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总工会冕宁县总工会健身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回复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总工会冕宁县总工会健身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回复
质疑答复 供应商:四川知行合一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一巷2号附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彬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245 委托代理人:严国华 职务:业务员联系电话:130*****731 被质疑人: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89号西城国际写字楼14楼14-18号 法定代表人:倪智联系电话:****-*******、*******-*** 四川知行合一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因认为“冕宁县总工会健身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SCLTZB2019-401-2号)”的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19年9月18日现场向我公司递交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质疑答复: 关于贵司提出的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加盖生产厂家鲜章问题。 回复:经核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未规定和要求,不能在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加盖生产厂家鲜章,仅规定了不能作为资格条件要求,本项目是作为评分表的佐证材料,故不存在限制性问题。 其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采[2015]37号)第十四条规定为: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可以在中标、成交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不得将供应商在投标报价前获得制造厂家授权或者承诺作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事项。本项目并未将相关证明材料加盖生产厂家鲜章作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事项,仅为综合评分明细表的佐证材料,故并不存在贵司所说情况。 最后,要求相关证明材料盖生产厂家鲜章,是为了保证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且对任何生产厂家盖章情况进行限制。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人四川知行合一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因认为“冕宁县总工会健身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SCLTZB2019-401-2号)”的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同级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5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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