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招标公告

蒸汽锅炉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设备进行集中采购:
一、设备需求:
1、设备名称:蒸汽锅炉供货采购(不包括设备安装)
2、技术要求:原有锅炉房内新增燃油蒸汽锅炉1套,锅炉的蒸汽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吨/小时。另外,需更换分气缸一只,配置控制柜1台和烟囱1个。
3、数量: 1
4、其他要求: 1)报价单位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必须审核通过成为合格会员供应商(会员供应商登记联系人:徐辉,联系电话:***-********
2)递交报价文件的单位必须具有以下资格: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范围。 (b)必须是投标设备的最终制造厂家,或者是具有制造厂家授权的代理经销商; (f)制造厂家已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要求货到现场,总报价包括锅炉设备供应、运输、保险、装卸等所有费用,在报价文件中必须提供售后服务承诺。 4)报价文件中必须附设备样本、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 5)报价文件中必须提供锅炉制造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6)现场勘察时间:2006年4月25日下午1点30分,地点: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病院(沪青平公路2000号),联系人:王月明,联系电话:********。原有锅炉房留有新锅炉安装位置,报价人需到现场勘查,确定本次报价的锅炉设备外形尺寸能否满足要求。
二、交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设备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
三、提供资料:
对上述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登记的供应商,请于 2006年04月30日(星期日)10:00前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下列响应资料:
1、相关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明、详细配置、技术性能介绍、设备市场价格;
2、响应单位资格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销售代理证明、法人授权证明等说明文件的复印件),已向采购中心提交过相关证明文件的单位可不再提供;
3、响应单位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4、所有文件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四、组织谈判:
在提供资料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响应资料,我们将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响应单位,发出谈判邀请进行采购谈判。根据谈判结果,把合同授予报价最佳性价比的并具有较好履约能力的响应单位。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联 系 人::马正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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