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植树造林六区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2019植树造林六区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 项目(六区)
绿化工程招标文件
(编号:CSCEC2-XAZL-ZYFB-)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
2019 年 10 月 12 日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1、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工程
1.2项目地址:雄安新区容城县王果庄村西侧
1.3项目规模:建筑面积约为5938亩
1.4业主: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5招标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
1.6本次招标内容: 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植树造林
1.7具体位置:雄安新区容城县王果庄村西侧
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仅为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招标人有权调整招标范围,并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
3、时间安排及要求:
3.1发标时间:
3.1.1 2019 年 10月 13 日领取招标文件。
3.1.2 2019 年 10月 14 日 10:00 前,各投标人将投标中遇到的疑问书面电子版发送至********37@qq.com,过后不补,招标人将进行统一的书面答复,招标答疑将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 10 月 17 日
收件人:翟东杰 联系方式:152*****270 邮箱:********37@qq.com
地 点: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
时 间:20 19 年 10 月17日17:00
3.3 定标时间:定标结果在截标之日起10天内通知中标人。
4、产品质量标准:
详见《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五区施工分包合同》。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投标须知发出的补充资料及招标答疑会议纪录,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5.1.1第一章 投标须知;
5.1.2第二章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技术规范等所有要求,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和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或视为无效标书。
5.3招标人拥有所有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
5.4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有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若需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投标截至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6、投标文件内容及封装要求(相关资信资料在递交标书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6.1第一部分 经济标部分: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详见投标函)及要求填写
6.2第二部分 商务标部分(按以下顺序装订,复印件须盖企业盖章):
6.2.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6.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2.3有关资信证明资料(企业资料);
6.3密封:
6.3.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须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明确标注“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正本与副本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的封面至少应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正本或副本、投标人全称,并由投标人加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印鉴。
6.3.2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务必请将经济标、商务标分别装订,但可不分别密封。
6.3.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
7、投标注意事项:
7.1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等资料,详细了解拟签合同内容、周边交通运输等情况,充分考虑材料质量、成本投入、利润及所有税费、确保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投标人负责。
7.2投标文件采用中文,中文字及数字均应全部采用打印体。
7.3修改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都必须专函说明,并装订在《投标函》之后,否则招标人对此可以选择不接受或评为废标。
8、废标条件:
投标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即告作废;
8.1恶意竞标、围标、串标;
8.2投标文件未密封;
8.3投标文件数量未按要求提供;
8.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加以涂改的;
8.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加盖法人印章;
8.6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8.7投标文件内容不全的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9、评标:
9.1本植树造林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分为商务标和经济标两部分。由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9.2经济标评审:对经济标进行分析,采用“合理低价”的原则选取中标人。
9.3招标评标结果的确定:通过招标人对商务标和经济标的综合评审后,与投标人议标,从而最终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9.4招标人不承诺本次招标结果为一家中标,可能是多家中标。
10、其它:
10.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均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2投标人同意:招标人并无义务必须接受他收到的最低价格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且无需作任何解释。
10.3招标人保留回标后与任何一家投标人进一步协商的权力。
11、招标具体内容及要求
11.1、 “投标人”系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园林景观服务企业,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企业。
11.1.1报价为综合单价(含税/不含税,增值税税率%),包含(至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工地指定地点)工人工资12小时以内的加班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费用。
11.2参加验收单位:招标人、监理或其他监管机构。
11.2.1投标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积极配合招标人,做到优质服务。
11.3工作地点、方式、期限: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项目工地指定地点。
11.4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不回收。
11.5结算方式:(·具体详见合同说明)
11.6付款方式、时间:(具体详见合同说明)
经济标格式文件1:
投标函
致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单位仔细、全面地研究了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我们愿意按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规定对合同的完成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我单位的投标报价为:
含税总价:元,(其中不含税总价:元;税金:元,增值税税率%;)(详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植树造林清单(六区)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描述 | 单位 | 暂定工程量 | 不含税综合单价 | 税金(税率9%) | 含税综合单价 | 含税合价 | 备注 |
1 | 暴马丁香 | 1.种类:暴马丁香 | 株 | 459 | 002小班 | ||||
2 | 银杏A | 1.种类:银杏A | 株 | 465 | 092小班 | ||||
3 | 二月兰 | 1.灌木籽种类:紫花苜蓿、马蔺、二月兰 | 平方米 | 666 | 093小班 | ||||
4 | 流苏树 | 1.种类:流苏树 | 株 | 719 | 095小班 | ||||
5 | “喜洋洋”海棠 | 1.种类:‘喜洋洋’海棠 | 株 | 365 | 095小班 | ||||
6 | 国槐 | 1.种类:国槐 | 株 | 8 | 095小班 | ||||
7 | 二月兰 | 1.灌木籽种类:紫花苜蓿、马蔺、二月兰 | 平方米 | 3668 | 095小班 | ||||
8 | “喜洋洋”海棠 | 1.种类:‘喜洋洋’海棠 | 株 | 587 | 096小班 | ||||
9 | 油松B | 1.种类:油松B | 株 | 468 | 097小班 | ||||
10 | 复叶槭 | 1.种类:复叶槭 | 株 | 3555 | 097小班 | ||||
11 | 二乔玉兰 | 1.种类:二乔玉兰 | 株 | 2242 | 097小班 | ||||
12 | 国槐 | 1.种类:国槐 | 株 | 4 | 097小班 | ||||
13 | 马蔺 | 1.灌木籽种类:紫花苜蓿、马蔺、二月兰 | 平方米 | 1024 | 097小班 | ||||
14 | 油松 | 1.种类:油松 | 株 | 666 | 098小班 | ||||
15 | 白蜡 | 1.种类:白蜡 | 株 | 3082 | 098小班 | ||||
16 | 碧桃 | 1.种类:碧桃 | 株 | 2406 | 098小班 | ||||
17 | 菊花桃 | 1.种类:‘菊花’桃 | 株 | 195 | 098小班 | ||||
18 | 油松B | 1.种类:油松B | 株 | 1180 | 099小班 | ||||
19 | 华山松 | 1.种类:华山松 | 株 | 2291 | 099小班 | ||||
20 | 流苏树 | 1.种类:流苏树 | 株 | 892 | 099小班 | ||||
21 | “红珠宝”海棠 | 1.种类:‘红珠宝’海棠 | 株 | 1486 | 099小班 | ||||
22 | “喜洋洋”海棠 | 1.种类:‘喜洋洋’海棠 | 株 | 1386 | 099小班 | ||||
23 | 北海道黄杨 | 1.种类:北海道黄杨 | 株 | 69264 | 099小班 | ||||
24 | 山桃 | 1.种类:山桃 | 株 | 508 | 102小班 | ||||
25 | 复叶槭 | 1.种类:复叶槭 | 株 | 542 | 102小班 | ||||
26 | 北美红枫“秋火焰” | 1.种类:北美红枫 | 株 | 577 | 102小班 | ||||
27 | 银红槭“秋焰” | 1.种类:银红槭‘秋焰’ | 株 | 614 | 102小班 | ||||
28 | 国槐 | 1.种类:国槐 | 株 | 262 | 102小班 | ||||
29 | 绒毛白蜡 | 1.种类:绒毛白蜡 | 株 | 543 | 102小班 | ||||
30 | 垂丝海棠 | 1.种类:垂丝海棠 | 株 | 293 | 102小班 | ||||
31 | 绚丽海棠 | 1.种类:‘绚丽’海棠 | 株 | 567 | 102小班 | ||||
32 | 国槐 | 1.种类:国槐 | 株 | 3 | 102小班 | ||||
33 | 马蔺 | 1.灌木籽种类:紫花苜蓿、马蔺、二月兰 | 平方米 | 720 | 102小班 | ||||
34 | 金银木 | 1.种类:金银木 | 株 | 5055 | 102小班 | ||||
35 |
注:1、上述综合单价均已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包括二级箱以外控制箱盘及线缆)、工具用具费、施工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险(含为建筑工人购买的一切保险)、利润、税金等,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的改变引起费用及外地进当地的施工管理费;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整项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需要的费用和隐含的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发生的费用等;
1、我们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已充分考虑了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周围地下管网、现场地质材料、现场条件、招标文件、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并已考虑了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措施、成本投入、材料变动因素、施工不可遇见费等各种内、外部因素对报价的影响;
2、我们同意你们选择中标人的办法,并同意自行承担为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我们知道,招标人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所受到的价格最低或其它任何投标函,且无需作任何解释;
4、我们同意招标人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前,本投标函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招标人接受;
5、本投标函已考虑了招标人向我们发出的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通知(如有)。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合同编号: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标段六区施工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
分包工程地点: 位于容城县王果庄村西侧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设计、采购、施工(土方自平衡、平整土地、临时施工道路)、管护等工作内容;建设内容包括绿化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等。批准范围内的苗景林工程、灌木工程、养护工程(养护期三年)、喷灌工程(为完成喷灌系统工程所需的喷灌系统辅材采购、安装、调试及管沟开挖、回填等)以及业主要求承包人要求的施工范围,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苗景林工程、灌木工程、养护工程(养护期三年)所需的苗木购置、苗木挑选、翻土整地、测量放样、栽前施肥、栽植、支撑支护、地表清理、调运、浇水、清理、覆土保墑、树形修整、打土坛、封穴、防寒、防暑、防治病虫害、苗木补植、苗源信息录入、定位复测、人工、机械、材料、车辆使用、苗木采购、苗木运输、种植前的种植环境准备、种植后周围环境的清理、养护、施肥、刷白、除虫、病虫害防治(场内外及周边)、修剪、冬季防护、冬雨季施工、苗木损耗、补苗、浇水、现场排水、测量、二维码录入、二维码重复录入、二维码整改(含调整)、二维码绑扎方式整改、绑丝、支撑绑扎、苗木定位、苗木倒运、苗木下车录入、苗木移植、苗木营养液、苗木支撑、苗木种类指示牌、平整坟地、道路清理、缠干、涂白、风障、修剪、喷药、机械设备进出场、安拆费;微地形土方挖填、施工完毕后,对所破坏的道路应修复原貌、人工搬运倒运、人工开挖回填、安装消防管道、树木围堰、水堰二次施工、损坏电缆维修、现场地表清理、麦地清理、垄沟、评比(等为了达到业主或者政府部门指标要求)、除草、支护、补植、补造、设施维护、措施(挖沟、管线铺设、元器件安装、系统调试、回填等)、大数据录入以及后期养护管理(36个月)以及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为了完成本工程且达到的业主施工和验收要求所有的工作内容,不论是否在图纸、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或工程量清单中内具体说明。
承包人有权调整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因地方关系,外部关系导致的施工范围、内容变更)。
分包人无偿提供一辆汽车作为项目交通工具(含油费),此项内容已包含在合同范围内,不单独计取费用。
暂定施工面积为 953 亩,范围内施工内容完成后,承包人根据分包人施工的情况,如施工满足承包人要求,则施工面积增加至 / 亩;如分包人无法达到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承诺3日内无条件退场,退场结算额=实际施工工程量*合同约定综合单价*75%,实际施工工程量为施工范围内最终业主验收的工程量。具体施工面积、范围、内容,以承包人最新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二、分包合同价款
本分包合同为 固定单价 合同。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施工面积为暂定施工面积。
后附清单报价表。
合同价格: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大写: ),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元 (大写: ),税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本工程采用专业分包模式,在满足验收要求前提下,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施工范围内,最终结算额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金额下浮16%(即税后下浮,税金已含在合同价中,分包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索要税金),每月月结时每项单价按承包人与发包人投标时的价格计算,如果施工过程中的发生设计变更、认价调价等费用事项,发包人需配合承包人,最终结算时发包人配合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包括工程量和单价),按承包人与发包人最终结算总价为基数*(1-16%)所得到的金额为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最终结算金额。
植树造林清单(六区)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描述 | 单位 | 暂定工程量 | 不含税综合单价 | 税金(税率9%) | 含税综合单价 | 含税合价 | 备注 |
1 | 暴马丁香 | 1.种类:暴马丁香 | 株 | 459 | 002小班 | ||||
2 | 银杏A | 1.种类:银杏A | 株 | 465 | 092小班 | ||||
3 | 二月兰 | 1.灌木籽种类:紫花苜蓿、马蔺、二月兰 | 平方米 | 666 | 093小班 | ||||
4 | 流苏树 | 1.种类:流苏树 | 株 | 719 | 095小班 | ||||
5 | “喜洋洋”海棠 | 1.种类:‘喜洋洋’海棠 | 株 | 365 | 095小班 | ||||
6 | 国槐 | 1.种类:国槐 | 株 | 8 | 095小班 | ||||
7 | 二月兰 | 1.灌木籽种类:紫花苜蓿、马蔺、二月兰 | 平方米 | 3668 | 095小班 | ||||
8 | “喜洋洋”海棠 | 1.种类:‘喜洋洋’海棠 | 株 | 587 | 096小班 | ||||
9 | 油松B | 1.种类:油松B | 株 | 468 | 097小班 | ||||
10 | 复叶槭 | 1.种类:复叶槭 | 株 | 3555 | 097小班 | ||||
11 | 二乔玉兰 | 1.种类:二乔玉兰 | 株 | 2242 | 097小班 | ||||
12 | 国槐 | 1.种类:国槐 | 株 | 4 | 097小班 | ||||
13 | 马蔺 | 1.灌木籽种类:紫花苜蓿、马蔺、二月兰 | 平方米 | 1024 | 097小班 | ||||
14 | 油松 | 1.种类:油松 | 株 | 666 | 098小班 | ||||
15 | 白蜡 | 1.种类:白蜡 | 株 | 3082 | 098小班 | ||||
16 | 碧桃 | 1.种类:碧桃 | 株 | 2406 | 098小班 | ||||
17 | 菊花桃 | 1.种类:‘菊花’桃 | 株 | 195 | 098小班 | ||||
18 | 油松B | 1.种类:油松B | 株 | 1180 | 099小班 | ||||
19 | 华山松 | 1.种类:华山松 | 株 | 2291 | 099小班 | ||||
20 | 流苏树 | 1.种类:流苏树 | 株 | 892 | 099小班 | ||||
21 | “红珠宝”海棠 | 1.种类:‘红珠宝’海棠 | 株 | 1486 | 099小班 | ||||
22 | “喜洋洋”海棠 | 1.种类:‘喜洋洋’海棠 | 株 | 1386 | 099小班 | ||||
23 | 北海道黄杨 | 1.种类:北海道黄杨 | 株 | 69264 | 099小班 | ||||
24 | 山桃 | 1.种类:山桃 | 株 | 508 | 102小班 | ||||
25 | 复叶槭 | 1.种类:复叶槭 | 株 | 542 | 102小班 | ||||
26 | 北美红枫“秋火焰” | 1.种类:北美红枫 | 株 | 577 | 102小班 | ||||
27 | 银红槭“秋焰” | 1.种类:银红槭‘秋焰’ | 株 | 614 | 102小班 | ||||
28 | 国槐 | 1.种类:国槐 | 株 | 262 | 102小班 | ||||
29 | 绒毛白蜡 | 1.种类:绒毛白蜡 | 株 | 543 | 102小班 | ||||
30 | 垂丝海棠 | 1.种类:垂丝海棠 | 株 | 293 | 102小班 | ||||
31 | 绚丽海棠 | 1.种类:‘绚丽’海棠 | 株 | 567 | 102小班 | ||||
32 | 国槐 | 1.种类:国槐 | 株 | 3 | 102小班 | ||||
33 | 马蔺 | 1.灌木籽种类:紫花苜蓿、马蔺、二月兰 | 平方米 | 720 | 102小班 | ||||
34 | 金银木 | 1.种类:金银木 | 株 | 5055 | 102小班 | ||||
35 | 合计 |
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上述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措施费(挖沟、管线铺设、元器件安装、系统调试、回填等)、车辆使用费、苗木采购、苗木运输、种植前的种植环境准备、种植后周围环境的清理、养护、施肥、刷白、除虫、病虫害防治(场内外及周边)、修剪、栽植、树木支撑、冬季防护、冬雨季施工、苗木损耗、补苗、浇水、现场排水、测量、苗源信息录入、二维码录入、RTK(用于苗木定位专用仪器)、二维码重复录入、二维码整改、二维码绑扎方式整改、绑丝、支撑绑扎、苗木定位、苗木倒运、苗木下车录入、苗木移植、苗木营养液、苗木支撑、苗木种类指示牌、平整坟地、道路清理、人工搬运倒运、人工开挖回填、安装消防管道、树木围堰、水堰二次施工、损坏电缆维修、现场地表清理、麦地清理、用水电费、水资源费、管理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费、临时设施费、利润、保险、税金、抢工及加班费、中小型机械及机具费、措施费、进出场费、交通费、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政府部门规定需缴纳的费用、风险费、垄沟、评比(等为了达到业主或者政府部门指标要求的费用)、除草、修剪、支护、补植、补造、设施维护、停水停电增加费、材料的多次倒运、维修维护、检验检测、测量、交通、临建设施费,等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为了完成本工程且达到的业主施工和验收要求所有的费用,以及分包人认为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不论是否在图纸、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或工程量清单中内具体说明。
分包人的安全、着装、CI、应满足承包人要求。
分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市场风险、国家政策性调整、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环境、劳动力及材料成本变化趋势等因素对施工的影响,确定风险系数,并计入报价(本次报价包含与工程有关的各项零工,施工过程中不再发生与工程有关的各项零工签证),合同执行期间不做任何调整。
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包含的范围为:已考虑各种影响造价的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包人对施工进度、施工区域做出的调整(包括施工范围、内容的增减)所涉及的有关费率、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用的影响;
2、因设计变更或施工范围调整使苗木、设备采购数量、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所涉及的有关费率、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用的影响,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3、施工期内施工机械使用费、辅助材料价格、苗木价格的上涨或下落;
4、本工程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子目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接受分包人以任何理由提出要求对任何工作子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本工程苗木采购已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对于可能引起苗木市场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充分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
5、国家庆典、外交来访、高考期间的施工管制、交通管制;
6、上级视察及检查,配合迎检的人工、机械等;
7、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8、协调当地关系、村民关系。
三、工期
本工程分栽植期、养护期:
1、栽植期分春秋两季进行,春季为2019年3月1日至4月12日,秋季为2019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春季种植量必须达到全部种植数量的100%,栽植期总和不多于93日历天。本项目配套工程在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
2、养护期:为全部苗木栽植完成且业主验收合格后三年(36个月)。
3、从开工到管护期结束后移交验收完成或业主与承包人结算完成,在此期间分包人负责自身设备材料看管和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在此期间发生的冬季施工、苗木养护、工地看管、人员调遣、机械租赁、人员待工等所有费用,分包人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相关费用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涉及的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雄安新区造林工作手册、雄安新区造林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手册。本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为合格,要求获得的质量奖项或需达到的质量评定标准为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图纸、工程承包人指令、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存在差异或不一致,分包人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及验收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所有苗木要求成活率达到100%,如养护期内苗木未成活,分包人应进行高规格的换苗,换苗的苗木养护期根据换苗验收合格的结束时间顺延三年。
五、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六、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
七、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件第2条。
八、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
十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承包人义务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测量、定位、放线
18.工程试验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1.工程的照管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4.避免干扰
25.环境保护作业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防火监管
29.合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6.变更
37.索赔
38.计量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40.质量保修
41.违约
42.遵守法律、法规
43.争议
44.保险
45.不可抗力
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7.分包合同的解除
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50.补充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业 主(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监 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人:指本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且其投标已被承包人或业主接受并被授予本分包合同涵盖的施工内容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受让人不被视为分包人。
1.5 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 分包合同:指第2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 图纸: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 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 分包工程: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 承包人的设备:指由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分包人的设备: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
1.18 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 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 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 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 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
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索赔: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最终截止时间。
1.26 书面形式:在本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7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28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29 暂定数量: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0 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31 深化设计: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1.32其他:
增加:
1.32.1竣工验收
是指承包人按照作业设计,在合同约定期内,完成所有造林绿化工程量,且符合合同约定、施工质量规范各项内容,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申请,由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内容进行的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1.32.2管护验收
是指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对管护期内各项管护内容和成效的验收。
1.32.3移交验收
是指项目管护期结束后,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内容进行的验收。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投标书、双方明示纳入本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及有关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本合同通用条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0.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
11.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
(3)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或冲突矛盾)时,除非承包人有特别的指示,否则分包人应执行其中标准最高、要求最严的标准。由承包人选择适用,承分人无任何异议。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分包人应执行其中标准最高、要求最严的标准。由承包人选择适用,承分人无任何异议。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的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4.2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承包人提供两套经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4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5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
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6.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承包人,“承包人”应理解为分包人自身。
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人。
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 指令和决定
8.1承包人指令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1.2 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
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 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 承包人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9.2 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10.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10.2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10.3 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10.6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7 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8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9 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10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11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 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11.5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11.6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7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8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1.9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0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1.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2 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人,并将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承包人提前3天通知分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13.2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承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
11.13.3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14 分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承包人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2.3分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人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12.4分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3.1分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
13.2 分包人应对未经承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14.1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承包人;同时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2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承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承包人要求的CI标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14.3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人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4分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
任何由于分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承包人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人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人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14.6承包人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人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承包人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承包人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6.水、电供应
16.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17.2分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经协商分包人不承担工程试验费的不适用该条款)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
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0.2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
20.3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
21.工程的照管
21.1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承包人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此处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商谈后确定)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3.1分包人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承包人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承包人的批准。
23.2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或业主。
23.3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任何由于分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23.4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承包人。
24.避免干扰
24.1分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
24.2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24.3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25.1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2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
25.3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25.4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如喷淋装置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扬尘;废水处理必须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
25.5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25.6分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
25.7分包人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1分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2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28.安全防火监管
28.1分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承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
28.2分包人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人在承包人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承包人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并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28.3签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书》。
29.合同工期
29.1开工日期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另有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无此约定时,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 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承包人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人应按第41.1条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承包人亦按第47.1条解除分包合同。
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承包人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 工作时间
29.3.1分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2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4暂时停工
29.4.1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在分包人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 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 经承包人/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承包人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人外,分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人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该违约金将由分包人上缴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合同工期内,承包人有权力要求分包人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
承包人向其分包人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人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 现场勘查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
任何由承包人或其代表发给分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承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 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交承包人审批。经承包人审定,分包人署名后,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且承包人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
30.1.4分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承包人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承包人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0.1.5 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承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6 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承包人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 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25日呈交给承包人。
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
月进度报告应包括:
(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人和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人还应准确地提供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 生产例会
承包人与分包人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分包人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人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人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1.2质量目标
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承包人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承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承包人的审核,并经双方联签,则成为分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承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人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承包人审批方可执行。
如分包人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31.4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人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31.5 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 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人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分包人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承包人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承包人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人/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32.1.3 分包人对临时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承包人在楼层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各楼层指定位置设置临水总阀门,分包人在施工时负责从承包人提供的指定位置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
分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人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 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承包人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人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承包人解释为准。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 承包人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由承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 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承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承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 施工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人要同承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承包人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承包人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约定比例(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作为对分包人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约定倍数(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 约定倍数*∑(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 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2。分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 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承包人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
(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
(3)未经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人的中期付款中。
32.2.3 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承包人出面协调管理,分包人应为业主或承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人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
(2)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需要在专用条件里约定收费标准)
32.2.4 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承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如分包人需从承包人得到预付款,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人就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归还;若分包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1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在未收到令承包人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承包人无任何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分包人也无任何权利从承包人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人对承包人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分包人;若分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承包人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34.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4.2.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遇有工程减项、减量工作,则应在最终结算总价中进行相应扣除;
(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7条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2.2 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且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 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补偿完毕为止。
34.5 进度款支付
34.5.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承包人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人进度款报表中承包人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但须扣除:
(1)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
(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
(3)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
(4)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承包人代分包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
34.6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4.7工程款的扣发或缓发
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将原因通知分包人:
(1)分包人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2)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人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
(3)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指示导致承包人雇佣他人完成分包人的相应工作;
(4)任何由于分包人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
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8分包人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承包人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28日内,承包人将按照业主确认的金额,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人。
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额。
34.9 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承包人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加以明确。
34.10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0.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0.2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34.11 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4.12由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承包人除该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分包人货物进场需经承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而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最终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最终结算。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分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5.2 报关与关税
35.2.1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2.2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 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人负责办理。
35.3.2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 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5.5 检查和检验
35.5.1 分包人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 分包人应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 承包人、业主和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人,则分包人应取得为承包人、业主和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
任何需要承包人、业主和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业主和监理,并由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 本款所提的承包人、业主和监理应包括承包人、业主和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 拒收
35.6.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承包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35.6.2 对于分包人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承包人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人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承包人检验。如分包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35.7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 未经承包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除非承包人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外,承包人将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件。
35.7.3 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人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承包人有权拒付分包人由此报请的工程款:
(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
(2)分包人不能出示相关承包人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变更
36.1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人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承包人以及其它分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6.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36.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6.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承包人在价款方面的调整。
(1)由于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2)由分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6.3 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承包人,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人具体施工。
36.4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且任何此类变更项目的付款,都应在承包人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能成功时,才能兑现。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但工作条件相类似的项目,其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承包人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6.5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36.6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承包人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人支付该款项。
37.索赔
37.1 分包人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承包人提交以获取确认。
37.2分包人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分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承包人认可的索赔事项的付款申请(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人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人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7.3分包人协助承包人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及时准确的向承包人提供所有为使承包人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37.4索赔金额的支付
任何此类分包人索赔款项支付的前提均为承包人已从业主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
38.计量
38.1暂定金额
按照承包人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只有在承包人或业主按本条款约定决定实施暂定金额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分包人才有权使用该工作相对应的款项,并应向承包人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38.2计日工
承包人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人完成为使总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人付款。分包人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承包人确认。
38.3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 ]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 ]
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进行了核实,并予以认可和接受。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工程量不因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而进行调整。即可相应理解为分包合同签署后,工程量表将固定不变。
38.4工程计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 ]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格式通过工程图纸计算或实地测量来计算工程的价值。
任何实地测量均应有承包人的同意和参加,并根据承包人相关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作量来确定工程的价值。
38.5 计量方法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方法应与总包合同要求的规则、方法一致,具体见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及招标文件报价说明等相应的条款。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39.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39.2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 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39.3 分包人相应的责任
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39.4竣工结算
39.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交付业主使用后14日内(两者相比较,以较迟的日期为准),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39.4.2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承包人确认后28日内,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40.质量保修
40.1 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40.2 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分包人应:
(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
(2)按照业主或承包人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
41.违约
41.1违约责任
41.1.1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分包人违反规定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双方在本合同的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
41.1.2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41.1.3 如果分包人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如承包人兑付履约保函,分包人应按原履约保函金额将其补足。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人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41.2 分包人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1.3 退场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42.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增加:
42.1其他:
适用标准、规范:执行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以及《雄安新区造林工作手册》。
43.争议
43.1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在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人或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43.2 与总包合同有关或因总包合同引起的涉及分包工程的争议
无论是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如果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产生由于总包合同或总包工程施工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业主或监理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合同有效性等方面的任何争议),如涉及分包工程,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全力提供协助,协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与上述争议有关的资料信息、在有相应安排时出席有关会议、出庭等。
43.3担保或保证
对于分包人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承包人不作
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44.保险
44.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
44.1.1 受总包合同业主和/或承包人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原则,对分包人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
44.1.2分包人应在经承包人批准的或承包人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截止,分包人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44.1.3分包人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承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承包人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分包人在办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且在承包人提醒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承包人可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分包人应得或将得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承包人已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
44.1.4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材料和未投入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分包人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承包人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分包人,且分包人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
44.2 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若由业主或承包人购买一切险,则此条款不适用)
44.3 分包人设备保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分包人设备保险。
44.4 第三方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对履行分包合同引起的工地和/或邻近地区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且保险单中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
44.5雇主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44.6 普通保险
分包人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45.不可抗力
45.1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45.2 分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45.3 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45.3.1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45.3.2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5.3.3 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业主协商处理。
45.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和分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45.5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6.1 分包合同的转让
46.1.1 除非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擅自将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或转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46.1.2任何此类承包人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人、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
46.2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7.分包合同的解除
47.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47.1.1分包人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
(2)拒绝执行承包人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或物品等的书面通知。
(3)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4)因分包人原因拖延工期,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
(5)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6)违反通用条件第21.1条。
如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如下权利:
(i)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
(ii)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额外成本由分包人承担。
47.1.2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分包人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
47.1.3 如果分包人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形,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解除本分包合同。
47.1.4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47.2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因本合同第47.1.1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承包人可雇佣其它分包人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承包人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分包合同解除后14天内,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可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承包人或分包人的继任者;
(3)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4)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分包人的或由其租赁的任何临时工程、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人应按照要求执行。
如分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承包人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在扣除因分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人。
(5)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
(6)分包合同解除后3日内,分包人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7)分包合同解除后7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承包人审核,结算应根据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
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确认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分包人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负债,由承包人从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承包人按分包合同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人。
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50.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件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3、适用法律及工程建设标准
3.1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T212-200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雄安新区造林工作手册》、《造林绿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项目所在地的民族习惯。
3.2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涉及的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雄安新区造林工作手册、雄安新区造林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手册。本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为合格,要求获得的质量奖项或需达到的质量评定标准为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图纸、工程承包人指令、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存在差异或不一致,分包人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及验收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4、图纸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分包人进场后,提出请求的3日内;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壹套。
5、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5.1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
5.2分包人项目经理(其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分包合同附件)。
姓名:
职称:
6.承包人义务:
6.1其它工作: 对分包人进行安全交底、技术交底,提供施工场地。
7.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7.1关于分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和分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的相关约定。
增加:
7.1.1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和《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造林绿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验收合格。
7.1.2分包人现场踏勘时,除了对承包人指定的内容予以确认外,对本项目实施内容涉及、引起、导致的各项更新、维修、恢复工作应明确向承包人提出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内容工程量清单计量漏计、少计错误不予调整。
7.1.3其他义务
7.1.3.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日前提供已完工程周报表和下周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7.1.3.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7.1.3.3需配合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相关法规规章执行。分包人应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如果分包人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7.1.3.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含部分完工及全部完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分包人予以修复,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1.3.5负责整个合同约定范围内所有新种植树木的管护工作。
7.1.3.6负责本标段范围内工程施工期和管护期的安全保卫、防火工作。
7.1.3.7分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管护期,管护期为三年(36个月),管护期的工作主要对本标段范围内林木及配套设施进行管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林木的灌溉、排涝、防治病虫害、防寒、支撑、除草、补植、施肥等工作内容。本标段内新植苗木管护要求均按照《雄安新区造林工作手册》执行管护。苗木成活率要求达到95%以上;三年管护期方案分包人应按照国家规范提交管护期的管护方案和技术说明。三年管护期结束时,保证保存率须达到95%。
7.1.3.8本工程中苗木应严格按照清单中注明的要求进行采购,苗木为苗圃苗(落叶阔叶乔木树种必须选择原生冠苗),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不予验收。
7.1.3.9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分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分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2)施工定线与放样:
在栽植工作开始前,由分包人负责对其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分包人则应:
①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②负责提供放线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分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承包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承包人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分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分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移交验收结束。
(3)安全文明施工、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整个过程中,分包人应该按照承包人的要求,遵守《雄安新区造林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手册》及国家、河北省、雄安新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①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如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承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棚、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③分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④施工过程涉及使用中办公室室内施工的,分包人应在承包人及其指定人陪同下进行施工,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有责任合理安排施工组织,并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因承包人人员安排等原因提出索赔。
(4)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从开工之日起,分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承包人,而且:
①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
②分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5)弥补损失和损害的责任;
在分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等出现损失和受到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分包人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
(6)料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分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7)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8)竣工验收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验收时,分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分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分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
(9)对设计协调小组的工作要求:
设计协调小组应由各分包人的设计单位派人共同组成,各单位应选择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参加,各标段设计单位应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程,由各分包人在设计协调小组中共同推选1家单位,作为本项目的设计牵头单位,报承包人批准。各分包人须按照设计牵头单位的要求,保持设计理念的一致性,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各标段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全程驻场配合施工。
①项目设计文件是项目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协调小组应充分听取承包人的意见,设计出美观、实用、经济的、令承包人满意的设计。
②设计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规范和地方法规,力求精益求精,并随时与承包人沟通,保证设计满足承包人要求,做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投资。
③设计完成后,应由设计协调小组各专业人员到现场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做到耐心细致的回答各方提出的技术问题。
④施工图审查完成后,设计协调小组应保证及时将审查回复意见反馈给图纸审查机构。
⑤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协调小组应随时与监理人和分包人取得联系,主动到施工现场解决问题并随时给予解答。
⑥设计协调小组应及时跟踪施工进度,在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负责施工图技术交底、工程变更、主体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承包人的其他要求,并做到随叫随到。在工程建设中,各标段设计单位应承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2小时内必须回应,需赴现场处理时,12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各标段设计单位应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奖惩措施。
⑦若分包人无法按约定进度计划完成设计任务并对整个工期造成影响时,承包人有权选择其他标段中能够按计划完成本标段设计任务的单位来完成本次设计,以保证项目整体实施进度。
(10)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工人工资的发放进行监督,在支付工程款时,分包人应提供上月分包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领款签字原件一份(必须按照天津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否则,承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如出现因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发生纠纷或引起工人停工闹事、堵门或上访等,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 10,000元/次的惩罚性违约金,承包人有权可以在未得到分包人认可的情况下直接从所欠分包人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分包人拖欠的工人工资并没收民工工资、工程履约、安全保证金。同时,分包人承担因发放工人工资而导致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承包人的处罚等一切责任,承包人有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实力和能力,工程进度款若因业主付款滞后或因承包人资金周转等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分包人应筹措资金保证工程进度,不得以资金不到位为由停工、误工或堵门等行为,并同意不对承包人进行工期、费用等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索赔。
7.1.3.10承包人已建立森林大数据系统,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相关制度要求,通过APP软件和WEB端建设管理平台进行森林大数据管理,做好苗木栽植过程中的数据采集、上传以及建设资料整理上传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苗木二维码标签牌的采购绑扎、苗木信息录入、现场坐标及测量信息录入、建设资料整理上传等工作,各个环节务必严格遵守承包人提供的APP界面操作流程,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数据录入时务必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要求如下:
(1)苗木二维码标签牌
苗木均应安装二维码标签牌,二维码标签牌应在苗木出圃时绑扎,二维码标签牌应为铝合金材质,尺寸要求为80mm×40mm×0.8 mm(大牌)和50mm×30mm×0.8 mm(小牌)两种规格,要求横排三个孔,烤漆UV印刷二维码、贴膜。标牌样式:最上方为“雄安森林”四字,其下为苗木标牌编码,由三个字母+4个数字构成,其中字母剔除I和O,如AAA0001,中间为相应编码的二维码信息;最下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字样,标签牌大样如下图所示。标签牌采用包胶扎丝绑扎,扎丝材质应为外塑料内铁芯,直径1 mm,单根长 500mm(适用于大乔木)和200mm(适用于小乔木)。分包人正式生产标签牌前,应提供样品由承包人确认后再正式生产。
(2)苗木信息录入
①苗木信息录入时,应如实输入苗圃名称、苗木产地、苗木主要参数、起苗时间等信息;
②信息录入过程中,如产地与定位地址不符,系统将不予录入。因此需严格按照流程设计的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在苗圃方所在地进行苗圃数据录入。
7.2分包人应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3天内,分包人将认为可以便于项目实施的深化设计报承包人工程技术部。
7.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
7.4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天内。
7.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实施,全部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 分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在同一段落内的交叉施工,如土方作业、喷管系统安设等,同时应在栽植、管养过程注重道路工程的成品保护,出现损坏、污染应为分包人进行修复,若修复不能达到承包人要求的标准,由承包人直接安排其他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直接从任意一笔付款中扣除。
7.6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
7.6.1分包人应与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将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报项目部及码头镇派出所备案,并确保人、册、证、合同、证书相符统一,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变动花名册、并向项目部及码头派出所办理变更备案。无身份证、无劳动合同、无岗位证书的“三无”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也不视为分包人的劳务人员。
7.6.2分包人应根据劳务人员花名册编制出勤表,每日点名考勤,逐人记录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定期制定考核表。考勤表、考核表须报项目部备案。
7.6.3分包人所有人员应到码头镇派出所办理暂住备案手续,应根据劳务人员花名册按月编制工资台帐,记录工资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张贴公示。承包人有权按分包人提供的工资表支付劳务工工资,分包人应予以确认。劳务人员工资台帐须报项目部备案。
7.6.4承包人定期对分包人进行劳务实名制管理检查,检查中发现分包人有7.6.1-7.6.3内规定不合格情况或其他不符合劳务工工资管理规定的,分包人应在2日内整改,逾期不改的分包人将支付承包人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如因拖欠劳务工工资而导致投诉承包人的情况出现,每出现一次,分包人须支付承包人违约金50000元。
7.7人工费计算方法,由分包单位提出用人计划,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每月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直接从过程结算中直接扣除,扣除依据不是按照分包单位的计划数量,而是按照政府指定劳务公司反馈回来的数量来扣除,分包人有义务记录、核对用工情况,如发生计划人数和劳务公司人数发生不匹配情况,则承包人有权按照劳务公司的记录直接扣除,分包人无异议。
8.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8.1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2.1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该分包人项目经理每月驻项目工地时间累计不少于24天,每少于1天,分包人须支付承包人违约金1000元,实际驻项目时间必须经承包人合约部书面确认;如因事离开,须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或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请假,否则如擅自离开,每发现一次,分包人须支付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虽经批准,但该代表每月驻项目工地时间如少于24天,分包人仍须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对履约代表驻工地情况,承包人每月将进行考核和不定期检查。
9.水、电供应
9.1 分包工程实施所需临水、临电费用的支付另行约定如下:
1)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水、电费用,包括引线、管材及接电人工费、浇水车费等,用电及通讯线路由分包自行解决,水源提供为现场喷灌井。
2)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临水临电设施的施工费用及维护、损坏所导致的维修费,如水泵等。
10、环境保护作业
10.1分包人的其它工作: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按照承包人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及其它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如噪声和绿化等六个部分进行识别、控制、及时报告并保留过程记录文件。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承包人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11.安全防火监管
11.1分包人整改未达到承包人要求,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额的1%,此金额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12.合同工期
12.1开工和竣工的日期将随实际进度由承包人调整。承包人有调整工期的权利,分包人不得因此增加费用。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合同结算价的1%元/天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13.分包人质量保证
13.1.1生产例会
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以承包人通知为准。
14.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14.1质量目标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且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雄安新区造林工作手册》、《造林绿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包人工程须达到如下目标:
检验批次交验合格率达到: 100% ;
分部工程一次交验优良率: 100% ;
质量问题整改率: 100% ;
14.2技术及质量资料
14.2.1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按时按月的提交 1 份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给承包人。
14.2.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分包人须安排经验丰富的专职资料员常驻工程现场,按照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及承包人ISO9000程序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并做好与其它分包人的接口工作。
15.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15.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
15.1.1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材料若发生损坏,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安装,并保证原设备材料的的质量合格。承包人将所需设备材料运至指定集中场地堆放,分包人负责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自行负责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
15.1.2施工材料使用(若有)
1)承包人代购的材料:若分包人在材料采购时无法满足甲方的进度、质量等要求,承包人将直接组织进行材料采购,交由分包人进行施工,相关材料费用按照甲方实际采购价格加20%管理费后在分包人结算时进行扣减。
①由承包人代购的材料进场时由分包人指定 ( )与承包人材料人员共同验收并签字后移交给分包人,该签收单据即成为双方结算的凭证,分包人对所接受的材料负有全责。
②分包人按时收料,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苗木等)由承包人负责拉运至施工现场,现场的卸车、储存、保管、二次倒运所需人工、机械由分包人负责。
3)对于承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分包人应及时进行检查,如发现苗木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场提出;分包人接收苗木后相应责任由分包人承担,保障其成活率。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尽量满足分包人正常施工生产,但由于实际原因,分包人不得因此所引起的停工延工而要求补偿费用。
15.2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15.2.1 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的施工内容,分包人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必须满足本工程进度需要。
15.2.2分包人所有施工机械均由分包人提供并自行承担施工机械的保险和保管。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能满足现场生产需求的机械的数量,承包人有权调配分包人的机械,分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增加费用。
15.2.3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分包人自行采购材料,材料价格由分包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由于材料幅度所产生的风险,承包人不予调整综合单价,所有分包人采购的用于工程实物的材料、辅材、农药、化肥等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证明文件,能够满足本项目施工的要求及业主验收要求。
15.2.4价格调整
通用条款价格调整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分包人投标报价所报材料价除可调价材料外,其余材料价除非政策另有规定均不调整。
本工程可调价材料为:无
设计方案被修改后,若苗木品种和规格发生变更,苗木综合单价由分包人提出,承包人确认。苗木经认可后,承包人按确认后的价格对分包人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包括税金的增减),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
苗木清单中规定的规格范围为最低标准,分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依据确定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提供了高于上述规格尺寸的苗木,价格不予调整。
绿化工程费用(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相关苗木综合单价及其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5.2.5分包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办公、用水、用电等问题,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16.保函
16.1预付款保函
16.1.1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为:无
16.2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中标人需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共计50万元,履约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10万元(转账至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保证金10万元、施工履约保证金20万元、劳务工工资保证金10万元,以便于招标人对中标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队伍等进行管控,以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中标人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取其中标资格。
16.2.1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中标人合同履约完毕且按招标人要求办理完工结算后由投标人先提出申请,经项目批准并报分公司经济管理部确认后,由财务部无息退还。
若承包人未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或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履约保证金抵扣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0日内一次性补足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不足抵扣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的,发包人因此向承包人追偿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7.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17.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方式。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施工面积为暂定施工面积。
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上述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车辆使用费、苗木采购、苗木运输、种植前的种植环境准备、种植后周围环境的清理、养护、施肥、刷白、除虫、病虫害防治(场内外及周边)、修剪、栽植、树木支撑、冬季防护、冬雨季施工、苗木损耗、补苗、浇水、现场排水、测量、苗源信息录入、二维码录入、二维码重复录入、二维码整改、二维码绑扎方式整改、绑丝、支撑绑扎、苗木定位、苗木倒运、苗木下车录入、苗木移植、苗木营养液、苗木支撑、苗木种类指示牌、平整坟地、道路清理、人工搬运倒运、人工开挖回填、安装消防管道、树木围堰、水堰二次施工、损坏电缆维修、现场地表清理、麦地清理、用水电费、水资源费、管理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费、临时设施费、利润、保险、税金(价税分离)、垄沟、评比(等为了达到业主或者政府部门指标要求的费用)、机械费、除草、修剪、支护、补植、补造、设施维护,等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为了完成本工程且达到的建设单位施工和验收要求所有的费用,以及分包人认为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不论是否在图纸、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或工程量清单中内具体说明。
17.2分包人的安全、着装、CI、应满足承包人要求。
如因施工需要承包人调整施工工序、工期和施工方法的,分包人必须予以执行,并不因此增加费用;如需调用分包人施工人员或机械设备,分包人必须予以配合。
17.3分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市场风险、国家政策性调整、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环境、劳动力及材料成本变化趋势等因素对施工的影响,确定风险系数,并计入报价(本次报价包含与工程有关的各项零工,施工过程中不再发生与工程有关的各项零工签证),合同执行期间不做任何调整。
17.4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包含的范围为:已考虑各种影响造价的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包人对施工进度、施工区域做出的调整(包括施工范围、内容的增减)所涉及的有关费率、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用的影响;
2、因设计变更或施工范围调整使苗木、设备采购数量、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所涉及的有关费率、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用的影响,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3、施工期内施工机械使用费、辅助材料价格、苗木价格的上涨或下落;
4、本工程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子目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接受分包人以任何理由提出要求对任何工作子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本工程苗木采购已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对于可能引起苗木市场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充分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
5、国家庆典、外交来访、高考期间的施工管制、交通管制;
6、上级视察及检查;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7、协调当地关系、村民关系。
8、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或困难和费用:双方对于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的特别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万元。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主要类别 | 项目 | 内容 | 金额 |
1.洞口、临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四口”安全防护设施材料费、人工费 | ||
“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材料费、人工费 | |||
施工安全防护通道搭设所需材料费、人工费 | |||
2.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外电线路隔离防护的材料费、人工费 | ||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配电箱(柜)及其防护隔离设施、电缆、电气开关、漏电保护器、防潮灯、应急照明设备、警示照明设备、变压器、低压灯泡、电缆防护卸荷设施等材料费及安装、检测、维护等发生的人工费 | ||
3.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所需的安全网、挡脚板、油漆等设施材料费、人工费 | ||
4.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起重机械和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 ||
群塔防碰撞措施费用 | |||
5.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护设施设备 | 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绳及自锁器、气瓶防护笼、接火盆、火花斗等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 ||
6.防火设施设备支出 | 包括灭火器材、消防栓系统(包括消防栓、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加压设备等)以及其他设施如消防砂、锹等设施设备购置费及安装、检测、维护等发生的人工费 | ||
7.防爆设施设备支出 | 包括防爆电气设备及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监控、防护隔离等支出 | ||
8.防雷接地设施设备支出 | 包括防雷接地所需的镀锌扁钢、镀锌接地极、接闪器、角钢、镀锌圆钢等材料费、人工费 | ||
9.防毒设施设备支出 | 包括安装、装修、地下工程施工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监测仪器购置费及安装、维护发生的人工费 | ||
10.防台风设施设备支出 | 防台风生产、生活房屋加固材料费、人工费 | ||
防台风防护设施建造费 | |||
11.防地质灾害设施设备支出 | 地形、地质资料搜集整理费用、预警费 | ||
地质位移、变形观测仪器购置费及安装、维护发生的人工费 | |||
12.防尘设施设备支出 | 包括施工现场操作场地和道路硬化、现场绿化、防尘洒水、土石方和建筑垃圾外运车辆冲洗、易飞扬建筑材料密封存放或覆盖措施等费用 | ||
13.防噪音设施设备支出 | 噪音监测仪器购置费及安装、维护发生的人工费 | ||
施工现场防噪音安全设施设备及噪音治理发生的费用 | |||
14.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包括动火作业、交叉作业、高处作业等施工所需的临时围挡、警示绳、警示牌、警示灯、油漆以及存在危险源场所、事故易发部位警示标志牌等设施材料费、人工费 | ||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 1.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支出 | 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物资、设备等购置费、安装费、人工费及维护保养费 | |
2.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 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设备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及场地费 | ||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 1.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辨识、评估等支出 | 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辨识、评估、监控、监管所需设备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 |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支出 |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费用 | ||
3.危大方案论证支出 | 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费 | ||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 1.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和咨询费用 |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所需工具购置费 | |
隐患整改费用支出 | |||
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估费用 | |||
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用 | |||
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发生的费用 | |||
2.标准化建设支出 | 编制、发布、实施安全生产制度、设施标准化图集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 | ||
聘请专家参与编制制度、图集的费用 | |||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个人安全防护用具支出 | 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费 | |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1.安全生产教育支出 | 管理人员的入职教育和再教育等所需教材费、授课费及场地和设备租赁费 | |
工人入场教育和再教育、节假日和季节性安全教育、作业人员换岗转岗教育等所需教材费、授课费及场地和设备租赁费 | |||
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操作技术方法演示、现场事故事件分析会等所发生的场地费、设备设施租赁费、人工费 | |||
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发生的场地和设备租赁费、人工费 | |||
组织开展观摩学习、经验交流等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 | |||
2.安全生产培训支出 | 包括个人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培训、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规范培训、推广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培训等发生的资料费、差旅费、培训费 | ||
3.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 包括安全教育宣传横幅、安全标语、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安全操作违章图牌、安全挂图、相关安全知识书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安全宣传栏、危险源辨识与分析图牌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费用 | ||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 1.前期研发支出 | 包括样品试做材料费、人工费及固定制作场地的租赁费用 | |
2.推广使用支出 | 包括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购置费及新设备的维护支出 | ||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 1.承压类特种设备测检验支出 | 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安全阀、自动控制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表)检测检验费用 | |
2.机电类特种设备测检验支出 | 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位器、门电锁、安全制动器)检测检验费用 | ||
3.电气防雷、接地装置测检验支出 | 电气设备安装的防护接地、防雷接地的装置检测检验费用 | ||
4.其他装置测检验支出 | 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测检验费用 | ||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1.现场文明施工支出 | 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材料整理、垃圾清理的工作的人工费 | |
现场污染源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的费用 | |||
2.职业健康维护和劳动保护费用 | 职业健康体检,特殊工种取证和续证体检,餐饮工作人员取证体检和复检、辐射工作者特殊体检与复查等体检费用 | ||
夏季防暑降温药品、饮料、电风扇、空调等购置费 | |||
冬季防滑、防冻措施费及冬季取暖费用 | |||
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等措施费用 | |||
工人在不良环境作业的津贴 | |||
3.安全资料费用支出 | 安全资料、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等费用 | ||
4.临时设施费用支出 | 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吸烟厅、茶水厅等设施费用 | ||
现场围挡、隔离栏杆、场地排水排污等设施的费用 | |||
5.安全奖励支出 | 安全管理人员评优费用支出 | ||
安全创优的奖励支出 | |||
6.其他 |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
总计 |
17.5结算方式
1、过程结算中以APP内录入、定位成功的数量为准,月结不作为最终付款依据;
2、最终结算额为业主给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合同固定单价-违约金(罚款)+奖励,前提是满足验收要求。
3、月度结算与最终结算冲突的,以最终结算为准。
4、最终结算方式以业主验收合格为准(验收标准按照“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造林绿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如发生未争得承包人零星、单项、整体等任何的甩项、拒绝施工情况,承包人有权按5倍合同单价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且分包人需赔偿给承包人合同结算价的20%作为补偿。
17.6、支付方式
17.6.1进度款请款报告提交时间:
工程款按月按实结算(过程结算中以APP内录入、定位成功的数量为准,月结不作为最终付款依据),分包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当月请款报表。
17.6.2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A. 付款比例为6:2:1:1;
B.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业主验收合格后,分包人按监理人及承包人要求将结算资料提交给承包人审核,双方办理初步结算审核并确认初步审核额。
C. ①在业主验收合格并签发验收证书后,工程进度款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承包人审核并确认后支付已完产值的60%;
D. ②在业主验收合格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后12个月,第一次管护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已完产值的20%;
E. ③在业主验收合格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后24个月,第二次管护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已完产值的10%;
F. ④在业主验收合格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后36个月(管护期结束),分包人将工程(含竣工资料)全部移交给承包人,并按承包人要求退场并完成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合同结算额的97%,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
G. ⑤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分包人正常履行缺陷责任,未出现违约情形的,支付剩余款项。
H. 区块链资金管理:
I. 分包人及其分包人和供应商等本项目全部实施主体应分别选择一家已与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开通资金支付对接的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作为本项目的收支账户。
J. 分包人应在获得中标通知书后30日之内签订区块链资金管理协议;并且,分包人保证在确定为参建方后,要求各参建方在15日之内签订区块链资金管理协议;分包人须保证将用于本项目的所有收支账户纳入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的管理范围。
K. 分包人违反上述承诺,未及时签订区块链资金管理协议超过10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10万元/次的违约责任。
L. 分包人保证和承诺,分包人及其分包人和供应商等本项目全部实施主体有义务按照承包人要求及时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平台使用培训会,确保经办人员在平台内操作及时、准确。
M. 分包人保证和承诺,纳入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的单位保证所有开工项目均事先签订相关用工或采购合同,并在区块链上上传项目信息、合同要素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合同扫描件、资金发票信息、资金支付及该项目融资信息等。
N. 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的付款,必须有合同作依据。
O. 本着公平、开放的原则,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接受并协助所有金融机构的接入要求。分包人保证其有融资需求时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上向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申请。
P. 分包人保证任一方有融资需求时在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上向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申请。分包人配合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所需的相关信息,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变更相关资金支付路径(既应付帐款首先进入融资方指定的账户),在收到承包人付款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按新的支付路径,首先对涉及融资的分包人和供应商的应付款项进行结算。
Q. 区块链平台建设者工资拨付机制:
R. 项目分包商以及在新区雇佣建设者的供应商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待拨付的建设者工资清单上链并通过平台提交给项目参与方审核。
S. 项目参与方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上月建设者工资清单的审核工作。分包商、供应商应于每月15日15:00之前根据审核后的清单完成工资发放。
T. 基于区块链的信用管理:分包人承诺并保证,分包人及其分包人和供应商等本项目全部实施主体在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上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协助承包人建立区块链信用管理体系。
U.支付上述款项前,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供相应金额足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承包人有权拒付上述款项。承包人本月26日至次月10日为公司审核付款时间,该时间段不予支付工程款,本合同签定后,承包人付款前分包人须提供增值税征收率为 10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税务机关能够认证并可以抵扣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与结算金额相同,必须保证增值税发票三流一致(“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保证真实合法,否则退回发票重新开具,为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有权不付款,对于不合格发票承包人有权按其票面金额的20%进行惩罚性违约金的扣除,并保留提交给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的权利。
1、分包人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承包人完成发票认证后,承包人才支付对应款项;
2、承包人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承包人对分包人履约行为的确认。
17.2.3发票遗失的处理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因承包人原因发票遗失的,分包人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分包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因分包人原因发票遗失的,分包人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承包人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17.2.4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
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为分包人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当书面通知分包人该事项:
17.2.5承包人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分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承包人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17.2.6承包人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分包人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承包人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分包人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承包人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17.2.7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分包人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承包人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分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7.2.8若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17.2.9付款期间分包人不能按时提供付款手续(含发票、收据、完税证明、账户信息),承包人按照2000元/天对分包人处以违约罚金。
17.2.10分包人收款账户不得随意更换,如更换后未通知承包人,导致付款不成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有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不负任何责任。并对分包人处以罚款500元/次。
17.3付款方式:承包人以电汇、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方式向分包人支付进度款。使用票据、保理等方式支付时发生的贴现及相关手续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7.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指后附质量保修书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12个月。其时间从本工程项目移交验收完成且签发移交验收证书之日算起。)满后30日内无息返还;19.7 保修责任
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内容外,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见本合同后附件《质量保修合同》。
17.5代扣代缴款项 甲供材料(如有)、政府指定劳务公司的工人费用等 。
18.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18.1 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8.1.1 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由分包人负责。
18.1.2 分包人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的约定为:除通用条款的约定外,分包人还应提请承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对设备材料进场前进行认可,但该认可并不解除分包人对设备材料缺陷应承担的责任。分包人强行使用未经承包人认可的材料设备,视为违约。
18.1.3通用条款修改为:分包人应按照除通用条款约定在设备、材料进场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其自购材料的合格证或质量证明、苗木两证一签,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该批次设备、材料进场安装或施工;设备、材料的现场试验、检验工作应在承包人、监理人及分包人的共同参与下取样进行,在国家设备、材料检验、检测规范规定频率内的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若承包人、监理人对该材料(或当批次)检验、检测成果仍有疑议,可再次组织抽检,抽检的相关规定按通用合同14.1.3款执行。
18.1.4若承包人为了工程的统一性,对分包人所报部分材料、苗木的种类或规格在承包人要求中给定的材料、苗木内进行调整时,分包人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将不承担因此引起的所有索赔。
18.1.5分包人采购的苗木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国家及河北省的主要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采购乔、灌木等,均应确保达到设计效果。所有苗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核验合格后方能栽植。
18.1.6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苗木、材料、设备等所造成的全部费用和工期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8.2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别承担本合同中各自所供材料或设备的检验费用。
18.2.1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具体参照承包人质检部下发的预检分项工程清单及补充清单。
19结算方法
19.1本合同采用月度结算的结式。对于现场完成工程量,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参与验收的双方人员签字确认,确认工程数量无误且达到质量标准时,经承包人现场工长确认、工程部审核、项目总工、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签认,并经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后,按上述要求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中所发生的超出施工图设计范围和承包人要求的数量不予计量,发生的所有费用都视为已含在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9.2过程结算中以APP内录入、定位成功的数量为准,月结不作为最终付款依据;
最终结算额为业主给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合同固定单价,前提是满足验收要求。
19.3月度结算与最终结算冲突的,以最终结算为准。
19.4最终结算方式以业主验收合格为准(验收标准按照“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造林绿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9.5变更、签证、洽商计量:
1)在施工中要严格管理变更、签证和洽商,对于业主和监理下发的变更、签证和洽商,分包人要严格按要求施工,在对分包人进行计量前提必须是承包人已从业主或上级部门得到相应的计量支付;对于属于现场地质原因、环境要求等所引起的工作变更、签证和洽商,由分包人及时向现场技术员提出书面报告,承包人技术人员与承包人工程部编写变更联系单并上报监理工程师,在业主和监理未签字确认前,分包人不得善自自行施工,否则不予计量,费用自行承担。在对变更、洽商和签证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分包人需将变更内容原始资料(包括联系单、会议纪要、变更图纸、洽商单)附在工程量预(结)单后(此工程量仅做为过程支付,不做为最终结算依据),变更工程量的确认须经承包人工程部经理、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商务经理和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现场技术人员不得随意确定或签认现场的变更洽商工程量)。对于承包人所提出的变更、签字等,分包人应无条件给予全力的技术支持和帮助,该项工作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予单独考虑。
2)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增减,并不影响合同单价的执行,也不影响分包人承担的责任;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的指令完成分包范围内的变更工作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听从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及施工范围的安排,若分包人不服从承包人指挥,或者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无法满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将对分包人施工范围和工程量进行切割,安排其他分包认进行施工,分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同时也不免除分包人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合同约定实施范围及工程量,由分包人查勘、设计和测算,由于分包人责任漏计、错计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调整。
(2)承包人根据需求提出合同实施范围外的实施内容经分包人同意的变更。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相应价款。
(3)承包人根据使用要求或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原合同范围外工作内容增加或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减少的变更。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相应价款。
(4)分包人或监理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和分包人自身技术、经验和施工设备等条件,在不改变原设计图变更权原则的前提下,提出的技术性修改的变更并经承包人书面同意。此部分变更价款增加时,合同价款不做调整;此部分变更价款减少,合同价款相应减少。
(5)除通用条款约定内容外,若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变更价款或工期产生分歧,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关于设计变更,因本次招标内容包含设计,因此除承包人提出的涉及本工程技术要求、标准、规模等的要求造成的设计变更外,其他设计变更均应只是技术变更,发生的费用均应含在合同价中。即分包人应承担原招标文件约束的设计风险。
(7)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按第上述程序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期及费用的变更。
(8)承包人等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分包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各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9)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
(10)变更的估价原则:工程变更后的单价确定:①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固定综合单价,按已有的或类似的固定综合单价计算;若投标报价中无类似单价,由分包人提出,承包人确认。②对于原设计图纸中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新增的项目或漏项的部分不再做任何调整,均为分包人的风险。
20.违约
20.1违约责任
20.1.1本合同通用条件第29.2.2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结算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20.1.1.1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分包人未能履行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人义务,皆视为分包人违约。
20.1.2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目标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工程验收等级如低于分包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承包人有权扣除竣工结算额的5%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20.1.3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里程碑工期目标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承担人民币壹万元/天的违约赔偿金;
与承包人和分包人最终约定的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验收日期)比较,竣工(及中间交工验收)工期延误在2天内,分包人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承担人民币壹仟元/天的违约赔偿金;竣工工期延误超过3天,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承担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对因此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的,分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4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向承包人承担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分包人应返工重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费用自理。
20.1.5其他违约责任:
分包人无法按约定进度计划完成设计任务并对整个工期造成影响时,承包人有权选择其他标段中能够按计划完成本标段设计任务的单位来完成本次设计,以保证项目整体实施进度,并由承包人根据分包人实际已完成情况酌情扣减分包人应获得的设计费用。
分包人无法按承诺的人员进行投入的,分包人应在3日内整改完成。未按时整改的,分包人向承包人承担人民币壹仟元/人?天的违约赔偿金,实质性影响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图纸或质量验收规范,分包人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改建,并向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在损失范围内酌情扣减分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双方约定的分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分包人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分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分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3人以上围堵,阻挠承包人施工人员进场,占据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承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承包人提出要求的,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 100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赔偿。
20.2对分包人的违约处罚,由公司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合同处罚条款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分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一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课以5-10万元违约金;第二次及以后出现的,每次直接课以10万元违约金。问题严重的或重复出现次数较多的,并行采取在雄安集团通报、在新区建管平台通报、通报新区管委会等处罚措施。
a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b.分包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或其他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落实全员实名制登记、全员安全教育和全员信息上线的;
c.未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专项方案或未经评审即开始施工的,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d.临时设施、现场施工作业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或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e.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f.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g.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缺项、漏项严重的,或整改不及时的;
h.隐蔽工程未留存影像资料的,或隐蔽工程未经检验合格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i. 分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j.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k.未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规定的;
l.发生污染或者破坏环境事件的。
2)分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视情况采取“撤换项目经理”、“更换分包方”、“限制投标”等措施。问题严重的或重复出现次数较多的,并行采取在雄安集团通报、在新区建管平台通报、通报新区管委会等处罚措施。
a.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b.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起重机械安拆、模板及脚手架搭设等;
c.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d.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规定,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e.安全生产或者文明施工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的;
f.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的;
g.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h.隐蔽工程弄虚作假的或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i.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或不按图施工的、擅自改变工程材料的;
j.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或被雄安集团、新区管委会及以上部门通报的;
k.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问题被监管部门处罚、通报批评的;
l.其他对承包人声誉等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3) 分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采取 “更换分包方”、“限制投标”、“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措施,并通新区报管委会。
a.因分包人原因,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b.因分包人原因,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
c.因分包人原因,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4)分包人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职业健康、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未在以上三款中涵盖的,由各公司细化罚则。
主要设备的管理
分包人应按投标书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按计划进场,不得拖延、减少或降低标准。若分包人进场的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或补充设备;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人批准并报承包人同意不得离场,分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可向分包人扣以该机械设备台班费用3倍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个月,承包人可为分包人购买或租赁,所需费用可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动用履约担保。
违约金的使用
分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分包人应继续纠正,彻底整改。拒绝纠正、不能纠正或限时整改不达标的承包人可终止合同、驱逐分包人退场并没收其履约担保,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分包人自负。
承包人有权在任意一笔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所有对分包人的罚款、违约金及分包人承担的赔付经承包人确认后即生效。
20.3 退场
分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第41.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21.争议
21.1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向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22.保险
22.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进入本工地的分包人工人的工伤保险、人身意外险、第三人责任险、所有进入本工地分包人的机械、工具、材料的财产保险。
22.2工程一切险:由业主或承包人负责投保并负责相应的理赔事宜。
23.补充条款:(对照通用条款对需具体约定的予以补充完整约定)
23.1分包人必须自行组织人员、设备进场进行施工,不得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进行施工,一经发现分包人存在上述行为承包人将立即解除合同,分包人也不免除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23.2分包人负责苗源信息录入以及大数据系统相关的所有内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3.3承包人提供苗木放样基准点,分包人根据基准点自己放样苗木准确位置。
23.4分包人应在进场后5日内编制详细的苗木进场计划、苗木栽植计划、养护计划及相应的施工方案报承包人进行审核,同时应上报拟进场人员及设备情况、苗木来源信息等承包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23.5所有苗木必须提供“两证一签”,即苗木检疫证、苗木检验证、苗木产地标签;
23.6苗木病虫害控制要求:
(1)不得带有国家及本市植物检疫名录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
(2)不得带有蛀干害虫,苗木根部不得有腐烂、根瘤;
(3)草坪、地被无斑秃和病害,无地下虫
23.7信息录入过程中,如产地与定位地址不符,系统将不予录入。因此须严格按照流程设计的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在苗圃方所在地进行苗圃数据录入。
23.8苗木进场抽检:苗木进场后,由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苗木运输车辆为单位进行自检和抽检,检验合格后方可卸车,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苗木批次(车次),对该车苗木予以退苗处理,系统自动清除相关苗木信息。
23.9关系植物成活的水、土、基质,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23.10分包人应制订现场保留植物的保护和养护措施(如有),以确保现场保留植物在施工期间不会因施工受损,其生长的立地条件(土、肥、水、气、热等)不会因施工而变差,并进而影响到保留植物的正常生长。
23.11原有树木保护包括对树干用草绳、草袋、厚纸板等软质包裹,或用木板、木条等硬质材料包裹,防止碰撞伤害,重点必要时需单独搭设围挡。(相关费用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23.12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分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盒污染防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23.13分包人还应设置完成现场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相关费用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如因分包人没能及时设置排水设施,导致苗木死亡,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3.14施工现场要适时进行洒水防尘,如遇5级以上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相关费用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23.15植树所挖树穴3天内必须建植。如遇特殊情况,3天内无法建植,穴坑土必须加以遮盖物进行覆盖,确保不扬尘。
23.16分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擦材料。
23.17不能及时栽种的苗木需要有假植区,相关费用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23.18施工中,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原因消极怠工、或使工作处于瘫痪状态,若出现此情况,分包人应承担人民币伍万元/次的违约赔偿金,直至解除合同等措施。若分包人能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情况,承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对分包人的上述违约赔偿要求。
分包人由于故意拖延进度、放缓施工节奏,经承包人协调无效超过两次,或停工超过1天的,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分包人同意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发出退场通知书后1日内,分包人必须与承包人办理交接手续,作好退场准备;承包人发出退场通知书后1日内,分包人的人员、机具以及材料等必须撤离施工现场;等待业主最终给承包人确认工程量后,承发包双方对已完工程办理结算,4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
23.19其他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优先解释。
23.20分包人承诺,服从承包人安排,按要求做好单株苗木出圃身份识别铭牌绑扎及信息录入;到场后配备人员和设备,将苗木信息即时、准确录入到雄安森林大数据系统。
23.21保密要求
(1)分包人对其获取或知悉的秘密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仅限于在承发包双方合作内容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领域,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分包人中与合作内容无关的其他雇员。
(2)在承发包双方合作存续期间,分包人未经承包人授权,不得因任何理由,擅自披露、泄露、超范围使用项目相关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取走使用秘密信息载体。
(3)分包人应建立完善的秘密信息保护和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秘密信息载体,严格保守秘密信息。
23.22承包人和分包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责任书和廉洁责任书。
23.23承包人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资金管理平台,建立分包人、供应商的客户关系链。资金管理平台上的金融机构可基于承包人优良信用,为在区块链平台上履约记录良好的分包人、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分包人同意在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上开通专用账户,作为该工程唯一收付款路径;并同意承包人对该账户进行监管。如分包人出现失信、转包、层层分包等不良行为时,承包人有权协调相关部门对该账户进行控制。
23.24分包进场后,自己分区内用于满足施工的临时道路由分包队伍负责施工,但是必须遵守承包人统一规划安排。
23.25分包人应遵从业主关于指定苗木接收人的要求,不能错填、漏填。
23.26区块链支付时,务必及时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资料,如因分包人的提供不及时或者错误导致任何后果由分包人承担。
23.27承包人在建设单位指令下或综合项目整体进展情况基础上以及为达到评比标准下达的指令、要求等,在分包人工程范围内的分包人需无条件执行。分包人具争取达到项目标段评比第一的义务,并确保工程质量,满足验收合格及成活率等相关要求,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内。如各项评比达标的,承包人可对分包人进行一定的奖励;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标段评比落后的,根据落后原因及情节严重性,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相应处罚,对承包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分包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3.28如因任何原因承包人替分包人购买材料、组织施工,都不能免除分包人应有的责任,不能以此为理由影响苗木的成活率。
23.29如因任何原因承包人替分包人购买材料、组织施工,分包人都不得以此为理由(如死苗、成活率降低等)进行索赔。
23.30分包人承诺一次成活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如无法达到按违约处理。
23.31喷灌系统的划分:喷灌系统由各自分包人接到各自区域(小班)边界线处,接头处分别设置阀门,施工时务必按图施工,以保证各区域能正常连接使用。接头处的施工、位置的划分,均由承包人出具书面文件指定,此项内容已包含在合同范围内,不单独计取费用。如承包人发现分包人的施工存在损坏或者错误等任何问题,由承包人指派分包人整改、修复,分包人无任何异议,如分包人拒不执行,承包人可按甩项处理,并处以壹万元/次的罚款,直接从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单中规定的规格范围为最低标准,分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依据确定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提供了高于上述规格、型号、材质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但如业主验收时,指出分包人施工的内容和材料与图纸不符,分包人应无条件整改、更换到符合清单、图纸、承包人以及业主要求为止。
附件:
附件一:工程量计价清单
附件二:综合单价分析表
附件三: 保证书
附件四: 履约承诺
附件五: 项目管理目标及质量管理条例
附件六: 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七: 材料管理协议
附件八: 防火责任书
附件九:工程治安、消防、保卫协议书
附件十:承包人环境环保协议书
附件十一:党风廉政建设协议书
附件十二: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十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切实加强项目劳务管理的通知
(附件一)
保证书
施工队长(项目经理)
本人 (身份证号: )是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五区施工工程项目分包人施工队长。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分包人的授权委托人,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杜绝合同禁止行为的发生, 保证足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 本人将依照本合同有关约定, 本人将会对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接受的处罚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队长: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二)
履约承诺
至: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就贵司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的投标和中标后的合同履约,我司承诺如下:
1. 我司具备合格的分包资质且有合法注册手续、信用等级优良劳务分包企业资质,项目经理部三年内施工过类似工程;组织机构健全,自身管理到位,总体协调,调配能力强且稳定、用工手续齐全的成建制施工队伍,并且未有违纪等。
2. 我司具有完成贵司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计划的能力和措施办法,并且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给予支持。
3. 我司服从贵司项目经理部的安排、指挥、调配。我司按贵司的管理体制与要求,配置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或施工队长)、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管理员、各专业工长、劳动力管理员、财务员、商务经理或预算员、物资负责人、后勤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各种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否则因此造成一切社会和经济责任全部由 我司承担。),未经贵司同意不得中途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并保证及时足额兑付工人工资以及按 照政府执能部门及总包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实名制管理等。
附件:项目管理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邮箱、上岗证名称、上岗证编号);花名册所含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我司承诺:未经贵司书面同意,我司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施工队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若未经贵司同意缺位超过 24 小时,或未经贵司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施工队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出现一次,我司按下列约定向贵司缴纳违约金:
序号 | 违约说明 | 违约金(人民币元) |
1 | 管理和技术人员未按本条约定到位或缺位: 1) 项目经理或施工队长 2)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3) 其他约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每天 1000 元 每天 500 元 200 元/人.天 |
2 | 更换管理和技术人员: 1) 项目经理或施工队长 2)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3) 其他约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200000 元 100000 元 30000 元 |
4. 贵司月度考核时,因我司的责任,贵司的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达不到贵司计划要求,经贵司书面责令我司限期整改,我司仍达不到贵司要求时,贵司除按我司投标承诺书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外,有权提前解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更换施工单位,我司无任何异议,并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我司项目管理人员无理取闹,拒不服从贵司的安排、指挥、调配和管理或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时,贵司项目经理部有权要求我司在规定时间内替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无证上岗人员,如不能按时替换,或达不到贵司的要求,贵司有权提前解除工 程劳务分包合同,我司无任何异议,并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贵司有权要求我司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变动率不得大于 5%。
6. 我司确保季节性施工人员质量和数量,如果出现劳动力不足、工作质量差等问题,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的,贵司和贵司项目经理部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插入施工。另行安排的施工 队伍所完成工程量按我司中标价的 1.5 倍结算,同时,该款项将从贵司向我司支付的月度结算款 和总结算款中予以扣除,我司无异议,并承担由此给贵司所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7.我司违反本文件第 3、4、5、6 条时,我司将在接到贵司退场通知书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场,同时 签订解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退场协议,并在 30 日内办理完结算和相关事宜。否则,因此给贵 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我司承担。
8.我司所报清单综合单价,已按贵司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范围和 建设里程计算规则综合考虑;承诺对此文件已有明确了解和理解。对于约定的施工范围和结算时按此规则结算无异议。并承诺:为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除招标人原因造成的拆改、返工外),不发生签证费用。
9.招标建设里程为暂定建设里程,结算时按施工图纸结算的建设里程与招标建设里程有出入时,投 标人承诺:不因里程的变化调整投标综合单价。
10. 我司通过对招标方现场考察,结合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依据 招标文件约定的计量原则 ,以所 施工部位的全部工作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价格包括完成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可能会涉及到的费用的总和。投标中包括施工劳务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超高费、工具用具费、文明 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施工生产工具、中小型机械及其维护、管理、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
11. 投标价中已充分考虑为实现质量目标、工期目标所发生的人工费用,与业主及承包人指定的专业分 包配合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剔槽恢复)等。
12. 投标报价已考虑有可能因其它专业失误引起的返工风险。
13. 投标报价中已考虑结构施工中遗留的问题。
14. 我司承诺满足年底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如年底分包人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民工找承包人闹事情况发生,有一起事件,承包人即可在结算中扣除分包人 10 万元作为罚款。
15. 我司中标后首先确保每月发给民工不少于地方标准 1600元/月,并实行实名制,具体依照当地建委相关劳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实名制管理办法》。
16. 我司承诺: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农民工)、机械机具已进行相应保险的投保“本单位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本单位施工机械及设备保险”、“本单位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17. 我司承诺:在每月 30 日前向贵司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签字盖章且有效的书面记录。未按期、按要求提供有效资料的,每发生一次,向贵司支付违约金 10000元,屡次发生或情节严重的,贵司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18. 我司承诺:如我司中标该标段工程,将按招标文件约定在合同签订前,将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19. 我司承诺:如我司中标该标段工程,我司的全部务工人员为非当地人员。
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人或委托人:(签章)
日期:2019年4月6日
(附件三)
项目管理目标及质量管理条例
一 、 项目管理目标
1、质量目标及方针
质量目标:合格
管理方针:精心施工 预防监控 遵规守法 诚信至上 以人为本 追求卓越
2 、工期目标
根据整上工程施工的具体筹划,为确保工期总目标的实现,对分阶段工期目标控制如下:按照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配合安装随主体结构进度完成。
3、安全目标:确保不发生重大伤亡和火灾事故;杜绝死亡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6‰范围之内;配合总包达到其安全目标。
4 、文明施工目标:严格执行GB/T24001环境管理标准,遵规守法、保护环境,采取有效环境保护与控制扬尘污染措施,满足河北省有关规定;配合总包达到其环境管理目标。
5 、环境管理目标及方针
管理方针:精心施工 预防监控 遵规守法 诚信至上 以人为本 追求卓越
管理目标:杜绝环境污染,美化施工周边环境,营建“花园式工地”。
二、质量标准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严格按照质量检查规范中的列项进行检查,实行质量三检制,国家标准及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三、质量要求
专业分包单位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样板引路,重点是突出“精”和“细”,一是点点处处按规范、标准要求,多方消除质量通病,二是“粗粮细做”,“细粮精做”,以高于国家标准为标准。既强调内部质量,更突出观感效果,最终实现高档次的质量等级。
1、取质量预控措施。专业分包工程质量管理以预控为重点,杜绝死后验尸。
2、专业分包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报请总包部确认。以保证工程质量在各个环节受控。未建立和完善质管体系的分包不得开工。
3、分包方进场后十天内要向总包提交质量保证计划书,计划书包括以下内容: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保证措施、关键部位质量的跟踪控制、质量通病的防治等。未能按要求提交计划书的分包方必须停止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自负。
4、每个分项及重要工序部位施工前,分包方应通过总包向监理报验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流程、施工方法、系统试验等,要求与其它专业配合交叉施工办法,劳动力、机具、材料安排、设备、成品供应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
5、总包专职工程师质检员,在现场巡视发现问题时,有权向分包单位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必要时下发停工罚款单,直至将问题改正为止。
6、总包专职工程师、质检员将根据分包的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对分项工程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再向监理及业主报验。
7、工程质量报验工作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使专业分包在工程质量的报验方面能按照统一的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详见工程选题报验程序流程图。
四、质量奖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建系统的质量理念,根据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手册》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对为施工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分包单位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处罚。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一条、阶段性验收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性通过外部(质检站、甲方、监理)验收的,施工队伍300~800元的奖励。
第二条、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管理人员500~1000元的奖励。
第三条、工程资料能够做到和现场同步,并且填写内容规范、属实的,给予资料员200~500元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条例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一条、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分包单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800~1500元罚款。
第二条、对于现场施工未佩戴安全帽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人,第三次100/人,第四次罚款200/人.
第三条、未按项目会议制度参加生产例会,联合检查的迟到或不参加会议的,每次处以200~2000元罚款。
第四条、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分包单位处以7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五条、对于施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已对队伍提出整改,施工作业队拒不整改,并且项目部因此受到了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处罚,给公司及项目造成了严重的声誉影响,可处罚施工队1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将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罚款金额一同处罚)。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多次无人员进行施工,给予施工队伍200~1000元罚款。
第七条、对于施工现场因施工队伍造成现场材料、设施损坏,造成延误场平施工的处以工程开工后,分包单位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质检员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八条、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分包单位不积极配合,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条、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条、所有苗木、竹竿、PVC管材等材料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二证一签”,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须待项目质检组、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否则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100~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则将给予200/次的罚否款。
第十三条、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分包单位1000~2000元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处以2000~3000元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要求。
第十五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如在合理期限内未整改给予2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分包单位至收到项目部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落实问题的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罚款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工程资料的进度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如发现,对分包相关人员罚200元/次,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次的严厉处罚。
第二十一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分包单位处以8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分包单位处以2000~3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三条、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15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分部分项验收标准
第一条、土地整理。 验收要点:以细班或小班为单位,对土地整理进行验收。按照不低于 5%的设计面积随机布设 5m 宽样带。对样带的位置、高程、垃圾和碎石处理、土壤粒径等情况进行合格率统计。
a.边界线位置不超过设计要求的±50cm,等高线位置不超过设计要求的±10cm;
b.微地形处理或垃圾碎石石砾中粒径大于 3cm 的不超过 10%,粒径小于 2.5cm 的不得超过 20%,杂草等杂物不得超过 10%;
c.表层土块粒径,大、中乔木≤5cm,小乔木、大中灌木≤4cm。
以上为验收标准,若达不到要求,限当天完成整改。次日整改未完成,罚款100元,拒不整改罚款500元。
第二条、放样挖穴。 验收要点:以细班或小班为单位,对放样挖穴进行验收。按照不低于 5%的设计面积随机布设 5m 宽样带。对样带内的树穴放样精准度、密度、数量情况以及树穴直径
和深度进行合格率统计。
放点精准,间距、密度和数量达到设计要求,挖穴直径比土球直径大 40cm 以上,底部平整,深度比土球高10~20cm。
a.放点精准,间距、密度和数量达到设计要求,挖穴规格不小于上述要求即为合格;
b.密度和数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挖穴直径未超过土球直径 40cm,或过于随意,大小不均,即不合格,须整改。
以上为验收标准,若达不到要求,限当天完成整改。次日整改未完成,罚款100元,拒不整改罚款500元。
第三条、苗木质量。验收要点:以细班或小班为单位,对苗木质量进行验收。按照不低于设计数量的 30%进行抽检,对苗木品种、规格、质量情况进行合格率统计。
a.苗木品种符合设计要求,规格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合用苗要求,即为合格;
b.苗木品种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苗木规格低于设计要求,或苗木主干弯曲,或常绿苗木无顶芽,或落叶乔木无中央领导枝,或树冠严重偏冠,检疫性或蛀干性病虫害,视为不合格,不予使用。
分项验收合格率=抽检合格数量/抽检数量。
以上为用苗原则,若使用不合格苗木,罚款2000,并限期移除。
第四条、土球质量。验收要点:以细班或小班为单位,对土球质量进行验收。按照不低于设计数量的 10%进行抽检,对苗木土球质量情况进行合格率统计。要求土球完整,落叶乔木土球直径达到胸径的 8-10倍,常绿乔木土球直径达到地径的 7 倍以上,亚乔木、独干灌木土球直径达到地径的 8 倍以上,丛生灌木土球直径达到丛围 3 倍以上。
a.达到以上质量要求,即为合格;
b.土球散坨,或落叶乔木土球直径低于胸径的 7 倍,或常绿乔木土球直径低于地径的 6 倍,或亚乔木、独干灌木土球直径低于 7 倍,或丛生灌木土球直径小于丛围 2倍,视为不合格,不予使用。
分项验收合格率=抽检合格数量/抽检数量。
若使用不合格苗木,罚款500,并移除。
第五条 苗木栽植。验收要点:以细班或小班为单位,对苗木栽植进行验收。按照不低于设计数量的 5%进行抽检,对苗木栽植情况进行合格率统计。要求轻吊轻放,不损伤土球;栽植深度适宜,超过土球 3~5cm;苗木保持直立,栽紧踏实,不松动;土球包装材料全部解除。
a.按照上述要求植苗,达到标准,即为合格;
b.以上标准中,有两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须整改。拒不整改,罚款200元。
第六条 苗木支架。验收要点:以细班或小班为单位,对苗木支架进行验收。按照不低于设计数量的 5%进行抽检,对苗木支架情况进行合格率统计。要求高度高于 3m 的常绿树种或胸径大于 5cm 的落叶树种进行支架维护。落叶树种胸径低于 5cm 的原则上不用支架,若冠高比失常、树干易发生倾斜,须采取竹竿捆绑固定后用支架维护。支架优先采用杉木、松木等比较坚固
结实的材料。支架材料结实耐用,规格合理;绑扎必须牢固美观。
a.支架固定结实,绑扎美观,即为合格;
b.支架质量差且绑扎支架不牢固,即为不合格,须整改。拒不整改,罚款500元。
第七条 浇水。验收要点:以细班或小班为单位,对浇水进行验收。按照不低于设计数量的 5%进行抽检,对苗木浇水情况进行合格率统计。要求苗木栽植后围砌圆形土堰,土堰内径应大于挖穴直径 10cm,土堰深为 20~25cm,培实,蓄水能力强。栽植后 24h 内浇透定根水,1 周左右浇透第 2 遍水。每次浇完水后要及时进行覆土封穴。
a.定根水浇水及时,做到随栽随浇,第 2 次浇水在 1周内完成,每次浇完水后及时进行覆土封穴,即为合格;
b.土堰内径小于挖穴大小,树盘深小于 15cm,浇水不及时,24h 没有完成浇水或 2 次浇水超过 10d,即为不合格,须整改。拒不整改,罚款500元。
第八条 大数据。验收要点:以细班或小班为单位,对大数据进行验收。按照不低于设计数量的 20%进行抽检,对大数据情况进行合格率统计。
a.要求二维码牌绑扎在北侧,落叶乔木距离树干1.5m,其他植物距离树干 1~1.3m,绑扎需要给苗木留足生长空间;大数据测量项数值准确、照片清晰、定位准确,录入数据与照片数值误差符合误差要求。
b.二维码牌绑扎不正确,大数据测量项数值不准确或照片不清晰或定位不准确,即为不合格,须整改。拒不整改,罚款500元.
第九条 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率要求。
a.验收合格率 95%以上视为合格;每分项工程合格率低于 90%,要停工整改,达到 90%合格率再进行下一工序。
b.子单位(细班/小班)验收合格率细班(小班)验收合格率得分=∑(单项验收得分×单项得分权重)/(100-零分项分值)×100。
合格率得分 95 以上视为合格;得分 90~95 分,进行通报整改。
第三节给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及图纸要求的相关图集的要求。
第一条、灌溉系统工程所用材料、配件、半成品、成品、器具和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及其产品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应按有关规定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复试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若达不到要求罚500元/次。
第二条管道和设备连接接口应平整、严密、无渗漏,其备接甩口应封闭严密。采用柔性接头的管道、设备不得使其接头和管道接口承重。否则给予200~500元/处的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未提及到相关质量问题的处罚,项目部有权根据具体问题的严重性决定处罚对象、处罚金额。
第二条、项目部各部门、参建单位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存在不足之处,可将意见上报项目经理部,经讨论决定后的结果会在下次修订时纳入相应条款。
本制度条款最终解析权归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雄安新区2019春季植树造林项目经理部所有。
处罚条例
1、视质量违章指挥,对抗质检人员履行检查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2、对不按图纸、工艺标准、质量标准、施工技术措施操作,拒不接受质量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3、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生产)操作人员罚100-500元,情节严重从重罚款。
4、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发现问题不督促整改,分管区域内经常发生质量事故,发现问题不及时反映的质量检验人员罚款100-400元。
5、一般质量事故,罚分包队1000-5000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重罚。进场的材料、成品、构件、器材无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合格证,材料质量低劣者,罚有关责任人员100-400元。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2019年 月 日
(附件四)
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五区施工工程
甲 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 方: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结合本工程特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服从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的相应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承包人权责:
1、根据甲乙双方合同,为分包人提供满足健康安全的施工环境和有关安全管理标准、制度,对分包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及承包人的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在分包人进场时有义务对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80分)者方可上岗,有义务组织分包人学习承包人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承包人各专业工程师每周一必须组织本施工区域分包单位进行周一安全教育,对上周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和对本周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宣布本周安全注意事项(周一安全交底),并做好周一安全教育记录。
4、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专业工程师须对分包人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对分包人报送的作业区域危险因素辨识、评价和制定的重大危险因素预防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后监督分包人实施。有权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分包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对分包人施工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检查分包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协助分包人进行隐患的整改工作。
6、编制本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及预防职业病、突发灾害、疫情的防范措施,并组织分包人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7、对分包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配置安全员的不允许进场施工。分包人安全人员必须服从承包人安全部门的管理,协助分包人安全部门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审核分包人报送所有的分包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专项安全防护设施搭拆方案,并监督分包人按照方案搭设。
9、审核分包人报送的所辖施工区域的临电设置方案,监督分包人对所属施工区域临电设施的管理、维护。
10、对分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负责管理及维护,督促分包人对其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进行管理、维护。对现场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分包人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11、对分包人采购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平、兜〉网、安全带、安全帽)及小型电器设备(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进行抽查,必须在承包人提供的合格分供商处采购,如分包人私自采购承包人合格分供商以外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及小型电器设备,按照施工现场奖罚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并没收违规采购的以上产品。对分包人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及小型电器设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对现场搭设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调试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机械设备、机具,敷设安装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临电设施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方准投入使用。
13、在分包人进场后与分包人办理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移交手续,监督检查分包人对所属施工区域的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14、负责组织分包人参加承包人每周的定期安全检查,对现场的安全防护、临电管理、机械安全进行检查、讲评,督促分包人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5、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违章现象发生、安全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接受承包人的正常安全管理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依据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奖罚规定进行处罚。分包人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或险情时,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停工整顿,直至与分包人解除合同,清退出场。
16、在分包人退场时与分包人办理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分包人的退场会签手续。
17、分包人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有权根据责任情况对分包人进行处罚。对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追究分包人的责任。
18、督促分包人为本队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分包人权责:
1、进场前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场人员花名册(在外管处注册)、进场人员身体检查表、携带进场的机械、机具一览表、特种作业人员及机操工操作证的复印件报承包人安全部门。进场职工必须办好所在地所需办理的各种证件,严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超龄工和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
2、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贯彻执行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本队人员在50人以下设一名兼职安全员,50~300人以内必须有一名专职安全员;300~500人必须设两名专职安全员;500—800人设三名专职安全员;1000人以上设5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分包人专职安全员的日常工作纳入承包人安全管理体系,分包人安全员必须服从承包人安全部门的管理,每天对本队施工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向承包人安全部门汇报。
4、分包人进场人员必须接受承包人的入场安全教育。分包人须对本队作业人员以班组为单位进行安全操作知识教育,积极组织本队职工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各种安全知识、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使工人具备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避免危害、防范风险的意识、知识和具备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操作的能力。
5、接受总包方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练和所分配的职责。服从国家、政府防范突发灾害、疫情的指令、规定与要求。在承包人组织指导下,能够严格贯彻实施。
6、对分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制定重大危险因素预防控制措施,报送承包人技术部门审批后实施。
7、负责编制所属施工区域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专项安全防护设施搭拆方案,并报承包人技术部门审批后实施。
8、负责依据JGJ46-2005《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本队施工区域临电设置方案,报承包人技术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后的临电设置方案对临电设施进行敷设、安装、维护和管理。临电方案应向电工进行安全交底。
9、分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机操工必须是经培训合格人员,并持证上岗。
10、每周一分包人现场负责人须组织本队全体职工接受承包人专业工程师进行的周一安全教育。
11、每天上班作业前分包人班组长须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做好班组活动记录。
12、分包人作业班组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接受承包人的作业指导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作业中遵照交底要求执行。
13、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队施工区域的现场文明安全管理达标,现场临时用电、机械设备、安全防护齐全、完好。接受和配合承包人的安全监督检查,分包人现场的所有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必须依据经承包人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施工方案进行搭设、安装,分包人必须无条件保证安全防护设施使用的搭设材料的质量,在用于安全防护的物资进场前将有关物资的材质证明报承包人安全部门,经承包人安全部门确认后方可使用。
14、分包人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必须是合格产品,分包人须对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负责管理、维护及检查,对承包人和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由于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机械设备、机具造成事故的,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15、参加承包人组织的每周定期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6、严格按照建二三通字(2008)97号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管理的通知规定,按对指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平、兜〉网、安全带、安全帽)必须在承包人提供的合格分供商处采购,以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在以上物资在使用过程中有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承包人主管领导汇报。
17、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承包人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从承包人接收及自行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做好日常维护与管理。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的拆除必须在接到承包人专业工程师的施工指令后方可拆除,不得私自拆改任何安全防护设施,若因施工必须拆改,须向承包人主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拆改,并做好临时防护设施和警戒,在施工完后须立即恢复该处的安全防护措施。
18、分包人进场设备、机具填表后报承包人安全部。并须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使用,保证所用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机况良好,不得带病运行。
19、分包人负责敷设、安装的临电设施必须经承包人有关部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20、做好班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对需承包人协助整改的及时向承包人汇报。
21、作业前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作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22、有权拒绝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拒绝在不安全的环境中作业。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在检查、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做法有权向承包人主管领导提出申诉。
23、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对承包人及自检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对分包人工人多次违章,屡教不改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规章,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承包人有权按《施工现场奖罚规定》的有关条款加倍处罚;若因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分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24、必须为本队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必须按规定组织本队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职业病健康体检,并在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前向承包人提交相关体检资料(如分包人安排职业病体检有困难可由承包人协助分包人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体检)。
25、分包人发生各类工伤事故、职业病及未遂事件严禁隐瞒不报。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承包人主管领导及安全部门。
26、必须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发生变动须提前向承包人汇报,严禁分包人私自调换和增加人员。新调动进场的工人和变换工种的工人,要单独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好教育记录。
27、按规定为所属员工(包括作业工人)办理工伤保险,支付保险费。
三、分包人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保证金:
1、分包人在进场施工后7日内,必须以现金形式向承包人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保证金10万元,当分包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该风险抵押保证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2、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未结算前已扣完,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再补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5 万元。
3、工程结束办理完结算后,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剩余部分返还分包人(不计利息)。
四、施工现场奖罚规定
1、按公司《安全管理手册》、建二三通(2009)《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及分公司建二三通《安全生产、消防奖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违章人员(个人)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执行,因分包单位对本队违章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如违章人员无力按时交纳或离开本工地无法交纳罚款的,一律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交纳。所有罚款支付须于罚款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到项目主管部门。如分包单位或违章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安全罚款,在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进行加倍扣除。
3、分包人必须保证在本工程的安全与文明施工,除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外,还要赔偿应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名义损失,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或死亡事故,按合同总价款的5%给予处罚。
五、协议书说明
1、分包人在竣工和退场时,必须到承包人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退场会签手续,承包人对分包人对本协议书的执行情况签署意见,分包人办理完会签手续后方可退场。
2、本协议与承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的其他现场管理措施均视为双方合同的补充部分,亦可作为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独立有效执行。
3、未尽事宜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4、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经甲乙双方验收办理完结算后失效。
承包人: 分包人: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材料管理协议(如有)
工程名称: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五区施工工程
甲 方:
乙 方:
为保证工程项目材料的有序管理,减少材料的损失,明确职责,分清业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总则:为加强材料管理工作,确实做到科学、合理的使用材料,“确保质量、满足需要、聊低成本”的原则,使材料管理工作做到职责清楚、奖罚分明。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的材料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1.1本项目的材料管理主要由承包人物资部,各专业分包物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配合材料设备的询价、定货、采购、报验。
1.2材料报验,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材料主管人员,负责材料的报验工作,材料在进场以前填写报验单,报送样品,进场数量、规格及有关证书(生产厂家资质证书、合格证、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报验,未经报验通过的材料/构配件不得进场使用,若违章使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0-2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拆除退场。
1.3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24小时内必须向总包申请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验。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前不得分散到施工现场。报验时带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报验单,由分包单位的工长/材料员及总包专职工程师按报单内容到料场验收合格后再报监理。没有报验或报验没通过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使用,也不得分散到料场以外的地点。并按总包要求做退场或其它处理。
1.4材料堆放管理,总承包部对整个现场的材料堆放场地进行统一划分,指定各专业分包的材料堆放区域。各专业分包必须在指定区域分门别类、堆码整齐、做到一头齐、一条线。易燃、易爆物品(油漆、稀释剂、氧气、乙炔气等)一律不得在建筑物内储存,必须在总包的指定位置搭设符合要求的库房或者随时随用。所堆放的材料必须有明显标识,标识牌的制作必须事先征得总包的同意。
1.5材料、设备、机具清单在门卫处登记。门卫为每个专业分包单位设材料、设备、机具台帐,查实登记后放行。
1.6剩余材料、设备、机具出场时,必须到综合办公室开具门证。出门证上注明运出材料、设备、机具的规格、型号、数量。凡未在进场台帐上登记的材料、设备机具一律视为总包财产不得运出场外。
1.7承包方应设置专职物资管理人员负责与项目业务往来及现场材料的管理工作。
1.8承包方物资管理人员应服从项目物资部的管理。
2、供应管理
2.1桥架、线槽、钢管由承包人提供并送至工地内,分包人负责卸车、运至分包人仓库货堆料场,并负责保管使用,其余材料由分包人自购。
2.2验收与保管。分包人负责保管其领用的材料,丢失、损坏由分包人承担损失。
2.3由分包人与项目技术、工长、材料、预算按照施工方案共同确定工程周转料具总量,由分包人承包使用。
2.4如分包人超总量使用,自行承担超用损失。
2.5分包人按工程进度提前三天提使用计划给承包人物资部,物资部组织材料进场后分包人当场清点并办理手续。
小型材料
3.1分包人自行采购使用,承包人项目质检、材料对其进行检验,合格方能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必须马上退场。
本协议与合同等效,如以合同发生抵触以合同为准,协议甲乙双方各一份。
承包人(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防火责任书
工程名称: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五区施工工程
甲 方:
乙 方:
为加强防火工作,贯彻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规定,保证在防火期间不发生火灾事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责任关系
施工队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本区与消防安全工作。并设置专职消防、保卫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防火工作。
责任期间
防火时间为:2019年3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责任目标
建立健全防火组织,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
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工作,提高施工人员防火安全意识,效果明显。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工作措施。
不发生火灾事故和煤气中毒事故。
日常防火管理到位,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资料齐全。
以上各条如若违反后果自负,项目概不负责。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
工程治安、消防、保卫协议书
工程名称: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五区施工工程
甲 方:
乙 方:
为更好的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预防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石家庄市政府消防条例以及石家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要求,结合本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实行治安消防保卫责任制,以增强施工队伍及职工的自自治、自卫能力,本着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签定本工程施工现场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现将具体管理工作的责任如下:
(1)承包人责任
1、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定消防保卫措施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2、定期布置、检查分包人的治安、消防管理工作,为分包人制定明确的治安、消防责任区域,制定有关全面管理的责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分包人整改。
3、负责对分包人治安、消防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负责分包人进场人员花名册与现场人员是否相符,并协助分包人办理暂住征及其他有关证件。
(2)分包人责任
1、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工程内的治安、消防、保卫工作。
2、服从承包人的治安、消防管理和监督,自觉贯彻落实本工程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及市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好自身职工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3、分包人必须选派一名工作责任心强的领导全面负责本队治安、消防工作。
4、分包人主管负责人必须了解和掌握本队人员情况,外地来津人员必须符合石家庄市(89)31号文件要求,做到手续齐全,情况明确,不得私自招零散三、无组织冒名顶替人员。
5、经常性的对本职工进行法制、法规和消防等知识培训,要求职工遵守国家和石家庄市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承包人的规章制度。
6、分包人主要负责人要会同承包人进行治安、防火安全等方面的入场教育,合格者方可上岗,并将批准注册的职工花名册、照片报承包人存档,以便管理,做到准确无误。
7、分包人要按石家庄市要求,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暂住证”,办证率必须达到100%。来人注册,走人注销。
8、分包人注册人员在100人以上,应设立治保小组,有专门负责接受承包人指导,并开展相关培训教育 工作,提高自防、自治、自卫能力,配合承包人进行防范、检查工作,及时处理治安防范、防火安全等方面发生的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9、严禁使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执行管制、保释、缓刑、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及有过违法行为等人员。
10、杜绝重大案件、治安案件及恶性案件发生;杜绝火灾交通死亡事故;杜绝或减少一般刑事、治安及治安火灾的事故发生,全年刑事案件发生率控制在0.67%以下,职工违法率应控制在职工总数的0.93%以下,并建立具体的治安防范措施。
11、分包人要做好现金及贵重物品的保管,严防被盗,财务要限额存放,并设有严密的存放措施,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有专人保管,确定责任者,指定保管措施。
12、分包人要做好职工后勤的保管工作,度责任明确,期检查。严禁男女混住、聚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事件的发生,不准留宿未经批准的暂住人员。
13、分包人主要领导为分包人防火负责人,负责本队的防火安全及日常管理工作,施工前要制定出本单位、标段管理措施,直接接受承包人的监督检查,按时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检查工作。
14、加强对物资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各分包方必须制定在作业区内油漆、烯料、化工等易燃、易瀑材料的管理措施。
15、加强对本队职工住地的消防和卫生管理,防止各种案件的发生,并配备相应幼小的灭火器材。
16、分包人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管理规定和制度,严禁在现场楼层内吸烟;使用明火作业,必须申报“用火证”,明确责任人,看火人及灭火措施齐全,配备灭火器。如施工场地变更,需要重新办理动火手续,电工、电气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有效证件(市劳动局发放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市消防局发放的上岗证),否则违章作业引起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将由违章责任者和分包人负责人全部承担,并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追究责任者和分包人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17、各队的标段施工层要求自配不少于10个8公斤灭火器材,库房不少于5个灭火器材(干粉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定期检查,保持完好,以备应急使用。各队组织一支义务消防队,按标段大小,一般不少于20人由分包人领导班子组建治保小组,把名单打成正式的表格,报承包人保卫部,由承包人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18、施工现场宿舍、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煤炉取暖做饭,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大灯泡(100瓦以上含100瓦)和典钨灯照明,严禁私拉电线,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承包人主管部门检查审批(要求有书面报告),否则则造成的火灾或煤气中毒事故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施工现场严禁住入,如因搭设临时库房,要求住一人兼保安,必须申报承包人主管部门检查批追,方可塔设和住值班人员。
19、分包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市政府17号令,由分包人法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的组织实施,分包人应教育本队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教育面达100%。
20、现场文明施工、文明管理工作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工程内外做到工完场清,不留任何安全火灾隐患。
21、各分包单位所设材料、堆放场地及临时库房,必须由承包人指定不得擅自占用楼内、楼外的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搭设临时库房或影响其他分包队的正常施工。如有需要时给予配合,及时拆除。
22、各分包队进场前,必须到安全、保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磁卡办理费用10元每个,磁卡押金20元/人,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办卡费不再退还,押金在磁卡退回后退还。
23、因违反消防法规,以至发生火灾,由分包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本工程项目消防、治安处罚标准:
1、施工现场楼层内无证、无手续违章动用明火作业处罚100—500元。
2、施工现场楼层内吸烟处罚100—200元。
3、非专业焊工违章操作处罚100—500元。
4、非专业电工操作处罚100—500元 。
5、私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毯等物品罚款200—500元 。
6、现场的一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器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许私自挪用、随意损坏,违者处罚100—500元。
7、偷盗、骗取、哄抢、故意损坏国家、集体、个人财务、数量较小,除按价加倍赔偿外,另处罚500—1000元 。数量较大者,送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除赔偿医疗费、工资、营养费外,另处罚款500—1000元。
9、结伙斗殴,寻衅闹事或饯行其他流氓活动,罚款500—1000元。
10、煽动闹事、制造混乱、非法容留、窝藏、协助违法犯罪分子,并拒不举报,罚款1000—2000元。
11、聚众赌博、参与卖淫嫖娼、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罚款500—1000元。
12、不按市政府要求办理各种证件,冒名顶替,涂改证件,每查出一位罚款100—200元。
13、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当,教育不够,发生拘留、逮捕、判刑、劳教现象,对现任单位负责人罚500——1000元。
14、针对以上各条中鉴于与责任人单位的管理不严有直接连带责任,故对发生以上1、2、3、4、5、12、13条的责任单位同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发生以上第7、8、9、10、11条的责任单位 同时视情节分别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注:针对以上处罚责任者本人无力支付罚款,一律由分包人单位负责支付,所有罚款必须在通知书下达的3日以内交到承包人主管财务部门,超过期限,则由承包人在当月拨付工程款中加倍扣除。同时,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处罚。
(4)责任书说明
1、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消防监督机关一份。
2、分包人退场和竣工结算时,必须经承包人主管部门签字认可,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承包方环境保护协议书
工程名称: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五区施工工程
甲 方:
乙 方: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方针,完成公司环境目标和指标,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合ISO14001认证标准要求,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1)我公司(承包人)承建的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五区施工工程按分承包合同要求为分承包规定的施工条件。
(2)分包人为运输分包方:是
1、在运输化学品,特别是运输化学危险品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规定;
1.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1.2碰撞、互相接触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违反装配限制和混合装运;
1.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1.4装运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1.5必须办理必备应急措施和方法。
2并遵守下述要求:
2.1加强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持机动车性能良好,尾气年检合格;
2.2禁止在施工现场内冲洗车辆;
2.3对漏油的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4禁止在施工现场内鸣笛;
2.5施工现场有防扬尘飞散的措施。
三、分包人为建筑(绿化)施工分包方:是
1、分包方(分包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建筑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分承包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2、分包方要保护施工周围现场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
3、分包方要防止或减轻粉尘、振动噪声等对社区污染和危害。
4、分包方要合理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气物。
5、建筑工程竣工后,分包方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6、如果分包方有食堂、生活区,应严格遵守地方的有关规定,加强节水、节电管理,食堂废水先经隔油处理,再向外排放。
四、如以上分包方违反上述协议条款,造成的后果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五、双方如有其它约定另附。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九)
党风廉政建设协议书
工程名称: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五区施工工程
甲 方:
乙方:
监督方:
为了加强甲、乙双方的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我公司与合作单位的反腐意识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基础上,做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实现“优质工程,反腐倡廉”的共同目标,树立企业新形象,特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职责: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真正做到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凭借自己的过硬技术、产品质量和业务管理素质参与市场竞争,不准使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2、甲、乙双方要严格执行各类经济合同,不准在合同规定之外搞各种形式的口头协议或回扣。
3、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培养“四有”员工队伍,不断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
二、承包人职责:
1、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中应向分包人宣传本企业的有关廉政规定和廉洁自律守则。
2、承包人人员在施工管理和购销业务工作中,不准私自收受分包人赠送的钱物或借故刁难向分包人索要好处。
3、承包人人员不准参与分包人的吃请、游玩、赌博和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三、分包人职责:
1、分包人不准借故承包人的领导干部和业务管理人员在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节假日慰问和业务工作往来之机赠送钱物和有价证券等。
2、分包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借钱、借物给承包人人员个人使用,更不准为其报销发票和支付现金。
3、分包人不准邀请承包人人员参与吃喝、游玩、赌博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确属必要的联谊活动,须事先征得承包人主要领导批准。
四、其它条款
1、分包人如果违反协议规定,承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给予分包人处以合同总价的1—5%的罚款,并提出警告及将其解除合作直至清退。
2、承包人如果违反协议规定,分包人有权利和义务向承包人法人委托人或公司纪委反映举报,提供有关证据,以便严肃处理。举报电话:010—********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与合同正本同时签订,并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公司纪委一份。
五、分公司党委受公司纪委委托同其合作单位签此协议书,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中建二局三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承包人承诺人签字: 分包人承诺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
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为我公司签署雄安新区2019年植树造林项目(春季)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五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合同文件及结算文件等一切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内容。
本授权书期限自2019年4月6日起至本劳务分包工程结算文件签字盖章生效时止。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劳务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长期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办公地址:
特此证明!
劳务分包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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