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文成县市政桥梁维修工程(鹤川大桥、城南一桥、鹤门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对文成县市政桥梁维修工程(鹤川大桥、城南一桥、鹤门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新疆阿克苏塔里木大道1号
3、被投诉人: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栖云路12号
5、相关供应商: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
6、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44号五楼
7、当事人:浙江嘉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
8、地址:文成县大峃镇环城南路环城公寓2号楼2单元301室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因对文成县市政桥梁维修工程(鹤川大桥、城南一桥、鹤门桥)(采购编码:WCFSCG-2019-071)(以下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的答复不服,于2019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后,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受理并立案。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代理机构浙江嘉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3日内进行回复。 (二)公告明确发布磋商文件的第六部分评定办法5,资信技术评分5.3业绩评分,最高得分14分,企业荣誉最高得分为17分,分值设定不合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评价条件不合适。 二、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 WCFSCG-2019-71),2019年8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8月27日进行磋商采购,2019年8月28日发布中标公告,8月29日投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关于本项目本次投诉的有关内容提出质疑,9月5日被投诉人浙江嘉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被投诉人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作投诉答复,被投诉人浙江嘉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投诉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磋商文件第76页第六部分评定办法中,“三、评定办法”,“5、资信技术评分”规定:5.2“企业荣誉”分数值0-17分,5.3“业绩”分数值0-14分。 (三)另在审查投标文件过程中发现:本项目采购文件有第三十五页“13.3工程试车”、第四十四页“工程质量保修书”等内容。
三、 处理依据
三、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被投诉人浙江嘉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 (二)本项目评审标准中“企业荣誉”非本项目特殊要求,“业绩”分值设置过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第十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另本机关经过审查发现,本项目为维修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中按照工程项目编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 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限期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2019-09-25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文成县财政局
2、联系人:魏卫珍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56/20199/da9bd2b7-668f-4160-b024-7a8cc9b2392c">关于对文成县市政桥梁维修工程(鹤川大桥、城南一桥、鹤门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doc
25.5 KB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