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VOC分析系统-进口设备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VOC分析系统-进口设备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VOC分析系统-进口设备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CZJK【2019】344号
申请理由:
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监测函[2019]11号)和《全省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加密监测工作方案》,常州市已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任务。该任务需要用大气预浓缩仪进行前处理,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质谱检测器联用法分析。
大气预浓缩仪:需实现空气中VOC浓缩。经调研,迄今为止市场上没有国产大气预浓缩仪,因此申购进口设备。
气质联用仪:进口气相色谱在压力控制精度方面达到0.001psi,国产气相压力控制精度一般是0.1psi,而且是手动调节;在稳定性、检测灵敏度,扫描速度等核心性能方面国产质谱存在明显不足;进口质谱最低检测限小于等于10 fg,国产质谱目前很难达到;国产气质联用仪在联机应用上存在兼容性不足的问题,精密度和准确度等都满足不了VOC分析方法要求;国产仪器故障率较高,售后服务不及时。
氢气发生器:要求氢气发生器产气纯度应大于99.9995%,并且纯度要稳定,产气要安全。国产氢气发生器在安全性方面不及进口设备,不能自动检漏并在泄漏时自动调节氢气流量直至关闭,安全性较低。且国产设备的故障率较高、稳定性较差且售后服务不及时。
专家论证意见: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否
经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采购单位提出的上述要求属实,该产品国内不具备生产能力,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能购买进口设备。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9年9月23日17:00前携书面材料与以下联系人联系,在该期限后提出的异议将不再受理。
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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