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号限制高消费令招标公告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号限制高消费令招标公告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号限制高消费令


因被下列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
被执行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M。
法定代表人:谭克华,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证号:****************12)。
被执行人滕明勇,男,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金华镇金龙村十三组,身份证号:****************34。
被执行人邱忠明,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哈啷村工农组42号,身份证号:****************70。
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以上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人民法院 毕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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