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箱 招标公告
配电箱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根据公司物资采购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组织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公司华中经理部 长沙南站二期项目 项目配电箱物资采购招标,现通过“云筑网”(http://www.yzw.cn/)进行公开招标。
一、基本情况
1、招标组织: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公司华中经理部物资招标小组(以下简称:物资招标小组)。
2、招标项目:长沙南站二期项目
3、招标内容:配电箱物资
4、品牌要求:,
低压配电箱、柜主要元器件推荐品牌及规格序号 | 元器件名称 | 质量标准和要求 | 备注 | |
品牌或厂家 | 型号规格 | |||
1 | 塑壳断路器(MCCB) | 施耐德 | NSX | 分断能力Icu≥50KA |
ABB | Tmax | |||
西门子 | 3VL | |||
金钟 | FAM2-M | |||
2 | 微型断路器(MCB) | 施耐德 | iC65N | 分断能力Ics≥6KA |
ABB | S200 | |||
西门子 | 5SN6 | |||
金钟 | FAZ | |||
3 | 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ATS) | 施耐德 | WATS系列产品 | 负载使用类别AC-33A/B,带智能控制器,PC级。 |
ABB | OTM_E4C3D | |||
西门子 | 5TR | |||
4 | 浪涌保护器 | 江苏安控 | AKON-U1 | |
上海良信 | NDU | |||
沈阳斯沃 | SIWOU | |||
5 | 变频器及软起动器 | 施耐德 | ATV71/ATS48 | |
ABB | ACS510/PST | |||
6 | 电气火灾报警装置 | 安科瑞 | ARCM300-J1/KCHN | 消防电源监控与电气火灾品牌相同 |
陕西安科 | AKLD | |||
济南帕沃 | PW-B-01 | |||
7 | 智能电力测量仪表 | 安科瑞 | PZ80L-E4/KCHN | |
陕西安科 | JMC-800A | |||
广州汉光 | PD866EZ | |||
8 | 接触器\热继电保护器 | 施耐德 | LC1-D,LRD… | |
ABB | AX,TA … | |||
西门子 | 3RU,3RT… | |||
9 | 控制与保护开关 | 江苏安控 | AKON-K | |
浙江中凯 | KB0 | |||
ABB | CPX |
5、预计金额::170万元。
6、招标方法:公开招标。
7、项目地点: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与时代阳光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与三局没有不良记录。
2、报名时附件提供联系人、电话、邮箱(附件一)必须上传。。
(注: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对投标单位性质【厂商或经销商】、注册资金、所在地、年销售额、历史业绩、税务发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投标单位在投标报名时,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盖章确认)上传到网上,以供物资招标小组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经物资招标小组资格审查合格后,方为合格的投标人。
三、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截止2019年09月25日15:00,逾期不再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暂定云筑网时间为准)。
2、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通过“云筑网”(http://www.yzw.cn/)上进行报名,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
四、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渠道
物资招标小组按照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进行网上资格预审(投标人不需到现场提交审核资料)
2、资格审查内容。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网上审查,审查合格方能参与本次投标。提供虚假资审资料的投标单位,任何时候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
3、资格审查时间
资格审查时间:2019年09月25日至2019年09月27日,15:30。招标方资审完毕后形成资审报告,经办人发起资审报告审批流程(暂定云筑网时间为准)。
五、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及方式
1、发放时间:暂定2019年09月30日。
2、发放形式:招标文件发布电子版,不发布书面招标文件。
3、发放平台:招标方通过“云筑网”(http://www.yzw.com)进行发放。
4、发放对象:投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清单里注明投标的品牌、厂家规格型号没有注明视为放弃。
六、投标保证金及费用
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截止时间及要求
1、本次投标采用线上网络投标方式,招标人将核实投标人是否完成线上投标,未完成线上投标的单位,本次投标作废。
2、投标文件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60天内有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开标日期、中标结果公示日期均以“云筑网”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开标时间及要求
1、开标时间:2019年10月10日14.00
2、由招标方组织评标小组进行网上开标,评标小组实行内部公开评标。
3、各投标人需要委派人员参加现场开标会,招标方收取线下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法人或者法人的授权人必须参加当天的网上开标,只有一次报价。
九、付款方式及签订采购合同
1、本次招标提出的付款方式为:供方根据合同要求将该批次货物送到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业主、监理、施工方初步验收合格后,需方在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次月内支付该批货款金额的 70 %。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合格后付至总货款95 %;实际供货总额的 5 % 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届满后并完成全部缺陷修补7个工作日内支付,且上述返还之质保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2、投标人中标后,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招标方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卢登峰
电 话:189*****705 137*****909 邮箱:********8@qq.com
地 址:武汉市关山大道588号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二楼
投诉电话:***-********投诉邮箱cscecazjb@sina.com
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公司华中经理部
2019年09月20日
招标公告附件:物资采购合同范本
工程名称: (法务部)合同编号: | ||
(经理部)合同编号: | ||
物资供需合同 | ||
需 方: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供 方: | ||
签定时间: 签订地点: | ||
物资供需合同 | ||
需 方: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
供 方:********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采购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本合同适用供方为一般纳税人身份。 | ||
第一条 基本要求: | ||
1、工程名称:***************** | ||
2、工程地点:***************** | ||
3、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设计图纸及业主方、监理方具体的要求。 | ||
4、供方对管理体系保证能力:必须满足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 ||
第二条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供应货款金额: | ||
1、供应货物明细: 见附件1《合同清单》 | ||
供应货款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元),含税金额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元);供需双方均已明确供方纳税人身份为_____________,适用__________(一般/简易)计税方式,税率为______%的增值税_______(普通/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为_________元。 | ||
2、供应货款含税金额为合同货物到达需方的施工现场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自身价值、包装费用、专利权使用费、办理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海运、陆运、空运、运输保险、办理有关港口一切手续、卸货落地以及验收、测试、监督及指导安装以及质量保修责任等所有费用。 | ||
3、《合同清单》中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做调整(如《合同清单》中合同单价为浮动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条第5项要求进行调整);数量为根据工程图纸和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出的暂估数量,供方应以需方出具的书面《供货通知书》为准组织供货。实际交货数量无论是否在暂估数量范围内,供方应保证供应,最终结算以需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供方不得以暂估数量为由,向需方提出任何供应量、结算量与暂估量相差偏大或支付货款索赔等要求。合同最终结算含税总价以供需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含税单价为准。 | ||
4、如实际需求数量超出《合同清单》中暂估数量的 20% 或规格型号发生变化,必须签订补充协议对产品价格重新约定后方可供货,在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供方有权不供货;如果在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供货,需方有权不付款,直到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及付款方式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付款。 | ||
5、浮动价产品(钢材、铸铁管、塑料管、钢塑管等)定价基准及调价规则:*******。执行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新集采框架协议签订之日止。(此条为浮动价合同专用条款,固定价合同不适用) | ||
第三条 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 ||
1、供方应严格按照需方规定的时间、数量等将产品运至需方的施工现场或现场货车能到的位置,由需方委派的人员负责在交货地验收,产品的卸货由 ** 负责。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及数量损失均由供方自行承担;对于供方在运输过程中交通违章、发生事故,导致不能及时交货造成的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 ||
2、供方负责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污、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 ||
3、需方指定现场负责收货人及验货代表;供方指定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供方代表、需方代表及需方相关专业工程师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 ||
4、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 | ||
第四条 交货时间: | ||
1、供方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接项目《供货通知书》起 ** 日内,供方 分批/一次性 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以保证供方的施工环节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 ||
2、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需方应在计划修订后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计划,以需方说明的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供应货物,但需方应给予供方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 | ||
3、供方不得将需方所制定的货物进场时间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 | ||
4、如现场不具备条件接收货物,供方必须按照需方发出的延迟供货通知要求的日期进行交货,需方至少提前 3 天通知供方。 | ||
5、以产品实际运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供方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逾期交货。 | ||
第五条 质量验收: | ||
1、对货物的质量合格与否原则上是建立在抽检样品检测基础之上的,但不代表货物的整体质量状况,供方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24 个月的时间为止。 | ||
2、货物到现场后,需方在 8 小时内组织业主、监理等相关人员对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外观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符合合同的要求后需方代表及相关专业工程师方可在供方送货单上签字以确认收到供方提供的货物。经需方检验后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外观质量与要求不符时,供方应依照需方提出的期限及时退场予以更换;或承担重新采购的费用支出;并对因此造成需方损失进行赔偿。 | ||
3、供方在货物到达的同时,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质量证明、出厂检验证明(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地证明及报关单据)及与合同材料相符的技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资料在工程各验收环节顺利通过,否则需方不予验收。 | ||
4、随设备不可分割的备品、备件、或货物清单里明确规定包含的配件应随货物一并验收,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 ||
5、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行业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技术规范及图纸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参数指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需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需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 ||
6、货物进场后的 90 日内为货物的质量异议期,货物的质量包括货物的外观质量、质量证明资料、初检报告结果等。当货物通过初步验收后,在安装、调试、运行阶段发现有质量缺陷、不能正常使用、或实际使用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供方必须在 2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方在 1 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确属供方产品质量问题,应给予更换,并承担拆除及再次安装的费用支出,及对因此造成需方损失的赔偿。 | ||
7、供方借故推脱或无合理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需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合同款项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得到补偿。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货物的质量异议期相应延长 6 个月。 | ||
8、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评定发生争议时,由 供、需 双方共同将该产品送交国家权威检验机构检验,来界定产品是否合格。经检验该产品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如经检验该产品不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供方应依照需方提出的期限及时退场予以更换;或承担重新采购的费用支出;并对因此造成需方损失进行赔偿。 | ||
第六条 货款结算: | ||
1、供方根据合同要求将该批次货物送到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业主、监理、施工方初步验收合格后,凭需方材料员(或其他人员)开具的材料验收单、供方提供的发票,需方在 二个月 内支付本次货款总金额的 70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供货总额的 95 % 。 | ||
2、实际供货总额的 5% 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届满并完成全部缺陷修补 7 个工作日内支付,且上述返还之保留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 ||
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 ||
(1)供方供应货物到需方指定地点,经需方验收验证合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结算手续,经供需双方确认无误,供方应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向需方开具已验货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需方查验真伪。否则,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供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方需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损失、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损失。 | ||
(2)供方应按照需方的要求,及时向需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示的金额应为当期足额已验货结算含税金额,开票时间应与结算时间吻合,因供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需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方需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损失、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损失。 | ||
(3)供方向需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的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票据信息满足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与合同相对应,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税务机构认定为虚开的、伪造的、失控的、作废的、未报税的,供方需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损失、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损失。 | ||
(4)如因供方发票原因造成的付款延期,供方自行承担后果,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5)供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不能出具或不能出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税率或者计税方式、隐瞒纳税真实身份的造成需方实际经济损失,属于供方违约,供方承担以结算货款(含增值税)3%的违约处罚金额,还须承担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 ||
(6)如因需方不慎丢失了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供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
(7)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为“材料一批”的汇总发票,须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加盖财务或发票专用章,保证物流吻合。 | ||
(8)供需双方明确本合同属于供方混合销售行为,为此本合同发票采用__一票__制。 | ||
(9)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税率发生变化的,以货物进场验收时间点适用政策调整起始时间为准,按照新的税率执行,合同含税价格依据新的税率相应调整,供方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提供新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
4、接到需方付款通知后,开具通知金额的收据,收据上加盖供方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背后备注好公司名称、开户行(注明省、市)、账号、行号,以确保需方能及时付款、供方能安全收到款项。 | ||
5、需方有权采用银行转账之外的其他方式向供方支付应付款项(其他方式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等方式),供方不得拒绝。供方在此承诺: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中已充分考虑并包含了因需方采用其他支付方式而可能产生的资金利息及额外费用,故不会要求需方补偿相应资金利息及额外费用。供方取得其他方式付款即视为供方即日收到需方应支付的等额款项,需方对供方不再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供方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性质再行向需方追偿。 | ||
第七条 服务质量: | ||
1、供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供方应保证其货物在经过正确安装情况下,达到供方承诺的使用寿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供方应在收到需方或业主通知后3日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 | ||
2、需方在安装及调试供方所提供的产品时,供方应提供全程免费的安装指导、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在接到需方通知12小时内到现场解决问题,以保证供方提供产品正确的安装及正常运行。 | ||
3、合同内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 ||
第八条 需方责任: | ||
1、协调施工现场供方与各单位的配合关系。 | ||
2、为供方提供货物堆放地。 | ||
3、材料运送到需方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后,由需方及时组织人员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初步验收。 | ||
4、按本合同规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 ||
5、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需方现场代表会同有关人员(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 | ||
6、过程检验: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需方分批对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 | ||
7、在合同执行期间,供方超过三次的违约记录,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延长对供方的重新评估期限以及是否再次录用权利。 | ||
第九条 供方责任: | ||
1、按需方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保质、保量、及时、齐备地供应到需方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 | ||
2、提供的货物应满足本合同第五条对货物质量验收的要求。 | ||
3、供方应对需方安装人员做好技术指导或交底,以保证正确的安装、成品保护及调试。 | ||
4、提供及时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 ||
5、供方须向需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书面质量保证书以原厂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方公章注明原件去向的形式。质量保证书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需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 ||
6、供方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供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 | ||
7、需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供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供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 ||
8、供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需方出具相关凭证。供方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需方主张权利,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 ||
9、供方须保障需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需方的一切损失。 | ||
第十条 廉政建设 | ||
1、若供方引诱、贿赂需方相关人员,以达到虚报、多报供货数量的目的的,一经查实,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每次 5 至 10 万元的违约金,并扣减虚报、多报供货数量 2 倍货款作为处罚。 | ||
2、若需方故意刁难或索要报酬,供方应及时向需方现场管理代表或主管经理投诉,需方保证在接到投诉 2 小时内答复解决。 | ||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 ||
1、需方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供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2、供方应根据需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协商供需方评价,需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协商结果。这种书面协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
3、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 ||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 ||
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供货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 ||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 30 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 ||
第十三条 违约及索赔: | ||
1、供方在供货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超长,应遵守交通法规。车辆进出场时,供方必须配合需方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规范要求,否则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处罚。 | ||
2、如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包括供方交货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并无法按约定时间更换的),每批货物第一周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价 0.5% 罚款;第二周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价 1% 罚款。产品供应延迟超过二周,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供方承担重新采购的费用支出,并对因此造成需方损失进行赔偿。 | ||
3、供方产品在检验、安装、调试阶段和保修期内,发生产品质量事故,供方应更换有缺陷的材料,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同时供方应承担需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按损失金额的 20% 进行违约处罚。供方还应负责在限期内予以更换,并承担供需双方可能承担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
4、供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需方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 ||
(1)供方同意需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将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需方。供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包括工期延误损失导致业主向需方的索赔等损失。 | ||
(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 ||
5、如果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14日 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供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若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14日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需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应付给供方的款项或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 ||
6、在供方出现质量问题或违反合同规定的其它条款时,需方有权选择其它供应商进行供货,所有责任及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 ||
7、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 ||
8、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导致供方提供的货物无法正确安装或调试运行而影响工期,经需方书面通知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供方需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 ||
9、需方逾期付款的,按合同法中逾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计算。 | ||
第十四条 争议裁决: | ||
1、争议解决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相关文书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照专设的简易程序出具裁决书。调解不成功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涉及律师函、仲裁、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 (1)需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中建宝谷商务中心20层合约法务部,电话***-********。 (2)供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____。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的律师函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供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需方、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视为对乙方送达成功: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第十五条 其它条款: | ||
1、双方应该履行该合同保密义务。 | ||
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全部货物供应完毕,需方验收合格,需方货款全部付清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 | ||
3、本合同正本一式 * 份,供方 * 份,需方 * 份。 | ||
4、本合同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另行协商或进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需方代表: 供方代表:
物资主管: 委托代理:
项目经理: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行号:
帐 号: 帐 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一
单位名称 | 注册资金 | 有无合作记录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品牌 |
标签: 配电箱 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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