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招标公告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招标公告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采购编号:QZYGZZ********4)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地点: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惠安校区学生公寓A幢屋面。

2.项目量:详见附件1《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施工图》。同时,为确保本项目质量和效果,本项目图纸中所标注的电线、400W变压电源、LED灯,投标人在施工时必须按从以下品牌中选择一种进行施工:

序号

品 名

品 牌

1

电 线

太阳、正泰、远东

2

400W变压电源

时彩、鸿之辉、诚联

3

LED灯

蓝奇、蓝景、日上

3.工期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日历日。

4.最高控制价:10.7万元,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该最高控制价,否则报价无效。

5.质量要求: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6.质保期:3年。

7.其他:

(1)投标人应自行勘察现场,招标人不统一组织;

(2)本项目实行总价包干,各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自行考虑为完成本项目按照招标公告、施工图和国家颁发的施工规范施工会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清单和图纸中所列项目的费用及税费),不再增补。

二、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

1.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经营权的独立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2019年8月23日至8月30日10时止,逾期恕不接受。

2.报名地点: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图书信息中心十楼采购管理办公室(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号)

3.联 系 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187*****538

4.投标人到学校报名时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格式详见附件2)和身份证原件。如单位负责人到校现场报名,应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联系方式,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其本人身份证原件。

如投标人不方便到学校现场报名,可将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正、反面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所有扫描件或照片均应复制在同一个word文档中)发至电子邮箱qzygz_caigouban@163.com(邮件及word文档命名格式:投标人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报名)。投标人不得用同一电子邮箱发送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名材料。另,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将单位介绍信原件交至我校。如投标人未按本条要求提交报名材料,视为报名无效。

5.开标前应提交含以下资料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并密封,封口处应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可不提供)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可不提供)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投标保证金汇款或电汇回单复印件

(6)报价单(格式详见附件3)

未按要求制作、提交投标文件的视为无效投标。复印件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视为未提供。

四、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

1.开标时招标人根据投标申请人报名所提交的材料,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未通过资格审核者投标报价将不被接受。

2.对资格确认未通过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不予解释。

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最低报价相同,则由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当场抽签决定排序。本采购项目只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五、开标事项

1.开标时间:2019年8月30日15时

2.开标地点: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图书信息中心十楼第一会议室(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号)。

开标时间及地点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及相关材料。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无效投标。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2.投标人应从其基本账户以电汇或转帐方式将投标保证金2140元汇入我校指定账户(户名: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开户行:建行泉州市丰泽支行,账号:****************1286),该保证金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转账或电汇的回单上须注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及所投项目的采购编号,否则我校有权不予确认(若因流/废标后重新采购导致项目编号变化的,原项目编号视为有效)。我校将以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依据进行确认,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不予确认,其投标将被拒绝。

3.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按规定交付履约保证金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开标后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投标人的投标服务不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4)恶意干扰招投标活动,不听劝阻的;

(5)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通投标的;

(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履行其义务的。

上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应于签订合同前以电汇或转账方式向学校提交按中标金额 5%计算的履约保证金(转账或电汇的回单上须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履约保证金”字样)。该履约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且中标人无任何违约行为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2.中标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1)所提供的货物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

(2)不能按期完工并造成合同工期延误;

(3)违反所承诺的项目报价和质量、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售后服务等行为;

(4)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

八、付款

项目验收合格后,按中标价支付项目款。

九、关于流标和废标的规定

1.流标

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行开标,本次采购活动结束。

2.废标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招标程序活动终止: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本次采购活动结束或终止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十、其他

1.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时限为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中标人资格,并按招标公告进行处理。

2.中标人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公告确定的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和我校签订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公告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应按我校认可的方式表述。若中标人逾期未与我校签订合同,我校将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以抵偿对我校造成的损失,同时中标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招标公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项目所有安全事项均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应为其现场工作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并按项目的要求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乙方及其员工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中标人负全责,与我校无关。

4.施工时不得损坏现有的楼栋设施、设备,若有损坏,中标人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竣工结束后,中标人应负责做好垃圾清运及现场清扫工作。

附件:1.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施工图

2.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报价表

4.合同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8月23日

附件1

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施工图(详见下载附件)

********47&wbfileid=*******">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施工图.pdf

附件2

介绍信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兹介绍本单位张XX,身份证号:35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前往贵校办理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采购项目(采购编号:QZYGZZ********)投标报名事项,请予接洽是荷。

此致。

(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2019年x月x日

(有效期至2019年x月x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姓名)代表本公司参与贵校组织的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采购项目(采购编号:QZYGZZ********)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参与开标、谈判、签约等。投标人代表在该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相关事项,本公司均予认可并承担责任。

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投标人代表(签名):,性别:,身份证号:

传真:电话:

附: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采购项目报价表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报价(元)

备注

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采购项目

1

投标人(公章):

2019年8月 日

附件4

合同编号:QYZ-HQC-

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买卖合同

(参考文本)






注释:《采购合同》,本合同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但不得与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甲方(买受人):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乙方(出卖人):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惠安校区楼顶发光字订本合同。

1.合同价格

1.1 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

1.2 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按甲方规定条件进行供货并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含标配)价格及运保费、货物的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至正常运行费、验收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保险费、检验费(含海关、商检、技术监督局检验等发生的所有费用)、海关手续费、备品备件费、施工管理费、系统集成费、税费及按照招标公告、施工图和国家颁发的施工规范施工会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清单和图纸中所列项目的费用及税费),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不再增补。

1.3 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前,乙方在运输、装卸、安装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1.4 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不论市场价格或税费政策是否调整,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2.货物内容

详见施工图,其中:

序号

品 名

品 牌

1

电 线

2

400W变压电源

3

LED灯

3.质量及售后服务

3.1 乙方保证按投标的要求向甲方供货。

3.2 乙方必须确保提供的货物为原厂、原装、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或具有中国商检部门合格证明,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达到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招标公告的要求,且货物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次采购要求。

3.3 保证货物在正常安装、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自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 3年的免费保质期。

3.4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故障乙方应免费提供咨询、维修服务,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若产品出现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免费更换合格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延迟交付使用的责任。

3.5 乙方应对软件提供终身免费升级服务(如有)。

3.6 质保期内货物一旦出现故障,乙方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检修人员应在24小时内到货物安装地点及时排除故障,如故障不能排除,乙方应负责提供替代货物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7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提供终身免费咨询服务;货物一旦出现故障,应提供维修所需的零配件,并派出检修人员在24小时内到达货物安装现场对设备进行维修,只收取更换的零配件成本费和检修人员差旅费。

3.8 乙方如有违反上述保修服务条款或自身承诺,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4.货物的交付

4.1 交货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供货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 交货方式:一次性供货。

4.3 交货地点: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惠安校区学生公寓A幢屋面。

4.4乙方应对设备进行妥善包装并负责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及支付相关的费用以确保货物顺利运抵指定的地点。

4.5 货物的验收

4.5.1 货物装车(船)起运时,乙方应立即将合同编号、货物名称、货物件数电告甲方且乙方应在预计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24小时通知甲方。

4.5.2 验收程序

4.5.2.1 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后,由甲方进行质量和数量的初步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

4.5.2.2 本次采购的货物的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4.5.2.3 本次采购的货物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会同甲方按双方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

4.5.3 安装和调试

4.5.3.1 由乙方负责在货物安装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直至交付甲方使用。

4.5.3.2 乙方应负责安装前的详细场地的规范布置,提供安装的现场指导;乙方应在设备运抵现场一周前,向甲方提供安装、调试进度计划。

4.5.4 培训

乙方应有计划地对甲方的管理、使用及维保人员进行本次采购货物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保养技术的现场培训(包括厂方针对性的培训),以保证售后的良好运行状态。

5.履约保证金与质量维护保证金

5.1 签订合同前,乙方应提交履约保证金 元给甲方。

5.2 乙方供应的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后上述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质量维护保证金。

5.3 货物验收合格后质保期满且乙方在质保期内无任何违约行为时,经乙方提出申请,质量维护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

6.款项支付

6.1甲方在乙方提交货款支付申请并提供含税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

6.2 乙方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款项支付申请资料,且乙方、发票单位、购货票证开票单位三者应一致。

6.3 乙方提供的收款账号应为经批准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6.4 乙方应于货物安装调试、人员培训、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转一个月后提出货款支付申请。

6.5 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6.6 乙方如未遵守6.1至6.4之约定,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7.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起计算,于十日内付清。

7.2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7.2.1 所提供的货物、配件不能达到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的要求。

7.2.2 不能按期交货或交付使用的,并造成合同工期延误,若甲方不终止合同,每延误一个日历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给甲方。

7.2.3 违反承诺的品牌、生产厂家、报价、质量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技术与性能、售后服务的内容行为。

7.2.4 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

7.2.5 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

7.3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应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7.4 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安装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造成设备或配件的损坏概由乙方负责。

7.5乙方货物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负责免费予以更换,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7.6 索赔

如果出现设备供货内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违约责任。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应按下列顺序与方式理赔:

7.6.1 免费更换相应的部件,换件必须全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且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7.6.2 按照货物的质量差别程度、损坏范围及甲方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处理,乙方应赔偿甲方货物贬值部分的损失。同时,乙方应按货款的20%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赔偿金。

7.6.3无条件接收甲方退货,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用、仓租等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

7.6.4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提出违约赔偿和损害赔偿请求。

8.安全责任约定

本项目所有安全事项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为其现场工作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并按项目的要求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乙方及其员工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其他

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9.3 本合同系双方协商签订,任何条款不能认定为任何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9.4 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经核查属实,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维护保证金,并取消乙方一至三年内参与甲方的采购投标资格。

9.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地 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号 地址:

开户银行:建行泉州市丰泽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1286 帐 号:

签订地点: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标签: 发光字 楼顶 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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