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安局家具及窗帘公开招标采购质疑答复
泸州市公安局家具及窗帘公开招标采购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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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供应商名称:中山市名优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 中山市横栏镇西冲中路西冲二街三巷16号二楼之一
邮政编码:528400
法定代表人:张金棠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冯炳辉
职务:销售代表
联系电话:139*****913
被质疑人:泸州市公安局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28号
邮政编码:646000
联系人及电话:游林 189*****175
质疑人因认为被质疑人采购项目家具及窗帘(项目编号:zjg********96)的部分“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它商务要求”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2019年9月28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19年9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一:招标产品清单内序号56-81属于电子产品,以及招标产品清单内序号60-71、149-155属于窗帘装饰,和清单中其他序号家具不属于同一类别,应分包或单独采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二、质疑事项二、三、四、七:招标文件中多处证书要求过于细化及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三、质疑事项五:投标产品所用产品原材料(木材类)通过检疫合格(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四、质疑事项六:投标产品制造商(电子白板)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经查证后,我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回复:本项目中小部分电子产品及窗帘产品需与本项目家具产品一体化定制及颜色搭配、工期统一等因素,且都属通用货物,所占本项目采购内容比例很小,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规范、完整,采购需求技术、服务等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
二回复: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认证证书内容及要求未超出本项目采购需求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
三回复: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木材类加工生产,要求木材产地检疫合格,未超出本项目采购需求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
四回复:该条内容已作出修改,详见泸州市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
特此回复,感谢贵司积极参与本项目。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泸州市公安局
2019 年10月8日
质疑答复
供应商名称:泸州庆松绿叶绿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280号
邮政编码:646000
法定代表人:杨子松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666
被质疑人:泸州市公安局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28号
邮政编码:646000
联系人及电话:游林 189*****175
质疑人因认为被质疑人采购项目家具及窗帘(项目编号:zjg********96)“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有偏差,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2019年9月28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19年9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一:以部分产品(电子白板)的要求来作评分标准,明显具有倾向性。
二、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中多处清单及评分细则中出现“行礼柜”作为特定名称,具有排他性。
三、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中出现几个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认证检测机构、国家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纤维检验部门),有为某单位量身订做嫌疑。
四、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出现两处抽样检验要求,实际操作中多数为企业委托质检局抽样,而非国家法定检测机构作为委托方的监督检验抽样,缺乏权威性,同时加重了企业负担,(抽样检测费用远高于委托检测)。明显是某此企业设置的排他性条件。
五、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中电子白板(数量1台)带▲项重要参数过多,偏离采购主题。
经查证后,我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白板作为单个产品数量较大或单个产品价格较高的前提作为本项目的核心产品,对其进行适量加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项作适当调整。
二回复:“行礼柜”名称中“礼”字为错别字,更正为“行李柜”。
三回复: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认证检测构包含第三方检测机构,国家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纤维检验部门均更正为国家认证检测机构。
四回复:委托质检局与委托法定检测机构监督抽样的抽样检测报告都符合本次招标文件要求。
五回复:电子白板作为本项目单个产品价格最高的核心产品(数量2台),技术参数要求相对较完善,是为了保证核心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条作部分调整,取消技术参数▲号。
特此回复,感谢贵司积极参与本项目。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泸州市公安局
2019 年10月8日
质疑答复
供应商名称:成都搏达至盛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区
邮政编码:610000
法定代表人:任清猛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泺颖
职务:
联系电话:180*****880
被质疑人:泸州市公安局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28号
邮政编码:646000
联系人及电话:游林 189*****175
质疑人因认为被质疑人采购项目家具及窗帘(项目编号:zjg********96)“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有偏差,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2019年9月28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19年9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一:以部分产品(电子白板)的要求来作评分标准,明显具有倾向性。
二、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中多处清单及评分细则中出现“行礼柜”作为特定名称,具有排他性。
三、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中出现几个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认证检测机构、国家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纤维检验部门),有为某单位量身订做嫌疑。
四、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出现两处抽样检验要求,实际操作中多数为企业委托质检局抽样,而非国家法定检测机构作为委托方的监督检验抽样,缺乏权威性,同时加重了企业负担,(抽样检测费用远高于委托检测)。明显是某此企业设置的排他性条件。
经查证后,我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白板作为单个产品数量较大或单个产品价格较高的前提作为本项目的核心产品,对其进行适量加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项作适当调整。
二回复:“行礼柜”名称中“礼”字为错别字,更正为“行李柜”。
三回复: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认证检测构包含第三方检测机构,国家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纤维检验部门均更正为国家认证检测机构。
四回复:委托质检局与委托法定检测机构监督抽样的抽样检测报告都符合本次招标文件要求。
特此回复,感谢贵司积极参与本项目。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泸州市公安局
2019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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