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管理中心2019~2021年勘察设计及设计审查服务单位招标公告
营运管理中心2019~2021年勘察设计及设计审查服务单位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营运管理中心2019~2021年勘察设计及设计审查服务单位招标项目,已由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黔路开发复﹝2019﹞72号文进行批复,项目业主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营运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通行费计划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营运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及设计审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服务内容为辖区范围内所管辖的高速公路管养公路大、中、小(如有)修工程,路面预防性养护工程,水毁恢复工程,桥梁隧道维修及改造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绿化及场站建设,机电养护及升级改造工程,房屋站点的维修改造工程,安全隐患治理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及后续服务工作(包括设计审查会务服务,概预算编制,招标配合服务,施工配合服务,施工期间设计交底,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设计修改、变更等)。
2.2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 1 个标段。
2.3招标范围
2.3.1本次勘察设计招标范围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营运管理中心辖区范围内相关工程勘察设计,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完成公路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内所管辖的高速公路管养公路大、中、小(如有)修工程,路面预防性养护工程,水毁恢复工程,桥梁隧道维修及改造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绿化及场站建设,机电养护及升级改造工程,房屋站点的维修改造工程,安全隐患治理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养护工程及公路服务设施的勘察、施工图设计、设计预算文件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以及后续服务工作(包括设计审查会务服务、招标配合服务、施工配合服务、施工期间设计交底、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设计修改、变更等)等。
2.3.2 本次设计审查招标范围为设计服务周期内所管辖的高速公路管养公路大、中、小(如有)修工程,路面预防性养护工程,水毁恢复工程,桥梁隧道维修及改造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绿化及场站建设,机电养护及升级改造工程,房屋站点的维修改造工程,安全隐患治理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养护工程及公路服务设施的勘察、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勘察报告的审查工作、设计审查工作。
2.3.3 本招标项目将选择2家服务单位来完成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在服务周期内,2家单位分别完成50%的勘察设计工作,50%的设计审查工作,且每个子项目的勘察设计和设计审查由两家单位交替完成。
2.4 勘察设计及设计审查服务周期
本次招标勘察设计及设计审查服务周期为(2019年~2021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①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及工程测量)甲级(含甲级)以上;
③公路行业工程设计甲级(含甲级)以上及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
④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须为贵州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贵州省2018年度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9>41号文)最新公布的公路设计综合类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的单位,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厅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投标人可在贵州省交通厅主页查询本单位信用评价,应优先适用贵州省交通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当从业单位无相应的评价记录时,按以下优先顺序使用评价结果:(1)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评价结果;(2)有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时,直接引用该等级;(3)没有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规定执行)为C级及以上。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投标报名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 9月 19日至 2019年 9月 2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9 时至 12时,下午 12时至 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guizhou.gov.cn)报名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6.1 招标人将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 10月 10日13时00分,地点为: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282号,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
6.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4首次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人,需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才能在网上进行报名。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出的文件澄清与更正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
8、投诉、举报8.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8.1.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8.1.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8.1.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8.1.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8.1.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8.1.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8.2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8.2.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8.2.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8.2.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局不予受理。
8.2.4招标人受理异议的电话:135*****540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建设管理处,电话:****-********
9.联系方式招标人名称: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营运管理中心
地址: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办黄泥村(杭瑞高速遵义停车区)
邮政编码:563100
联系人:李政、李华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66号商务楼1709室
项目联系人:范美方、李博闻
邮政编号:550003
联系电话:****-********
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及工程测量)甲级(含甲级)以上资质; (3)具备公路行业工程设计甲级(含甲级)以上及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 |
业 绩 要 求 |
资格条件不做要求。 |
信 誉 要 求 |
(1)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贵州省或全国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中,投标人最新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 |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近5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工作或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人填报的勘察设计费率低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人填报的设计审查费率低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5)递交投标文件在前的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勘察设计及设计审查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
续上表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独家形式投标。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投标人对勘察设计及设计审查同时进行投标,未出现只对部门内容投标。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在报价函(勘察设计及设计审查)上填写了勘察设计费率和设计审查费率,且费率均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勘察设计和设计审查最高投标限价,且报价唯一。 (5)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0分 主要人员:25分 业绩:20分 履约信誉: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勘察设计评标基准价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报价=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费率。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除按投标人须知第5.2项规定在开标现场无法被宣读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投标报价<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勘察设计费的85%的报价之外,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如果参与投标报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基准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投标报价<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勘察设计费的85%时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但不否决其投标); 2、设计审查评标基准价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报价=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费率。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除按投标人须知第5.2项规定在开标现场无法被宣读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投标报价<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勘察设计费的8%的报价之外,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如果参与投标报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基准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投标报价<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勘察设计费的8%时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但不否决其投标);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及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
勘察设计技术建议书打分部分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20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1.8-3分) | 根据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的全面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 ||||||||||||||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3-5分) | 根据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认识的准确性、全面性,以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等因素进行评审 | |||||||||||||||||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1.8-3分) | 根据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 |||||||||||||||||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3-5分) | 根据各项保证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2.4-4分) | 根据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 |||||||||||||||||
设计审查技术建议书打分部分 | ||||||||||||||||||
2.2.4(1) | 技术建议书(设计审查) | 20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对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建设条件的认识(1.8-3分) | 根据对所包括的设计审查工作范围和任务描述:理解透彻、地区建设条件认识恰当 | ||||||||||||||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和难点提出设计审查对策及措施(3-5分) | 根据对项目特点、重点和难点认识的准确性、全面性,以及对本项目设计审查难点问题的对策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等因素进行评审 | |||||||||||||||||
设计审查工作量及计划安排(1.8-3分) | 根据设计审查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 |||||||||||||||||
设计审查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3-5分) | 根据各项保证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2.4-4分) | 根据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 |||||||||||||||||
2.2.4(2) | 主要人员 | 25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5分; (2)与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相比,每增加1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业绩或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的,加2分,最多加6分。 (3)每增加1条高速公路设计审查项目业绩或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审查工作经历的,加2分,最多加4分。 | |||||||||||||||
2.2.4(3) | 评标价 | 10分 | 1、勘察设计评标价得分(满分8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或评标价低于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勘察设计费的85%时,则评标价得分=F1-|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且大于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勘察设计费的85%时,则评标价得分=F1-|偏差率|×100×E2。 其中:F1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本次招标设置F1为8,E1为0.2,E2为0.1。评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2、设计审查评标价得分(满分2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或评标价低于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勘察设计费的8%时,则评标价得分=F2-|偏差率|×100×G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且大于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勘察设计费的8%时,则评标价得分=F2-|偏差率|×100×G2。 其中:F2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G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G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本次招标设置F2为2,G1为0.2,G2为0.1。评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 |||||||||||||||
2.2.4(4) | 其他因素 | 业绩 | 20分 | (1)完成过1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业绩或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业绩,得12分; (2)每多完成1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业绩或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业绩加2分,最多加4分。 (3)每完成1条高速公路设计审查项目业绩或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业绩加2分,最多加4分 | ||||||||||||||
履约信誉 | 5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3.5分 (2)信用得分 -1.5至+1.5分 对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 号)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 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 上查询)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采用,本项目投标专业为设计企业(综合),其中: (1):投标人最新信用等级按以下顺序引用(排序在前的优先): ①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 ②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等级; ③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其专业评价包含的实际范围与我省的评价专业范围完全一致的,按照专业评价引用,否则按综合评价引用)。 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 无上述 3 种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价结果视为综合评价结果): ——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 A 级对待; ——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 B 级对待; ——仅有 1 次达到直接定为 D 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 2 次达到直接定为 C 级不良记录的,按 C 级对待; ——发生直接定为 D 级不良记录超过 1 次的,或直接定为 C 级不良记录超过 2 次的,或直接定为 D、C 级不良记录合计 2 次的,按 D 级对待。 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2)评标加分或减分标准:
注:在引用上表时,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视为综合评价。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评分因素(投标人的信誉、投标价除外)得分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评标价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 2、本招标项目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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