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生产能力或能在国内合法销售和提供相应服务的独立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提供证明资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须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形(须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8.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9.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10. 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该产品;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代理商或授权供应商,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经营范围包含该产品; 11.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扫描件,原件备查(开标时,该证应在有效期内;若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该证和所投产品在该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药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