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招标公告
建设招标公告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8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威宁县振烽锌氧粉厂)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威宁县振烽锌氧粉厂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A2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通讯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8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A2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邮编:550002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 | 威宁县振烽锌氧粉厂 | 贵州省威宁县金钟镇冒水村 | 威宁县振烽锌氧粉厂 | 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根据《报告书》,项目位于贵州省威宁县金钟镇冒水村,项目总占地面积10670m2(16亩)。建筑面积1500m2,厂房及仓库面积1000m2,采用一台φ2.5m×40m回转窑,以铅锌矿废矿石、焦炭为原料,年产次氧化锌2000吨,生产工艺:以铅锌矿废矿石、焦炭为原料,采用火法回转窑工艺生产次氧化锌,不得对铅锌矿原矿进行冶炼。生产工序:原料配比混合后进入回转窑,然后负压收尘,多管冷却后采用布袋收集产品。项目于2012年已建成运营,项目属于完善环评手续,项目按实际存在问题并采取以新带老治理措施。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1万元,环保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14.44%。 |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报告书》,项目须完善环保设施涉及的施工活动,主要为冷却水池、原料棚架环保设施施工。 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扬尘,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措施,保持湿润,确保施工场界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及建设垃圾运至政府指定地点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清运至当地政府指定地点处置;项目施工期不设生活营地,施工人员食宿自理,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暂存,并定期清掏作为农肥。 施工期的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通过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设备工作时间等措施处理后,确保施工过程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 (二)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气排放源包括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 (1)有组织排放源:回转窑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双碱脱硫塔+醋酸脱铅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2)无组织排放:项目主要的无组织粉尘来自回转窑进、出料逸散的少量烟尘、Pb尘;在通过对回转窑加料口、出渣口各设置1套设置1套集气罩。集气罩收集的废气与回转窑烟气一并送烟气收集系统收集,无组织收集废气后进入回转窑主烟气通道,一并进行布袋除尘、脱硫、脱铅。集气罩的烟气收集效率为90%。整个回转窑采用负压状态下运行等措施后,确保各污染物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最高浓度限值要求。 2、运营期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工艺废水:主要为尾渣冷却废水,尾渣冷却过程属于耗水过程,其中尾渣冷却废水长期储存在尾渣冷却水池内,并不断添加新鲜水进行补充,尾渣冷却水池内部的水全部循环利用。因此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2)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二级生化处理,处理规模为5m3/d,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全部回用于冲渣水,不得外排。 (3)初期雨水:项目厂区初期雨水经过沉淀后用于冲渣冷却,不得外排。 3、运营期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对厂区进行防渗分区,分为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简单防渗区。 (1)重点污染防治区:重点污染防治区主要包括回转窑车间、尾渣冷却水池、尾渣暂存间、次氧化锌仓库、危废暂存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士防渗层Mb≥6m,渗透系数K≤1.0×10-12cm/s。 (2)一般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范围主要包括原料堆场、污水处理系统等,一般污染防治区可采用防渗混凝土+环氧树脂地面,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5m,渗透系数≤1×10-7cm/s。 (3)简单防渗区:简单防渗区范围主要包括生活办公区及其他区域,防渗技术要求:一般地面硬化。 4、运营期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1)尾渣(S1):回转窑,尾渣冷却水池产生的尾渣按照《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 /865-2013)要求,在厂区内北部的冲渣池旁建设1个尾渣暂存仓库(50m2),用于尾渣的暂存,尾渣暂存间设置为全封闭式,池底及池壁均进行防渗处理,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不低于10-7cm/s。最终外售水泥厂作为原料。 (2)脱硫渣(S2):脱硫塔内的脱硫剂与二氧化硫反应生成的产物、未反应的脱硫剂以及被脱硫系统补集下来的烟尘、Pb尘等形成的脱硫渣堆放在危废暂存间(20m2)内,并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3)脱铅废液(S3) 项目采用醋酸脱铅,脱铅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年8月1日)中的HW34废酸,废物代码为900-300-34,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毒性(T)。脱铅废液须贮存在危废暂存间,采用防腐蚀的PVC桶收集,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随意自行处置。 (4)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通过厂区内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收集,定期清运至金钟镇政府指点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通过添加石灰将含水率降至50%后运运至金钟镇政府指点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外运污泥的含水率、转运要求和去向应符合《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的要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等措施。 (5)废机油:废机油通过危废暂存间暂存并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5、运营期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间噪声设备主要包括鼓风机、引风机、回转窑、脱硫塔以及各种泵类等。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建筑物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板)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86987058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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