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学校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新能源汽车技术实训设备”招标公告

“工程技术学校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新能源汽车技术实训设备”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关于上海鑫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就“工程技术学校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新能源汽车技术实训设备”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决定
开始时间:2019-09-05 14:25:42截止时间:2019-09-18 18:00:42
撰写人:周焱
主题内容: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鑫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东路348号四楼

被投诉人: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崇明区城桥镇西小港路96弄3号楼601室

二、基本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受理上海鑫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关于工程技术学校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新能源汽车技术实训设备项目政府采购的投诉。

投诉事项为:1. 本项目在没有构成废标条件的情况下,人为暗箱操作,使其废标。2.在投标期间,打电话骚扰我公司代表,要求其不要参加此次投标,废标后又打电话骚扰我方合作供应商。

三、处理结果

经查,投诉事项1:本次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5.3条规定“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5.3.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条款(即标注★号条款)产生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商务条款(即标注★号条款)不满足的”。本次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条款(即标注★号条款)中“含永磁同步电机整体教学方案”的投标人不足3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评审专家组作出 “符合性检查通过的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失败” 的结论成立。投诉事项2:通过审查《投诉书》、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的答复,并经调查了解,投诉书中涉及人员之间原本相识且一直存在联系,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所述情况。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财政局或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19年9月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训设备 新能源汽车 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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