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警用器材专用柜购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服务能力;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近三年(从2016年9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等其他要求,续见公告“七、其他事项”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警用器材专用柜购置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Q19-1002) 3、预算编号:00-19-20605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警用器材专用柜购置 ,详见磋商文件。 5、交付地址:甲方指定地点 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20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8、采购预算金额:736000.00元(国库资金:736000.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19-09-09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09-17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9-09-09 16:00:00至2019-09-17 16: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响应方须在要求的报名时间内(节假日除外)在上海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上上传上述报名资料,并于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同时委派授权代表到下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材料核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验看,复印件留存;其余资料须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发票专用信息表(附件下载))及购买文件。磋商文件售价为500元人民币(请自备现金),售后不退。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19-09-20 14: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19-09-20 14:0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襄阳南路535号2号楼367会议室 2、磋商地点:襄阳南路535号2号楼367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不提供无线网络,届时请各响应方委派代表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出席开标仪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被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衔接“一、合格的响应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3、其他资质要求:”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或代管;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9)本次投标为网上招标,响应单位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投标。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磋商文件,逾期不再办理。 八、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