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关于《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关于《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环境整治定向

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2月2日,我办在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该项目共有被征收人7家,有3家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反馈意见,另有4家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反馈意见。各被征收人反馈意见汇总如下:

一、经汇总整理,被征收人提出以下意见:将《征补方案》第四条修改为“按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补偿标准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进行同样补偿。”

二、反馈意见回复及《征补方案》修改情况: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不符合《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一条第三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综上,对反馈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征补方案》不予修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环境整治

定向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主体是北京北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依据审批后的征补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征补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区征收办委托北京市怀柔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雁栖河,南至规划雁栖镇八路,西至规划雁栖镇四路,北至规划支十八路和中高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为北京亚隆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郑氏昌盛家具有限公司、北京银烁铝合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森野木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森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辰泽服装有限公司。

二、征收补偿主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

(四)《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五)《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其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房屋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被征收人未提供的,按房屋现状工业用房等确定。

(三)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取得房屋批建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搬迁的,按房屋重置成新价予以奖励,其建筑面积可享受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被征收人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时,经被征收人同意,可按房屋重置成新价一并予以补偿,同时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搬迁费和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当房屋与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时,以北京市怀柔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确定的用途为准。

五、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范围:被征收企业的国有土地和房屋,房屋装修、设施设备、附属物;

(二)征收补偿内容: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设备设施补偿、移机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内容。

(三)征收补偿形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房屋用途、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等情况,根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大于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的10%。

产权调换房屋位置:青春路六院

产权调换房屋性质:商品(商用)房

六、其他补偿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二)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700元标准,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三)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实际交房日的第四个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工业及仓储用途房屋45元/月/平方米,办公用途房屋90元/月/平方米。

(四)其他补助费

1.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50元/部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3.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4.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5.宽带迁移费:350元/终端

6.生产原(铺)材料、产成品(半)迁移费30元/立方米(吨)

七、签约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八、未签约的处理方式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补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征补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附则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最终解释。

标签: 补偿 房屋征收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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