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高院法院专递服务招标公告

津高院法院专递服务招标公告




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天津高院法院专递服务项目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
2.采购项目名称:天津高院法院专递服务
二、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和预算金额:
1.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对于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法律诉讼文书,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
2.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66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3号)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4)国家邮政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中指出:依据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划定的“红线”。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支持邮政企业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法定职责,切实提高服务能力。(5)《国家邮政局司局发电—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2017年3月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发电)中指出:国家机关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列举的公文种类。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即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也包括国家机关因履行公务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公文。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属于国家机关公文。(6)国家邮政局文件《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国邮〔2004〕526号)指出: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国家邮政局决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办法院专递业务。省际间寄递起重500g,40元;续重资费执行现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省(区、市)内及同城寄递执行现行国内特快专递资费标准,各省(区、市)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邮费标准。(7)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自2014年起,一直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法院专递”服务。该服务为双程邮寄服务,即在投递局妥投后将签收回执进行二次封装收寄,返还给法院作为法律依据归档。同时,该服务采用全国统一定制的“法院专递”信封与详情单,配备专业的信息平台,多维度监控司法类返单邮件投递及返单情况。为提升投递成功率,2018年9月,邮政速递成立了一只“法院专递”专投专揽队伍,严格执行“法院专递”揽投服务标准,并设立主动客服人员对邮件妥投与返单情况进行主动查询催促。同时,无偿为天津市“法院专递”邮件开发了投递拍照系统平台并成功与法院系统进行对接使用,此平台实现了在法院系统中实时查看邮件状态,对未妥投邮件进行投递现场定位拍照回传、对已妥投邮件进行签收单电子版回传的功能。
四、供应商名称、地址:
1.供应商(代理商)名称:无
供应商(代理商)地址 :无
2.供应商(制造商)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供应商(制造商)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88号201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项目、规则单位和职称: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该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以及国家邮政局文件《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之规定。天津法院专递服务项目,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作为单一来源供应商合理,符合上述规定。薛威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教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2014年起,一直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法院专递服务,且无偿开发了投递拍照系统平台成功对接法院系统。综合以上论述,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张文兰天津市海堤管理处高工

六、公示的期限:
1.公示开始时间:2019年09月10日
2.公示结束时间 :2019年09月17日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号
2)联系人:陈老师
3)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1)联系地址:
2)联系人:
3)联系电话:
3、财政部门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1)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天津市财政局)
2)联系人:天津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转2818
4)传真:***-********
八、意见反馈方式: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可以抄送财政部门。
相关文件下载:

2019年09月0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法院 机关 人民法院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