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财执法〔2019〕51号)
绍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财执法〔2019〕5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绍兴市新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绍兴市新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绍兴市静宁巷12号
二、 基本情况
实名举报:2017年11月1日,绍兴市新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加绍兴市文理学院附属医院中央空调管道及设备清洗项目中提供虚假业绩材料。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浙财法〔2018〕9号)第34条
四、 处罚结果
1.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198000元7‰的罚款,计1386元; 2.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五、 处罚日期:2019-07-15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财政局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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