承办经验。5、供应商近三年(截止时间为开标日前3个工作日)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磋商。 | 1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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