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各乡镇田园综合体及养殖园区道路建设工程土建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2019年各乡镇田园综合体及养殖园区道路建设工程土建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NMGWC-[2019-26]

1. 招标条件

五原县2019年各乡镇田园综合体及养殖园区道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按照2019年8月23日五原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五政纪〔2019〕109号)《关于套海镇、胜丰镇及和胜乡部分通村公路建设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下达的文件要求,以五政发【2019】114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以五交字【2019】124号 文件批复。建设资金来自上级部门专项投资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自筹,项目资金已到位。招标人为五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为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土建施工及施工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包括16个园区及通村道路,涉及9个乡镇办事处,分别是:五原县砂石料集中场地道路1.8km;荣丰办事处君羊奶山羊养殖园区道路1.5km;和胜乡建丰农场六分场至场部道路3.2km;胜丰镇夹道子村六组(账房圪台)道路1.53km;套海镇和平村广欣养殖园区道路1.0km;天吉泰镇蒙祥湖羊养殖园区道路1.5km;塔尔湖特色科普养殖示范园道路0.4km;金联五社农村公路1.1km;套海镇赛丰村道路硬化工程5.5km;和胜乡建丰村四社农村公路2.3km及七处润海源肉鸡养殖场道路16.392km,设计总里程36.222km。(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2 计划工期:

2.2.1施工计划工期: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7月3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保修期5年。

2.2.2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土建施工划分5个合同标段,招标范围为全线的路基、路面、桥涵、排水及防护、路线交叉、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的施工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施工监理设置为一级监理机构,共划分为3个合同标段,即总监办3个。总监办招标范围:路基、路面、桥涵、排水及防护、路线交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等工程的施工监理。标段划分情况见下表:

具体划分如下表(具体内容及里程数以图纸为准)

监理

标段

施工标段

项目名称

设计里程

(km)

备注

JL-1

SG-1

五原县砂石料集中场地道路

1.8

荣丰办事处润海源养殖园区

1.935

荣丰办事处君羊奶山羊养殖园区

1.5

JL-2

SG-2

和胜乡建丰农场六连—场部

3.2

和胜乡建丰村四社农村公路

2.3

和胜乡润海源养殖园区

4.863

SG-3

胜丰镇夹道子六社(账房圪台)

1.53

胜丰镇润海源养殖园区

4.46

JL-3

SG-4

丰裕办事处润海源养殖园区

2.084

天吉泰蒙祥养殖园区

1.5

套海镇和平村园区

1

塔尔湖特色科普养殖示范园

0.4

金联五社农村公路

1.1

SG-5

套海镇向阳润海源养殖园区

1.05

套海镇锦绣堂润海源养殖园区

2

赛丰村道路硬化工程

5.5

合计

36.22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施工单位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近5年内(2014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完成过1项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并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

④投标人应具备承受先期工程计量资金延期支付的能力。

若投标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时,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资格审查条件详见公告附件。

3.2监理单位资格要求:

本次施工监理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①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②近5年内(2014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类似公路工程监理任务且通过交工验收。

若投标人具备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资质时,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资格审查条件详见公告附件。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取消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8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6年10月至今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记录相关网页截图为准),不得参加投标。

3.9土建施工标段的投标人最多可对本项目土建施工1个标段进行投标;施工监理标段的投标人最多可对本项目施工监理1个标段进行投标。

4.评标办法

4.1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的“合理低价法”,施工监理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综合评估法”,资格审查方式均采用资格后审。

4.2本项目评标办法详见公告附件。

5. 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

5.1凡符合上述条件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者,请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2日(法定公休日休息)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50分,下午15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单位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检察院小区南楼7号门店三楼)按以下要求购买招标文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施工监理单位不作要求)、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上述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3套购买招标文件,同时还需提供采用A4纸打印的单位联系方式信息3份,包括投标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号)、传真及邮箱等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2招标文件土建施工标段每标段每套售价人民币1500元(含图纸),施工监理标段每标段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含图纸)。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逾期不售,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111日上午9:30,投标人应于当日上午8:309:30将投标文件递交至五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同时递交。

6.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7.

8.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五原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地址:五原县交通运输局电话:****-*******

联 系 人:李天泉

9.联系方式

招标人:五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址: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交通运输局

电 话:****-*******

联系人:李建国

招标代理机构: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检察院小区南楼7号门店三楼

联系人:邬丹

电话:****-*******

2019年9月30日


土建施工公告附件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人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SG-1、SG-2、SG-3、SG-4、SG-5

标段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对于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未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或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信息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财务要求

SG-1、SG-2、SG-3、SG-4、SG-5标段

1、企业近3年(以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16年度-2018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年平均营业额不小于500万元人民币;

2、为本项目承诺提供的流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SG-1、SG-2、SG-3、SG-4、SG-5标段

近5年内(2014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完成过1项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并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

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或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交竣工验收证书同时提供)复印件中载明的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交竣工验收证书同时提供)复印件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开工及交工日期”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还应提供具体的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或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交竣工验收证书同时提供)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要求

所有标段

1、投标人在2018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不得被评定为“D”级;

2、投标人在201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不得被评定为“D”级。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

人 员

数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所有标段

项目经理

1

1、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

2、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职务【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其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竣工验收证书及其它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准】;

3、必须在本单位工作(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18年至今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4、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要求建造师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必须不大于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了继续教育并进行了延续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认可);

5、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在有效期内。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总工

1

1、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

2、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职务【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其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竣工验收证书及其它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准】;

3、必须在本单位工作(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18年至今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4、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双信封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在201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

(3)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金额较高的优先;

(4)《接收投标文件登记表》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草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3)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一致。

(14)投标函上填写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投标人名称一致。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8)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一致。

(9)投标函上填写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投标人名称一致。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中查询到的“工商公示信息”中的股东信息的截图;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1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按以下方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

a、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小于等于5家时,直接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b、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5家小于等于10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1个最高和2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c、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10家小于等于15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2个最高和4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d、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15家小于等于20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3个最高和6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e、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20家小于等于30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4个最高和8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f、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30家小于等于40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5个最高和10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g、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40家小于等于50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6个最高和12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h、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50家小于等于60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7个最高和14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i、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60家小于等于80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8个最高和16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j、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80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9个最高和18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投标人代表现场从0.999、0.998、0.997、0.996、0.995五个数中随机抽取一个。由投标人代表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8位小数

2.2.4

评标价

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2、E2=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2补充: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3.5.1补充: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还应查询以下网站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应查询的信息如下:

(1)“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失信信息进行核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股东信息进行核实。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釆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 评标结果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施工监理公告附件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人联系方式

详见公告正文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格最低要求)

标段编号

资质等级要求

JL-1、JL-2、

JL-3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3、若投标人具备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规定,在资格审查时未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名录”的投标人,将否决其投标。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编号

业绩要求

JL-1、JL-2、

JL-3

近5年内(2014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类似公路工程监理任务且通过交工验收。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编号

信誉要求

JL-1、JL-2、

JL-3

1、投标人在 2018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中不得被评定为“D”级。

2、投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 2018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不得被评定为“D”级。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标段编号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JL-1、JL-2、

JL-3

总监理工程师

1

1、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

2、持有交通运输部工程系列为道路桥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网站上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查询为准);

3、10年以上公路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以“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 中填写的主要工作经历为准);

4、必须是投标人单位自有人员(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19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之间至少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在2019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之间至少连续6个月及以上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5、至少担任过1项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监理负责人职务;

6、年龄60周岁以下(以身份证为准)。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三、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接收投标文件登记表》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 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2)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一致。

(13)投标函上填写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投标人名称一致。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7)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一致。

(8)投标函上填写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投标人名称一致。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条款号

条款

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

构成(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35分

主要人员:25分

业绩:25分

履约信誉: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8位小数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及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及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35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25

(1)监理项目概述、监理工作范围(1.2~2分)

(2)工程质量监理的内容与方法(2.4~4分)

a.质量监理方面的独到见解和具体行之有效的措施;

b.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论述;

c.对可能的质量问题所采取的对策和预控方法。

(3)工程进度监理的内容与管理方法和措施(1.8~3分)

(4)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的内容与方法(1.8~3分)

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方面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准确性,避免滥用职权、不合格工程亦支付、重复计量、超前支付、超量支付的措施。

(5)合同管理的内容与方法(1.8~3分)

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合同管理问题,提出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及措施,避免重大工程变更、索赔事件的发生,确保发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6)组织协调的内容与方法(1.2~2分)

(7)环境保护监理的内容与方法(1.2~2分)

(8)施工安全监理方法和保证措施(1.2~2分)

(9)适用于本项目的具体的旁站监理方案(1.2~2分)

(10)应付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1.2~2分)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5

从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五方面对实施过程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每项0.6~1分)。

对本工程的建议5

投标人根据多年行业管理经验、监理实践,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就管理模式、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但不限于这些方面)向发包人提出合理的建议。(3~5分)

2.2.4(2)

主要人员

25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25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的得15分。

(2)担任过类似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的前提下,每多一项加5分,最多加10分。

2.2.4(3)

评标价

10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E2=0.1

2.2.4(4)

其它因素

业绩25

a.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15分;

b. 近5年完成监理任务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前提下每增加1项加5分,最多加10分。

履约信誉5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的,得5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补充:

评标过程中不再进行算术性修正。合同签订前,在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变(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前提下,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修正其运算上的细微差错,并将此调整结果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确认。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6.1补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还应查询以下网站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应查询的信息如下:

(1)“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失信信息进行核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股东信息进行核实;

(3)“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提供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信息进行核实。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计,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详细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调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它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标行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活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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