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产品喷涂及注塑件招标公告
铝产品喷涂及注塑件招标公告
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铝产品喷涂及注塑件项目
环评文件审批事项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项目代码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人 代表 | 项目地址 | 审批 结果 | 审批 时间 | 文号 | 环评单位 |
1 | 铝产品喷涂及注塑件项目 | 广西柳城欧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2019-450222-36-03-007524 | ********MA5KFUGL16 | 解恭晓 | 柳城县工业园区沙埔片区 | 同意 | 0823 | 柳城环审字【2019】16号 | 江西景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一、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文昌路8号,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
邮编:5452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柳 州 市 柳 城
生态环境局文件
柳城环审字〔2019〕16号
关于广西柳城欧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铝产品喷涂及注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柳城欧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铝产品喷涂及注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9-450222-36-03-007524。项目位于柳城县工业园区沙埔片区国道209西侧。公司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依托原工程厂房设施、办公生活设施、现有给排水、供电等设施,建设一条年产6万吨铝型材喷涂生产线、年产15吨注塑件加工生产线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装运设备。(项目组成、主要生产设备、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情况详见《报告表》)。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项目建设。《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该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如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须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建设和营运中须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期:强化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减缓施工期噪声、扬尘、施工废水以及建筑垃圾对周边环境影响,避免施工扰民及环境污染纠纷。
(二)营运期:
1、喷涂过程须在密闭的喷粉房内进行。喷粉房废气经除尘处理,其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15m以上高排气筒排放。
烘干废气由15米以上高排气筒外排,排放废气中烟尘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870-1996)表2排放限值二级标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固化工序废气经处理,其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15m以上高排气筒排放。
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须经除尘和有机废气吸附处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必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苯乙烯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建厂界标准。
2、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有效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3、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脱脂槽溶液和钝化成膜槽溶液循环使
用,不排放。水洗工序用水循环使用,其定期更换后经沉淀处理再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在所在园区污水管网未接通前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清运的生活污水数量必须建立台账。所在园区污水管网接通后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沙浦污水处理厂处理。
4、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注塑件边角料、不合格注塑件及废包装收集后回收再利用,以上一般固体废物的暂存必须符合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不得随意堆放。
脱脂槽槽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和水洗废水沉淀池渣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使用完好无损容器盛装,分类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四防”措施;储存容器上、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五、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柳城县环境监察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要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19年8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西景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3日印发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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