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办公家具(审判桌椅、办公桌椅、餐厅家具、会议家具)采购项目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办公家具(审判桌椅、办公桌椅、餐厅家具、会议家具)采购项目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乙方:必高家具(福建)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2]FJLW[GK]*******-1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办公家具(审判桌椅、办公桌椅、餐厅家具、会议家具)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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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0609组合家具办公家具1国内**************向高牌详见投标文件节能
11-2A0609组合家具办公家具1国内981785981785向高牌详见投标文件节能
11-3A0609组合家具会议桌椅1国内**************向高牌详见投标文件节能
11-4A060599其他柜类办公文件柜类1国内253730253730向高牌详见投标文件节能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叁万陆仟陆佰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4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沟头嘉新商业城;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验收期次说明 11. 甲方根据招标文件条款及附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货物的验收。 2. 结构、外观、制造、装配材料及工艺要求应符合招标采购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甲方在验收时如发现不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中标人进行换货或退货。 3. 在甲方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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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95货到安装并验收合格后付款,招标人不接受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投标报价。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方支付合同总额的95%货款。
25剩下的5%余款在投标人承诺的免费质保期过后无未了事宜时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执行完毕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10.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乙方无能力交付货物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10.4因乙方原因造成交付使用延误,每延误满一周,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值不超过该批(次) 合同总额的20%。当乙方的某一批货物交付使用时间延迟超过一个月时,除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选择终止、解除本合同。 10.5当乙方发生违约时,甲方未支付的货款或质量保证金可以作为上述违约金的一部份由甲方直接扣抵。 10.6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一)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二)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0.7乙方安装结束后应在规定的交付使用时间之前将废物移离现场,清理妥当,费用由乙方负责。 10.8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各种货物的采购数量,甲方有权在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基础上,予以10%以内的增加或减少,最终以甲方实际的安装数量为准,结算以实际安装数量结算。14.2乙方需提供产品色卡以便甲方挑取家具颜色,必须与甲方商定家具颜色,并经双方确定签字。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乙方:必高家具(福建)有限公司
住所: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街1388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洋埔村福人大道融商大厦3007办公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邱华丽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华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39*****20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账号:账号:****************1868-0004

签订地点: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签订日期:2019年09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家具 会议 餐厅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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