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锦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市渔政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2).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6).未被“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列入不诚信单位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市渔政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A锦19186) 3、预算编号:00-19-4311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根据招标要求完成土建、安装、装饰等全部内容。预算金额为*******元,最高投标限价为*******元。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5、交付地址:四川中路320号。 6、交付日期:45日历天。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00元(国库资金:*******.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项目优先采购国内货物、服务及工程,并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若投标人未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视为不适用以上政策。)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19-09-20 00: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09-26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三证合一的则需另外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3).法人证明书和法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4).报名前三月内任意一个月份(税费所属月份)的该单位的缴纳税收证明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5).未被“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不诚信单位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截图证明;(6).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注:以上资料均需上传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9-09-20 00:00至2019-09-26 16: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指定报名资料,同时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至上海锦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校验,校验通过后,缴纳标书费,原件返回,复印件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只有报名通过及购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才可参加本次投标,逾期不予办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每本6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不退。现场校验时间:2019-09-20到2019-09-2609:0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现场校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号B座201室。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19-09-30 13: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19-09-3013:3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www.zfcg.sh.gov.cn 2、磋商地点: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号B座207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纸质版密封响应文件(一正二副);(2).可无线上网并可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的笔记本电脑(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电脑和WiFi);(3).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4).加盖公章的网上投标签收回执原件;(5).开标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八、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