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义乌市中心医院直线加速器维保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对义乌市中心医院直线加速器维保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杭州玻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海辰水岸品座1幢
被投诉人:浙江开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义乌市贝村路178号
投诉人因对义乌市中心医院及浙江开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义乌市中心医院直线加速器维保服务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经补正后重新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月3日收到投诉后即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第5点规定:“配件承诺为原厂且测试合格件”。中标方非原厂,也非原厂授权公司,备件如何提供原厂测试报告,且能够拿到原厂合格证。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第9点规定:“免费提供公司规定的产品升级(包括配件和人工服务)。”此只有原厂才能做到对产品的硬件和软件升级,中标方作为第三方维修,应出示原厂授权或相关文件。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9点规定“工程师要求:1、同时具有西门子美国或德国工厂授予的LINAC加速器、MLC多叶光栅、ONCOLOGY放疗系统、SYNGO、ARTISTE MV IMAGING图像引导维修资质证书。2、投标方的维修工程师至少有2名在西门子放疗部门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上述多个产品非授权方是无法进行培训,更无法提供5年以上的证明,中标方提供的证书和5年以上的员工存在虚假或借用,质疑中标方出具的相关证书。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2点规定:“需提供原厂高值零配件,高值零配件包含并不仅限于加速管、速调管、磁控管、闸流管等”。中标方非原厂供应商,根据原厂规定及流程,非原厂供应商无法提供任何备件。
(五)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点规定:“保修设备:Artiste MV System直线加速器1台(包含配套的水冷机、西门子网络)”。非原厂授权维修方是无法使用和维护的,质疑中标方的厂家授权。
(六)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8点规定:“投标方提供与医院相同型号的ARTISTE西门子加速器服务客户名单及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书)”。中标公司未签署任何合同及协议,中标公司只提供服务记录,记录和合同不是一回事。投诉中标公司虚假应标。
投诉人诉求:对于在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赢得标段的行为,应按照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请求监管部门,在核实中标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时,需有原厂证明文件,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关于“配件承诺为原厂且测试合格件”问题。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响应了此条款,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通关单。中标单位解释西门子加速器的配件是从全球采购,这些配件由不同领域的供应商提供,中标单位可以直接从源头供应商采购。中标单位提供了部分医院客户更换配件的清单和原厂测试合格报告作为依据。通过电话核实,情况属实。
(二)关于“免费提供公司规定的产品升级(包括配件和人工服务)”问题。中标单位解释经过培训的服务工程师(qualified CSE)可以胜任升级工作,其聘用的多位原厂技术专家,有技术实力实施升级。中标单位提供了已完成升级的客户名单,通过电话核实,情况属实。
(三)关于“维修资质证书和维修工程师至少有2名在西门子放疗部门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问题。评标专家在评审时已对中标单位提供的维修资格证书、维修工程师人数及5年以上工作经验等内容进行审查,维修资格证书中有培训日期、培训工厂地址、培训老师和主管签字等内容,专家组认定培训证书真实有效。
(四)关于“需提供原厂高值零配件”问题。中标单位承诺采购的配件都有相应的出厂报告,也承诺为用户提供相关零配件的质量控制标准等于或优于原厂在中国授权的维修机构。
(五)关于“中标单位虚假响应西门子网络”问题。采购人解释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维保的网络是指用于这台设备管理及病人信息管理的网络。医院均使用该网络系统,并均由维保公司提供服务。且目前中心医院这台设备没有投诉人所提的远程维修功能。
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响应了此条款。且事后提供了相关医院西门子加速器网络系统服务案例。通过电话核实,情况属实。
(六)关于“投标方提供与医院相同型号的ARTISTE西门子加速器服务客户名单及证明材料”问题。经查询,宁波第五医院西门子加速器artiste mv system与义乌市中心医院的机器型号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服务记录证明。关于“服务记录和协议合同”问题,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已对维修工单进行认定。经电话核实,中标单位确实有为宁波第五医院提供过直线加速器维保服务。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义乌市中心医院直线加速器维保服务项目”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本机关将督促采购单位强化标后履约监管,也欢迎投诉人对中标单位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生违法违约行为,欢迎向采购单位或相关部门举报。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义乌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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