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血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5012019000449)”的质疑答复

关于“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血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5012019000449)”的质疑答复

质疑回复函
质疑人:成都瑞琦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小松
电话:139*****006
质疑答复人: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理想中心4栋1604、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6号1单元6楼8号
联系人:胥先生
联系电话:********506
贵公司认为“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血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9年9月26日向我公司提交质疑函,我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详见质疑文件):
质疑1:本次招标项目为采血耗材产品,而招标书中“服务要求”中大量出现与设备捆绑的条款,属于明显的不公平条款。采血耗材(采血管、采血针)为医用基础耗材,属于开放性耗材,不能与设备捆绑销售。且开标现场只开了价格标的,未对技术参数要求和服务要求进行公开开标评审,也未和供应商进行沟通澄清。
质疑2:我公司为四川本地知名真空采血耗材制造型企业,本次招标的采血管、采血针均为我公司自行生产,是这次招标中唯一的一家制造厂家直接参与投标。我公司产品为成都市名优产品,是政府推荐优先采购的品种。我公司为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供货多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医院认可,为响应国家关于减少流通环节的号召,我们采用一票制直接由厂家供货到医院,压缩中间环节,降低医疗费用。本次招标我公司在合格投标人中价格最低,却被一些不公平的设备捆绑条款取消供货资格,望予澄清。
二、质疑答复(详见质疑回复):
我单位签收质疑后,及时处理相关质疑,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质疑回复1: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内容是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内容,该部分属于采购文件范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要求: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因此质疑人的质疑内容不在质疑时间范围内。
质疑人在《响应文件》承诺函:“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承诺,且质疑人在《响应文件》中也响应本项目的服务要求。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材料为证。
质疑回复2:针对质疑人在质疑函中阐述的观点,我方组织专家讨论后,认为质疑人提出的“本次招标的采血管、采血针均为本公司自行生产,是这次招标中唯一的一家制造厂家直接参与投标。本公司产品为成都市名优产品,是政府推荐优先采购的品种。本公司为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供货多年”以上部分观点纯属主观臆断,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针对“本次招标我公司在合格投标人中价格最低,却被一些不公平的设备捆绑条款取消供货资格”的观点。本次采购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方式,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文件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并不是质疑人认为的以低价中标,我方查阅了评标报告结果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成都安迪睿科技有限公司98.78分;第二中标候选人:成都瑞琦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89分;第三中标候选人:成都君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3.73分。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回复
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采血耗材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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