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2019年第1期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木材定产定销招标公告

国有林场2019年第1期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木材定产定销招标公告


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2019年第1期

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木材定产定销交易信息公告

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现有5片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伐区,标的代码01号,于2019年 9 月27 日(星期五 )10:00-10:30在清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公开竞买,欢迎具备在清流县域内注册登记,且已在清流县林业局森防检疫站备案或批准同意的松木除害处理企业参与竞买交易。具体交易信息见下表《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资源状况一览表》:

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资源状况一览表










单位:立方米

标的代码

采伐证号

工区

林班-大班-小班

面积

出材合计

出材量

薪材

备 注

小计

规格材

非规格材

01


赖坊

031-18-020

139

312

45

267

17

143

28

124

27

阔叶树全部为保留木,不得采伐


赖坊

031-06-070

156

497

104

393

33

250

71

143

32


赖坊

031-08-020

138

244

1

243


119

1

124

25


赖坊

031-09-020

90

279

16

263

2

162

14

101

24


白石

023-01-030

75

184

75

109

52

68

23

41

10

阔叶树、福建柏全部为保留木,不得采伐

合 计

598

1516

241

1275

104

742

137

533

118


本期木材定产定销竞买采用暗标暗投竞买交易方式,设置保留价。竞买结束后,公布保留价。竞买人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价方为有效报价,最高者中,若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最高价,现场抽签确定中标人。本次竞买过程中报价含木材生产工资总额55万元,竞价幅以1000元为单位。

特别约定:

1、因以上伐区均为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竞买方必须严格按《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闽林〔2017〕15号)和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2019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2018〕15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利用、运输以及处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2、伐区内的除害处理由清流国有林场负责;加工地点的除害由中标方负责。

3、马尾松必须在2019年10月25日前伐倒;松木只能运至山场所在乡镇辖区内的加工厂或者清流县林业局森防检疫站批准同意的地点进行旋切安全利用。安全利用指:利用粉碎机、切片机或旋切机,将松木及1cm以上的松枝条切成厚度小于6mm的碎屑、小木片或旋切成单板;大于6mm的剩余物必须就近或就地焚烧。

4、设立临时加工点的场地租赁费、用电设施、加工机器、搭建厂房、木材生产及税费等所有费用由中标方自行承担,竞买方须认真自行测算成本。

5、伐区拨交根据采伐审批情况进行逐片拨交。

6、本标的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若清流国有林场无法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则按实际办证数量根据竞买方中标均价(不分树种、材种)折算中标总金额,中标方不得向清流国有林场要求作任何赔偿或支付利息。

参与竞标的企业需保证证明的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若伪造证明材料的,则视为违约,如中标则作废处理且招标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三年内取消该造假客户的竞标资格加入黑名单,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应法律责任由造假客户自行承担。

查勘现场时间定于2019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月 25 日

现场勘查联系人如下:

赖先生:136*****365

黄先生:138*****787

马先生:138*****791

1、参加定产定销竞买交易的买方须于2019年 9 月 26 日(星期 四 )15:00前将竞买保证金10万元提前划转至交易账户。

保证金银行账号:

户名: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

帐号:138*****040001092,

开户行:清流县农业银行
2、中标方于2019年 9 月30 日(星期 五 )17:00前,将成交金额的30%汇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并与卖方签订相关合同;中标余款,根据销售调运木材时应先预交拟调运木材数量的货款,逐车或逐日结算货款,直至交清。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转为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其中: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生产进度及质量保证金5万元;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5万元)。伐区全部结束验收合格后,押金全额退回,无息。
3、竞买人一旦参与本次木材的销售竞买,则视为认可本次交易所有条款,如有盈亏,由竞买人自负。

4、请参加木材定产定销竞买交易的交易商仔细阅读《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2019年第1期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木材定产定销竞买交易约定》。

附件:

1、竞买交易约定

2、标的伐区位置示意图

3、木材生产承包合同(范本)

4、木材购销合同(范本)

5、有意者于2019年9月23至25日到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清流县北山天城15幢楼107号,小陈138*****364)报名咨询。报名时同时请携带下列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签章)。

招标人: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

联系人及电话:赖先生136*****365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小陈138*****364

第二章

附件1

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2019年第1期

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木材定产定销竞买交易约定

为了保证松材线虫病除治性木材采伐定产定销竞买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约定,竞买方和卖方应遵守本约定。

一、伐区情况:

1、资源情况一览表。

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资源状况一览表










单位:立方米

标的代码

采伐证号

工区

林班-大班-小班

面积

出材合计

出材量

薪材

备注

小计

规格材

非规格材

01


赖坊

031-18-020

139

312

45

267

17

143

28

124

27

阔叶树全部为保留木,不得采伐


赖坊

031-06-070

156

497

104

393

33

250

71

143

32


赖坊

031-08-020

138

244

1

243


119

1

124

25


赖坊

031-09-020

90

279

16

263

2

162

14

101

24


白石

023-01-030

75

184

75

109

52

68

23

41

10

阔叶树、福建柏全部为保留木,不得采伐

合 计

598

1516

241

1275

104

742

137

533

118


2、伐区拨交。根据采伐审批情况进行逐片拨交。

3、伐区均为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竞买方必须严格按《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闽林〔2017〕15号)和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2019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2018〕15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利用、运输以及处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4、伐区内的除害处理由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负责;加工地点的除害由中标人负责。

5、马尾松必须在2019年10月25日前伐倒;松木只能运至山场所在乡镇辖区内的加工厂或者清流县林业局森防检疫站批准同意的地点进行旋切安全利用。安全利用指:利用粉碎机、切片机或旋切机,将松木及1cm以上的松枝条切成厚度小于6mm的碎屑、小木片或旋切成单板;大于6mm的剩余物必须就近或就地焚烧。

6、设立临时加工点的场地租赁费、用电设施、加工机器、搭建厂房、木材生产及税费等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竞买方须认真自行测算成本。

二、山场评估

以上伐区面积采用勾绘调查,蓄积量采用全林分每木调查。竞买方应对竞买伐区进行现场勘查,对木材生产、加工成本等作详细测算,并对该山场林木价值作综合评估。竞买方一旦报名参加竞买交易,均视为其对所竞买的山场情况已经作了全面了解,对其所竞买的标的物伐区位置、面积、周界(伐区边界木红漆明显标号)、数量、质量、价值以及卖方所提出的有关事项表示认可,自愿参加竞买,自负盈亏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竞买交易方式

1、本期木材定产定销竞买采用暗标暗投竞买交易方式,设置保留价。竞买结束后,公布保留价。竞买人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价方为有效报价,最高者中,若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最高价,则现场抽签确定中标方。本次竞买过程中报价含木材生产工资总额55万元,竞价幅以1000元为单位。

关于木材生产工资(含薪材)的说明:按每立方米360元进行计算,总额约定为55万元,先以木材款收取,以结算工资形式退还竞买方。

2、竞买配对成功后,中标人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木材生产承包合同》和《木材销售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

1、竞买配对成功后中标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在2019年 9 月30 日(星期 五 )17:00前向卖方交清中标金额30%的首期中标木材款。以上款项汇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并与卖方签订《木材生产承包合同》和《木材销售承包合同》(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齐全),合同签订完毕即进行伐区拨交。如逾期未办理,视为中标人违约并自动放弃成交,卖方有权没收中标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2、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转为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其中: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生产进度及质量保证金5万元;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5万元)。伐区全部结束验收合格后,押金全额退回,无息。

3、签订合同时,中标人须携带下列材料(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⑴签订《木材生产承包合同》需提供: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需具备“木材采运”项目,注册资本金需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②法定代表人证书,③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④授权委托书,⑤参加投标人的居民身份证。

⑵签订《木材购销合同》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指定联系人身份证复印,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法人授权委托书。

4、中标人违反上述两项约定,视为违约并自动放弃中标权,卖方有权没收中标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5、本标的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若清流国有林场无法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则按实际办证数量根据竞买方中标均价(不分树种、材种)折算中标总金额,中标方不得向清流国有林场要求作任何赔偿或支付利息。

五、木材生产

1、签订木材生产、销售合同后,中标人需会同卖方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中标伐区位置、周界(伐区边界木红漆明显标号)等进一步确认,在取得卖方伐区拨交手续后方可组织木材生产。卖方将林木拨交给中标人后,林木的生产经营风险转移给中标人,中标人必须做好林木的防火、防盗等工作。

2、中标人应在卖方拨交的四至范围内进行生产,不得越界采伐,不得采伐标号的边界木,否则,按每株3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伐区内珍贵树种(楠木、樟树、福建柏等)及阔叶树不得采伐;伐区内的墓树按当地风俗习惯保留、不得采伐,因生产造成损害的,由中标者自行协调、处理,并承担经济、民事责任。中标人应合理设计集材路,做好农田、水沟等保护工作,并自行妥善处理与此相关的赔偿问题。

3、中标人因木材生产需在伐区外开设集材道的,属卖方辖区内,中标人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由卖方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用地范围内采伐的林木由中标人承包生产、销售,并向卖方交纳相应木材款,木材(不分树种、材种)销售单价为竞买伐区木材平均单价,木材生产工资为竞买伐区约定木材生产工资。

属卖方辖区外的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由中标人自行办理,其关系协调及所需费用自行处理。

4、中标人在实施采伐前应设立暂缓采伐地块,暂缓采伐地块的面积必须占拨交面积的20%以上。预计出材量超审批数量10%以上,应立即停止采伐,由卖方负责组织调查设计、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5、木荷防火林带不得采伐。因生产造成防火林带或伐区外林木、毛竹损害的,中标人应根据损害情况按市场价赔偿损失。

6、生产质量。中标人采伐林木时,必须努力降低伐根高度,伐根力求与地面平,杉木、马尾松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其它树种地径30厘米以下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地径30厘米以上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伐根高度合格率达不到95%的,扣伐区生产质量保证金2元/立方米(按照伐区木材生产数计算)。

7、伐区清理。伐净应伐木,否则,扣伐区生产质量保证金3元/立方米(按照伐区木材生产数计算)。

8、除治采伐山场,安排专人看管好采伐木堆头,禁止将未经除害的松木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否则,引起疫情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9、马尾松采伐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采伐,松木只能运至山场所在乡镇辖区内的加工厂或者清流县林业局森防检疫站批准同意的地点进行旋切安全利用。

六、木材销售

1、乙方每调运一批木材,必须先交缴该批木材的木材款(根据调运木材的数量按竞买平均价计算),直至中标人全额交清全部竞买木材款。

2、乙方调运木材时,须将木材款及时存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卖方账户(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指定的银行账户);卖方根据中标人所缴交的木材款,开具木材出仓调拨通知单,并指派木材检验员到现场检量,开具木材检量码单。松木凭码单专人押运送至指定的山边货场就地除害或安全利用。未经林场开具木材出仓调拨通知单和林场检验员检量的木材不得调运,否则按盗窃论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松木乙方必须在2020年3月31日前全部下山并完成调运,其中马尾松必须按《清流县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销售。否则,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天。

七、财务结算

1、中标人自行组织木材生产、销售,自行承担生产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执行款到发货,销售调运木材应先预交拟调运木材数量的货款,逐车或逐日结算货款,开具有关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安排下一次的调运。

3、木材销售发票按税法规定开具,开具发票单位为中标人,即与林场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的单位,中标人应严格按税务要求规范使用木材发票。开具木材销售发票,总金额不得超过竞买木材款,木材销价结算应在卖方木材销售指导价±10%之内。

4、木材生产、销售数量实行“上封顶下不保底”,即:“上封顶”为实际出材量不得超过采伐证审批数量;“下不保底”为实际出材量少于采伐证审批数量的,竞买木材款不得减少,中标人自行承担盈亏责任。实际出材量超过审批数量10%以内的,中标人应向卖方交纳超量部份木材款(按中标平均价);实际数量超过采伐证审批数量10%以上的,应停止采伐,待补完采伐证后才能采伐,超量部分中标人须向卖方交纳超量部分的木材款(按中标平均价),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八、安全生产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生产,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安全生产原则,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在木材生产、销售活动中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负责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木材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其民事(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行政等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中标人应根据生产需要,组织招用年龄18-55周岁,身体健康,反应灵敏的男性工人,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在运输木材过程中驾驶员必须具有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驾驶证,确保生产安全。

2、为确保安全生产,中标人必须具有林业木材生产资质或招用具有林业木材生产资质且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队组织伐区的木材生产。中标人应按《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从业人员办理安全生产保障手续,在劳动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中标人必须负100%的经济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归清流县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可委托卖方代为与清流县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有关劳务派遣事宜。中标人必须及时提交相关从业人员资料,若有劳务人员进退场应及时通知卖方。

3、中标人应向卖方领用安全警示牌,在伐区醒目位置及时设置。中标人必须加强伐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劳动保护用品到位和正确使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卖方有权检查并督促中标者做好凭证采伐、安全生产工作,对伐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标人应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告知书》指明的问题,及时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按《安全生产合同》之规定进行处理,从保证金中扣除。

4、中标人须遵守安全野外用火规定,禁止在伐区内吸烟,做好用火安全。如造成火灾事故的,其民事及刑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九、其他约定

1、山场内的木荷防火林带、毛竹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珍稀林木(如:福建柏、柳杉、水杉、香樟等)不在本伐区的设计数量内,归卖方所有,中标人不得对其进行采伐。否则,中标人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采伐生产造成伐区外林木被压坏等,中标人应根据损害程度酌情补偿林木培育费。

2、伐区内的集材道需按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指定的路线开设,中标人不得擅自随意开设集材道。中标人应根据《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生产作业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的通知》明林综[2017]3号文要求,合理开设道路,做好农田、饮用水水沟等保护工作,应遵照少破坏林地的原则,禁止超宽开设集材道(宽度<3米),避免破坏山体造成水土流失,并自行妥善处理与此相关的赔偿问题。

3、中标人自行解决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协调关系问题及有关补偿或赔偿问题。

4、中标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卖方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组织木材生产销售。

5、木材生产进度及质量保证金伍万元,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伍万元,待木材生产销售结束,视中标人履约情况予以结清,且不计息。

6、中标人应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缴纳相关税收,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7、本约定作为相关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约定若与相关合同不一致的,以相关合同为准。本《竞买交易约定》的解释权归卖方。

附件2

图片1

图片2

图片4

图片3

图片4

图片5

附件3

木材生产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清林场[2019]生产第 号

委托方: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在年月日甲方进行的木材山场定产定销竞买结果,乙方中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伐区情况

1、采伐类型方式:更新采伐-择伐、其他采伐-皆伐。

2、采伐办证数量见下表《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资源状况一览表》:

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资源状况一览表










单位:立方米、亩

标的代码

采伐证号

工区

林班-大班-小班

面积

出材合计

出材量

薪材

备注

小计

规格材

非规格材

01


赖坊

031-18-020

139

312

45

267

17

143

28

124

27

阔叶树全部为保留木,不得采伐


赖坊

031-06-070

156

497

104

393

33

250

71

143

32


赖坊

031-08-020

138

244

1

243


119

1

124

25


赖坊

031-09-020

90

279

16

263

2

162

14

101

24


白石

023-01-030

75

184

75

109

52

68

23

41

10

阔叶树、福建柏全部为保留木,不得采伐

合 计

598

1516

241

1275

104

742

137

533

118


3、伐区拨交。根据采伐审批情况进行逐片拨交。

4、伐区均为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乙方必须严格按《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闽林〔2017〕15号)和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2019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2018〕15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利用、运输以及处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5、马尾松必须在2019年10月25日前伐倒,2020年3月31日前松木必须全部下山并完成调运;松木只能运至山场所在乡镇辖区内的加工厂或者清流县林业局森防检疫站批准同意的地点进行旋切安全利用。安全利用指:利用粉碎机、切片机或旋切机,将松木及1cm以上的松枝条切成厚度小于6mm的碎屑、小木片或旋切成单板;大于6mm的剩余物必须就近或就地焚烧。

6、设立临时加工点的场地租赁费、用电设施、加工机器、搭建厂房、木材生产及税费等所有费用由中标方自行承担,竞买方须认真自行测算成本。

7、山场内的除害处理由清流国有林场负责;加工地点的除害由中标方负责。

8、乙方应根据《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生产作业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的通知》明林综[2017]3号文要求,合理开设道路,做好农田、饮用水水沟等保护工作,应遵照少破坏林地的原则,禁止超宽开设集材道(宽度<3米),避免破坏山体造成水土流失,并自行妥善处理与此相关的赔偿问题。

二、生产定额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伐区木材(含薪材)生产工资包干总额为人民币55万元。生产工资:包括准备作业、工具材料、倒树、剥皮、打枝修节、造材、集材、整堆归楞、看护、装车等费用;道路开设、维修,过田、过路费用;伐区清理;安措经费、税收、工伤保险、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费等费用。

三、施工要求

1、本合同签定后,由甲方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生产经营科、资源科、保护站、工区护林员及有关人员和乙方进行伐区拨交。其内容是:落实伐区四至范围、面积、采伐方式、采伐树种、蓄积量和出材量等,填写《三明市国有林场伐区拨交单》。办理签章手续后,乙方才可进行木材生产。

2、伐区拨交后,没有特殊情况,乙方必须及时组织工人进场作业。

3、乙方在木材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指导。

4、乙方应在甲方拨交的伐区周边界线红漆标号范围内按照拨交的面积、采伐方式、采伐树种、蓄积量和出材量进行采伐生产(有红漆标号的标记树须保留),不得超界、超量、超树种采伐。

5、乙方在实施采伐前应设立暂缓采伐地块,暂缓采伐地块的面积必须占拨交面积的20%以上。预计出材量超审批数量10%以上,应立即停止采伐,由甲方负责组织调查设计、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组织6人以上正常劳动力开展木材生产,马尾松必须在2019年10月31日前伐倒。否则每逾期一天,扣乙方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500元。

7、安排专人看管好采伐木堆头,禁止将未经除害的松木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否则,引起疫情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8、特别提示:(1)若山场内的木荷防火林带、毛竹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珍稀林木(如:楠木、福建柏、柳杉、水杉、香樟等)不在本伐区的设计数量内。乙方不得对其进行采伐。否则,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伐区内的墓树按当地风俗习惯保留、不得采伐,因生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协调、处理,并承担经济、民事责任。(3)乙方应合理设计勾机路,做好农田、水沟等保护工作,并自行妥善处理与此相关的赔偿问题。

四、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配备专职施工员和安全员,负责伐区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2、倒树采伐采用油锯或弯把锯,严禁使用刀、斧倒树。伐根力求与地面平,杉木、马尾松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其它树种地径30厘米以下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地径30厘米以上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上锯口的高度要求与下锯口的上锯路相平,并掌握好倒树方向,避免劈裂和摔断树干。

3、打枝、修节:从树头向树梢依次进行,要求紧贴树干打净、修干。

4、剥皮:规定剥皮的树材种,要求剥到“四面光”。

5、造材:使用比记杆比记造材,力求提高木材等级。

(1)、材长:备用长度0—4.0厘米,不准有负公差,造材最小检尺直径:杉木4.0厘米(1.5米长);松、杂6.0厘米(2.0米长)。

(2)、平头:紧靠伐根第一节平头阶梯不超过4.0厘米,合格率95%以上。

(3)、锯口:径级不足30.0厘米的锯口倾斜不超过2.0厘米,径级30.0厘米以上的锯口倾斜不超过4.0厘米,合格率达95%以上。

五、伐区清理

伐净应伐木,伐区清理干净。否则,扣伐区生产质量保证金3元/立方米(按照伐区木材生产数计算)。

六、伐区木材生产管理和生活卫生管理

1、乙方必须根据伐区出材量的大小,开辟相应木材堆放场地,设立伐区临时货场。集运下山的木材须按树种、规格分别归楞。设置看守工棚,配备专职木材管理员看护,便于木材进仓、出仓管理。

2、乙方在生产时,注意生产伐区和工棚周围的卫生,生活垃圾要挖坑填埋,不得污染周围的水源,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纠纷(如水源污染纠纷等)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安全生产和护林防火

1、甲方职责

(1)负责协助乙方对伐区的安全生产和护林防火进行检查、监督。

(2)伐区拨交时,在现场对乙方进行高压线、公路、悬崖峭壁等特殊作业场所安全技术和护林防火交底。

2、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明市国有林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三明市国有林场木材生产加工安全技术规程》和甲方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住在作业区的工棚内,服从甲方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2)乙方负责人是该施工队安全管理第一直接责任人。对乙方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指定人员跟班带队作业,负责乙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班组日查和记录。该施工队的小队长(班组长)兼安全员要负责做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其他作业人员必须听从队长、安全员的正确指挥。

(3)乙方必须把好用人关,伐区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使用18-50周岁的健康男性公民,不准招用痴、呆、聋、哑等残疾人员上岗作业。

(4)乙方在采伐过程中油锯手必须具有特种行业作业许可证(油锯证)方可上岗作业;在运输木材过程中驾驶员必须具有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驾驶证。否则,林场安办有权中止乙方的采伐作业,并按合同做出相应处罚决定。

(5)为确保安全生产,乙方必须具有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必须达100万元以上的木材生产资质或招用具有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必须达100万元以上的木材生产资质的工程队组织伐区的木材生产。乙方应按《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从业人员办理安全生产保障手续,在劳动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必须负100%的经济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伐区生产开始时,乙方必须为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林场查到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工程队,林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并从安全生产保证金中进行扣款,第一次查到有未参保的每人扣款80元,第二次查到有未参保的每人扣款120元,第三次予以停止该项目工程承包,屡次违反的不得参加林场工程承包。

(6)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和施工员的管理和指挥,但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甲方或者甲方的上级报告。

(7)在生产过程中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和劳保鞋)并且按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如果不听从管理的,林场管理人员、木材检验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开有关单据,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工程队自负。

(8)乙方必须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工棚四周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严禁带火种进入山场。一旦发生火警、火灾,有义务及时组织扑救,立即报告甲方,并确保扑救人员的人身安全。

(9)乙方必须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等现象发生。

(10)乙方必须自觉遵章守法,尽可能地避免各类伤亡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甲方,协助甲方和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劳动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工程队必须负100%的经济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八、其他约定

1、木材生产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约定的松材线虫病防控处理保证金、木材生产进度、质量保证金和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伐区拨交后5天内,乙方无法组织6个以上正常劳力开工生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预交的风险保证金。

2、伐根高度:合格率达不到95%的,按伐区木材生产数量扣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每立方米扣2元。

3、伐区清理:伐净应伐木,尾径3.0厘米,长度1.5米的短材、铺路搭桥用的木材及可利用的枝丫材全部清理下山,否则按伐区木材生产数量扣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每立方米扣3元。

4、乙方必须在拨交的山场四至范围内,按拨交的面积、采伐方式、采伐树种、蓄积量和出材量进行采伐作业,不得越界和超量采伐。否则,除没收乙方预交的木材生产风险金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有乙方承担。

5、乙方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第一次违章作业的每人扣款50元,第二次违章扣款100元,第三次予以清退。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每人次扣款30元,屡次违反的加倍处罚。

6、未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而进行特殊工种作业的,对直接作业人员每人次扣款100元,对工程队扣款500元,并没收其非法作业工具。

7、乙方使用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输木材的,每车次扣款300元。发现人货混装的,每车次扣款1000元。

九、检查验收

乙方木材生产和其他生产作业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生产科、相关科室、工区、施工员按合同要求联合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主要内容有:伐区地点、周界(四至)、面积、采伐方式、强度(保留株数)、砍留原则、伐根高度、出材量、遗弃木(木材回收)情况、伐区清理等。

十、结算办法

1、乙方每月10、25日凭木材检量码单向甲方结算木材生产(薪材)生产工资。生产工资按本伐区生产工资包干总额分解到元/(m3.吨)进行工资结算。生产工资税由乙方支付,乙方须提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生产工资税的劳务工资发票。

2、伐区检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结清木材生产进度、质量保证金和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十一、乙方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林场、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结清木材生产劳务费时终止。

十三、《竞买交易信息公告》、《竞买交易约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 乙方:

法人代表: 代表:

分管领导:

科 长:

年 月 日

附件4

木材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清林场[2019]销第 号

甲方:福建省清流国有林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 年 月 日清流国有林场木材销售招标结果,乙方中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订货数量见下表:

(计量单位:立方米、亩)

标的代码

采伐证号

工区

林班-大班-小班

面积

出材合计

出材量

薪材

小计

规格材

非规格材

01


赖坊

031-18-020

139

312

45

267

17

143

28

124

27


赖坊

031-06-070

156

497

104

393

33

250

71

143

32


赖坊

031-08-020

138

244

1

243


119

1

124

25


赖坊

031-09-020

90

279

16

263

2

162

14

101

24


白石

023-01-030

75

184

75

109

52

68

23

41

10

合 计

598

1516

241

1275

104

742

137

533

118

二、本次中标标的均为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乙方必须严格按《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闽林〔2017〕15号)和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2019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2018〕15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利用、运输以及处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三、木材价款。乙方中标款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元整元。应于 年 月 日交清中标金额30%的首期中标木材款,合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元整。

四、木材检验办法:由甲方指派木材检验员到伐区山边,按国家标准进行木材检量,开具检尺码单。

五、木材销售

1、乙方每调运一车木材,必须先交缴该批木材的木材款(根据调运木材的数量按竞买平均价计算),直至竞买方全额交清全部竞买木材款。

2、乙方调运木材时,须将木材款及时存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卖方账户(清流国有林场指定的银行账户);卖方根据竞买方所缴交的木材款,开具木材出仓调拨通知单,并指派木材检验员到现场检量,开具木材检量码单。松木凭码单专人押运送至指定的山边货场就地除害或安全利用。未经林场开具木材出仓调拨通知单和林场检验员检量的木材不得调运,否则按盗窃论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松木乙方必须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调运和销售。其中马尾松必须按《清流县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销售。否则,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天。

七、财务结算

1、乙方自行组织木材生产、销售,自行承担生产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执行款到发货,销售调运木材应先预交拟调运木材数量的货款,逐车或逐日结算货款,开具有关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安排下一次的调运。

3、木材销售发票按税法规定开具,开具发票单位为中标方,即与林场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的单位,中标方应严格按税务要求规范使用木材发票。开具木材销售发票,总金额不得超过竞买木材款,木材销价结算应在卖方木材销售指导价±10%之内。

4、木材生产、销售数量实行“上封顶下不保底”,即:“上封顶”为实际出材量不得超过采伐证审批数量;“下不保底”为实际出材量少于采伐证审批数量的,竞买木材款不得减少,乙方自行承担盈亏责任。实际出材量超过审批数量10%以内的,乙方应向卖方交纳超量部份木材款(按中标平均价);实际数量超过采伐证审批数量10%以上的,应停止采伐,待补完采伐证后才能采伐,超量部分乙方须向卖方交纳超量部分的木材款(按中标平均价),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方承担。

5、货款可采取现金、转帐或银行托收承付等方式结算。

6、乙方自行解决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协调关系及其他有关问题(如:办理木材运输证等)。木材检疫费、短途运费由乙方自行支付。

七、其他约定:

1、本标的的采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若个别小班因故无法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则按实际办证数量根据竞买方中标均价(不分树种、材种)折算中标总金额。中标方不得向清流国有林场要求作任何赔偿或支付利息。

2、乙方调运木材时,必须由林场指派木材检验员到达现场后,才能装车。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林政管理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4、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约定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结清中标木材款和木材销售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时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竞买交易信息公告》、《竞买交易约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 长 :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信息 交易 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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