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认缴权)转让招标公告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认缴权)转让招标公告
产权信息披露公告
长公-GY-GG[2019]372
项目名称 | 长春龙升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认缴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长公-GY-CQ[2019]008号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年09月09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9年10月11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吉星大厦1603室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19年10月12日15:00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陈先生 | 电话 | |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动态报价网址 | |||
咨询地点 |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阳街3177号)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
网络咨询联系人 | 白先生 | 电话 |
长春龙升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认缴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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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名称 | 长春龙升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 | 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吉星大厦1603室 | |||||||||||
法定代表人 | 姚远 | 成立日期 | 2017-01-23 | ||||||||||
注册资本 (万元) | 1000.0 | 实缴资本 (万元) | 0.00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所属 | 其他居民服务业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否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14100G9L | ||||||||||||
经营 | 大中小微 | ||||||||||||
经营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物业服务(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否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长春高新文化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主要财务 指 标 |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55.45 | -60.49 | -60.4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9748.97 | 49885.71 | -136.74 | ||||||||||||
审计机构 | 吉林竭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19年07月31日 财务报表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27.67 | -27.67 | -27.6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1357.33 | 51521.75 | -164.42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国家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现将长春高新文化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长春龙升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20%股权(认缴权)涉及的标的企业瑕疵声明和重大事项提示如下: 一、标的企业的出资情况 标的企业2017年1月23日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长春高新文化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100%股权(认缴权),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约定于2047年1月20日之前缴足,受让方应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二、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及代为一次性清偿标的企业全部债务的20%,债权债务依《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高新文化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吉星大厦2106室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B、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C、国有控股企业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F、国有参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姚远 | 成立日期 | 2011-03-07 | |||
注册资本 (万元) | 20200.00 | 实收资本 (万元) | 20200.0 |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其他居民服务业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经营规模 | 大中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其他部委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9-08-1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董事会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长春龙升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认缴权)转让 |
转让底价(万元) | 5616.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1684万元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中心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5)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査,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本次受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及代为一次性清偿龙升德翔全部债务的20%,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6.过户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配合和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手续。 7.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一)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二)受让方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有连续三年开发经验; (三)受让方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资金须能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以及代偿龙升德翔全部债务的20%; (四)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团队,管理人员能满足龙升德翔现有地块的开发需要; (五)受让方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承担类似本项目运作经验以及履约的能力,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六)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股权转让后的龙升德翔继续承接龙升德翔原有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全部或有事项,履行原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因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受让方还需要履行缴付对应比例股权注册资本的义务; (七)受让方须于交易前向产权交易平台缴纳总额不低于挂牌价30%的保证金; (八)竞买者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并且代为一次性清偿龙升德翔全部债务的20%(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准)后,方可签订《产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合同); (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受让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及代为一次性清偿龙升德翔全部债务的20%,致使未能签订《产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合同),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因此而给转让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龙升德翔自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期间,因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须上交原股东。 (详见附件) | |
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否 |
交纳金额 | 设定为: 1684.00万元 保证金户名: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 | |
交纳时间 | 2019年10月12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
标的标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长公-GY-CQ[2019]008号001 | 长春龙升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认缴权)转让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动态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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