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13%股权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13%股权
项目编号 | ********0753 |
---|---|
项目名称 |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13%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13 |
挂牌价格 | 94,198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19-08-3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近期财务报表数据系2019年1-7月累计值。,二、据年度审计报告显示:1、2018年12月28日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转让方将持有标的企业34%转让给重庆千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已收到股权转让预付款10000万元。2018年8月20日,转让方已将标的企业全部股权质押给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碑支行,截止标的企业财务报告出日,尚未完成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标的企业2018年度财务报告仅作披露。经转让方确认,上述股权转让比例由34%调整为20%,现已完成工商登记信息变更。上述股权质押已全部解押,转让方又于2019年6月26日重新办理了股权质押(质权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碑支行;出质股权数额:153000万元)。2、标的企业将权证编号为C****************019571的松藻煤矿采矿权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抵押物原值********0.8元,本年度累计摊销金额********.44元,净值********3.36元。,三、据评估报告显示: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固定资产存在资产抵押情况,其中固定资产原值89,422.54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16,443.96万元,次评估未考虑抵押担保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2、本次评估的资源储量为评估基准日尚剩余的已出让资源储量。假设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届满,矿区范围内剩余已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或价款的资源储量,能够正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直到尚剩余的已出让资源储量开采完毕,不征收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3、截至评估基准日,对于标的企业收到的财政局拨付的国债项目资金、煤炭发展资金等补助款项,由于款项无需返还,实属企业收益性质款项,本次评估,评估人员考虑企业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后确定评估值,未考虑渝新能源可能承担的潜在义务对评估结论的影响。4、根据标的企业与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山煤电”)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等,标的企业拟收购中梁山煤电公司田家煤矿的经营资产。根据协议,转让标的资产的成交金额合计为19,983.68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与以上协议相关的转让交易尚未完成,标的资产尚未入账,相关资产也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根据标的企业与松藻煤电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等,标的企业拟收购松藻煤电公司的部分经营资产。根据协议,转让标的资产的成交金额合计为35,847.07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与以上协议相关的交易尚未完成,标的资产尚未入账,相关资产也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5、根据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标的企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松藻电力公司51.00%的股权转让给标的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松藻电力公司股权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章程未进行修改,董事、监事及经理层未进行新的委派任命,标的企业对松藻电力公司尚不具有实质性控制。根据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标的企业对松藻电力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90,761.46万元,持有松藻电力公司51.00%股权。根据转让方要求,为反映标的企业整体规模,本次评估将松藻电力公司作为标的企业子公司进行评估,假设期后松藻电力公司工商变更能如期完成。6、期后事项:(1)根据2018年9月10日标的企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5-2018年(朝天)字00216号),标的企业借款5,00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2)根据标的企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将标的企业持有清洁能源公司100%股权进行质押,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融资5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股权出质公告日为2018年10月25日。,四、项目未尽事宜详见备查资料。,五、备案资料: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28259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需同意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易价款到账之日之间的净利润由转让方按转让前的持股比例享有。7.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