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招标公告

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招标公告


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

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招标文件

招标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南隧道银河路遵义分公司

联系人:钱健

联系电话:151*****668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

工程地点:遵义市绥阳县

工程规模及特征: 道路全长4.457km,路幅全宽60m,车行道宽39m,沥青混凝土路面双向十车道。沿线共设中桥1座全长93m,渡槽1座全长74.6m,人行地下通道4座,盖板涵2座,圆管涵2座。

二、招标时间安排及要求

1、招标文件的领取

时 间: 2019 6 14 日 地 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南隧道银河路遵义分公司

联系人: 钱健电 话: 151*****668

招标文件领取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件发送

2、招标文件费用的缴纳

2.1投标保证金 10100.00 元(投标保证金不计银行利息),不接受保函。未中标单位收到未中标通知书后三日内到招标人处凭收据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 100.00 元为工本费用,无论中标或未能中标,此项费用均不退款),招标人将在办理手续后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则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补齐差额)。

账户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账号:****************31

开户行:兴业银行遵义分行

2.2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2.2.1投标人在投标时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2.2.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或要求对该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

2.2.3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担保。

2.3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

2.3.1截标日期15天后,未收到中标通知,可办理保证金退还。

2.3.2 按要求填写《拨款通知单》,收款单位要求与打款单位一致并加盖公章,除此之外还需要开具相关退还保证金收据。

2.3.4可以将《拨款通知单》和收据邮寄或直接由经办人带到招标文件领取地点办理退还。

3、投标有效期

3.1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45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顺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文件第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踏勘现场

各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工地周边状况、工地现场条件和已完成工程等详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因招标人未组织踏勘而否定报价。

踏勘时间:投标期间

项目地点: 遵义市绥阳县

联系人: 刘 欢 电 话: 150*****227

5、投标答疑

5.1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包括)和现场踏勘后,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2019 6 21 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

5.2招标人五日内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

5.3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或合同执行中再以误解现场情况和招标文件条款要求等理由而提出任何修改合同条件、投标总价或合同总价等的要求,将一概不获接纳。

6、投标文件递交

6.1投标内容应包含: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资质文件及业绩、投标函、施工投标承诺书、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织机构及资源配置等2套,加盖公章。

6.2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截止时间:2019 7 9 日之下午 2:00 时前,逾期恕不接受。

递交地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南隧道银河路遵义分公司

联系人:钱健电 话:151*****668

6.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密封袋中,在密封袋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投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联系方式”及“投标日期”等。将所有密封包再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密封袋中,并在外密封袋上注明“投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联系方式”及“投标日期”等,所有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6.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6.4.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6.3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

6.4.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6.4.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5投标文件的退回:招标人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一概不予退回。

6.6投标文件的式样与签署

6.6.1投标人应按6.1条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6.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6.6.3 要求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6.6.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7、无效标书条件

7.1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况), 对被认定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7.1.1投标文件未能按照规定包装密封;

7.1.2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7.1.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的;

7.1.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资质文件及业绩”、“投标函”、“施工投标承诺书”、“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织机构及资源配置”等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法人印章;

7.1.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7.1.6未在规定时间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7.1.7其它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严重违例的。

7.2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者,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7.2.1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陪标、哄抬标价或虚报企业资质等

7.2.2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向有关人员行贿或以其它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8、评标

8.1 评标小组:招标人将组建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在评标期间,评标小组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8.2 评标办法:招标人将根据各投标人报送的投标书并结合各投标人的报价、资质等级、企业资信及对招标文件(含合同)的响应性与符合性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8.3 定标原则:根据上述综合评审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与符合性最优前提下,投标报价最优惠者中标。

8.4 招标人申明,无义务必须接受报价最低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标。

9、定标结果的通知

9.1招标人将在投标书有效期满 10 日内确定本工程的中标单位;定标后,招标人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与未中标单位。

9.2 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根据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定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包)给第三方施工,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他人。

三、付款方式:

eq \o\ac(□,√)√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

(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月度进度款请款单》、上月《项目已完工工程量签认表》及承包人要求的其他工程进度款请款申请资料,经承包人审核同意且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相应进度款后 10 日内支付分包人上月已完工程进度款的50%。承包人每期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均应扣除承包人向分包人所供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分包人向承包人的借款、分包人应当承担的罚款、违约金、合同规定应扣除的其他款项。承包人有权对已经批复的任何一期计量支付中的错误进行修正。

(2)当工程款累计付到合同总价款的80% 时暂停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合同总价款的85%

(3)竣工结算且经审计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额的95%,剩余的竣工结算金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按照质量保证金的相应条款支付。

四、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除外)、包机械、包措施、包配合、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含所用物品、架料、维护架料)、包现场文明施工、包风险、包环境保护、包半成品、成品保护的承包方式。

五、承包内容: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工程联系单、会议记要、记录等规定内容进行的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工程范围不明确的,以承包人提供的承包范围内的图纸和相关书面通知为准。

六、工期要求(单位: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9 7 30日,计划完工日期 2019 10 30 日,暂定 90 天。

七、质量及安全要求:

1、质量:达到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标准及遵义市优质工程 质量奖项的评定标准,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工程质量经验收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除返工外,由中标人付给招标人违约金为本合同施工总价的 10 %。

2、安全:严格按国家住建部、 贵州 省、 遵义 市的现行安全规范及要求进行施工。

八、签订合同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有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附件一:招标图纸

附件二:招标合同

附件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招 标 单 位: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南隧道

银河路遵义分公司

日期:2019年6月14日

附件一

招 标 图 纸

附件二

招 标 合 同

(根据招标工程按公司合同范本拟定)

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

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CSCEC4tm-(2019)-015ZYNXDDGC-XXX)

工程承包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

签订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签订时间:


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

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石连君

专业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所:

营业执照号码及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号码及发证机关:

专业承包资质及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及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 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 项目的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

1.2工程地点:贵州 遵义

1.3安全目标:重大事故“六无”(无死亡、无重伤,无坍塌,无中毒,无火灾、无机械事故)、安全等级创优良。

1.4文明施工目标:确保 遵义市 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1.5项目达标管理目标:确保中建CI达标工程,并达到承包人项目达标管理综合检查评分 80 分以上。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

2.1承包范围

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工程联系单、会议记要、记录等规定内容进行的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工程范围不明确的,以承包人提供的承包范围内的图纸和相关书面通知为准。以上工程范围为暂定,若分包人施工质量、进度、工期、安全文明或现场管理施工任一项达不到建设单位或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但承包单价不予调整。

2.2 工作内容

承包范围内包含规范规定的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所有工序及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测量放线、截水沟沟槽开挖、砌筑;路基土石方开挖、装运、回填、碾压;片石挡土墙基坑开挖、模板安拆、混凝土浇筑、片石投放、养护;锚索框架梁施工、主动防护网施工、拱形护坡和菱形护坡施工、浆砌片石砌筑 等工作以及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完成上述工作需要的材料、人工、机械、劳动用品费用。

2.3 承包人负责施工用电中大电“T”节点,二级配电箱及其以下电力线路由分包人负责,施工用电电费分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分包人若用大电需自行安装供电线路及设施,安装电表,承包人每月按分包人电表走行度数及 2 元/度的单价收取分包人电费。承包人大电未接通情况下,分包人分包人需自备发电机发电,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及燃油费)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施工用水费由分包人按实承担。

2.4 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除外)、包机械、包措施、包配合、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含所用物品、架料、维护架料)、包现场文明施工、包风险、包环境保护、包半成品、成品保护的承包方式。

2.5 本工程施工均含完成本项工作所有的工作内容和缺陷修复,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等的费用。其它与本工程项目内容有关的施工项目应作为完成本项工程的辅助工作,不再另行计价。

2.6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以及承包人安排的、与分包人相关或者需要分包人配合的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3条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3.1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在选择的内容前面打√)

?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不含增值税)税单价为:详见附件一;

(不含增值税)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伍佰万元整 ,小写 15,000,000.00。最终结算价以双方就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实际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计算的结算金额为准。不论施工部位,工作内容相同,则综合单价一致。

3.2以上合同价款包含了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分包人管理费,工人进退场费,劳保费(安全帽、安全带、雨衣、雨鞋等),保险及医疗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材料检测费,水电费,工期延长增加的设备停滞及人员窝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费,不可预见费,利润,运费(现场材料的垂直运输费等),保管费,安装搭设费,提升、下降、拆卸、预埋、维修保养费、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及政府规费,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不论此工作是否已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明示)等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等。

3.3分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此类风险而引致的工作量增加、费用增加和其它可能的责任。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因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顺延,不补偿任何费用。

3.3.1分包人填报的报价清单的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

3.3.2分包人填报的报价清单中的错、漏项;

3.3.3施工图纸可能未注明的细部做法、深化设计图纸局部修正(原设计图及标准改动除外)和调整、深化设计不足导致的工程价款变化;

3.3.4分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

3.3.5物价、工料价格上涨或降低;

3.3.6政策调整及政府管制等因素导致政策性规定费用的变化;

3.3.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3.3.8合同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增加除外)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3.3.9合同签订后政府规范、标准或要求等对本工程的技术图纸、质量要求有所修改所产生的费用。

3.4以上合同价款均为合格工程价款,如验收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者,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4条 合同工期

4.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9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9 7 30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19 10 30 日(竣工日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准)。

4.2分包人必须完全服从承包人及本项目建设单位的工期进度计划安排,随工程施工需要及承包人的要求随时调配劳动力,确保在承包人及本项目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满足承包人的阶段性节点工期进度要求。有关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的工期约定同样对分包人有效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分包人按承包人的工期进行施工,如分包人连续两次没有完成承包人安排的工期进度计划,承包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责令分包人退场,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工期进度计划,承包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责令分包人退场,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4.3进度: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整体开发计划和项目具体情况制订下发的周、月、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必须签字认可,并进一步细化,制订出详细、可实施的并经分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周、月进度计划,在每周例会时向承包人提交下周进度计划,月末一次工程例会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人员配置、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报承包人项目部审核后组织施工,接受承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在提交进度计划的同时,必须提交上一进度计划未完成原因分析和采取的赶工措施,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周、月实际进度与周、月计划进度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并且承担每延期一天 10000 元的节点工期违约金。如果分包人连续两周进度拖延,并且采取的赶工措施效果也不明显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第三方施工的工程款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按3倍扣除。

4.4延期开工: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可以延期开工。

4.5 工期顺延:分包人在顺延情况发生后3日内向承包人提交报告,承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7日内审核、确认。经承包人批准,工期可顺延,但工期顺延内不计任何停工、窝工的工期费用索赔。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4.5.1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

4.5.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4.5.3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原因。

4.6暂停施工: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暂停施工,分包人应当遵照执行,并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停工,经承包人代表确认,同意顺延工期,但不计任何停工、窝工的工期索赔;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暂停停工,则分包人除了应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包括材料费用支出以及向本项目建设单位方承担违约责任等在内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因分包人工程质量与要求严重不符或分包人施工中严重的安全隐患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立即暂停施工进行限期整改。若分包人在限期内整改仍然达不到相关规范及承包人质量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4.7工期延误: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将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果分包人无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工期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邀请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分包人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对于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书面施工指令2个工作日内未能开始施工的部位,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按照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承担因其工作延误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该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延误违约导致的全部损失。

4.8工程竣工:

4.8.1分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的顺延工期竣工。

4.8.2施工中承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分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承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5 条 质量及验收标准

5.1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的 合格 标准及 贵州省优良样板工程质量奖项的评定标准,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如图纸、承包人指令和国家、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分包人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并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5.2施工及验收采用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20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等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分包人应严格按照现行工程验收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承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确保一次交验合格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国家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发新的国家规范标准及规定,则分包人应遵守新的规范和标准。

5.3 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材料及施工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和设计的要求以及承包人的指令进行施工。分包人应对由于本分包工程材料或施工缺陷而引起的质量事故负责。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示的时间对不合格工程返工或进行补救处理,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费用。如分包人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此项工作,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5.4经分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或中间验收部位符合验收要求后,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验收,经本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及重新验收。如分包人未经检验自行隐蔽,当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分包人须除去覆盖物或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进行检验,并负责恢复完好,所有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本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进行重新检验时,分包人无条件配合,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因分包人原因工程隐蔽部位或中间验收部位检验(不论检验次数)不合格,则分包人除了应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包括材料费用支出以及向本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在内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5.5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分包人施工内容必须执行三检制度。本道工序施工完成,必须经自检合格,承包人专业施工员签字认可,由承包人上报监理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并办理交接检后,分包人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分包人不先自检、交接检或者分项工程出现两次不合格,则视为分包人对工程质量不重视,现场施工人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承包人项目部提交报告,经承包人项目部核实后,分包人承担 5000 元 /次的违约金。

5.6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要求,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承包人在接到通知且收到完整竣工资料后 10 天内组织验收。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5.7分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项目管理人员抽检工程安全、质量及材料等内容,协助、配合承包人进行试件的取样、现场检验和原始资料准备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并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的抽样和复查。

5.8本工程缺陷责任期:24 个月[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条款执行。如以上工程质量保修期,低于合同签订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则分包人的保修责任按照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执行。

5.9质量保证金: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的 5 %作为质量保证金。分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向承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经承包人核实,扣除承包人垫付的费用后(如果有),向分包人无息返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5.10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凡属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缺陷的,分包人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如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问题,分包人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保修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分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质量保修期满,如本工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需要保修,分包人保证无条件按照承包人要求完成保修业务,并只收取材料成本费用。

5.11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分包人应对现场进行定期沉降与位移测量,确保回填地区无局部或大面积沉陷。在质量保修期内,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或收到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完毕,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视为授权承包人可另行安排维修。由承包人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应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以承包人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公司与负责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3倍计,维修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质保金中或后序工程款扣回,质保金余额不足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补足差额部分。

5.12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任何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质量缺陷,则建设单位、承包人有权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抢修,相关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的确认由承包人与第三方直接进行确认,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费用。

5.13对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争议的,承包人与分包人可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经鉴定属于分包人责任,则所有鉴定费用由分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分包人尚应对延迟修复质量缺陷给承包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5.14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5.15因合同解除而导致分包人中途退出施工的,对其已完成之施工部分,分包人仍应按照本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5.16确因分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建设单位索赔的,全部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质量保证金不足赔偿时,承包人保有对分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第6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承包人权利、义务

6.1.1承包人现场代表: 刘欢 ,职务:项目执行经理 ,权限以承包人另行书面授权为准。任何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的承包人代表签字均属无效。

6.1.2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发包人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协调联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6.1.3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报告、测量控制桩位等技术资料。

6.1.4组织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

6.1.5负责测量/放线及高程点的标注。

6.1.6对分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

6.1.7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6.1.8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不服从承包人管理或承包人认为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并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分包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违约处罚,违约金在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

6.1.9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临建有(在包括的内容前面打√)

? 提供施工现场的施工用临时水源、电源接驳点;

□ 提供工人宿舍/平米并提供床铺,床上用具及其它用品由分包人自备;

□ 提供办公室/间;提供现场围墙及临时道路;

□ 提供分包人现场材料堆放场地、加工场地等用地,现场加工棚及相应的临时围挡的搭设由分包人承担;

□其他:/

6.2分包人权利、义务

6.2.1分包人现场代表:,身份证号码:,权限:全权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分包人对该现场代表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分包人现场代表应与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并保证每月在施工现场全日制工作不少于 28 天。未经承包人批准不得更换分包人代表,但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合适的分包人现场代表。

6.2.2分包人应当依据合同及承包人的要求,配备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负责人 1 名,技术负责人 1 名,专职安全员 1 名,质量员 1 名,施工员 2 名,技术员 2 名等,以上人员均应该持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预算、设备、材料人员及施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达到100%持证上岗,相关证件必须年检并有效,分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将以上人员的具体名单及相关证件报送至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如需变更须提前6个工作日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如分包人配备人员不能满足建设单位和承包人要求,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承包人有权予以辞退,分包人必须予以及时补充;否则,分包人每次按 5000 元/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6.2.3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经承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人服从承包人的总体部署,接受承包人指导和督促。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不得与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应执行从建设单位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指示。分包人一旦收到此类指示,应立即告知承包人。

(4)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20 日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

(5)分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兼职质检员,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配合各项验收工作。

(6)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条例和安全操作规则,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按要求提供照明、警卫、围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承担除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所有安全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7)分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材料运输、车辆渣土洒落,控制粉尘飞扬,妥善处理废弃物,降低施工噪音,严禁泥浆、污水排向农田或河流,承担除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违反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和经济责任。

(8)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报表、施工记录、试验、质量检验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9)分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已完的工程成品及其他公共设施。如果引致任何损坏,分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费用及可能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10)分包人负责自用临时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配套、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自用临时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及布置应当符合承包人的统一规划。若本施工作业范围的安全防护设施因施工需要而要拆除或者损坏的,分包人应当提前征得承包人同意,并确保该安全防护设施的恢复工作。否则,承包人有权安排第三人完成以上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按照实际费用的3倍从任何应当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1)分包人应按规定对其雇员、工人做好的安全交底、教育工作,加强对工人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安全负责。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2)分包人在施工现场负责看管好自己的材料、设备等,如有丢失、损坏等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分包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其它方财产,如发生类似事件,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3)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14)在分包工程还没有经承包人验收合格以前由分包人负责对成品进行保护,承担保护费用,并无条件对由自身成品保护工作不力而造成自身或其他施工部位的损坏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验收合格以后由承包人负责对成品进行保护,施工中损坏部位分包人应予以修复。

(15)分包人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急需进行补救以确保工程安全,在接到承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紧急补救,如分包人不及时进行补救,则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实施该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6)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分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7)分包人确保承包范围内的各工序做到工完场清,按照要求将建筑和生活垃圾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堆放,并与下道工序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18)分包人应全权承担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施工的各项备案手续及费用(如果有)。

(19)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信息)。

(20)分包人必须具备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专业承包所需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本项目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的施工。分包人必须持有效的“三证一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向承包人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个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特种工种操作证、体检证明,并确保进场人员技术素质、身体素质能满足所承担工程的需要。

6.2.4分包人以下人员,经承包人同意,必须在24 小时内调离本分包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扣除分包人人民币 5000 元;同时,分包人应在24小时内用承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分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分包人正常工作者;

(3)违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身体有疾病者或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若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将由分包人承担)。

6.2.5分包人负责提供的临建有(在包括的内容前面打√)

? 分包人须在承包人划定区域内自行搭设临时物料储存仓库;

? 按当地政府及承包人要求在自身作业区域、自设仓库、材料堆放区及生活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箱等);

? 经承包人同意后在承包人提供的水源点和电源点上自行接驳配置施工所需的各级水管及电箱、照明、动力机具器械等,并符合规范及承包人要求;

□其他:/

6.3合同双方需签订本合同附件《廉政协议书》。

第7条 变更与调整

7.1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通知要求,指令分包人做如下变更,分包人应予执行:

7.1.1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合同内或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不构成变更);

7.1.2改变工作的性质、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

7.1.3改变工程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7.1.4增加工程所需的附加工作;

7.1.5改变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

7.2 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

7.2.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则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价格;

7.2.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价格,则以此价格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7.2.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价格,按下述办法计算确定:由分包人按已有合同单价的确定原则适当的变更单价分析资料报承包人,按承包人、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单价执行

7.2.4涉及合同变更的,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变更价款。

7.2.5涉及合同变更事宜,分包人(分包人代表)必须书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否则承包人不予确认。变更材料需经发包人、监理书面确认,并经授权范围内承包人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才能生效。

7.3变更工程数量确认:按分包人实际完成承包人书面发出的变更通知范围内的、经建设单位批复且承包人验收确认的合格工程数量计量。

7.4变更签证

7.4.1承包人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如分包人认为按承包人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完成项目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的全部内容后的3日内将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承包人项目部,逾期视为分包人放弃补偿要求。所有联系单在施工前须得到承包人项目部的确认(加盖项目部印章并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否则不作为计价的依据。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在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不予计取。

7.4.2现场签证经承包人项目部审核工程量和单价,经承包人项目部相关部门及人员审定后方为有效;违反本要求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7.4.3承包人项目部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分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项目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分包人应小心保护,属分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自行改变已批准的施工方法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计取。

7.4.4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及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分包人认为现场设计确有需要变更时,可向承包人提出书面的合理化建议,经承包人书面确认并发出的变更通知后作相应变更。

7.4.5施工现场发现溶洞需要处理,由分包人提出书面的处理方案报承包人同意后实施,双方另行签订溶洞处理施工合同,不计入变更签证。若分包人未按照以上程序审批,私自处理溶洞的,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对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 工程量计量

8.1计量依据: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经本合同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等。

8.2计量采用的定额或规则: 执行承包人与业主计价采用的相应定额,计量的工程量以不超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实际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计算,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验收合格,资料完整,计量时同步上交质量保证(验收)资料,资料不齐或质量不合格的不予计量 。最终结算工程量按照合同双方就分包人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共同测量工程数量计算,经总工程师、质检工程师、专业工程师联合审定后作为最终计价依据。

8.3计量周期:分包人每月 20 日向承包人报送本月完成实物计量报表,承包人收到报表在20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以下同)内审核完毕。

8.4计量的报送与审批:承包人项目部每月 20 日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人对达到本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工程进行现场检验,如都符合质量要求,则按设计范围内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计量。计量完毕后,承包人现场技术员按照承包人公司管理文件填写《分供验工计价表》,经承包人项目部现场技术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编制已完工程数量表。已完工程数量表经承包人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物资设备部、安全质量部、工程部、项目总工程师审定后,交由承包人项目部合约部按照合同编制计价表。计价表经承包人项目部预算负责人、分管副经理、项目经理签认后方可生效。每月计价,分包人应积极给予配合。凡因分包人责任造成当月承包人不能计价,顺延下月,由此引起分包人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均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第9条 工程款支付

9.1本工程无预付款。

9.2 承包人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包括的内容前面打√)

R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

(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月度进度款请款单》、上月《项目已完工工程量签认表》及承包人要求的其他工程进度款请款申请资料,经承包人审核同意且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相应进度款后 10 日内支付分包人上月已完工程进度款的50 %。承包人每期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均应扣除承包人向分包人所供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分包人向承包人的借款、分包人应当承担的罚款、违约金、合同规定应扣除的其他款项。承包人有权对已经批复的任何一期计量支付中的错误进行修正。

(2)当工程款累计付到合同总价款的 80 % 时暂停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合同总价款的 85 %。

(3)竣工结算且经审计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额的 95 %,剩余的竣工结算金额的 5 %为质量保证金,按照质量保证金的相应条款支付。

9.3付款方式:承包人以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工程款。分包人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帐户,工程款转账均需通过该帐户。如分包人须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十五天以上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造成资金流失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与承包人无关。

开 户 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9.4分包人在收取工程款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要求及以下开票信息向承包人提供对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税率依照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确定),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因分包人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而引起的责任及不利后果由分包人承担,如因此造成承包人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因国家和当地税务政策变动,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按变动后的政策办理相关税务业务,分包人无条件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分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由承包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注的税款金额据实承担。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名称: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0B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

电话:****-********

账号:********1205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梅林支行

9.5若因本项目建设单位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若因分包人原因未收到承包人工程款,分包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否则,因此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所有损失。

9.6合同签订后,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出具经分包人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收款人委托书、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和到承包人办理财务手续必须的印签样模备案。如分包人在申请资金时提供的上述资料与备案资料不一致或申请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提供的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签约单位一致。

第10条 竣工结算

10.1分包工程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文明、达标管理施工要求、无环保违章、无民工工资欠薪引起的群体事件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且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承包人有权以承包人结算主管部门出具的结算资料为依据,进行最终结算。分包人对此不提出任何异议,并承担决算总价千分之五的编制费,在工程决算造价中自动扣除。

10.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30 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无异议的出具最终结算单;承包人对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资料补充,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具最终结算单;承包人逾期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任何意见不能视为承包人同意该结算资料,最终结算单须同时具备承包人结算主管部门印章和相关结算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10.3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有权不予计量计价

10.3.1工程质量不合格,已明确要求返工或已返工,但工程质量未经承包人验收确认和未填写事故质量报告的项目;

10.3.2违反合同规定转包分包的项目;

10.3.3未经承包人审批或未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变更签证的工程变更;

10.3.4未经承包人评定或未经承包人质检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程内容;

10.3.5其他违背合同规定的项目。

10.4结算编制要求:分包人必须上报的结算资料应当清晰、整洁、无遗漏、无重复,并包含详细的计算式,应该。分包人应确保其编制的造价资料的准确率,不得恶意夸大、重复计算。经审核后的单位工程造价值与分包人申报值的误差率不得大于3%,若其误差率大于3%,承包人按核减金额的3倍对分包人处以违约金,对此分包人无条件予以认可且不提出任何异议。

10.5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分包人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人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人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人在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第11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验

11.1材料设备的供应

11.1.1合同双方需确认本合同附件《承包人/分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明细》。

11.1.2 承包人有权决定选用任何一种工程材料或变更选用材料,并可根据工程需要增、减工程内容,但以不妨碍分包人正常施工计划为前提,必要时双方协商解决。

11.1.3承包人有权限定及变更主要材料的品牌,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限定的品牌中选择实际施工使用的主材。承包人限定材料的材料费已包含在合同造价中,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自行采购材料,所发生的相关采购、运输、保管等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1.1.4合同工期内如承包人限定的品牌材料或设备缺货,分包人可选用同等或以上档次的其他品牌,但需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材料价格高于原约定价格的不再予以调整,材料价格低于原约定价格的材料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11.2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与质量标准:分包人保证所供之材料设备全部为合格产品,达到国家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各方面的合格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且具有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

11.3材料设备的检验

11.3.1分包人应在任何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之前,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承包人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均视为已含在分包工程价款中,不再另行增加。分包人对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未进行检验试验或检验试验不合格仍用于工程的,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承包人具有随机抽检和对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质、品牌、型号、等级的审查权。

11.3.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对于必须修复或拆除的,由分包人实施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分包人要赔偿承包人因此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全部损失。

第12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管理

12.1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应标准组织施工,注意对施工过程中噪声排放、粉尘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和运输遗洒等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有效控制,尽可能的减少施工过程对环境的污染,杜绝重大环境事故的发生。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由于自身劳动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罚款和支出的费用。

12.2分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分包人应加强自身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加强防护,监视所有施工现场的人员活动、现场设施(无论是由分包人或者是承包人提供)和施工过程,及时识别危险源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分包人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外,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承包人。

12.3分包人应严格服从承包人的统一指挥,遵守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2.4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分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现场文明施工统一标准》、《建筑工程环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且必须接受承包人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和培训,对承包人及建设方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作业等问题应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

12.5安全防护: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或者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应在施工前7天向承包人报告该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认可后实施。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周围环境、设施及其他方面遭受破坏或者损害后果,分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分包人还应无条件接受承包人处以的违约金及处罚,并赔偿承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包括停工和工期延误在内的一切损失。

12.6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满足中国建筑CI标识和施工形象要求,做到文明施工。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在安全与文明施工方面及在CI方面达到中建股份公司和建设单位的目标。由于CI标志和施工形象要求,需要承包人统一配发安全防护用具或服装、工作卡等的,分包人应承担其制作成本。

12.7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管理的内容应遵循本合同附件《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13条 分包保证金及劳资保障管理

13.1分包保证金

13.1.1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及保证分包人信誉,分包人同意向承包人交纳分包保证金(包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共45.00万元(大写: 肆拾伍万元整)(以下简称分包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各占分包保证金总额的40%、60%。

13.1.2合同签订后 5天内,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足额缴纳分包保证金,该款项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取的管理办法,若分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分包保证金打到以上指定账户,承包人不予认可,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且分包人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1%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交纳违约金;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保证金后,向分包人开具专用收款收据,分包人凭此收据办理退还分包保证金业务,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办理。

13.1.3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承包人有权扣留分包保证金不再退还给分包人,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1)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承包人可直接使用分包人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及违约赔偿,承包人有权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予以扣减。

(2)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导致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等违约情形,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的及违约赔偿,承包人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直接予以扣减。

(3)其他违约情形。

若分包人缴纳的分包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的,承包人可在其他应付分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13.1.4任何情况下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保证金出现不足的,分包人应在15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分包人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5%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交纳违约金;同时,承包人亦有权从其他应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分包保证金。

13.2分包保证金的返还:

(1)本专业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若分包人没有上述违约行为,或有部分违约行为但已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完毕并扣除相应保证金的,承包人将剩余部分分包保证金无息返还分包人。

(2)返还流程:分包人应将《分包队伍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书面申请及专用收款收据提交至项目部,经项目部及承包人公司主管领导审签后无息返还。

13.3劳资保障管理

13.3.1 分包人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复印件(包括备案资料)交承包人备案。

13.3.2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实施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支付。承包人将建设单位支付的款项划入农民工预储账户并通过银行发给农民工的工资视同向分包人支付了对应金额的工程款。

13.3.3分包人应当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并无条件配合承包人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工作。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分包人每月要把“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的复印件送承包人备案,并按照承包人关于农民工实名制要求发放工资。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无条件退场,赔偿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3.3.4分包人应保证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为工人购买法律规定的各类保险。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承包人有权动用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发放民工工资,并从结算款中扣除。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补足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3.3.5若分包人雇佣的工人以劳资纠纷、工伤等为由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承包人支付有关款项的,承包人有权将所支付的款项从分包人所完工程款、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等额扣回,不足部分,承包人有权继续向分包人追偿。

13.3.6分包人必须保证工人持证上岗,进场同时向项目部提交进场人员岗位证书(如:劳务负责人证件、安全员证、特殊工种证、技能证书等),按照要求满足特殊工种100%,普通工种60%以上的持证上岗率。如不达标,分包人应积极整改,或者由分包人提出培训计划,承包人负责组织的培训,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

13.3.7分包人必须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现场劳资员,该劳资员负责履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相关劳务管理职责。专业分包队伍进场前把本队伍的“现场劳资员授权委托书”交与项目部。

13.3.8分包人必须做到现场实际人数与每日进入现场打卡考勤人数相符。

13.3.9所有进场人员必须建立花名册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与身份证复印件一一对应。

13.3.10分包人必须要明确生产区、员工生活区、宿舍区、食堂、厕所、淋浴室、盥洗池、治安、用电、消防安全。各类设施的卫生责任人、负责人,并严格遵守承包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3.3.11分包人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农民工夜校等各项培训活动。

13.3.12如有违反上述任何条款,视情节严重程度处10000-20000元的违约金。

第14条 保险

14.1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办理自有人员、物资、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分包人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购买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4.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4.3经承包人书面通知,分包人仍不办理有关保险的,承包人有权代为购买有关保险,相关保险费用从应当支付给分包人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分包人对此不得异议。

14.4承包人对分包人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也不对与此有关的索赔、赔偿及诉讼等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因分包人未办理保险或者因其原因未及时避免损失发生的,应当由分包人就损失赔偿问题负责。承包人代为赔偿的,可将赔偿额从应当支付分包人任何款项中扣除。

第15条 违约责任

15.1承包人违约

当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发生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5.1.1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付款以本项目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付款为前提。因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超过6个月,则从6个月届满后次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向分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承包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如分包人从6个月届满后30天内没有向承包人主张延期付款利息的,视为分包人无条件免除承包人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若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

15.1.2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其他情况。

15.2分包人违约

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5.2.1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每发生一次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1%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有权终止协议,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15.2.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2%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6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的指令或违反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7分包人出现拖欠施工工人工资,引发纠纷致使承包人受到影响或损失,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8由于工程需要且属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及义务的分包人不履行或甩项施工或分包人拒绝按照承包人要求完成工程变更、承包范围外的指定工作的,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直接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可从应当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三倍扣除,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认可,并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9对图纸中修改部分分包人拒绝施工或以不同意单价为由拒绝施工,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直接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可从应当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三倍扣除,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认可,并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10因分包人原因被建设单位要求退场,分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维持工地现状,未经承包人、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拆除现有设施。同时分包人除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5.2.11分包人无理由解除本合同的,分包人除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5.2.12分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其他情况。

15.3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5.4若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施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有权减小分包人的分包范围,并要求其承担分包合同价款20 %的安全违约金;若分包工程经分包人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或分包人逾期超过15天或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累计停工超过15天或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连续停工时间超过5天(具体停工时间以监理公司及建设单位确认为准),分包人必须赔偿由此给承包人和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分包合同价款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

15.5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分包人退场应当结清的劳务、材料、机械及合作单位有关费用,否则,一切不利后果及因此对承包人造成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5.6违约金支付方式:上述违约金产生后,承包人有权在应当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如果工程结算完毕,承包人有权通过扣除质保金或另行要求分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第16条 索赔

16.1分包人认为应当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而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应遵循如下程序:

16.1.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报告,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分包人未在3日内发出索赔报告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1.2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报告,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16.1.3在索赔事件持续影响结束后3日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16.2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承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第17条 争议解决

17.1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17.2在争议或仲裁未有结果之前,分包人无权停止施工或有阻碍项目施工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18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8.1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理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分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2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分包人应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报告监理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监理人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19条 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19.2 分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9.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承担方式

19.3.1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自有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19.3.2在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9.3.3 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等问题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协商处理。

19.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或分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19.5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第20条 合同解除

20.1基于下列原因,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0.1.1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20.1.2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承包人确认的;

20.1.3因合同一方违约,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0.1.4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总承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

20.2合同双方一方依据上述合同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20.3分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分包人合同即告解除,造成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0.4合同解除后,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余款等条款的效力。

20.5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仍存在争议的,根据本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21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21.1合同生效

21.1.1合同订立时间: 2019 年月日

21.1.2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

21.1.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承包人执份,分包人执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合同终止: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全部责任、义务和权力,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1.3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

21.4后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2条 其他

22.1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负责至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分包工程合同备案手续,承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未能办理备案前,承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分包人应将交易备案注册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

22.2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各项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22.3联络

22.3.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钱建 联络电话: 151*****668 电子邮箱: ********2@qq.com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贵州省遵义市银河北路官井南隧道中建四局土木公司遵义分公司 邮政编码:563300

(若有涉及金额超过5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济类函件,接收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193号金桃园大厦二三楼商铺,邮编:518000。)

(2)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邮政编码:

22.3.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代表签字确认)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22.3.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代表签字确认)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22.3.3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送达地点收到约定的送达接收人来往信函应当及时签收。拒不签收的,送达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22.4本合同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22.5本合同附件份,与本合同的变更文件、补充文件共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书面变更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变更文件、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附件:廉政协议书

附件:防范欠薪承诺书

附件:临时用电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附件: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附件:签证、零星用工及机械审核流程协议

附件: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协议

第23条 补充条款

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管理,全权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并根据承包人的指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分包人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报承包人审批后实施。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马甲】,由分包人委托承包人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注(2019)版》进行统一采购、统一发放和统一管理,因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所需的劳保费由承包人按实际采购费用基础上另加 %(采保费)向分包人计取费用。

【正文止,以下为签署区】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说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合同条款、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作为报价的暂估数量,仅作为组成合同文件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3、实际支付应按分包人实际完成承包人技术交底范围内的合格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按承包人核实批准的变更单价计算支付金额。

4、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均已包括了分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即甲供料除外得所有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及协议和施工中明示或暗示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还包括生产及生活区的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环保及水保、消防、安全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和承包人来检查的形象工作。

5、计量方法及包含工作内容:见清单单价表。

6、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的工作不予计量,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之中。分包人必须按施工图或承包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数量、单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除非合同中未包含的新增和变更项目。

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分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8、分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施工装备的提供、运输、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之中。

9、计量时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所列工程数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承包人验收分包人实际完成施工图中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但不得超出施工图纸中所列数量,除非有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和批准。

10、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结算。



项目名称: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不含增值税)单价

工作内容

费用组成

计量方式

备注

一、

路基土石方

1

路基挖土方弃方(包含起步价)

m3

施工准备,人员设备进出场费,放线、原地表土清运、挖、装、运、弃土方1km以内;刷边坡及危石清理以及其他为完成本工序的所有工作内容。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运距≤1km。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1Km以内

2

路基挖石方弃方(次坚石、坚石)(包含起步价)

m3

施工准备、机具就位、打眼、爆破(包含火工材料、爆破防护)、解小(粒径<50cm)、挖石、装石、合同段范围之内的运输、卸、修整底边、边坡,便道的清理、维护,弃土场修整、防护等。包含表面杂草、树根挖出。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运距≤1km。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1Km以内(次坚石、坚石)

3

路基挖石方弃方(软石)(包含起步价)

m3

施工准备、机具就位、解小(粒径<50cm)、挖石、装石、合同段范围之内的运输、卸、修整底边、边坡,便道的清理、维护,弃土场修整、防护等。包含表面杂草、树根挖出。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运距≤1km。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1Km以内(松石)

4

增运土方1KM

m3

施工准备,人员设备进出场费,挖、装、运、弃石方至弃土场或甲方指定填方段;单价含所有人工、材料、机械费、安全文明施工及迎接检查甲方指定措施费、乙方自建用于本合同工程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及水电费。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超运距不足500m,不予考虑超运,超过500m按照1KM考虑超运距)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5

增运石方1KM

m3

施工准备,人员设备进出场费,挖、装、运、弃石方至弃土场或甲方指定填方段;单价含所有人工、材料、机械费、安全文明施工及迎接检查甲方指定措施费、乙方自建用于本合同工程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及水电费。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超运距不足500m,不予考虑超运,超过500m按照1KM考虑超运距)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6

利用土方填筑

m3

施工准备,人员设备进出场费,压实,路基分层摊平、碾压、作路拱、路肩超填压实、刷坡及其他为完成本工序的所有工作内筒。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运距≤1km。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7

利用石方填筑

m3

施工准备、机具就位、打眼、爆破(包含火工材料、爆破防护)、解小(粒径<50cm)、挖石、装石、合同段范围之内的运输、卸、修整底边、边坡,便道的清理、维护,弃土场修整、防护,表面杂草、树根挖出,摊平碾压等。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运距≤1km。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8

借土填方

m3

施工准备,人员设备进出场费,放线、原地表土清运、挖、装、运、弃土方1km以内;刷边坡及危石清理以及其他为完成本工序的所有工作内容。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运距≤1km。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9

借石填方

m3

施工准备、机具就位、打眼、爆破(包含火工材料、爆破防护)、解小(粒径<50cm)、挖石、装石、合同段范围之内的运输、卸、修整底边、边坡,便道的清理、维护,弃土场修整、防护等。包含表面杂草、树根挖出。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运距≤1km。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10

机械破碎石方(松石)

m3

施工准备,机具就位、破碎、挖石、装石、合同段范围之内的运输、卸、修整底边、边坡,便道的清理、维护,弃土场修整、防护等。包含表面杂草、树根挖出。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11

机械破碎石方(次坚石、坚石)

m3

施工准备,机具就位、破碎、挖石、装石、合同段范围之内的运输、卸、修整底边、边坡,便道的清理、维护,弃土场修整、防护等。包含表面杂草、树根挖出。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12

挖软石(控爆)

m3

施工准备,机具就位、破碎、挖石、装石、合同段范围之内的运输、卸、修整底边、边坡,便道的清理、维护,弃土场修整、防护等。包含表面杂草、树根挖出。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13

挖石方(控爆)次坚石、坚石

m3

施工准备,机具就位、破碎、挖石、装石、合同段范围之内的运输、卸、修整底边、边坡,便道的清理、维护,弃土场修整、防护等。包含表面杂草、树根挖出。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14

锥坡、台背砂砾石填筑

m3

装、运、铺筑、整平、分层碾压等全部工序。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回填料采用路基土石方原土回填或甲供材料。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不含材料

15

铺设土工格栅、土工布

m2

基底清理整平,锚固沟挖填,土工格栅铺设、缝合及锚固等与之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土工格栅、土工布、增值税。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16

挖淤泥

m3

施工准备、人员进场、围堰、抽水、挖淤泥、装车、运输、卸至指定的地点、机械场内移动场地清理、垃圾清运等完成此项工作所需的主要工序和上述未明示但实际完成承包项目内容所需的辅助工序所包括的全部工作内容。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增值税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二、

防护工程

1

浆砌片石边沟、排水沟、急流槽

m3

沟槽开挖,垫层铺筑、压实,石料选择、整修、清洗,砂浆拌和、运输,砌筑、勾缝、安泄水孔、设置变形缝、 养生,回填、夯实等全部工序。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所有工料机费用及水电费,仅不含税金、基槽开挖。水泥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2

浆砌片石截水沟、天沟

m3

垫层铺筑、压实,石料选择、整修、清洗,砂浆拌和、运输,砌筑、勾缝、安泄水孔、设置变形缝、 养生,回填、夯实等全部工序。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所有工料机费用及水电费,仅不含税金、基槽开挖、不含水泥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3

M7.5浆砌片石挡墙

m3

沟槽开挖,垫层铺筑、压实,石料选择、整修、清洗,砂浆拌和、运输,砌筑、勾缝、安泄水孔、设置变形缝、 养生,回填、夯实等全部工序。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所有工料机费用、反滤层、泄水孔及水电费,仅不含税金、基槽开挖。不含水泥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4

C20片石混凝土挡墙

m3

基坑开挖、夯实、整形,垫层铺筑,安拆、维修模板,搭拆脚手架,混凝土灌注、震捣、养生等全部工序,不含钢筋制作、安装。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所有工料机费用、反滤层、泄水孔及水电费,仅不含税金、基槽开挖,砼损耗率3%。不含混凝土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5

C20混凝土挡墙

m3

坡面基槽开挖及回填,脚手架搭拆,模板制安拆,混凝土浇筑及养护,收面及修面,反滤层或垫层铺设,变形缝、泄水管(孔)设置等全部工序的工作。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所有工料机费用、反滤层、泄水孔及及水电费,仅不含税金、基槽开挖,砼损耗率3%。不含混凝土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6

φ25mm砂浆锚杆

m

原材料卸车,搭、拆脚手架、边坡修整,定位、钻孔、清孔,砂浆拌制、灌注,钢筋半成品装运卸,锚杆制作安装、锚固、封端等全部工作内容。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所有工料机费用及水电费,仅不含税金、锚杆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7

高强金属柔性主动防护网

m2

锚杆及基座定位、打锚杆孔及锚杆安装与注浆、基座安装、钢柱与拉锚绳安装与调试、支撑绳安装与调试、钢丝绳铺挂与缝合。综合单价包含所有工料机(如劳务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二三项料等)、临边防护等安全文明施工及迎接检查甲方指定措施费、乙方自建用于本合同工程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及水电费。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所有工料机费用及水电费,仅不含税金。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8

预应力锚索

m

搭拆脚手架、边坡修整,定位、钻孔、清孔,砂浆拌制、灌注,钢绞线半成品装运卸,钢绞线制作安装、锚固、封端等全部工作内容。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仅不含钢绞线、锚具、水泥、增值税。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9

现浇框架梁、封锚混凝土

m3

基坑土石方挖填、清理整平夯实基础、并运输至甲方指定位置,边坡处理,模板制作安拆、涂刷脱模剂等及钢管支撑及扣件安拆、脚手架搭拆、钢筋领用及卸车、钢筋工地装卸及转运、成品机半成品看护保管、上盖下垫、钢筋制作、除锈、绑扎、焊接、搬运、安装、冷却管制作及埋设,预埋件预埋、浇注砼、振捣及养护,封闭层、防水层、反滤层铺设,变形缝、泄水管(孔)设置,护栏及爬梯制安,涂装等为完成此项工程所有的主要工序及辅助工序。综合单价包含除砼及主钢筋以外的所有工料机(如水、电、二三项料、冷却管、锯材、方木、模板及钢管扣件支撑体系等周转材料;砼振捣棒等小型机具、吊车等)、临边防护等安全文明施工及迎接检查甲方指定措施费、乙方自建用于本合同工程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及水电费。

单价包含完成此项工作的所有工料机费用及水电费,仅不含税金,砼损耗率3%。不含混凝土

按实际完成甲方技术交底计量。(不超设计量)

注:1、施工用电承包人负责大电“T”节点,二级配电箱及其以下电力线路由分包人负责,施工用电电费分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分项工程单价内)。分包人若用大电需自行安装供电线路及设施,安装电表,承包人每月按分包人电表走行度数及 2 元/度的单价收取分包人电费。承包人大电未接通情况下,分包人分包人需自备发电机发电,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及燃油费)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分包人现场人员及设备需配合承包人测量放线,且综合单价已包含此项内容。

3、便道清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不予单独计价。

分包人: 签订日期:


附件二

廉政协议书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合同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以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承包人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分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分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分包人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分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分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分包人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分包人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承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分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承包人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分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承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三)分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协议等为借口,邀请承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四)分包人不得为承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分包人如发现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承包人领导或者承包人上级单位举报,承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分包人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五、承包人发现分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承包人工作人员,承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分包人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承包人单位予以追缴。

六、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三

防范欠薪承诺书

致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拖欠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总包合同正常履约,确保实现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我司特向贵司承诺:

1、我司保证每月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当月工资,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并接受贵司的监督和检查。

2、贵司一经发现我司存在拖欠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的行为,我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贵司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3、我司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司将无条件接受贵司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权力,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本承诺书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分包合同有效期满结束。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附件四

临时用电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人生及设备安全,施工单位进场使用机具及三级开关配电箱作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进入施工现场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在施工作业前必须熟悉临时用电施工方案,按方案要求布设临时用电线路,并按照规范要求布置配电箱及设计要求的电缆,严格遵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2、各种固定机械,三级配电箱必须有重复接地,接地应采用角钢,圆钢,圆钢的直经不小于12mm,不得采用螺纹钢,配电箱内必须清洁,各部件无损坏,配电箱必须有锁,有防雨措施,所以用电设置开关箱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标准。

3、配电线路,移动三级配电箱配线长度不得≥30M,必须使用五芯线,不得使用老化,绝缘破坏的电缆线作为三级配电箱的电源线。开关箱离设备不得≥3M,箱体架设高度中心点离地面不得小于80CM,严禁把电缆绑扎在钢管和金属上。需要绑扎,必须要加绝缘子。

4、小型机具的线路一律采用软质三芯橡皮线。严禁使用花线,护套线作为移动照明,小型机械的配线,架设高度不得小于2.4M,必须加套管保护,移动照明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各种施工机具,灯具的电源线严禁无插头裸线直接插入插座,保护线不得进入开关,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不得混接。

5、在潮湿场所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小于36V以下。变压器采用隔离行灯变压器,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

6、小型机具进入施工现场,要向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管理部门将对进场的机具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入工作,要保证机具完好无损,定期做绝缘电阻测试,做好测试记录,手持电动工具绝缘电阻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在潮湿场所使用时必须采用漏电开关,漏电电流小于15MA,漏电动作时间为0.1S的漏电开关进行保护。

7、移动电气设备,必须配设三级配电箱,开关箱致电气设备之间电源线不得大于3M。禁止使用倒顺开关,必须有保护接地保护接零,电焊机在使用时严禁使用刀闸开关‘必须使用漏电开关,电焊机电源线不得超过5M。必须加装二次降压保护器,二次线路不得超过30M.中间严禁有接头。

8、现场电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经常定期不定期检查现场使用中的电缆、配电箱、设备。认真配合好各级安全组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做好巡检整改回复记录各级作业人员按相关规范对漏电开关测试记录,安装拆出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等资料。每月资料要定期上交项目指挥部水电组存档备查。

9、施工场地所有带金属外罩的电器必须接地,同时安装漏电保护器。施工照明行灯在潮湿环境下采用低压(36V)线。严禁私接电源、私接电线。

10、使用的电气设备要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必须服从项目((施工用电违章处罚条例))中相关规定。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五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承包人: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按规定作好安全防护措施,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因此,双方特签订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分包人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安全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立统一规格的安全警示标牌,做到文明施工。

2、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如检查后发现没有配置,勒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配置,取消合作关系。

3、若分包人没有专职安全员,可以从承包人借调,但工资必须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中的劳动保护。

5、带领所属工班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认真开展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查出事故隐患,制定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6、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进项目分包人严格执行班组(第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用品;对特殊作业人员证件进行登记管理,负责对特殊作业人员落实培训、换证等申报工作,确保特殊工种持证率100%。

7、督促指导班组严格按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行为。

8、现场脚手架和机电设备搭设、安装完成后,验收、交底记录和签字手续齐全,方能使用。

9、对工地不安全隐患,由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所发出隐患通知书必须签字,并按通知限期整改。

10、发生工伤事故尤其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项目安全部。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更不能擅自处理。

11、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火措施,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过程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安全奖罚条例:

1、分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公司、项目部等一系列安全规定、规程及法规、法令。严格遵守一切安全指令,严禁违章作业,按照《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图集》标准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2、分包人工地在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检查中出现安全不合格时承包人对分包人处2000~4000元违约金。

3、分包人工地在地方安全部门、业主、监理或公司、项目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防护设施缺项或不合格,同时,经过一次限期整改后复查都不合格的,承包人对分包人处以3000~5000元违约金。

4、工地发生工伤事故,不上报相关单位,而且没有妥善处理好,工伤者投诉到有关主管部门,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者,承包人对分包人处以50000元以上(包括50000元)违约金。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每人次处以20元违约金;

6、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在无防护状态下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每人次处以100元违约金;

7、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每一处处以100元违约金;

8、蓄意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处以1000元违约金;

9、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人次处以20元违约金;

10、酒后进行施工作业或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人次处以500元违约金;

11、不服从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的每人次处以100元违约金。

12、分包人工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费用,均有分包人承担。

13、在施工区域内,若分包人的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等影响承包人形象的事件,不论任何原因,每起事件分包人承担违约金5万元,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六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承包人: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

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对 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凡属分包人施工的工程内容,均属分包人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在合同约定时限或甲方要求时间内派人修理。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

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和对业主的承诺,保证质量等级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并按期竣工向业主交付。特制定本质量管理条例,望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遵照执行。

1、检验批工程

工程检验批质量的保证项目、一般项目必须达到相关的国家验收标准。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必须返工,一些损失由分包单位自负。项目部对不合格检验批另外处以违约金100至1000元,并在生产会上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分包单位,予以清除。

2、具体质量问题处罚:

2.1报验及送检
2.1.1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须向监理报审计划,并呈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进场提前一天 通知监理,及时报验及送检,如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查,不及时送检(进场三天内)或由此 影响 正常施 工使 用的或影响 土建主体进度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 责任外,并处以违约金 1000-3000 元。

2.1.2 材料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过监理见证的以每拖欠一次处以违约金 500-1000 元。

2.1.3 材料半成品三证不齐全, 未经送检(报审)验收合格就擅自上楼使用的,处以违约金500-1000元并无条件卸下楼,每拖延一天整改处以违约金500元,处以违约金总额累计。

2.1.4 为加强现场验收的严肃性,验收项目第一次不合格,对监理提出的问题整改后进行第二次验收。凡第二次验收不合格项目,其中以存在第一次报验的质量问题未落实整改的,给予200-400 元违约金处理,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处以违约金500 元。

2.1.5 施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如属于偷工颜料的每次处以违约金 500-2000 元。

2.1.6 施工中,未进行报验或报验未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处以违约金500-1000 元。

2.1.7 所有施工项目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且规格检测合格,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2.2管线保护
2.2.1 加强工序交接管理,抓好水电和土建间相互交接的书面手续,同时施工员和监理人员要 在事前做好交底和监督检查。

2.2.2 在清理楼、地面时严禁碰、砸已作出明显标记处的管线,在墙面上贴瓷时严禁打砸已预埋的管线或管件。

2.2.3 砸坏、钉坏给排水管线的施工班组,处赔偿返工损失外,每处应处以1000-5000 元违约金。

2.2.4 水电施工单位如未按本规定预埋并准确作出明显标志而造成损坏的,责任自负并赔偿土建返工的损失。
2.3进度
2.3.1 若项目部每周下发给分包人的进度计划未能完成,则每拖延一天处以违约金1000元。

2.3.2 若项目部每月下发给分包人的进度计划未能完成,则每拖延一天处以违约金1000元。拖延时 间内所有周转材料、设备租金、现场水、电费及管理费由分包人另行承担。

2.3.3 若分包人周进度计划未能如期完成,但月终通过赶工仍能完成本月月进度计划,则将本、月周进度违约金的80%返还给分包人。

2.3.4 每周、每月的进度计划均能满足要求,则不奖不扣。

2.3.5 总进度计划未能满足,按专业分包合同处罚条款执行。

2.3.6 如由于项目部原因,必须办理相关签工手续。

2.3.7 各种材料计划必须提前七天以上报项目部,所报材料计划必须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上报,不得多报,错报,否则每次处以违约金 100-500 元。

其他 经教育,以上同类错误犯 3 次以上者,予以退场处理。

3、质量整改

3.1经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否则,项目可安排其他人员按照项目部确定的价格进行处理,所有费用由原分包单位承担。

3.2所有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均不得对已完工工程造成破坏或污染,否则每次处以违约金50至100元。

3.3如分包单位未按图施工,或不按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交底施工,或不按现行国家规范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分包单位应自行按规定返工,赔偿项目材料及机械费用,并承担建设单位处罚,同时还应当赔偿项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单位已阅读并领会上述《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称“本条例”)的全部内容,并员自愿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协议作为分包合同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八

签证、零星用工及机械审核流程协议

为加强承包人的分包结算工作的管理,促使分包结算签证工作合理有序的运行,承包人特制订分包结算签证审批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1、签证发生前须由分包人填写《分包方现场零星工程指令单》,经承包人现场施工员、现场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领导审批后实施。

2、签证现场确认时必须由三个以上相关部门及分包授权负责人到场,如施工部、合约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安全部等,做到计量准确、质量安全合格。签证确认资料必须现场签认《现场签证记录表》(详见项目管理制度),确认施工内容、数量、质量等,同时保留必要的影像资料。签证实际发生后必须于当日内将《现场签证记录表》、《现场签证确认单》,及相关签证资料提交合约部审核。(必须报送原件,复印件无效)。

3、原则上不允许零星用工及零星机械台班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发生,需严格按照“先请示后使用、谁使用谁签字”的原则,使用前由使用人填写《零星用工、机械报审表》,经项目领导批准后实施。

4、零星用工及零星台班使用后由经办人按要求填制《零星用工/机械签认单》,并现场签认,于当日前将原始签单提交项目合约部(必须报送原件,复印件无效),合约部根据提交的原始单据填制计价资料。

5、分包人报送《分包方现场零星工程指令单》、《现场签证确认单》、《零星用工/机械签认单》至项目合约部后,合约部报送相关部门及项目领导审核,按照合同要求和各部门办理意见进行结算进行验工计价,审核完毕后七日内上报承包人商务部、承包人总经济师对量、价、签证范围进行审核,逾期未签认或未递交的,过期不予认可计价;当月签证、零星用工及机械台班必须随当月结算单上报,逾期未上报不予认可。项目必须按照合同严格控制签证、零星用工及机械台班发生数量及金额,同时分包签证将作为项目及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商务经理绩效考核指标。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九

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协议

工程承包人: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

甲、乙双方就 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 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分包事宜已于2019年 月 日签署了《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双方根据《中建四局项目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本工程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的各项事宜,签订本协议。

1.实名登记与考勤管理

1.1 甲方委派 刘欢 ,身份证号码: ****************52 ,联系方式: 150*****227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

乙方委派,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为本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乙方劳务人员进退场信息登记、日常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工作。

1.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工资卡信息(开户行和卡号)、合法劳动用工合同(或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操作证件等资料,由项目劳务管理部门逐一核实、登记、建立基础信息,并办理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禁(考勤)卡。

1.3 甲方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要配备考勤刷卡系统。乙方需指派管理人员督导劳务人员刷卡(考勤)进出施工现场,并及时确认当期(月)考勤记录。乙方不确认或者延迟的,以考勤系统数据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

2.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管理

2.1 每月 5 日前,乙方须按劳动合同及相关约定,对照考勤记录,核算当期劳务人员工资,并汇总造册,在劳务人员确认(签字按印)后,提交甲方作为劳务工资发放依据。

2.2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在选项里打勾√)

? 2.2.1由劳务公司名开户,银行、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三方共管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 2.2.2由银行按当地政府管理要求提供的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一体化平台监管账户。

?2.2.3由银行提供以项目名称开户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又称虚拟账户)。

2.3甲方根据本协议2.1条中乙方提供的劳务工资表计算出当期乙方应付劳务工资总额,将等额的工程款支付到劳务人员工资发放专用账户,乙方委托甲方通过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逐一向每名劳务人员的银行卡支付工资,或以现金方式向每名劳务人员直接支付工资,乙方对此无异议。

如2.1条中所列当期劳务人员工资高于甲方当期应付款,甲方以当期应付款为限,不足部分由乙方在工资发放日前补足到以上账户,另有约定的按书面确认后的约定执行。

当乙方与劳务人员有协议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部分工资,最后按节点工期一次性结算时,乙方应将双方确认的书面协议,报一份到甲方备案,甲方将以为此依据,按照双方确认的工资表和协商比例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2.4 甲方对支付的每笔工资,都要留存支付记录,并将支付信息传送给乙方核实。当期劳务工资发放结束后 5 天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劳务人员工资全部发放完毕的确认书。逾期不确认,甲方视乙方默认当期劳务人员工资全部发放完毕,乙方无异议。

2.5 甲方支付到该账户,即视为乙方已收到相应款项,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认可。

2.6乙方劳务人员退场应及时到甲方办理退场手续,在退还门禁卡和占用物资、结算当期工资等手续后方可退场。

3.违约责任

3.1 甲方未按照乙方提供的工资表进行及时支付或者操作失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2 乙方须积极按本委托协议的约定,做好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劳务人员信息收集更新、工资计量等工作,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3.3 乙方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项目部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专用账户的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和一切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4 劳务工资专用账户因乙方原因被冻结、查封,乙方应在当期工资发放日前重新指定现场负责人及劳务人员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并将被查封账户中余额相等款项支付到新的劳务工资专用账户。由此给甲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其他

4.1 乙方须积极配合执行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制定的关于推动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办法。

4.2 本协议仅就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作专项约定,其余事项,仍执行劳务合同约定。

4.3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三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

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投标文件


投标人: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目 录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资质文件及业绩

三、投标函

四、施工投标承诺书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六、组织机构及资源配置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资质等级

资格证书编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经营范围

备注

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企业资质文件及业绩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XXX 同志在我司任职务,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致: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约对方全称)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公司,其注册地址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电话为,邮编为。

根据本公司做出的决定,现授权(身份证号:,性别:)作为本公司正式合法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的权限为:负责与贵司进行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工程投标事宜,代理人代表我司所签署的一切文书,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严格遵照执行。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字样(指模):

姓名: 签字样式:

授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证书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外埠企业的外出施工证明(即“五证一照”)


投标申请人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序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点

结构类型

工程规模

技术指标或奖项

合同造价

施工时间

备注


三、投标 函

工程名称: 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

致招标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经分析研究贵方提供的上述工程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图纸和工程量投标报价清单、以及所有补遗书,并经考察工程现场后,我公司愿以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承接本工程,按上述图纸、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承担上述全部工程的施工、建成和修复缺陷工作。

2、我公司已清楚知道投标函附件是我公司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3、如果贵方接受我公司投标,我公司保证在接到贵司开工指令后,在投标函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并按投标函附件规定的期限(即:工期 90 天〈日历天〉或要求的最迟竣工日期2019 10 30 日)和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的 合格 标准及遵义市优质工程质量奖项的评定标准)完成并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4、我公司同意在规定的递交标书截止之日起 90 天内遵守有关投标的要求,在该期限之前,本投标书对我公司始终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在正式合同协议签署之前,本投标书连同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应成为约束贵、我双方的合同文件。

6、我公司随同本标书递交一份按规定额度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公司在上述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标书或收到书面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按要求签署协议或未能提供履约保函,贵方有权没收此投标担保承保的金额。

7、我公司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贵方可能接受其他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贵方不承担我公司的任何投标费用。

8、我公司的投标报价即中标价不低于我公司成本。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加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计量和计价,并保证接受贵方要求完成变更或增加的所有工程内容。

9、我公司保证在此招标期间,不以任何方式行贿及搞不正之风,如有发现,愿被取消投标资格及接受有关部门的查处。

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施工投标承诺书

致: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自愿承接 绥阳收费站至县城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并对贵方承诺如下:

1、中标后,我司严格遵守合同中各项条款。并严格按照招标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国家、地方规范施工。

2、我司承诺合同中综合单价在任何情况下不作任何调整。

3、我司承诺施工工期确保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否则无条件接受处罚条款。

4、我方无条件接受、执行招标方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和要求。

5、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方指定时间、地点,组织足够数量的人员、机械设备等及时进场。

6、我方承诺因招标方特殊原因导致的工程款延期支付时,保证正常施工和进度,且不得有异议。

7、我方保证承诺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我方自愿承担全部经济和行政责任。

8、我方承诺工程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我方保证无条件返工直至工程合格,并承担相关损失、工期责任。

9、我方承诺保证劳务用工的合法性,并自行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用工手续。保证按时支付工人工资,避免劳务纠纷的发生。无论发生任何劳务纠纷,我方自愿无条件接受地方政府和甲方的各种处罚,同时无条件接受地方政府、甲方采取的各项处理措施和方法,并不得异议。

10、我方承诺招标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施工区域,增、减我司的承包工程范围,我方无异议。

我方郑重承诺,本投标文件附件一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不能构成我方向你方寻求对其中任何错、漏项、风险不足进行补偿的依据或借口,我方在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任何错、漏、少的费用均已经包括在我方其他项目的报价中。为保证我方该项承诺的严肃性,如果履约过程中属于我方的任何人员出现违背该项承诺的言行,我方将无条件地接受你方合同约定的处罚。

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招标文件及我方的本投标函及投标保证金,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六、组织机构及资源配置

(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招标工程决定是否需要分包提供方案)

项目组织机构



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拟担任职务

姓名

身份证

年龄

性别

持证情况

证件编号

主要劳务管理经验


拟投入本工程作业班组计划表

序号

班组名称

工种

投入班组数量

劳务力数量

施工时段

施工部位

预备班组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性能

指标

出厂日期(年月)

使用

时间

(年)

现在何处

预计何时进场

1

2

3

4

5

6

7

8

9

10

拟投入周转材料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拟投入总数量

施工时段

各时段投入计划

不满足施工要求时应急措施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土石方 路基 改扩建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