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圳市碳交易区域合作服务招标公告
2019年深圳市碳交易区域合作服务招标公告
( 2019年深圳市碳交易区域合作服务 )需求公示
项目名称 | 2019年深圳市碳交易区域合作服务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 |||||||||||||||||||||||||||||||||||||||||||||||||||||||||||||||||||||||||||||||||||||||||||||||||||||
项目背景 |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碳市场运行六年,初步控制了经济增长与温室气体排放上涨的变化趋势,在建设完善自身试点碳市场的同时也积极助推全国其他省市碳市场能力建设,自2016年起以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深圳)”为平台,在其他非试点省市组织开展了36场次碳市场能力建设培训活动,为12省6市近60多个地市的碳市场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撑和运营指导。深圳正在走一条以更少的资源能耗、更低的环境代价去实现更有质量且可持续的绿色发展之路,作为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观的重要窗口,深圳碳市场的社会示范效应正不断向外传导。 201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确立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战略定位。《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与周边区域协调、协同、共同发展,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大湾区创新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鼓励省工商企业界、专业服务界、学术界等与港澳建立联系机制,加强交流合作,携手港澳走出去推荐大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荐活动。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深圳构建城市绿色发展新格局,树立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把深圳建设成为展示我国改革开放成就和国际社会观察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奋力在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先行示范、当好标杆,提供重要的战略指引和制度支撑。 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启动,深圳碳市场不仅要持续推进自身的绿色发展,深化试点,更要持续开展与国内重视绿色低碳发展或有合作意愿的其他非试点地区、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的区域合作,在将碳交易体系运行管理经验向外推广的同时,探索形成交易活跃、协同减排的区域碳市场。此外,本项目还将邀请中资境外企业共同探讨其参与深圳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模式、制度设计以及绿色金融合作思路,以期进一步凸显深圳碳市场示范作用,为大湾区乃至全国建立绿色低碳发展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奠定良好基础。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必须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供应商注册网址http://www.szzfcg.cn); 3、参与政府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投标人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5个官网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络截图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截止时间须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天之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完整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 |||||||||||||||||||||||||||||||||||||||||||||||||||||||||||||||||||||||||||||||||||||||||||||||||||||
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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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一、工作内容 1、举办不少于3场“碳交易市场区域合作能力建设”培训会,主要内容包括: (1)与国内合作省市相关政府部门或重点排放单位,研究开展区域碳市场建设与碳交易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2)开展碳交易区域碳市场能力建设培训2场,一是为生态环境政府部门提供碳市场机制设计、管理经验;二是以深圳碳市场管控企业在技术改造、能效管理、绿色金融等方面的先进做法为亮点,为当地企业提供绿色低碳发展创新思路;三是为合作省市重点排放单位解读全国碳市场核心要素设计、建设进程及政策法规文件; (3)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举办不少于1场“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与绿色金融合作的能力建设培训会,为“粤港澳大湾区”低碳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战略指引、智力支持和制度支撑服务。 2、举办不少于2场“应对气候变化与碳交易领域”研讨会,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其他省市生态环境系统政府领导和气候领域专家,对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重点企业节能降碳技术应用以及气候投融资等内容进行深入交流与探讨,挖掘合作空间。 (2)探讨“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及绿色金融服务的合作机制,宣传深圳碳市场政府监管模式以及绿色金融发展的创新模式。 3、举办不少于1场针对“中资境外企业参与深圳碳交易市场”的研讨会,主要内容包括: (1)解读国家碳市场的核心要素设计和发展历程; (2)研讨“中资境外企业”开发符合境内抵消和碳中和使用的核证自愿减排项目。 (3)探索“中资境外企业参与深圳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 (4)探讨“中资境外企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绿色金融合作机制,树立深圳绿色金融发展的现行示范模式。 4、按照全国碳市场建设进程,举办不少于5期碳交易模拟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了解并收集各省市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数据; (2)开展模拟交易教学,讲解模拟交易复盘和分析交易策略; (3)举办碳交易模拟活动,为参与者提供模拟活动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4)了解并收集“中资境外企业”的重点排放数据,并提供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二、工作要求 1、培训会或研讨会应主题明确,内容符合实际需求且紧跟全国碳市场、粤港澳大湾区、深圳社会主义现行示范区的规划以及深圳碳市场最新进展。 2、举办的全国碳市场模拟交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碳市场发展的趋势,能够让各省市碳市场主管部门了解辖区内管控企业参与全国碳市场的能力和水平;能够让“中资境外企业”和境内控排企业通过实操的方式了解碳市场的运行机制,熟悉碳资产管理方案的制定,以及碳交易实操。 三、成果清单 1、与不少于3个合作省市相关政府部门或重点排放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举办针对合作省市相关政府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及企业的培训会2场,针对“粤港澳大湾区”能力建设培训会1场(每场培训参与人员不少于50人); 2、召开不少于2场“应对气候变化与碳交易领域”(每场培训或研讨会参与人员不少于50人); 3、召开不少于1场 “中资境外企业参与深圳碳交易市场”的研讨会(每场培训或研讨会参与人员不少于50人); 4、举办不少于5期全国碳市场模拟交易活动。 | |||||||||||||||||||||||||||||||||||||||||||||||||||||||||||||||||||||||||||||||||||||||||||||||||||||
商务需求 | 1、服务期限: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价70%的款项;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价30%的尾款。 3、验收要求: (1)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开始后1个月内向采购方提交工作计划,采购方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中标供应商后,中标供应商须依据审查意见认真修改、补充; (2)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开始后6个月内向采购方进行初步成果汇报,中标供应商须根据审查意见认真总结、修改、补充、完善初步成果; (3)中标供应商应在服务期开始后12个月内向采购方提交项目最终成果,参加并通过采购方组织的项目评审。 4、保密要求 中标供应商应当对其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建立并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具体保密要求如下: (1)中标供应商不得利用所获取、掌握的采购方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任何保密内容从事采购方及其他政府部门授权工作以外的任何事情,不得披露、允许第三方使用; (2)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方要求完成项目后,须立即将项目成果提交采购方存档,未经采购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售后服务要求:自项目验收之日起,提供为期一年的免费售后服务,服务内容为提供相关政策资讯更新、相关培训咨询、协调组织等支持。 | |||||||||||||||||||||||||||||||||||||||||||||||||||||||||||||||||||||||||||||||||||||||||||||||||||||
评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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