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 2、青龙湖0024地块项目-二次结构和室内粗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初稿.doc
北京青龙湖项目0024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
二次结构和粗装修劳务分包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ZJSZ-FBZB-青龙湖0024地块-2019-016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第一篇 招标条件
《投标前附表》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名 称
项目名称:北京青龙湖项目0024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
招标分包工程名称:二次结构和室内装修劳务分包工程
2
招标人
名称:北京青龙湖项目0024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
地址: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
邮编:100071
电话:龙飞翔 联系人:
176*****799 3
现场踏勘
勘察时间:2019年8月15日21时(必须踏勘)
勘察地点:北京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
勘察联系人:杨国海 电话:
135*****5034
招标范围
1、合同范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范围内的所有砌筑(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砌块墙等);芯柱、构造柱、抱框柱、过梁、系梁、圈梁、门槛、反台、砌体墙基、设备基础等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含辅料、周转材料、租赁材料);拉结筋的植筋、钢筋制作、绑扎等钢筋工程;与其它专业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专业线槽、洞口和施工范围内的对拉螺栓孔的封堵、塔吊洞口封堵、材料吊装口封堵等)以及外墙混凝土与二次结构交接抹灰处理、门窗收口(满足万科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等;
2、合同范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室内装修工程(墙面:砂浆抹灰、石膏抹灰、采暖与非采暖区保温砂浆、腻子、涂料、面砖、隔声板(吸音板)、电梯口石材包口、玻纤网格布及钢丝网片(墙体不同材质及隔墙板接缝等抗裂处理);地面:垫层、找平层、防水保护层、面砖、楼隔温板、地面挤塑板铺设、减震垫铺设、钢筋网片绑扎铺设等;踢脚:水泥砂浆踢脚、油漆踢脚、面砖踢脚等;顶棚:砂浆抹灰、石膏抹灰、腻子、涂料、吊顶等;屋面:找平层、找坡层、防水保护层、女儿墙泛水、设备基础泛水、天沟等细部构造;室外散水、室外台阶、室外坡道、无障碍设施等;室内房心回填土等。
3、所有洞口(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墙体螺栓口、外脚手架拉结点、临边洞口的防护的拆改、楼层及墙体洞口、塔吊洞口封堵、材料吊装口封堵等)封堵均由投标人完成;此外,投标人必须配合机电安装相关专业预留所需洞口,所需费用投标人均须含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分项报价中.
招标方有权利增加或减少分包范围内的任何单项工程,投标方需要无条件配合,不因调整分包范围而调整报价。
本工程拟定分 3 个标段,中标单位为 3 家劳务单位。
5
工期及质量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9月15日
计划完工日期:2019年12月15日
计划合同工期:122日历天(实际开竣工时间及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质量要求:合格,满足万科技术质量标准要求,施工期间至少一次进入万科季度评估北京项目前2名
6
招标文件
的澄清
可以书面形式或致电质疑,接收人:龙飞翔电话:
176*****799澄清截止日期:2019年8月20日17时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天 前,可因任何原因,以“补充招标文件”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2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1份,含有电子文档的4G U盘。文档格式:文本为DOC格式,报价为XLS格式。
9
投标文件的封面
投标文件为A4大小,采用胶装方式装订;
正副本封面均按招标文件要求以黑体字标明工程名称和正、副本字样;
10
投标文件
有效期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后90日历天。
11
密封袋(箱)封皮内容
北京青龙湖项目0024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投标文件
本文件在2019年8月21日9时前不得开封。
12
投标截止
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8月21日9时;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青龙湖0024地块项目部(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13
开 标
开标时间:2019年8月21日9时;
开标地点:青龙湖0024地块项目部(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14
评 标
综合评标法(商务评标权重K1=5%,技术评标权重K2=20% , 经济评标权重K3=75% )
15
履约担保
无
16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期限:签发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
第一章 总则
1.项目概述
1.1项目名称:北京青龙湖项目0024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
地点及概况: 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详见附件)
招标分包工程名称:二次结构和室内装修劳务分包工程
1.2招标人信息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2.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2.1投标人应具备的合格条件:
2.1.1合格投标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投标期间(中标通知书签发之前)未被暂扣;
2.1.2应具备下列施工和人员资质:
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的基本条件:乙方必须配备以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施工人员、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放线员、后勤管理员等各专业工长)。必须持证上岗,全天在施工现场。
其中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二级建造师 。
2.1.3且近5年内具备类似业绩3个及以上;
2.1.4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符合当地要求的相应证书,且在投标期间(中标通知书签发之前)未发生被有关部门暂扣情况;
2.1.5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1.6投标人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2本工程招标是面向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并被认为其具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2.1款中所规定的合格条件,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填报了一切必要的材料。
2.3投标人应真实、完整地填报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刻意隐瞒所报资料的真实性或投标期间在施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招标人将保留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的权力。
2.4投标人应慎重选择和填报拟投入人员,确保他们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并保证一旦中标能够按时进场。合同签订后,若非招标人主动要求,投标人自行更换进场人员的,需经招标人同意,否则将从其中标金额中扣取一定的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扣款标准为:中标金额*5‰/人·次;除此外其他人员为壹万元/人·次。
3.联合体投标
3.1本分包工程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4.2招标人对未中标人不予补偿。
5.现场踏勘
5.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3项要求的时间和地址,必须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的踏勘,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5.2现场踏勘时,招标人相关负责人将介绍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料场、水源、电源、通讯、交通条件等,以帮助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利于编制投标文件。
5.3现场踏勘期间,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5.4现场踏勘期间,投标人应自备车辆,其食宿、费用、风险自理。
6.水文及地表以下资料
6.1招标人若有且需要提供给投标人的,招标人可提供水文及地表以下等其它资料。
7.招标方式和范围
7.1本工程将采取 公开 招标的方式,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综合评选出中标人,不保证最低价中标,也不对评标结果作任何解释。
7.2本工程的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说明。
8.合同文件及价款方式
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合同方式。
8.2本工程的合同文件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篇的相应内容。
9.投标语言及单位
9.1投标人应使用中文进行投标文件编制或与招标人沟通交流。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工程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10.1工程质量标准约定如下:
10.1.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满足万科技术质量要求,施工期间至少一次进入万科季度评估北京项目前2名
10.1.2优质奖项要求:无
10.1.3特别说明: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执行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期间相关标准国家、部委有更新的,则按照更新的标准执行。
10.2工程技术要求: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施工、规定、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地质勘察等有关技术说明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1.工期及安全要求
11.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和计划合同工期编制投标文件。
11.2投标人可以在坚持其投标报价的前提下,对前款规定的计划竣工日期予以提前,并据此编制投标文件。
11.3投标人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安全施工措施,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承担安全施工责任。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2.招标文件的内容
12.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条和第7条发出的补充招标文件和任何答疑会纪要:
12.1.1第一篇 投标《投标须知前附表》
12.1.2第二篇 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12.1.3第三篇 图纸(如有或电子版)
12.1.4第四篇 工程量清单
12.1.5第五篇 投标文件格式
12.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分包合同(协议)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规范、图纸等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各项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13.招标文件的澄清
13.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将要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加盖公章的函件方式送达招标人或电话联系。
14.招标文件的修改
14.1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14.2如果招标文件作了修改,招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1天前,以书面的补充招标文件形式,送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4.3投标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校核,如发现错漏项或数量偏差应在招投标阶段提出质疑,招标人确认后以补充招标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正。
14.4如果招标人前后发放的补充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相互抵触时,则以后发出的补充招标文件为准。
14.5投标人在收到该补充招标文件后,应当场签收或立即以加盖公章的函件方式向招标人确认收悉。
第三章 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
15.1投标文件由第一部分《经济部分》、第二部分《技术部分》及第三部《商务部分》分三部分组成。
15.2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表格可按同样格式扩展和复制);未有规定格式的,投标人可自行编制。
15.3第三部分《经济部分》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15.3.1投标函(格式见第五篇);
15.3.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五篇);
15.3.3投标总价(格式见第五篇);
15.3.4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见第五篇);
15.3.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格式见第五篇)。
15.4第二部分《技术部分》即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15.4.1主要施工方案;
15.4.2进度计划及措施;
15.4.3质量保证及措施;
15.4.4安全管理及措施;
15.4.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措施;
15.4.6消防、保卫、健康及措施;
15.4.7机械设备配置及保障;
15.4.8劳动力、材料配置计划及保障;现场配置符合万科要求的管理人员,尤其是质量检测人员、安全人员、工长,※此条为技术标重要评标依据之一。
15.4.9协调配合措施;
15.4.10施工现场平面图;(如需)
15.4.11现场组织机构框图及职责;
15.4.12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15.4.13方案或设计优化的合理化建议;
15.4.14附表,包括并不限于:
15.4.14.1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施工机械表(格式见第五篇)。
15.5第三部分《商务部分》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15.5.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5.5.2企业资质等级复印件(加盖公章);
15.5.3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5.5.4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汇总表(格式见第五篇);
15.5.5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见第五篇);
15.5.6拟派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5.5.7近5年内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格式见第五篇),上述业绩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合同主要章节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6.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要求的形式和份数,编制和签署投标文件。除证书外,上述三部分投标文件的内容均需报送电子文档,并刻入同张光盘(或U盘)。
16.2投标文件封面的大小和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的相应规定。 “正本”、“副本”字样应加盖或打印在投标文件封皮的右上角,正副本之间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的正副本,由投标人按相应规定在封面和文本中加盖公章和进行签字。
16.4投标文件的文本内容均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全套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等修改。除非修改是根据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7.投标报价
17.1报价说明
17.1.1投标价格为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应包括完成本招标工程的全部工作并满足工期、质量、安全要求的全部费用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暂估价。
17.1.2本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按照图纸和工程情况进行编制。投标人可参照企业定额,在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报价。
17.1.3招标人鼓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就本工程各项工作的消耗量水平、工料机价格水平、各类费用标准、有关费率和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做切合自身实力的竞争性考虑。投标人可以根据各自对本工程的综合预测、自身实力及市场风险因素填报各个项目的单价,并按清单数量计算合价,列入投标报价之中。
17.1.4 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及工程数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个项目应当只有唯一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人对列有数量的项目,如没有填报单价或合价,则其费用视为已经含在其他列有单价或合价的项目之中,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再另行支付。
17.2报价
17.2.1投标报价按 固定综合单价 形式报价。
17.2.2工程量清单部分,投标人不能增加、更改、拆分、合并或重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及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数量进行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错项,可以书面形式或电话联系告知招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进行调整。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而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或合价中,将不再予以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所报单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措施、检测、质检、安装、缺陷修复、资料、保险、安全文明、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合同约定的风险。
17.2.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取相关措施费用,并将该部分费用综合考虑到投标单价中,招标人对该部分费用不作单独列项,也不做任何调整。
17.2.4招标文件如列有暂估价、计日工项目的,按招标清单要求计入投标总价。
(1)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中不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清单中给定的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
(2) 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列项报出相应的综合单价,所报的计日工综合单价用于本合同下计日工项目的计价。
17.2.5如发生甲供材料、构件的情况,甲供材料、构件一般为运抵施工现场落地,投标人应计取施工、安装、倒运等所需的费用。使用时超出招标人本合同规定损耗量的,按合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17.2.6投标人应根据第二篇分包合同(协议)条款中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详界面划分),并将该部分费用综合考虑到投标单价中,招标人对该部分费用不作单独列项,也不做任何调整。
17.2.7由招标人直接采购(供应)设备的,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将与之对应的所有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如负责安装时,按清单要求在相应投标单价中计取相应的安装、辅材等费用。
17.2.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计取,不单独列项,综合考虑到投标单价中。
17.2.9投标人应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约定,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不单独列项,综合考虑到投标单价中。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0项的要求。
18.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进行。
18.3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放弃其投标权利,但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9.1投标文件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或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19.2投标文件应用密封袋(箱)进行包装,袋(箱)开口处应用密封条进行密封并在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条由投标人自行制作。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不予以签收。
19.3投标文件正副本和U盘可一起包装密封。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说明的时间和地址,或根据本第18条规定所推迟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0.2招标人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或根据本第18条规定所推迟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21.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21.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该修改与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并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且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签收方可生效。
21.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必须按照本章第20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并在外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若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担保将不予以退还。
第五章 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对所有按时递交并已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2.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2.2开标形式为非公开式开标,由招标人自行主持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
22.3在开标会上,招标人将当场对已签收的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开封,并核查各投标文件的包封、签署、投标文件内容等有关情况,以确定其完备性。
22.4招标人应做好开标会议的记录并经参会的有关部门核查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23.评标、议标、定标
23.1评标方法采用综合定量评分法。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详见附件一。
23.2依据上评述标方法,招标人评标小组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澄清或补正,经过招标人评标小组比较分析,进行综合评分,并推荐出议标候选人。
23.3议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准时到场,并在需确认的资料上签字。
23.4招标人评标小组与议标候选人进行二次议标后,确认投标人最终报价。
23.5招标人评标小组编制和提交评标报告,并将评标报告和拟定中标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定标。
第六章 合同的授予
24.中标通知书
24.1定标后,招标人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发出时间不超过投标有效期。
24.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领回相应投标保证金。
25.合同授予的条件
25.1本合同将授予资格复审合格、投标文件合规、综合评分第一的投标人。招标人不承诺将本合同授予给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25.2如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主动放弃其合同授予资格或因未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招标人取消其合同授予资格,则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获得合同授予资格,以此类推,直至排名第三的投标人获得合同授予资格。如果前三名均放弃合同授予资格或被招标人取消合同授予资格,招标人则应重新组织招标。
26.履约担保
26.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7.1中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27.2合同协议书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期限或条件的除外。
27.3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7项或本章第27条的规定,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金。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预期的中标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8.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28.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28.2投标人不得用非法手段查询标底或其他投标人标函,凡泄漏标函、哄抬标价招标人利益的,取消其参加投标、承接工程资格。
28.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第二篇 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北京青龙湖项目0024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 项目
二次结构和室内粗装修分包合同
总包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方: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
合同订立日期:
目 录
第一条、工程概况 5
第二条、承包范围 5
第三条、承包方式 5
第四条、合同语言文字及使用法律 5
第五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5
第六条、工期要求 6
第七条、质量标准 6
第八条、工程价款与计量方式 6
第九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竣工结算 8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 9
第十一条、提供工人劳务费相应资料 11
第十二条、甲方工作(仅限于) 12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3
第十四条 技术质量要求 16
第十五条 材料机械管理 16
第十六条 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安全 16
第十七条 工期顺延 19
第十八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9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
第二十条 保险 20
第二十一条 保修 20
第二十二条、违约 21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21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23
第二十五条、补充条款 23
合同协议书
总包方(甲方):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北京青龙湖项目0024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二次结构和粗装修工程分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北京青龙湖项目0024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
2、分包合同内容:
本工程划分为三个标段(具体标段划分详见标段划分图),乙方承包标段为:*标段
2.1、合同范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范围内的所有砌筑(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砌块墙、烟风道包封砌筑等);芯柱、构造柱、抱框柱、过梁、系梁、圈梁、门槛、反台、砌体墙基、设备基础等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含辅料、周转材料、租赁材料);拉结筋的植筋、钢筋制作、绑扎等钢筋工程;与其它专业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专业线槽、洞口和施工范围内的对拉螺栓孔的封堵、塔吊洞口封堵、材料吊装口封堵等)以及外墙混凝土与二次结构交接抹灰处理、门窗收口(满足万科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等,具体承包范围以甲方实际通知划分为准;
2.2、合同范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室内装修工程(墙面:砂浆抹灰、石膏抹灰、采暖与非采暖区保温砂浆、腻子、涂料、面砖、隔声板(吸音板)、电梯口石材包口、玻纤网格布及钢丝网片(墙体不同材质及隔墙板接缝等抗裂处理);地面:垫层、找平层、防水保护层、面砖、楼隔温板、地面挤塑板铺设、减震垫铺设、钢筋网片绑扎铺设等;踢脚:水泥砂浆踢脚、油漆踢脚、面砖踢脚等;顶棚:砂浆抹灰、石膏抹灰、腻子、涂料、吊顶等;屋面:找平层、找坡层、防水保护层、女儿墙泛水、设备基础泛水、天沟等细部构造;室外散水、室外台阶、室外坡道、无障碍设施等;室内房心回填土等。;
2.3、所有洞口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墙体螺栓口、外脚手架拉结点、临边洞口的防护的拆改、楼层及墙体洞口、塔吊洞口、材料吊装口等封堵均由投标人完成;此外,投标人必须配合机电安装相关专业预留所需洞口,所需费用投标人均须含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分项报价中.
甲方有权利增加或减少分包范围内的任何单项工程,乙方需要无条件配合,不因调整分包范围而调整报价。
3、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
建筑面积:161326m2
4、合同价款总额(暂定) 元(人民币),
大写 元整。
5、分包工作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 2019 年 9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9 年 12 月 15 日
总工期: 122 日历天
6、劳务作业人数: 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7.1补充协议书;
7.2工程分包合同;
7.3投标书;
7.4设计图纸;
7.5国家现行规范、标准;
7.6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7.7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8、合同生效与份数:
双方约定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 本合同生效。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贰份,甲方与乙方分别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合同专用章 ) 乙方:(合同专用章 )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条件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北京青龙湖项目0024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
1.2、工程地点: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
1.3、现场条件:具备开工条件
第二条、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同合同协议书。
第三条、承包方式
除各类商品混凝土、各类形式的商品砂浆(不含膨化微珠等保温砂浆)、各类形式砌块、钢筋、面砖、挤塑聚苯板、石膏、腻子、涂料由甲方提供并承担费用。剩余为完成此项工作的所有材料、机械等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辅材、全部中小型机械(含合院垂直运输设备)、工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测量、包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包验收全过程施工及管理。详细内容、范围及其他参见合同 附件1《合同工程量清单》。
第四条、合同语言文字及使用法律
4.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4.2适用法律法规:
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2.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2.6其它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含地方行政法规】。
第五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5.1、承包范围:同合同协议书。
5.2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补充说明,当合同文件与工程规范、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以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工期要求
6.1、工期要求:同合同协议书。
6.1.1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2以上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6.2.1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节假日或公休日。
6.2.2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6.2.3与其它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6.2.4其它由承包商原因造成的不利条件。
6.3经业主审批的本工程《工程进度计划》作为考核承包工期的依据,乙方须无条件完全正确地执行,确保工期目标。
6.4本合同工期为乙方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文件的有关内容,并根据乙方自身条件完全能满足并达到甲方要求的工期,甲方的工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材料/设备加工定货、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完工交付等全部工作时间,除本合同规定外,不作调整。
6.5除本合同规定并经业主方、甲方批准的工期可作调整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6‰ , 逾期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还须承担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6.6以上工期为暂定工期,实际如有变动,应满足变动后要求,并严格按照甲方的进度计划要求执行。乙方工期不得晚于业主及甲方要求的工期。
第七条、质量标准
7.1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合格 。
7.2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上述要求,并按上述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中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规范》、地方/行业及业主方关于本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规程、规定以及为达到上述质量标准甲方提出的要求。为达到上述标准,乙方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扣除分包结算总价的 5% 作为质量违约金,且乙方应承担业主方因此给乙方的任何罚款或索赔。
第八条、工程价款与计量方式
8.1乙方属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 】
乙方适用税率3% 【 】、6%【 】、9%【 】
8.2合同总价(含增值税):(暂定)¥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元整)。其中人工费¥,(大写金额: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价款为元(大写金额:人民币 元整),增值税为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元整)。
8.2.2结算原则
本工程采用第 二 种结算方式:
第一种: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
第二种:《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种:现场实测实量
8.2.3本合同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此固定综合单价已充分考虑本工程实际类型、现场实际施工条件、实际施工方式等各项因素。合同价款包含完成分包范围内所需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人工降效补偿费;应由分包人提供的主材、设备、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费,机械及机具费,附件或配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除发包人提供的资源及服务之外的分包人须负责的场地材料多次搬运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机械、机具倒运等)、生产工具使用费、冬雨季施工费、酷热天气施工费、超高费、技术措施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临时设施保护及维修、其他分包已完工程保护等)、赶工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运费(施工楼栋运至甲方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临时设施费(发包人提供之外的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临时设施)与其他乙方的配合照管费、现场管理费、工人上下班接送费、承包范围楼栋内及材料堆放区和加工区文明施工及环保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全部人员和机械的进出场费、资料的收集等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从项目说明中所获知的任何合理的必不可少的费用。乙方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承担由于任何风险引起的费用。
8.2.4合同单价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并包括所有相关费用,如工程直接费、其他直接费、技术措施费、施工措施费、施工配合费、现场经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种风险因素等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对固定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8.2.5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配件、能源、运输、税费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规定而引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乙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
8.3除非本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乙方的单价应当包括为进行和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一切费用。
8.4合同暂定工程量见合同计价清单,合同计价清单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承包结算的依据,结算时将按照上述计量方式进行计算。
8.5本工程无任何零星用工
8.6变更条款:若本工程发生变更,导致工程量出现增减,则增减部分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竣工结算
9.1 合同价款的调整
9.1.1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做出变更或调整,乙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9.1.2乙方应按照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及组织实施所需要的工程变更。
9.1.3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工期影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9.1.4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乙方违约或承包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1.5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1.6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1.7设计变更:由于设计变更累计增加和减少的人工工资在±10000.00元范围内,不做调整。如增减超过壹万元,超出部分结算按本合同第八条的8.1.2.1款执行。
9.1.8本合同无零工,其零工已包含在单价中。
9.2 竣工结算
9.2.1本工程完工经相关机构验收后 30 天内,并且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所有完工验收资料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包工程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30 天内,乙方未能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2.2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报告后45日内进行核实,在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6个月内且在甲方与业主的相应结算完成后予以确认。
9.2.3双方对结算金额无争议,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尾款。
9.3本合同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应在甲方认可的合格供应商以及甲方指定品牌(见附件15)内进行,并应通过甲方的书面认可,本工程严禁使用未经甲方批准验收的材料。现场施工中,如乙方没有材料采购能力的,可委托甲方购买各种材料,由甲方采购的材料在实际结算中按实际采购到场价另加 3 %的采保费从乙方当期结算价款中扣除。
9.4对于《 北京市 工程造价信息》里没有价格的材料,乙方须积极主动地代表甲方向业主展开材料的签价认价工作,如在材料认价过程中因各方面影响(监理、业主、执行定额、相关文件、政策、乙方自身原因等原因)不能保证乙方收益的,乙方须全力承担经营风险,不得以经营亏损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不得停工或拖延工期。
9.5工程应由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若乙方无供应能力,可向甲方租用,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未经甲方认可的供应方提供的任何施工机械设备。
9.6 设计变更、索赔
9.6.1任何设计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9.6.2因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内容,乙方无条件接受。
9.6.3对于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调整,在业主认可并批复的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进行:
9.6.4变更如纯属工程量的增减,执行原单价,调整总价,变更的数量按双方现场确认核定为准,如乙方不配合,则按甲方计算核定作为结算依据。
9.6.5 新增加清单细目中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则套用或参照该单价确定新单价;若无类似子清单细目,由乙方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新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分割变更的新增清单细目,由其他劳务队完成。
9.6.6甲方负责全部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索赔工作,如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索赔所需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以便甲方尽快上报建设单位。所有变更索赔的资料、文件必须经甲方签字盖章,否则不能作为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9.6.7本合同为固定单价承包,甲方与业主的索赔的结果均与乙方无关。合同履约或终止,甲方均不接收乙方提出的任何索赔。
9.6.8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或换用,未经监理、建设单位的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实施,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6.9 施工期间,在万科季度评估中至少一次进入北京项目前2名,进入前2名甲方将酌情予以奖励,若因乙方施工质量及楼栋内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造成万科季度评估一次没有进入北京项目前2名,则予以10万元罚款。
9.6.10 工期节点应满足业主及甲方要求,每次节点工期出现延误未达到业主及甲方要求将予以1.5元/m2.次(建筑面积)罚款,乙方无条件接受处罚。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
10.1本工程无预付款。
10.2.1为保证双方顺利履约,甲方每月(或每次)支付的工程款中,需扣除当月甲方审核的完成量的5% 作为履约保证金,如发生乙方恶意讨款事件,甲方有权扣缴履约保证金并不予返还。
10.2.2工程进度款支付:本工程进度款支付采用一下第 二 种方式
第一种: 按月支付:
一般月份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完成工程量和价款,未按时上报的完成量,推迟到下月上报。甲方在当月30号之前完成核对完成量;乙方须为甲方核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乙方不派人参与核对完成量,以甲方核定量为准。
工程款按月支付,一般月份支付比例为审核已完成工程总价款的 / %,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 / 月支付比例为审核已完成工程总价款的 / %,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春节前支付比例为审核已完成工程总价款的 / %,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
在分包方提交进度请款单以及总包方开具进度付款单时,均应按照本合同中规定比例扣留保留金。扣留保留金的比例为 / %;其中: / %作为质量保证金, / %作为工期保证金, / %作为施工技术质量资料、竣工资料保证金, / %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保留金中不含人工费。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至已确认完成量的 / %(包括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 %,剩余 / % 保修金在整体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
工程款含进度款和人工费两部分,支付时已包括全部人工费;
第二种:按阶段支付
本工程采用节点付款,每季度支付至双方确认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款的8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双方确认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款的85%,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甲方与业主完成最终结算且业主支付结算款后支付至乙方结算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至乙方。
留取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第三种:其他支付方式
10.2.3 每月20日乙方按照甲方批准的格式,向甲方提交的完成工程量报告包括:
(1) 乙方须按月上报已完工程量(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交由甲方项目工程部现场工程师负责审核形象进度。甲方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之后由项目商务管理部审核。
分包工程月度结算和完工结算中,应明确人工费的具体金额。
(2)首页,应是一封向甲方申请付款的正式函件,其中包括日期、月结帐单编号、完成工程量以及乙方认为应当得到的“本期应付金额”;
(3)为计算和汇总本条(2)款所提及的“本期应付金额”之目的而准备的汇总表,该汇总表中应包括自开工之日起到本期止涉及到以下项目的款额累计,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A应付的累计金额;
B付款方式依据本合同第10.2款;
C由于变更应增加或扣减的经过甲方商务部审核确认的金额;
D扣除本期超耗材料的金额;
E扣除本期的罚款;
F此前甲方已经累计支付的金额;
G依据本合同第10.2条款扣除履约保证金;
H本期应付金额,即为(A)至(E)的总和减去第(F)和(G)项后的金额。
(4)为确定或证明上述汇总表中的各项数额而准备的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这些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也应按照上述同样的顺序排列并配以适当的目录和区分。
(5)月结月清:
10.3 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前10日,乙方向甲方提交一份付款报告,甲方审核付款报告并从业主处获得到相应款项后支付进度款。
10.4乙方的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当期甲方对乙方的各项罚款和其他合同约定的应扣款项。
10.5经甲方确认的索赔金额,乙方按月统计上报,与工程结算款同期支付。如为业主方原因引起的索赔,须经业主方确认索赔金额并支付给甲方后,甲方于工程结算款同期支付给乙方。
10.6根据国家营改增政策,增值税发票要求:
10.6.1在节点乙方依据甲方本次工程量确认金额,在甲方确认完成量20天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已确认本期结算金额一致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6.2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乙方开出,且合法合规有效,发票中甲方名称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税号:
****************3B,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招行北京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
***************10.6.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为 %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因乙方发票问题(包括开错、假发票、未及时提交甲方),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
10.6.4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
10.7资金风险共担
10.7.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状况, 甲方( 总包方 )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照总承包合同(《总包合同名称》)约定,足额到位,为共同开拓市场,乙方承诺有能力与甲方共担此风险 ,在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比例工程款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支持。在业主工程款(包括进度款、最终结算款)不能按时到位时,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比例来支付其工程款(包括进度款、最终结算款),乙方不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
10.7.2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乙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违约金及赔偿金;不以缓付、迟付的工程款为由减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不以缓付、迟付 工程款为由懈怠配合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等。
10.8最低付款额度:当期工程进度款低于 5 万元,该期工程进度款不予支付,将累加至下期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10.9支付方式
10.9.1本合同付款甲方采用现金、网银、信用证、保理、承兑汇票等任意一种支付方式,乙方都必须无条件接受,且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次合同报价中。
10.9.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单价中,由乙方自行缴纳。若当地税务机关证明乙方不能及时交纳上述税费,甲方有权代扣代缴。
10.9.3付款时须提供附件《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及《劳务工人工资优先支付承诺书》。
第十一条 提供工人劳务费相应资料
11.1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必须及时支付工人劳务费,并在领取工程款之前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
(1)、向甲方提供《优先支付人工费承诺书》(附件13)和《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附件14),承诺书和证明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书、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上的公章要与合同上的用章、签字人一致,签字人应具备相应的签字权。
(2)、每月向甲方提交工人工资发放表,发放记录必须与进场人员花名册、考勤表一致,发放表以班组分类,必须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签。
(3)、提供工人工资发放表同时须提供发放过程照片。
(4)、工人退场须办理劳务工资结算单,对于已结清的工人要求必须在结算单上签署结清工资的承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甲方工作(仅限于)
12.1甲方将现有的修建、维修及保养的道路和通道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12.2 允许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临时工程或现场的垂直运输设备(甲方提供洋房垂直运输设备)。如甲方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订方案,原则上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需将使用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前报甲方审核;
12.3 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设施:现场现有临水临电设施,包括排水口、水电接驳点、现存照明镝灯、楼梯间和公共走道照明;现场内临电至楼层二级电箱,现场内临水至消防主干管(含消防栓及消防箱灭火器);
12.4 承担起乙方已移交甲方区域的成品保护工作,移交后发生的损坏、丢失等情况,责任由甲方承担。
12.5 提供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主要轴线;
12.6 负责现场垃圾池的建造。承担将垃圾从现场垃圾池运到政府指定垃圾消纳场所的垃圾运输费;
12.7 在甲方有合同约束力的整体工程进度计划内,提供现有的外脚手架和配套的安全设施等,且应保证脚手架符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所有内架由分包提供, 临边及洞口防护拆改由分包负责,外用电梯由总包提供,洋房垂直运输设备由甲方提供。。
12.8 审查乙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9 主持每周1~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
12.10 负责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12.11负责提供公共区的保卫工作,但乙方须自行提供自身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警卫和消防设施;
12.12甲方有权随时抽查监督乙方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甲方有权重罚,并禁止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资源。
12.13提供水源电源,并承担施工区和生活区水电费用。
12.14负责接洽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因此造成乙方人员、机械等窝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15凡本合同中没有明确属于甲方工作范围的,均属于乙方责任。
12.16施工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等)由甲方单位统一采购、统一发放和统一管理,费用由甲方单位代付代扣。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其职责为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技术负责人】姓 名: 。
13.1乙方按照本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约定,遵守甲方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都应作为对乙方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同工作内容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甲方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乙方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13.2 除法律禁止外,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完工验收和保修工作。在涉及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乙方都要严格遵守和甲方的指示。
13.3 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下列责任:
l 乙方违约、不遵守或不执行本分包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
l 乙方的任何行为或遗漏, 以致甲方需向业主承担的任何责任;
l 由于乙方的任何疏忽或失职而引致的任何索赔、损坏、损失或费用。
13.4 乙方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加工用地,相应费用已含在乙方的合同价格中。乙方不得非法使用任何现场边界以外的土地,非法侵用或侵占的后果完全由乙方负责。
13.5 乙方进场后和施工过程中自行复核、校验轴线、定位标高和甲方委托其他放线单位提供的其它定位点。保证工程各部件水平和垂直位置符合合同图纸的要求;
13.6 乙方应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由乙方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甲方的批准,乙方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
13.7 为保证乙方设立的项目组织机构能迅速有效从甲方接收任何指示,乙方应明确任命一名主要人员,任何发给此人的一切书面指示、通知等都被认为已发给了乙方。
13.8 乙方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乙方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其中合同或商务负责人应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乙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或商务负责人、现场经理、质量员或工程师、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撤离现场。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将被视为违约。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私自撤换项目经理,将被处罚人民币100,000元/人,私自撤换其他岗位人员将被处罚人民币20,000元/人。若属上述岗位人员不称职而被甲方要求撤出现场,撤换项目经理将被处罚人民币50,000元/人,撤换其他岗位人员将被处罚人民币10,000元/人。上述罚款将从工程中期付款及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
甲方可要求乙方撤换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乙方代表:
l 对施工进度、质量的管理达不到合同、规范、标准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
l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管理人员;
l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者;
l 违反甲方现场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者;
l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l 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不符者;
l 对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
13.9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有关书面通知后,应在7日内选派称职的人员并将甲方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应经过甲方的批准,乙方应同时保证被更换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工作。
13.10 乙方应编制月度报告,相关文件作为月度请款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甲方,并符合甲方审核要求,并由甲方审核后及时提交甲方。月度报告应于每月20日提交,直至工程完工并移交为止。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
l 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l 乙方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l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l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l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13.11 乙方将已完成工作面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将工作面移交给甲方。乙方负责已完工作移交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相关的成品保护费已应被视为含在合同总价中。
13.12 乙方雇佣的特殊工种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试验工、测量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13.13 工程完工后,不管甲方是否已办妥政府有关机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批准、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发布移交证书,乙方应全面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将工作面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清运到甲方指定的场内垃圾临时存放点。如果乙方不能按上述要求处理其垃圾,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仍未立即采取具体行动,甲方可雇佣其他人清除现场垃圾,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或由甲方从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得任何款项中扣除。
13.14 乙方应根据本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工程材料等的检验和测试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除非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检验和测试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完成;对试验项目,如果甲方要求,试验室的委托应经过甲方认可。
13.15 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乙方应考虑并准备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以满足本分包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甲方不会接受任何因乙方生产资金不足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主张或索赔。
13.16 乙方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13.17 乙方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乙方的工作)、实施、完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13.18 如果受乙方控制的任何工作的场外运输有重量或体积特别大的设施或设备,且根据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是需要特别许可的,乙方应负责为此类异常重量和体积的设施或设备进场运输的过桥和过路办理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的许可,有关费用及工期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和合同总工期之内。
13.19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护乙方施工区域现场内和毗邻该现场区域的所有的现存排水口、污水管、电缆沟、市政服务设施的总管、电信电缆和光缆、高架电缆和古树等;乙方应自费对那些因其自身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对上述设施的损害或损坏进行修缮,并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和罚款;乙方因临时或永久工程施工需临时中断任何市政设施的总管或其它设施时,应首先报甲方,由甲方从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实施,乙方支付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13.20 乙方应为其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任何因乙方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乙方自己负责,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3.21 乙方应为工作人员和施工工人考虑必要的上下班交通车辆;乙方还应为施工现场的生产性运输考虑必要的机动车辆。乙方负责为这类车辆的合法上路申请必要的许可,相关的运行、维修等的保险、人工、材料和机械等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3.22 乙方应制定严格的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施工扰民和民扰给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带来不良影响。
13.23劳务工人住宿由甲方统一安排。其中住宿按照每个劳务队伍的摊销费 200 元/月/间(暂按工期天计算,由各劳务队摊销),每月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乙方若需要床可向甲方购买或自行购买,伙食费需自理。 进场时需缴纳500元/间押金,待人员撤场时将房间卫生恢复后返还。乙方自行解决自有工作人员的交通、食问题,要求乙方在甲方工人食堂就餐,若在外围就餐由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4生活区卫生清洁:生活区的卫生及保卫由甲方指定专人负责,最终在乙方结算款中根据施工时间按5000元/月扣除,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3.25每期支付乙方工程款时,须向我方提供《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劳务工人工资优先支付承诺书》。甲方需及时、优先支付工程人工费,确保人工费足额发放到劳务工人本人;
13.26乙方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元)及工资支付日期等条款,工人工资约定内容要便于计量和支付。
13.27乙方须依法缴纳劳务工人工资个人所得税,如发生因劳务工人工资个人所得税引起的任何问题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28自备施工所需机具、机械及其它随身工具。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
13.29自行从甲方引出的水电接驳点将水源、电源引至其施工地点,所需配件、电线等设备设施自备。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资源,杜绝浪费。乙方负责保管、维护施工范围现场临水(含消防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
13.30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承包范围楼栋内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的清理、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严禁随意将垃圾倾倒至楼栋外施工现场公共区域,若发现随意倾倒予以每次2000元的罚款。
13.31 负责工人生活区宿舍内的卫生清扫,并将垃圾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严禁随意倾倒至生活区公共区域,若发现随意倾倒予以每次2000元的罚款。
13.32负责原材料、成品的检验试验的一切相关配合工作,诸如:样品、试件制作、取样、协助甲方搬运及运输等工作。
13.33负责每日对承包范围内楼栋内以及材料加工区和堆放区进行清扫、洒水降尘、及时清理已完工作面,严禁材料在楼内随意堆放,保证楼栋内整洁。
13.34乙方人员组织架构、进场时间及劳动力安排:
1)管理人员:满足甲方要求,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区域负责人2人、砌筑工长3人、抹灰工长3人、油工工长3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2人;且需专职并且具有上岗证件的安全员不少于2人、持上岗证件测量员2人、持有上岗证件试验员1人,以上人员均需持有有效证件;
2)操作人员:施工人员人数需满足高峰期作业需要,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应占到总人数的80%,并且施工期间的人员变动率不得超过10%,本工程抢工阶段乙方施工人员人数应无条件满足甲方及业主要求(此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做任何调整),若乙方人数无法满足甲方及业主要求,甲方可另行委派其他分包单位增派人员进行抢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结算中统一扣除。
3)配备人员:以上所配备人员必须是乙方相对固定的人员,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进场前由甲方及业主面试合格后方可,且经甲方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换,其他管理人员如更换,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批准后更换,接任人员必须能够负担起前任应负的责任,如甲方认为上述管理人员达不到总包方的要求,承包将无条件更换相应人员,且不能影响正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管理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管理,特别是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要有高度的配合意识、协作意识和大局意识,能够从工程全局去认识和安排工作;
13.35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责任、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质量要求
14.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和现行规范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严格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14.2乙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14.3质量标准:合格,满足万科技术质量标准要求,施工期间至少一次进入万科季度评估北京项目前2名。
14.4乙方应严格按照建筑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如未获得合格标准,就视为该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乙方承担 合同总价10% 人民币的违约金,应返工直至达到甲方的要求,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本工程业主对甲方工期延误及质量相关的所有罚款)。另外,相应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对乙方所负责施工的工程部位或技术资料提出质量问题,甲方视其轻重可要求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并在支付承包工程款时扣除。由于乙方发生质量问题对甲方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时或乙方对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或整改不及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14.5标准与规范应满足:
施工图纸及青龙湖0024项目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国家、地方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较高标准执行。
14.6乙方应随时接受业主、监理、甲方的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4.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组织业主、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4.8乙方进场前需向甲方提供以下内容:
14.8.1拟安排在每一施工阶段、区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数量;
14.8.2拟安排现场机械设备的品名、数量;
14.8.3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及通讯方式;
14.8.4进度计划;
14.8.5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和最迟解决完成时间;
14.8.6各项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措施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
第十五条 材料机械管理
15.1 材料设备的供应
15.1.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