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小型养修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小型养修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工务小型养修设备

招标编号:上铁物招(2019)-145

本招标项目工务小型养修设备招标人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招标条件已具备,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1. 招标内容

包件

名称

描述

单位

数量

01

轨道检查仪(0级)


40

02

轨道测量仪(惯导)


4

03

智能轨道测量仪


5

04

轨道长波检查仪


2

05

便携式添乘仪


44

06

车载式线路检查仪


24

07

钢轨电子平直度测量仪(双面)


17

08

焊缝探伤仪


52

09

双轨式钢轨探伤仪


3

10

全站仪


2

11

电子水准仪


6

12

数显式道尺(0级)


145

13

内燃冲击捣固镐(进口)


251

14

内燃冲击式捣固镐(国产)


155

15

液压线路捣固机


38

16

液压道岔捣固机


34

17

内燃软轴捣固机


110

18

立式双电池冲击扳手


40

20

便携式内燃螺栓扳手(国产)


174

21

内燃机动螺栓扳手(双头)


56

22

扣件检测系统


2

23

内燃钢轨仿形打磨机


22

26

铝热焊成套设备(法铝)


2

27

液压组合抢险机具


3

28

铁路夜间作业移动式照明灯具


93

29

钢轨轮廓波磨多功能检测仪


3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一包件:轨道检查仪(0级)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投标产品须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校准认证、技术审查),并提供相关证书,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集团公司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如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提供中文译稿。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二包件:轨道测量仪(惯导)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进口投标产品可为代理商,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或驻国内公司、机构)一级授权,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生产地须为美欧日发达国家,须通过欧盟CE认证(符合欧盟EC认证指令并提供有效证明,产品铭牌标注CE标识)。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口产品需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来在路内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授权期限要求不低于一年(投标当日授权超期或授权期限少于一年视为无效授权),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三包件:智能轨道测量仪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进口投标产品可为代理商,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或驻国内公司、机构)一级授权,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生产地须为美欧日发达国家,须通过欧盟CE认证(符合欧盟EC认证指令并提供有效证明,产品铭牌标注CE标识)。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口产品需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来在路内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授权期限要求不低于一年(投标当日授权超期或授权期限少于一年视为无效授权),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四包件:轨道长波检查仪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进口投标产品可为代理商,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或驻国内公司、机构)一级授权,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生产地须为美欧日发达国家,须通过欧盟CE认证(符合欧盟EC认证指令并提供有效证明,产品铭牌标注CE标识)。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口产品需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来在路内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授权期限要求不低于一年(投标当日授权超期或授权期限少于一年视为无效授权),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五包件:便携式添乘仪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投标产品须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校准认证、技术审查),并提供相关证书,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集团公司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提供中文译稿。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六包件:车载式线路检查仪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投标产品须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校准认证、技术审查),并提供相关证书,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集团公司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提供中文译稿。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七包件:钢轨电子平直度测量仪(双面)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进口投标产品可为代理商,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或驻国内公司、机构)一级授权,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生产地须为美欧日发达国家,须通过欧盟CE认证(符合欧盟EC认证指令并提供有效证明,产品铭牌标注CE标识)。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口产品需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来在路内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授权期限要求不低于一年(投标当日授权超期或授权期限少于一年视为无效授权),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八包件:焊缝探伤仪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投标产品须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校准认证、技术审查),并提供相关证书,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铁路专用计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集团公司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所有供应商报价如果都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以计划文件或合资公司委托协议为准),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提供中文译稿。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九包件:双轨式钢轨探伤仪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投标产品须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校准认证、技术审查),并提供相关证书,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铁路专用计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集团公司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提供中文译稿。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包件:全站仪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进口投标产品可为代理商,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或驻国内公司、机构)一级授权,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生产地须为美欧日发达国家,须通过欧盟CE认证(符合欧盟EC认证指令并提供有效证明,产品铭牌标注CE标识)。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口产品需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来在路内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授权期限要求不低于一年(投标当日授权超期或授权期限少于一年视为无效授权),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一包件:电子水准仪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进口投标产品可为代理商,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或驻国内公司、机构)一级授权,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生产地须为美欧日发达国家,须通过欧盟CE认证(符合欧盟EC认证指令并提供有效证明,产品铭牌标注CE标识)。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口产品需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来在路内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授权期限要求不低于一年(投标当日授权超期或授权期限少于一年视为无效授权),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二包件:数显式道尺(0级)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投标产品须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技术审查),并提供证书,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集团公司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提供中文译稿。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三包件:内燃冲击捣固镐(进口)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进口投标产品可为代理商,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或驻国内公司、机构)一级授权,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省部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生产地须为美欧日发达国家,须通过欧盟CE认证(符合欧盟EC认证指令并提供有效证明,产品铭牌标注CE标识)。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口产品需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来在路内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授权期限要求不低于一年(投标当日授权超期或授权期限少于一年视为无效授权),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四包件:内燃冲击式捣固镐(国产)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通过CRCC认证,并提供证书, 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国家铁路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验中铁检验认证中心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铁路局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检修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五包件:液压线路捣固机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通过CRCC认证,并提供证书, 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国家铁路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验中铁检验认证中心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铁路局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检修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六包件:液压道岔捣固机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通过CRCC认证,并提供证书, 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国家铁路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验中铁检验认证中心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铁路局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检修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七包件:内燃软轴捣固机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通过CRCC认证并提供证书, 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国家铁路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验中铁检验认证中心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铁路局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检修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十八包件:立式双电池冲击扳手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铁路局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检修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二十包件:便携式内燃螺栓扳手(国产)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通过集团公司及以上成果验收并出具验收证书,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铁路局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检修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包件:内燃机动螺栓扳手(双头)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通过CRCC认证并提供证书, 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国家铁路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验中铁检验认证中心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铁路局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检修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包件:扣件检测系统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产品须经集团公司以上级别科技成果验收,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生产地须为美欧日发达国家,须通过欧盟CE认证(符合欧盟EC认证指令并提供有效证明,产品铭牌标注CE标识)。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口产品需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来在路内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包件:内燃钢轨仿形打磨机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通过CRCC认证,并提供证书, 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国家铁路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验中铁检验认证中心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铁路局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检修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包件:铝热焊成套设备(法铝)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或驻国内公司、机构)一级授权,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须能够出具检测报告,投标产品主要焊接设备须法国瑞泰潘得路公司产品,适用于法铝焊剂焊接。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口产品需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集团公司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授权期限要求不低于一年(投标当日授权超期或授权期限少于一年视为无效授权),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包件:液压组合抢险机具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进口投标产品可为代理商,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代理商须取得产品生产商(或驻国内公司、机构)一级授权,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生产地须为美欧日发达国家,须通过欧盟CE认证(符合欧盟EC认证指令并提供有效证明,产品铭牌标注CE标识)。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口产品需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来在路内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授权期限要求不低于一年(投标当日授权超期或授权期限少于一年视为无效授权),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及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厂公章(原章)及法人签字,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包件:铁路夜间作业移动式照明灯具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生产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国家铁路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验中铁检验认证中心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机场、地铁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铁路局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检修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第二十九包件:钢轨轮廓波磨多功能检测仪

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进口投标产品可为代理商,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许可和认证:本设备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科技验收,本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技术参数(标注★的参数)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够出具检测报告,产品须符合《上海铁路局局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铁师〔2014〕509号)要求。

3、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4、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国内生产制造商已通过等效于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口产品需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来在路内等同类物资供货业绩,并提供销售合同及用户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加盖站段级以上单位公章)。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供货不及时、产品验收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

8、其他要求:本次采购如中标单价超过我集团公司计划单价无法实施时,则本次招标采购按流标处理。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翻译版。

9、必须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9年 9 月 4 日至2019年 9 月 10 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3.2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上海市天目东路206号309室。

3.3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报名购买。

3.4招标文件售价:每本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招标人只接受银行汇款方式,不接受现金方式购买)。报名单位须通过银行将购买招标文件售价足额现金汇入到招标人对公账户(见后)。在汇款单上注明“标书款、招标编号”,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须完全一致。

3.5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单位介绍信(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招标联系表(见附件)。

3.6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在单位介绍信中同时注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开户账号等开票信息。

3.7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时请自带U盘拷贝本项目招标文件电子版。

4.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4.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招标文件指定时间。

4.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上海市天目东路206号310会议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 本项目的开标时间及地点

5.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指定时间。

5.2开标地点:上海市天目东路206号310会议室。

本项目的开标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出席开标会议,并且带身份证原件备查验。

6.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采购与招标网(http://)、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http://www.e-shrailway.com)上发布。

8. 招标人联系方式及开户行信息

招标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天目东路206号309室

邮 编: 200071

联 系 人: 何工

联系电话: ***-********

传 真: ***-********

开户名: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银行开户账号:****************446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天目东路支行

银行行号:********1553

招标联系表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件


企业名称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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