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局购买2019年城区公共区域灭蚊服务第1次 招标公告
卫生健康局购买2019年城区公共区域灭蚊服务第1次 招标公告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购买2019年城区公共区域灭蚊服务第1次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09月05日
序号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预算单价(元) | 预算金额(元) |
1 | 其他服务 | 购买2019年城区公共区域灭蚊服务 | 购买2019年城区公共区域灭蚊服务 | 1 | 项 | 380000 | 380000 |
变更:“5.1、 递交方式:按本公告第4.4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胶装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变更为“5.1、 递交方式:按本公告第4.4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胶装装订成册,一式肆份。”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①湖南省PCO公司必须具备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或者湖南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评定的B级及以上资质;省外注册成立的PCO公司,必须具备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评定的A级资质,并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分公司(办事机构),且经省协会备案确认。②本项目须配备4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有害生物防治员证五级及以上资质,服务期间必须长驻宁乡市。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2-1;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2-2)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2-3)和授权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的社保证明资料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⑴ 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⑵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5、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说明:
⑴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⑵非法人组织需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说明;
⑶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有害生物防制(治)”或者“害虫防制(治)”等内容,项目服务人员必须提供有害生物防治员上岗证;
⑷提供供应商在拟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市州、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复印件”;
⑸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2-4;
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要求: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双面复印件;②无供应商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本人手写签名无效,印章及电子签名无效)的视为无效授权;③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近三个月社保的证明复印件。
(注:①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②“近三个月” 以上要求中所提到的近三个月具体是指2019年6月、7月和8月;③资格审查证明材料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具体项目内容详见附件
采购人: |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谢超 | 联 系 人: | 喻滔 |
电 话: | ****-******** | 电 话: | ****-******** |
地 址: | 宁乡市玉潭镇春城路249号 | 地 址: |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2栋1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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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9 月5 日
此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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