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法院泰宁法院科技法庭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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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泰宁县人民法院

乙方:三明市梅列区捷安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9]G[CS]*******的泰宁县人民法院泰宁法院科技法庭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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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032599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泰宁县人民法院泰宁法院科技法庭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1 国内333880333880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



合计:33388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叁仟捌佰捌拾元整(¥3338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金湖西路210号;

4.3交付条件:硬件到货、庭审主机等软件系统对接完成、所有软硬件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投标人需在签订合同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与福建高院云平台阿里云语音识别引擎服务端对接,依托法院内网,为泰宁县人民法院提供语音识别服务。并且满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搭建的语音识别统一管理系统进行账号对接。同时语音及转写后的数据将保存在法院内网,与外界数据无任何交互,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对接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需提供书面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和约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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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30双方签定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总额30%
265所有设备安装完成、调试无误可以正常使用后支付合同总额65%
35设备使用一年后支付质保金5%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0、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3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泰宁县人民法院乙方:三明市梅列区捷安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泰宁县城关金湖西路住所: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67栋701室
单位负责人:郑中飞单位负责人:江弥彬
委托代理人:

黄美玲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57*****030
联系方法:136*****00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三明新北支行
账号:账号:140*****090********


签订地点:泰宁县人民法院


签订日期:2019年09月2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货物 科技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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