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媒体组合推广招标公告
海绵城市建设媒体组合推广招标公告
天津市公用设施配套服务中心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媒体组合推广项目 (项目编号:XHZX-FW-2019-0183)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 天津市公用设施配套服务中心 委托,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将以 竞争性磋商 方式,对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媒体组合推广项目 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响应。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媒体组合推广项目 2.项目编号:XHZX-FW-2019-0183 二、项目内容(包括主要标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并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参与。) 1.项目内容: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媒体组合推广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文件及用户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三、项目预算 170.155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采购本国产品 采购本国产品明细:不接受国外供应商参加投标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执行。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审方法。 促进残疾人就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明确符合资格要求须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2.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度或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1月1日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5.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8.供应商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tianjin.gov.cn)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19-09-25到 2019-09-30 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瀛科大厦6层603室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 (1)现场获取招标文件,每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2)报名时须携带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3)供应商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tianjin.gov.cn)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元): 600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9-10-11 09:30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19-10-11 09:30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瀛科大厦6层603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李老师 2.联系电话:136*****760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用设施配套服务中心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38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胡老师:********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瀛科大厦6层603室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136*****760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市公用设施配套服务中心、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事项 附件文件下载 用户需求书.docx 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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