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全厂仓库系统备品备件仓库工程——厂房及相应公辅设施建安工程更改公告(三)
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全厂仓库系统备品备件仓库工程——厂房及相应公辅设施建安工程更改公告(三)
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全厂仓库系统备品备件仓库工程——厂房及相应公辅设施建安工程更改公告(三)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招标单位委托,拟对“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全厂仓库系统备品备件仓库工程——厂房及相应公辅设施建安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将有关更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全厂仓库系统备品备件仓库工程——厂房及相应公辅设施建安工程
二、招标项目编号:GXJTZ[2019]06051
三、首次公告日期:2019年8月2日;
四、更改公告(一)日期:2019年8月5日
五、延期更改公告(二)日期:2019年8月20日
六、本次公告日期:2019年9月3日;
七、更改内容: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原“3.1.3投标报价:投标人按图纸总价包干报价,设计变更及无图纸部分按费率让利比例报价:土建 % ,安装%。(格式见第八章)”。现将本条删除。
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协议书第5条,原“5.3投标人按图纸总价包干报价,设计变更及无图纸部分按费率让利比例报价:土建 % ;安装 %。”现更改为:“5.3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 ”;增加:“5.4全费用综合单价外结算让利比率:土建 %;安装%。”
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原第2条2.1第2部分:“②人工和各项费率已经按桂建标[2015]5号文件、[2013]3号文件进行调整”现更改为:“②人工和各项费率已经按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进行调整”。
4、延期更改公告(二)8月20日在、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网(http://www.gxjt.net)上发布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全厂仓库系统备品备件仓库工程——厂房及相应公辅设施建安工程延期公告第八项:现对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做出如下更改: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因故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更改为:“投标人应于2019年9月17日 8时30分至9时00分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号柳钢经销大楼6楼会议室,2019年 9月17日9时00分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顺延。
5、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原:投标报价表
工程名称 | 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全厂仓库系统备品备件仓库工程——厂房及相应公辅设施建安工程 |
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不含税价/万元) | 大写: 小写: 万元 |
投标人按图纸总价包干报价,设计变更及无图纸部分按费率让利比例报价:土建 % ;安装%。 | |
工程质量 | |
工 期 |
现更改为:投标报价表
工程名称 | |
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 (注:不含增值税价)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万元 |
全费用综合单价外结算让利比率:土建%(不少于13%);安装 %(不少于15%)。 | |
商品混凝土 | 总量 m3 |
水泥(不含商品混凝土用量) | 总量 吨 |
钢材 | 总量 吨 |
工程质量 | |
工 期 |
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全主体条款更改为: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 合同协议书;
1.2 中标通知书;
1.3 招标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
1.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1.5 通用合同条款;
1.6 技术标准和要求;
1.7 图纸;
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9 其他合同文件。
1.10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协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发包人责任和承包人责任
2.1 发包人责任
2.1.1发包人委派作为现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中属于发包人责任范围内的有关事宜,组织有关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及质量监督工作和工程竣工验收签证。
2.1.2提供正式施工图纸七套(其中二套作为竣工图)。
2.1.3提供水准点及测量控制点;指定或协调用水、用电接点。承包方自行解决水电的接入,并承担相应费用。
2.1.4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1.5按工程施工统筹提供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及相关技术资料。
2.1.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中的见证取样和专项检测由发包人委托,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2.2 承包人责任
2.2.1承包人委派作为现场代表,负责办理施工中的有关事宜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2.2.2遵守发包人施工用水、用电管理规定,按发包人指定接点接装,并装设通过柳钢计量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效验的计量表计量。水、电费按实耗量和施工期间发包人供应价(含税)计算(工业水按2.47元/m3,生活水按3.9元/m3,电按1.3元/度),发包人每月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当月无工程进度款,则从下次工程款中扣除。
2.2.3向发包人报送工程施工方案,根据总工期编制施工总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和运输通道图。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报送次月施工计划和发包人供应材料用量计划,以及当月实际完成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和工作量统计报表。
2.2.4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关安全措施,报发包人有关部门审批。
2.2.5本合同及其附件所涉及的管理制度、规定,是指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文件、规定、制度流程。承包人已获取并知晓相关文件、制度的内容。并认可所涉的制度、规定为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组成部分,发生纠纷时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承包人要遵守发包人的厂纪厂规,按发包人《工程(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向发包人缴纳工程保证金合同总额的5%(封顶100万元),如有违反规定则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2.6与发包人的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方协议》(合同附件1)、《能源协议书》、《环保协议》。《能源协议书》及《环保协议》发包人得落款印章为“业主单位行政章”。
2.2.7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要求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2.8消防工程和除2.1.6条款外的工程的设备类(不含工业建筑)、易燃易爆场所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由承包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并出具合格报告,费用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
2.2.9工程由承包安装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装报检,取得检验合格报告,费用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
2.2.10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因承包人原因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11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再支付。
2.2.12各类管道试压用介质和吹扫用介质,由各投标方自行解决。
3.分包
承包人如将本工程部分项目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备案。在承包人无法满足工期要求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发包人有权将部分项目进行分包,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合同价款及结算、工程量确认
4.1 合同价款及结算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按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进行工程计量。
工程结算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4.1.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
4.1.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
4.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让利比率按投标报价表执行:
4.1.3.1按(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进行工程计量。
4.1.3.2土建工程依次选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2011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版),《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版)、《钢铁企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及以上定额的配套费用定额。
4.1.3.3安装工程依次选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版)、《钢铁企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按三级取费、《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版)及以上定额的配套费用定额,缺项部分的电气选用《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2016版)、《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
4.1.3.4定额取费标准有区间的,按区间中值取费;扣除甲供材料后总价让利。
4.1.3.5关于人工单价及其他调整按桂建标(2018)19号文执行。
4.1.3.6材料(除购买自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凝土外)价格按施工期间的《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的价格计算,《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可套用的,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询价后协商确定。
4.1.3.7以上定额中没有相应子目可套用的工程项目,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4.1.3.8安装工程金属结构除锈、刷油、防腐不按5.8㎡/100kg计算,参照原冶金部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4.1.3.9土方工程按机械开挖三类土计算;弃土地点运送到厂区外承包人自行考虑,运距按10km内计算,如实际运距超过10km,不再调整,由此发生的排污费、排土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结算时不计算。
4.1.3.10混凝土模板按胶合板模板(钢管支撑)考虑,禁止使用海沙。
4.1.3.11电气仪表支托架(含桥架立柱、托臂)、管道支托架(小于100KG/个)的制安防腐按综合单价3900元/吨结算(包含防腐费用按二底二面考虑,包含各项取费,不含税、不含钢材、油漆费用)。
4.1.3.12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现场情况,工程所涉及的措施费(含热态工程)已充分考虑《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单价措施项目费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中所列的项目费用,以及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行人行车干扰增加费、施工监测监控费、制作场地的租赁费、工程所发生的各种技术及安全措施费、远征费、成品或半成品及构件运输费和装卸费、厂房结构节点设计费、施工用水、用电接点费用(接电点距离工程项目红线范围200米以内,含200米以内的电缆及水管材料费,其余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排水接点费用(1000米以内)、排污费、各种降效费、施工期间在防城港市办理各种审核登记费和向有关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报检费、消防工程检测费、防雷防静电接地测试费、各种试验检测费、探伤拍片费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作任何签证和调整,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不得低于工程总价的3%。
4.1.3.13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范围内的措施费不做任何签证和调整。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范围以外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费按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实施后,办理签证手续,取费及套用定额按费率让利工程。
4.1.3.14甲供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到发包人仓库提货,装、运、卸(承包人负责)及采保费包括在中标包干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和让利比率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
4.1.3.15工程量确认
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实施细则》。
4.1.4材料价格变化:按防城港钢铁基地付款方式、水电费计取及材料供应相应的条款进行调整。
4.1.5人工、机械费调整
人工、机械费按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在投标报价中进行综合考虑,施工期间不再调整。
4.1.6结算准确率条款(注:准确率指本施工单位该项目工程结算总审定数(不含包干价)与原报数之比)
4.1.6.1工程结算准确率超过85%的,该工程结算按合同条款执行。
4.1.6.2工程结算准确率在85%(含85%)以下的,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因准确率低于85%造成发包人多支付外委事务所审核费用的1.5倍。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发包人的投资规划部工程造价科人员负责审核的工程结算。
4.1.7工程完工后承包人60天内及时报送结算到发包人(一式五份);经发包人审核或发包人委托的审核单位审核完成后,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审核核对的通知后,必须在30天内前来核对签字确认。
4.1.7.1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报送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编制结算并单方委托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承包人在30天内未前来核对签字的,视为承包人认可了该审核结果,发包人并以审核结果办理工程结算;
4.1.7.2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内报送结算的,审核完成后,承包人在30天内未前来核对签字的,发包人有权以审核结果办理工程结算。
4.1.7.3承包人未按要求报送结算或者未按要求前来核对签字的,每逾期一周按实际总工程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4.2 计价软件
4.2.1使用经过行业测评通过的工程造价计价、算量正版软件。
4.2.2使用营改增之后改版的计价软件营改增版本。
4.3质量、进度、安全、环保、交通、治安、防火、文明等违约行为,违约金原则上从工程保证金支付。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中扣减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不扣减结算值发票总额,开发票金额应与工程结算总价款对应(等值)。
5设备、材料供应方式
5.1发包人不计价提供的设备、材料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控设备、铜铝母排、电缆(电线除外)、1kV以上电缆头、工矿灯具、电缆桥架(含托臂、连接板和螺栓)、高低压瓷瓶、金属软管(含耐高温金属软管)、DN200以上阀门(含配套钢制法兰、螺栓螺母、密封垫片,不包塑料材质法兰)、图纸注明与设备配套提供的钢制法兰(含螺栓、螺母、成对垫片等紧固件)、液压润滑系统内不锈钢管接头、高压油管及所配套的管接头及附件由发包人购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计价供应。其他由设备厂家负责安装的设备,由承包人做好配合工作。
5.2发包人所供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在安装使用前30天提出进场计划,发包人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组织设备、材料供应,承包人签收后的设备、材料由承包人保管。
5.3发包人所供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到发包人仓库提货,承包人负责装、运、卸及保管,费用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及让利比例中。直送工地的设备、材料装卸工作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及让利比例中。
5.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条款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中,如果因发包人原因改由委托承包人采购的,采购的价格要得到发包人采购部门确认,并且不得超过我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地信息价。
5.5本文5.1条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材料,包括钢材、商品砼、多重增强塑料复合管、钢骨架复合管、各类HDPE管、衬胶(衬塑)钢管(含衬胶管件、连接螺栓螺母、密封垫)等全部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费用包含在合同全费用综合单价内。
5.6本工程施工用钢材指定使用柳钢自产的产品,具体钢材品种详见柳钢钢材产品大纲,价格参考市场价,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整,承包人须提前30天提出柳钢产钢材需求计划,一些特殊钢材须提前45天提出计划,柳钢钢材产品大纲以外的或经发包人同意的短缺品种可以对外采购合格的产品,但生产厂家必需是国有地方钢铁或央企控股企业,除此以外的生产商须事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本工程施工用混凝土使用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价格由承包人自行询价,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整。
5.7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以及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必须具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甲方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现场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以及甲方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或监理人代表有权终止使用并对已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施工部分要求返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5.8有关材料的其它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工程设计统一技术规定》。
5.9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以及材料价格(含钢材和混凝土)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整。
5.10费率让利部分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价格不得超过我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地信息价,购买自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凝土价格不超过投标的材料报价,造价信息中没有定价的材料价格采购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确认。
5.11 费率让利部分增加的设备价格经发包方同意,采用本标投标相应设备的报价(让利后)或承包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但发包方必须全程参与并有决定权)、双方市场询价等三种方式确定价格。
6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6.1 工程质量
6.1.1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和设计资料及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并做好工程施工记录和竣工资料工作,接受发包人委派代表监督。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
6.1.2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七日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
6.1.3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先自检合格后,提前一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按时到现场会同承包人质检人员共同检查验收。如发包人不按时到现场检查验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并作好隐蔽记录后自行隐蔽,发包人应予签证认可。事后发包人如提出抽检,若抽检合格,则抽检费用由发包人负责;若抽检不合格,则抽检费用和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不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验收便自行隐蔽者,发包人有权提出检查,检查时无论工程是否合格,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1.4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代表,处理质量事故的一切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2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6.2.1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2.2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6.2.3建立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4承包人在工地人员必须遵守《外委工程及外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2.5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按照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不得低于工程总价的3%。
6.2.6厂区内不准住宿施工人员,发包人不负责提供施工人员的住宿。
6.3施工区域环境保护
6.3.1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环保管理制度。
6.3.2承包人应依据施工内容进行业务区域环境污染风险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建立和落实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6.3.3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发包人关于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接受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6.3.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法律追究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竣工验收
7.1竣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按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7.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进行工程质量、竣工资料自检,经监理人确认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通过质监机构竣工前检查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办理竣工工程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
7.3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7.4工程试车费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7.5发包人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进行环保验收监测和环保竣工验收时,承包人需参与验收及承担施工范围内环境保护方面的缺陷整改。
7.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相关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参与验收的,应当提请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否则视为竣工验收未完成,需重新组织验收。
8工程保修
8.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8.1.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8.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8.1.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8.1.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8.2保修期内如工程属于施工质量而造成的维修工作,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三天内派人无偿维修,若承包人在通知期限内未派人维修,发包人有权另行派人维修,其费用在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由承包人补足。
8.3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金额的3%。自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之日起28天内,如不存在防水项目,则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扣除相关违约款后,免息返还给承包人;如有防水项目内容,则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50%(同时扣除相关违约款)免息返还给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满五年之日起28天内,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同时扣除相关违约款)免息返还给承包人。
9违约、索赔和争议
9.1 发包人违约责任
9.1.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全面停工28日以上,且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
9.2承包人违约责任
9.2.1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工程总价的5%。
9.2.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1)采取补救措施使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返工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又无法补救的,发包人拒绝接收工程,承包人赔偿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9.2.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且项目经理须在现场主持工作,如需离开现场三天以上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如有以上违约行为,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次的违约金。
9.2.4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每拖延一周,按工程结算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
9.2.5工程移交使用后20天内完成现场清理工作。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6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制度,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组织的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承包人违反了发包人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视为违约,承包人应按《工程(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2.7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所开具给发包人的发票有虚开、代开或属假发票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给发包人造成进项税额转出和补交滞纳金、罚款等经济损失的,一律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2.8因承包人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工程保证金。如发包人实际损失费用大于工程保证金,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
(1)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投标文件或合同承诺组织人员、机具进场的。
(2)承包人违法将全部或主要工程转包给其他人的。
(3)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承诺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经发包人指出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累计工期延误违约费用超过工程总价5%的。
(4)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性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
(5)因承包人原因被行政机关责令停工超过30天的。
(6)工程质量管理严重缺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7)安全管理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8)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没有注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
9.3争议
9.3.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包括结算等)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本合同列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等是各方认可的送达信息,各方遵从上述送达信息邮件、发送有关函件均为直接送达,视为对方已知晓相关送达文件内容。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送达信息、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未按约定通知,则视为相关信息没有发生变更,由未通知方承担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9.3.2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依法向 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不可抗力
10.1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不可抗力:
(1)6级以上的地震;
(2)15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 200㎜以上;
(4)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5)其他:类似非典、禽流感等瘟疫的发生、政府指令性停工。
11保险和担保
11.1 工程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1.2 工程担保:按发包人《工程(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12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方协议
附件2:能 源 协 议 书
附件3:环保协议
附件4: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6: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7: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8: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9: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10:材料暂估价表
附件1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附件12:安全生产承诺书
八、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网(http://www.gxjt.net)上发布。
十、监督部门及电话审计法务部电话:0772-259280
十一 联系方式招标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地 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96号 | 地址:柳州市文昌路 20 号乐和大厦 802 室 |
联 系 人:苏工 | 联 系 人:傅工、韦工 |
电 话:****-******* | 电 话:****-******* |
电 子 邮件:********65@qq.com |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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