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眼商业中心一期总承包工程施工升降机安拆维保招标公告
春之眼商业中心一期总承包工程施工升降机安拆维保招标公告
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
工程施工升降机安拆维保招标文件
(编号:CSCEC2B-XN-KMCZY-JXZB-006)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1、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
1.2项目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广场工人文化宫以南、拓东路以北、盘龙江以东、北京路以西地块。
1.3项目规模:春之眼项目北至东风东路、南至金碧路、东至北京路、西至盘龙江。由一座47米(85层)主塔和38米(72层)副塔、大型商业裙楼(8层)和地下广场(5层)组成,业态涵盖了国际顶级写字楼、国际一线顶级酒店、高端商业、公寓等,是一个集商务、购物、居住、观光为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将分三期开发建设,一期主要建设内容为商业裙楼 1-9层及地下室B5-B1层、主副塔12层。
1.4业主:云南俊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招标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仅为昆明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升降机安拆维保,招标人有权调整招标范围,并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
3.时间安排及要求:
3.1 发标时间:
3.1.1年月日领取招标文件。
3.1.2年月日前,各投标人将投标中遇到的疑问书面电子版发送至 ********9@qq.com ,过后不补,招标人将进行统一的书面答复,招标答疑将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年月日
收件人:刘涛联系方式:186*****643 邮箱:********9@qq.com
地 点:昆明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项目部
3.3 定标时间:定标结果在截标之日起1天内通知中标人。
4.招标文件
4.1招标文件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投标须知发出的补充资料及招标答疑会议纪录,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4.1.1第一章 投标须知;
4.1.2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报价说明;
用于报租赁、安拆维保及维保价格的投标单位;
4.1.3第三章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用于安拆维保及维保价格的投标单位;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及报价说明等所有要求,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和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或视为无效标书。
4.3招标人拥有所有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
4.4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有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若需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投标截至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5.招标要求:
5.1招标人优先选用具有安拆维保资质的租赁单位,若租赁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足,双方分别签订租赁合同和安拆维保、维保合同。
5.2在签订施工升降机安拆合同时,合同里必须明确现场安装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安装作业人员名单,且要求安装单位提供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相关保险证明及委派书及安装单位法人联系方式(安/拆人员必须由安装单位提供);实际到场安/拆人员应与安装方案、备案资料、安装合同等要求人员相符。
6.投标文件内容及封装要求(相关资信资料在递交标书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6.1第一部分 经济标部分: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详见投标函)及要求填写;
6.2第二部分 商务标部分(按以下顺序装订,复印件须盖企业盖章):
6.2.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6.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2.3有关资信证明资料(企业资料);
6.3密封:
6.3.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须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明确标注“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正本与副本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的封面至少应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正本或副本、投标人全称,并由投标人加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印鉴。
6.3.2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务必请将经济标、商务标分别装订,但可不分别密封。
6.3.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
7.投标注意事项:
7.1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等资料,详细了解拟签合同内容、周边交通运输等情况,充分考虑材料质量、成本投入、利润及所有税费、确保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投标人负责。
7.2投标文件采用中文,中文字及数字均应全部采用打印体。
7.3修改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都必须专函说明,并装订在《投标函》之后,否则招标人对此可以选择不接受或评为废标。
8.废标条件:
投标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即告作废;
8.1恶意竞标、围标、串标;
8.2投标文件未密封;
8.3投标文件数量未按要求提供;
8.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加以涂改的;
8.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加盖法人印章;
8.6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8.7投标文件内容不全的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9.评标:
9.1本施工升降机租赁用公开招标。评标分为商务标和经济标两部分。由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9.2经济标评审:对经济标进行分析,采用“合理低价”的原则选取中标人。
9.3招标评标结果的确定:通过招标人对商务标和经济标的综合评审后,与投标人议标,从而最终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9.4招标人不承诺本次招标结果为一家中标,可能是多家中标。
1.其它:
1.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均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2投标人同意:招标人并无义务必须接受他收到的最低价格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且无需作任何解释。
1.3招标人保留回标后与任何一家投标人进一步协商的权力。
11.招标具体内容及要求
11.1产品名称、材质、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具体详见合同中投标函附表)。
11.1.1报价为不含税综合单价,进出场费包括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至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工地指定地点)、安全生产经费、装车费、卸车费、安装费包括安拆维保费、拆除费、附墙预埋费、基础预埋费、维修保养费等。上述所有费用均包括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明示或暗示的一切费用。
11.1.2 投标人供应的施工升降机必须是检验合格产品,否则一切损失及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1.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11.2.1投标人供应的施工升降机应完全符合国家现行验收标准,经严格的品质检验后出厂。在合同签定后如果国家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发新的国家规范标准及规定,则投标人应遵守新的规范和标准,合同单价不变。
11.2.2施工升降机质量标准还应满足:不得租赁超过以下规定年限的施工升降机(注意机械已经使用时间和工程计划完工时间,防止超期使用):出厂超过5年的(不含5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11.2.3 经招标人进行入场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升降机,招标人有权拒收或退货,所造成招标人的一切误工、窝工、延工、停工等损失概由投标人负责。
11.2.4参加验收单位:招标人、监理或其他监管机构。
11.2.5投标人应认真履行合同,保证施工升降机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积极配合招标人,做到优质服务。
11.3安装地点、方式、期限: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项目工地指定地点安装。
11.4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不回收。
11.5结算方式:(具体详见合同说明)
11.6付款方式、时间:(具体详见合同说明)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报价说明
投标函
致: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单位仔细、全面地研究了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升降机安拆维保招标文件,我们愿意按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规定对合同的完成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我单位按照以下付款方式,进行如下报价:
序号 | 厂家名称 | 施工升降机型号 | 已使用年限 | 最大起重量(t) | 总高度(m) | 暂定数量(台) | 不含税进出场费(元/台) | 不含税安拆维保费(元/台) |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 备注 |
1 | 中联重科 | 施工升降机SC200/200 | 2年内 | 2 | 75 | 2 | 单笼 | |||
2 | 中联重科 | 施工升降机SC200/200 | 2年内 | 2 | 75 | 5 | 双笼 | |||
3 | 施工升降机改、拆费用 (元/台) |
1、以上进出场费包括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至 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项目工地指定地点)、安全生产经费、施工升降机轿厢改拆费、装车费、卸车费;安装费包括安拆维保费、拆除费、附墙顶升费、附墙预埋费、基础预埋费、维修保养费等。上述所有费用均包括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明示或暗示的一切费用。其中所含安全生产经费所占比例不低于合同结算金额的2%。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日
姓 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
为施工、竣工保修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一期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升降机安拆维保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本授权书声明:我系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现授权委托(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本工程所有相关文件。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过程结算、总结算和工程实施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法定代表人予以承认。
授权单位(加盖单位章):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授权日期:
有关资信证明资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企业资质证书(注明明确安拆维保资质等级等)
6、施工升降机安拆维保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现场安装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安装作业人员名单,且要求安装单位提供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相关保险证明及委派书及安装单位法人联系方式(安/拆人员必须由安装单位提供);实际到场安/拆人员应与安装方案、备案资料、安装合同等要求人员相符。
7、以上证件必要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查。
第三章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
施工升降机安拆维保合同
合同编号:(CSCEC2B-XN-KMCZY-JXZL-XXX)
承租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出租方:
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
施工升降机安拆维保合同
合同编号:CSCEC2B-XN-KMCZY-JXZL-XXX
承租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充分协商,双方就施工升降机安拆维保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
二、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东风广场工人文化宫以南、拓东路以北、盘龙江以东、北京路以西地块。
三、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要求及使用范围
3.1、出租方不得提供以下型号和超过以下规定年限的施工升降机,否则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厂超过 5 年(不含 5年 )的 SC 型施工升降机,并须包含楼层呼叫器和人脸识别器。
3.2、使用范围: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商业裙楼 1-9层及地下室B5-B1层、主副塔12层。
四、施工升降机价格
序号 | 厂家名称 | 施工升降机型号 | 已使用年限 | 最大起重量(t) | 总高度(m) | 暂定数量(台) | 不含税进出场费(元/台) | 不含税安拆费(元/台) |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 备注 |
1 | 中联重科 | 施工升降机SC200/200 | 2年内 | 2 | 75 | 2 | 单笼 | |||
2 | 中联重科 | 施工升降机SC200/200 | 2年内 | 2 | 75 | 5 | 双笼 | |||
3 | 施工升降机改、拆费用 (元/台) |
1、本合同内暂定不含税合同额为:元整(大写: 元整),税率3% ,税金为:元整(大写:元整),暂定含税合同额为:元整(大写:元整)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元整(大写:元整)(按不少于暂定合同额的2%投入使用。
2、施工升降机进出场费包括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至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项目工地指定地点)、安全生产经费、施工升降机轿厢改拆费、装车费、卸车费;安装费包括安拆费、拆除费、附墙预埋费、基础预埋费、维修保养费等。上述所有费用均包括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明示或暗示的一切费用。其中所含安全生产经费所占比例不低于合同结算金额的2%。
五、进出场时间
设备进场、安装、拆除及出场时间均以承租方书面通知为准。
六、结算
1、进出场结算方式:承租方向出租方承租的施工升降机,出租方按承租方要求按时安装完毕,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出租方凭承租方相关部门出具的进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进场照片等)、安装证明于当月2日出租方到承租方商务部办理进场及安装的进度结算;
2、总结算:承租方向出租方承租的施工升降机,出租方按承租方要求按时拆卸完毕且清场后,出租方凭承租方相关部门出具的出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场照片、清场后现场照片等)、拆卸证明于当月2日出租方到承租方商务部办理本合同总结算。
3、双方办理的《工程款审批表》(月度结算)只作为承租方支付出租方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承租方从未授权项目章及工作人员签认最终结算类文件的权力,出租方表示知晓。甲乙双方最终结算《分包(供)工程完工结算审批表》必须经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正式生效,仅有项目经理、其他工作人员签字及/或项好目章签认的《分包(供)工程完工结算审批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最终结算类文件,对承租方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6、出租方须每月2日到承租方商务部办理结算流程,且每月25日12:之前将所有签字(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相关部门负责人,承租方领导班子成员等)盖章完成的结算单交到承租方商务部存档方视为出租方当期结算办理完成,才可进入付款环节,出租方表示悉知且无异议。
七、付款
1、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具体使用何种票据,由承租方指定,出租方无异议),贴息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2、进出场费用在安装验收合格后随第一次进度款支付50%,余下的50%在设备拆除运出现场后和最后一次租金同时支付。
3、基础预埋件费用在安装验收合格后随第一次进度款100%支付。
4、出租方应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实力和能力,若因业主付款滞后或因承租方资金周转等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安拆维保费用时,出租方须继续保证承租方施工升降机的正常使用,且出租方不能以此为由围堵承租方工地大门等恶劣行为,否则承租方可对出租方收取人民币100000元/次的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出租方表示同意。
5、(1)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〇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2)出租方属于●一般纳税人〇小规模纳税人〇其他
(3)出租方应在承租方付款前7日内按结算金额全额向承租方提供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3%,承租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以快递方式送达中,承租方指定人员签收快递后发现出租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本条第(5)款情形之一而向出租方提出拒收的,不视为承租方已签收。出租方未按时提供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承租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出租方将按下表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4)出租方应在开具发票后30天内送达承租方,若因出租方未及时提供,影响发票认证,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全额赔偿,承租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租方因已供货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时,出租方有义务协助完成相关手续。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①出租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②出租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③出租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承租方与出租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④因出租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租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⑤因出租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租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⑥因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承租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⑦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6)若出租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本条第(5)款情形之一的,则承租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承租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出租方在承租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承租方。若因承租方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承租方应在拒收的同时向出租方提供正确开票信息。本款中承租方拒收发票,或承租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承租方违约,且出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7)若出租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本条第(5)款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本条第6款约定外,出租方还应按承租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30%-50% 的违约金并赔偿承租方损失,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若出租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本条第(5)款情形超过3次的或给承租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出租方除按本款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若出租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租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
(9)若承租方从工程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出租方仍应按扣除前的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10)若承租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出租方应按承租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如下:
承租方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 | 出租方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 | ||
纳税人名称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 纳税人名称 | |
税务登记号 | ********96D | 税务登记号 | |
税务登记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 税务登记地址 | |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 1-******** |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 |
税务开户银行名称 | 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 | 税务开户银行名称 | |
税务开户银行账号 | ********35153 | 税务开户银行账号 | |
发票备注栏须注明: 项目名称:春之眼商业中心 项目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东风广场 |
八、承租方责任
1、承租方按出租方提供的施工升降机基础技术资料负责定点、基础开挖及砼浇灌,并负责其费用。
2、在设备进场卸车、安装、维修、拆卸及退场装车时向出租方提供满足作业的现场条件。除此以外的一切安拆设备由出租方自行提供。
3、在外部供电网满足的条件下,承租方提供电源到施工升降机,并配置专用配电箱,确保电压38v±5%和三相平衡。
九、出租方责任
1、出租方禁止提供如下产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承租方保留相关法律追究权力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
4)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永久标示被涂改或没可追溯性标示的;
7)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非原厂制造的。
2、出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进行串标、围标取得中标资格。一经发现,中标无效,承租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均无效,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立即撤出场地,出租方按合同结算额的3%向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且承租方保留报告行政、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3、出租方提供的施工升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并已在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行政主部门备案登记
4、施工升降机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出租方必须遵守以下技术规定:
1)基础预埋件、连接构件的设计、制作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基础地脚螺栓必须由设备生产厂家生产,出租单位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2)标节及附着要求出租方必须使用电梯原厂生产的产品。
3)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附墙架的设计应满足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等要求,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4)出租方不得提供壁厚减少25%的立管,且附墙撑杆平面与附着面的法向夹角不应大于8度。
5)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防坠安全器。防坠安全器应在一年有效标定期内使用。
6)连接件和连接件之间的防松防脱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不得用其他物件代替。
7)出租方安拆施工电梯前应编写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出租方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安装、拆卸过程中专项施工方案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更新对方案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继续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8)安装作业前,安装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安装作业人员在交底书上签字。在施工期间内,交底书应留存备查。
9)安装作业前,安装单位应根据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隐蔽工程验收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所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和辅助起重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基础排水措施等符合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0)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应对各部件进行检查。对有可见裂纹的构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对有严重锈蚀、严重磨损、整体或局部变形的构件必须进行更换,符合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后方能进行安装。
11)对有预紧力要求的连接螺栓,应使用扭力扳手或专用工具,按规定的拧紧次序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扭矩值。安装标准节连接螺栓时,应螺杆在下,螺母在上。
12)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3)SS型施工升降机导轨接点截面相互错位形成的阶差不大于1.5mm。
14)连接螺栓为不低于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紧固件的表面不得有锈斑、碰撞凹坑和裂纹等缺陷。
15)导轨架安装时,应对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的垂直度进行测量校准。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规范JGJ215表4.2.18的规定。
16)每次加节完毕后,应对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的垂直度进行校正,且应按规定及时重新设置行程限位和极限限位,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运行。
17)当需安装导轨架加厚标准节时,应确保普通标准节和加厚标准节的安装部位正确,不得用普通标准节替代加厚标准节。
18)安装作业中所使用的安装吊杆、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用具,应按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19)施工升降机应安装超载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在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11%前应能中止吊笼启动,在齿轮齿条式载人施工升降机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9%时应能给出报警信号。
20)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且经调试后,安装单位应按规范JGJ215附录B及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
21)在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限内,非标准构件的设计计算书、图纸、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应在工地存档。
22)上述技术条款未涉及之处,出租方须按照规范(JGJ21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GB1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54)《 施工升降机》执行。
5、产权备案单位名称必须与签订安拆维保合同的单位必须一致.。
6、各结构件不得有可见裂纹的、严重锈蚀、整体或局部变形、连接轴(销)、孔有严重锈蚀磨损变形
7、 非标附墙装置必须由原厂设计提供或者由具备相应钢结构生产加工资质的企业加工制作,并提供相应的厂家资质和出厂合格证证明文件。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承租方保留相关法律追究权力。
8、 设备进场安装前必须经刷漆、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提交相应维保证明资料。
9、电梯的安装、附着顶升、拆卸必须由具备相应安装资质的专业队伍完成。同一台电梯的安装、附着顶升应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
1、严禁安装资质挂靠,起重机械安/拆人员必须由安装单位提供。在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合同时,合同里必须明确现场安装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安装作业人员名单,且要求安装单位提供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相关保险证明及委派书及安装单位法人联系方式(实际到场安/拆人员应与安装方案、备案资料、安装合同等要求人员相符)
11、出租方提供的安/拆人员必须是出租方的员工。相关人员进场时,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保险证明及委派书及出租方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实际进场的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或者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顶升加节时,安装单位安全员、技术员应到相应位置进行旁站指导,项目专职安全员和专职机械管理员等必须在场旁站监督,并有旁站记录及影像资料。
15、出租方员工及工人入场前须提供体检报告,患有疾病或不适宜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禁止入场,否则一切责任由出租方全部承担。出租方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为职业病提高防范措施,若因出租方工人因各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作业恶劣等)产生的职业病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16、标节及附着要求出租方必须使用电梯原厂生产的同一台设备配套产品。
17、出租方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性能良好、保证能正常使用的施工电梯和优质服务,必须具备施工电梯租赁的经营执照,提供安拆、改造、维修资质。出租方安拆施工电梯必须按现场实际情况编写施工方案,并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分包评审后上报项目部技术部。安拆人员为出租方只有员工(须提供相关证明)必须持证上岗,安拆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安装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
18、出租方提供的施工电梯附着框及支腿、基础地脚螺栓必须是原厂生产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的一系列文件包括不限于《建筑机械安装书面告知书》等,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相关资料除上报工地隶属安监站外并留存一份复印件(盖出租企业鲜章)给承租方备案。
19、施工电梯安装完毕后,由出租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填写安装验收表格。安装后必须报请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实施检测,设备检测必须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及合格牌,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20、出租方需定期每月组织人员对租赁设备进行检查、检修、保养,出租方应每周对设备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在安装、拆除、维保设备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因出租方安装、维修、保养时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承租方损失。日常保养及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出租方每月至少一次对施工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并出具检查单。在安装、拆除设备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设备预埋件的制作和安装费由出租方负责。
21、自觉接受承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租方随时检查其设备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严禁无证、假证、套证上岗,一经发现,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收取人民币2元/人的违约金。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向承租方提供各种相关技术资料。
22、因出租方自身原因设备进场不及时、工人迟到及早退或对租赁设备维修保养不及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每次延误承租方施工超过4小时不到8小时的,向承租方支付人民币5元的违约金,每次延误承租方施工超过8小时不到24小时的,向承租方支付人民币1元的违约金,每次延误承租方施工超过24小时的,向承租方支付人民币2元的违约金,并不计算该时段设备租金。工人迟到及早退延误承租方施工超过半小时的,向承租方支付人民币1元/次的违约金,此类现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承租方有权清退操作工人,并自行安排工人作业。并有权追究因此延误造成的工期及相关费用损失。
23、出租方安装单位、安装人员资格证书、设备产权备案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生产厂家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及安装施工方案(不得缺失审批项),必须盖出租企业鲜章,以上如有缺失,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4、安装、调试或安拆过程中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由出租方负责相关法律责任,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未遂或轻伤事故,承租方对出租方收取人民币2元/次的违约金;若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承租方对出租方收取人民币1元/次的违约金。
25、承租方有权拒绝出租方在本设备上安装非设备原厂生产的标节、附着、基础预埋件等其它构件。如因出租方设备质量原因或在本设备上安装非设备原厂生产的标节、附着、基础预埋件等其它构件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承租方保留相关法律追究权力。
26、出租方进场第一个月为试用期,承租方对出租方进行考核,若人力或技术水平原因,不能满足施工电梯运转需要,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协议期间,出租方服务项目不能满足承租方要求或频频违章,证据确凿,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27、出租方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上岗,要求工作服带反光背心图案。承租方为出租方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劳保用品,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自行配备维修工具,自行保管,如有遗失由出租方负责。
28、呼叫器由出租方提供且出租方负责保养、维修、恢复。
29、施工升降机在安装及使用过程中钢丝绳磨损由出租方及时负责提供、更换,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30、因解除合同或施工完成需要出租方退场的,出租方无权因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退场及移交场地设施、工程资料,否则需向承租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
1、提供租用设备的现场使用条件:进场道路、电源、水源,必要的照明、简易机棚、保养场地。
2、承租方按出租方提供的施工升降机基础技术资料负责定点、基础开挖及砼浇灌,并负责其费用。
3、在设备进场卸车、安装、维修、拆卸及退场装车时向出租方提供满足作业的现场条件。除此以外的一切安拆设备由出租方自行提供。
4、在外部供电网满足的条件下,承租方提供电源到施工升降机,并配置专用配电箱,确保电压38v±5%和三相平衡。
5、负责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九、出租方责任
1、出租方禁止提供如下产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承租方保留相关法律追究权力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
4)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永久标示被涂改或没可追溯性标示的;
7)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非原厂制造的。
2、出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进行串标、围标取得中标资格。一经发现,中标无效,承租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均无效,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立即撤出场地,出租方按合同结算额的3%向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且承租方保留报告行政、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3、出租方提供的施工升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并已在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行政主部门备案登记
4、施工升降机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出租方必须遵守以下技术规定:
1)基础预埋件、连接构件的设计、制作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基础地脚螺栓必须由设备生产厂家生产,出租单位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2)标节及附着要求出租方必须使用电梯原厂生产的产品。
3)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附墙架的设计应满足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等要求,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4)出租方不得提供壁厚减少25%的立管,且附墙撑杆平面与附着面的法向夹角不应大于8度。
5)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防坠安全器。防坠安全器应在一年有效标定期内使用。
6)连接件和连接件之间的防松防脱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不得用其他物件代替。
7)出租方安拆施工电梯前应编写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出租方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安装、拆卸过程中专项施工方案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更新对方案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继续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8)安装作业前,安装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安装作业人员在交底书上签字。在施工期间内,交底书应留存备查。
9)安装作业前,安装单位应根据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隐蔽工程验收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所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和辅助起重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基础排水措施等符合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应对各部件进行检查。对有可见裂纹的构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对有严重锈蚀、严重磨损、整体或局部变形的构件必须进行更换,符合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后方能进行安装。
11)对有预紧力要求的连接螺栓,应使用扭力扳手或专用工具,按规定的拧紧次序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扭矩值。安装标准节连接螺栓时,应螺杆在下,螺母在上。
12)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3)SS型施工升降机导轨接点截面相互错位形成的阶差不大于1.5mm。
14)连接螺栓为不低于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紧固件的表面不得有锈斑、碰撞凹坑和裂纹等缺陷。
15)导轨架安装时,应对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的垂直度进行测量校准。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规范JGJ215表4.2.18的规定。
16)每次加节完毕后,应对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的垂直度进行校正,且应按规定及时重新设置行程限位和极限限位,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运行。
17)当需安装导轨架加厚标准节时,应确保普通标准节和加厚标准节的安装部位正确,不得用普通标准节替代加厚标准节。
18)安装作业中所使用的安装吊杆、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用具,应按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19)施工升降机应安装超载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在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11%前应能中止吊笼启动,在齿轮齿条式载人施工升降机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9%时应能给出报警信号。
2)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且经调试后,安装单位应按规范JGJ215附录B及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
21)在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限内,非标准构件的设计计算书、图纸、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应在工地存档。
22)上述技术条款未涉及之处,出租方须按照规范(JGJ21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GB1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54)《 施工升降机》执行。
5、产权备案单位名称必须与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单位必须一致.。
6、各结构件不得有可见裂纹的、严重锈蚀、整体或局部变形、连接轴(销)、孔有严重锈蚀磨损变形
7、 非标附墙装置必须由原厂设计提供或者由具备相应钢结构生产加工资质的企业加工制作,并提供相应的厂家资质和出厂合格证证明文件。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承租方保留相关法律追究权力。
8、 设备进场安装前必须经刷漆、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提交相应维保证明资料。
9、电梯的安装、附着顶升、拆卸必须由具备相应安装资质的专业队伍完成。同一台电梯的安装、附着顶升应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
1、严禁安装资质挂靠,起重机械安/拆人员必须由安装单位提供。在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合同时,合同里必须明确现场安装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安装作业人员名单,且要求安装单位提供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相关保险证明及委派书及安装单位法人联系方式(实际到场安/拆人员应与安装方案、备案资料、安装合同等要求人员相符)
11、出租方提供的安/拆人员必须是出租方的员工。相关人员进场时,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保险证明及委派书及出租方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实际进场的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或者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顶升加节时,安装单位安全员、技术员应到相应位置进行旁站指导,项目专职安全员和专职机械管理员等必须在场旁站监督,并有旁站记录及影像资料。
15、出租方员工及工人入场前须提供体检报告,患有疾病或不适宜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禁止入场,否则一切责任由出租方全部承担。出租方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为职业病提高防范措施,若因出租方工人因各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作业恶劣等)产生的职业病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16、标节及附着要求出租方必须使用电梯原厂生产的同一台设备配套产品。
17、出租方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性能良好、保证能正常使用的施工电梯和优质服务,必须具备施工电梯租赁的经营执照,提供安拆、改造、维修资质。出租方安拆施工电梯必须按现场实际情况编写施工方案,并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分包评审后上报项目部技术部。安拆人员为出租方只有员工(须提供相关证明)必须持证上岗,安拆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安装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
18、出租方提供的施工电梯附着框及支腿、基础地脚螺栓必须是原厂生产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的一系列文件包括不限于《建筑机械安装书面告知书》等,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相关资料除上报工地隶属安监站外并留存一份复印件(盖出租企业鲜章)给承租方备案。
19、施工电梯安装完毕后,由出租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填写安装验收表格。安装后必须报请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实施检测,设备检测必须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及合格牌,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2、操作人员由出租方提供,则操作人员必须持建委颁发的合格有效证件上岗且人员固定不变,证件并按要求存放安监站;施工电梯作业时,每班至少2人操作、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
21、出租方需定期每月组织人员对租赁设备进行检查、检修、保养,出租方应每周对设备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在安装、拆除、维保设备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因出租方安装、维修、保养时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承租方损失。日常保养及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出租方每月至少一次对施工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并出具检查单。在安装、拆除设备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设备预埋件的制作和安装费由出租方负责。
22、自觉接受承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租方随时检查其设备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严禁无证、假证、套证上岗,一经发现,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收取人民币2元/人的违约金。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向承租方提供各种相关技术资料。
23、因出租方自身原因设备进场不及时、工人迟到及早退或对租赁设备维修保养不及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每次延误承租方施工超过4小时不到8小时的,向承租方支付人民币5元的违约金,每次延误承租方施工超过8小时不到24小时的,向承租方支付人民币1元的违约金,每次延误承租方施工超过24小时的,向承租方支付人民币2元的违约金,并不计算该时段设备租金。工人迟到及早退延误承租方施工超过半小时的,向承租方支付人民币1元/次的违约金,此类现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承租方有权清退操作工人,并自行安排工人作业。并有权追究因此延误造成的工期及相关费用损失。
24、出租方安装单位、安装人员资格证书、设备产权备案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生产厂家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及安装施工方案(不得缺失审批项),必须盖出租企业鲜章,以上如有缺失,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5、安装、调试或安拆过程中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由出租方负责相关法律责任,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未遂或轻伤事故,承租方对出租方收取人民币2元/次的违约金;若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承租方对出租方收取人民币1元/次的违约金。
26、承租方有权拒绝出租方在本设备上安装非设备原厂生产的标节、附着、基础预埋件等其它构件。如因出租方设备质量原因或在本设备上安装非设备原厂生产的标节、附着、基础预埋件等其它构件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承租方保留相关法律追究权力。
27、出租方必须按照承租方要求每5台施工电梯配置一名专职机械管理人员。
28、出租方进场第一个月为试用期,承租方对出租方进行考核,若人力或技术水平原因,不能满足施工电梯运转需要,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协议期间,出租方服务项目不能满足承租方要求或频频违章,证据确凿,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29、出租方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上岗,要求工作服带反光背心图案。承租方为出租方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劳保用品,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自行配备维修工具,自行保管,如有遗失由出租方负责。
3、承租方免费为出租方人员提供宿舍和水电,其他由出租方自理。
31、呼叫器由出租方提供且出租方负责保养、维修、恢复。
32、施工升降机在安装及使用过程中钢丝绳磨损由出租方及时负责提供、更换,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32、出租方每月必须按照承租方要求足额发放司机工工资,如出租方未按承租方要求按时支付,造成对承租方不利等事件一切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33、因解除合同或施工完成需要出租方退场的,出租方无权因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退场及移交场地设施、工程资料,否则需向承租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违约、争议或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行为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所有费用由申请方自行承担。双方一致确认以下地址为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的唯一地址:承租方: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7号金融中心A座5楼;出租方:昆明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项目部。如任何一方未在本条款确认送达地址的,该方的送达地址以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十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七级以上地震、海啸、空中飞行物坠落、对工程造成损害的重大自然灾害等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客观影响。若本合同任意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不构成违约或索赔之原由。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以便双方合理解决有关合同问题。
十二、合同解除
出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因出租方原因导致承租方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结算金额2%的违约金。
十三、有关本合同履行的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双方确认如下:
有关本协议履行的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双方确认如下:
承租方:结算办理前:中建二局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一期总承包工程部,邮箱:cscec2bczy@163.com。结算办理后: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西大街27号金融中心A座5楼。
出租方:,联系人:邮箱:只要承租方向出租方的收发文邮箱发出了文件或工作指上令,视为承租方已向出租方送达了相应的文件或工作指令。
十四、其他
1、承租方与业主的合同终止,本合同无条件同时终止,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方基于本合同而享有的对承租方的债权,未经承租方同意不得转让
3、本合同各项条款或后期往来函件及其他文件等之间相互矛盾或书写错误时,由承租方选择适用条款,出租方表示无任何异议。
4、以上条款若有矛盾处,以最严格的一条为准。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本合同一式份,承租方执份,乙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盖章) 出租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公司自愿承接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施工升降机租赁、安拆维保及维保工程,并对贵公司承诺如下:
1、我公司承诺遵守合同中各项条款,并严格按照贵公司施工组织设计,国家、地方规范施工。
2、若因我公司原因造成贵公司工期延误及现场窝工,我公司愿承受所有损失并支付每次伍千元违约金。
3、我公司无条件接受、执行贵公司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和要求。
4、我公司承诺因特殊原因导致的工程款延期支付时,保证正常施工进度,且不得有异议。
5、我公司承诺工程达到国家、地方相关行业现行质量标准,若因我公司原因发生施工升降机安全事故,我公司保证无条件按照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我公司愿意支付每次拾万元违约金。
6、若贵公司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我公司愿意继续保证贵公司施工升降机租赁、安拆维保及维保工作。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围堵贵公司项目工地大门,若发生停止施工升降机工作或围堵项目部工地大门,则贵公司可对我公司收取人民币拾万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我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我公司不得有任何异议。
7、我公司承诺贵公司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施工区域,增加或减少我公司的承包工程范围,我公司无异议。
8、我公司承诺自行负责解决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以保证本项目施工升降机正常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9、承诺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分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质量管理协议
(□分包□专业分包□甲指分包■物资设备供货单位)
承租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承租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为出租方)
根据双方签订的《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升降机租赁、安拆及维保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作质量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质量目标:满足总包对单位工程的质量目标要求,杜绝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发生,杜绝使用伪劣冒牌物资设备。
二、承租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负责制定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目标、管理要求及验收标准。
负责督促分供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其体系有效运行。
负责审核分供方提交的材料样品和工序样板。
负责对分供方进行质量技术交底,负责传达公司相关的质量管理文件要求。
负责组织分供方召开质量专题会议和质量专项检查。
负责组织分供方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进行检验和隐蔽验收工作。
负责接收和审核分供方提交的各类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资料。
负责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开具整改通知单。
负责制定分供方质量奖励和处罚措施并考核,并对分供方的质量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负责对违章作业和伪冒产品做出返工或退货处理。
负责审核分供方提交的请款报告。
负责组织质量隐患的调查处理。
三、出租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遵守承租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参加承租方组织的质量专题会议和质量专项检查。
3、参加承租方组织的质量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
4、负责提交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图、本项目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含管理人员上岗证及继续教育证明)。
5、对提供的产品(或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保证达到质量目标要求,接收总包的考核、奖罚。
6、配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5以下作业人员的分包单位要配置1名质量员,5~2作业人员的分包要配置2名质量员,2人以上作业人员要配置3名及以上质量员。
7、及时向承租方提交原材料材质证明(含过程管控资料),认真填写《自检记录单》和《交接检查记录单》等质量管控资料。
8、按时落实总包提出的质量整改意见、质量整改通知单及质量专题会议的要求。
9、配合总包对质量问题开展的调查处理工作。
1、根据总包要求按时提交产品样品(工序样板)供总包组织相关人员审核。
11、组织入场教育和班前教育活动,教育率1%。
12、接受总包、监理及各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13、负责做好自身工作的成品保护,不得损坏第三方的劳动成果和物资设备。
四、违约责任:
1、无论何种原因,若出租方提交的产品(工程质量和物资设备)出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况,除进行返工(退货)、还要赔偿承租方的损失(工期成本、返工成本、上级处罚成本、地方监管部门处罚成本等损失),出租方不得借口承租方监督不到位而推卸自身责任。
2、出租方未按要求配置项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或未持证上岗,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收取5元/次的违约金。
3、承租方有权对出租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有权提出整改、返工等要求;出租方对承租方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需及时整改并回复到位,未及时整改回复,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收取1元/次的违约金,同时出租方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并回复承租方,直至达到承租方认可。
4、承租方组织的质量观摩/质量月/质量教育培训等活动,出租方应积极参与配合;承租方组织的工程质量例会和质量专项检查,出租方不得无故缺席,未征得承租方同意而无故缺席,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收取5元/次的违约金。
5、出租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图施工或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强制性条文造成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收取5元/次的违约金。
6、因出租方的施工原因和质量问题而影响到承租方在建设单位组织的集团质量检查(含第三方检测)中排名倒数前三的,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收取1元/次的违约金。
7、因出租方的施工原因和质量问题而导致项目专项检测不合格如:结构实体检测、防雷检测、消防检测、节能检测、水质检测等或严重影响专项验收如:结构验收、消防验收、防雷验收、人防验收、节能验收、档案验收等,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收取1元/次的违约金。
8、因出租方的施工原因和质量问题而影响到承租方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因出租方工程质量问题通过媒体报道给承租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收取2元/次的违约金。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书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与主供应合同相关条款不一致时,按照较严的条款执行。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时间同分包合同保持一致。
承租方:(盖章)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协议书
承租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承租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为出租方)
经协商,承租方和出租方双方在已经签订的《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施工升降机安拆维保合同》框架范围内,另签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JGJ59— 2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46-2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标准、规程、规范。
第二条 双方共同遵守中建二局西南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
第三条承租方和出租方之间是施工升降机租赁、安拆及维保合同协议关系,出租方与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是劳动协议关系,出租方作为雇佣者是其所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出租方必须与所雇佣的作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上报留底。
第四条 安全管理目标
1. 杜绝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2、控制因工轻伤事故频率不得超过3‰ ,力争为零;
3、杜绝因违规、违章造成的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杜绝机械设备管理事故;
4、杜绝因生活区宿舍、库房、物资、安全用电管理不到位,动火作业违章造成的火灾
事故;
5、杜绝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6、杜绝发生盗窃,黄赌毒,群殴,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7、杜绝发生因恶劣天气、高温措施不到位,群体食物中毒恶性事故;
8、杜绝发生职业健康、辐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重大事故;
9、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创优,CI创优工作验收合格;
10、各项整改执行率必须达到1 % ;
11、不被新闻媒体报光通报,不被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通报处罚。
第五条 承租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对出租方施工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2、对出租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定期对出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教育。
3、安排出租方施工生产任务的同时,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商务部进行合同交底,签用工合同协议,技术部进行方案技术交底,工程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物资部保证材料协调供给 ,质保部进行质量管理验收,安全部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现场管控、防护、安全验收,办公室进行实名制管理和宿舍管理。
4、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由承租方负责实施,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5、有权制止出租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整改、停工整顿和经济处罚。
6、有权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
7、按照规定要求对出租方采购的材料和自带施工机具、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部进行统一管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有权拒绝出租方不合格产品进场(已经进场的,限期退场)。
8、如果出租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外),承租方有权终止分包协议,责令出租方限期退场。
9、按照规定要求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按照分包合同承租方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当出租方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违章作业时,承租方可以按照项目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直接在此保证金内扣除。
11、出租方必须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不跟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所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出租方承担。
第六条 出租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要求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报承租方备案,在证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分包业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分包的具体内容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操作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5 人以下的,设1 名专职安全员;5 人~2 人的,设2名专职安全员;2 人以上的,设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并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总人数的5‰。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符合规定要求,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证件报承租方备案。若出租方不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承租方有权代为聘请合格的专职安全员,其薪酬由承租方在出租方月度进度工程款项中按每月/人1元扣除。
3、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若专业承包单位不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承租方有权代为聘请合格的专职安全员,其薪酬由承租方在专业承包单位月度进度工程款项中按每月/人1元扣除。
4、施工期间出租方指派唐元海同志负责本工程的有关日常安全教育、安全巡查、安全纠违、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重要危险源的旁站监督工作,且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出租方安全管理人员每天班前必须到承租方安全部签到或打卡。
5、 出租方安全员在业务上接受承租方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如不能胜任安全工作,承租方有权要求更换。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一周内完成换人工作。
7、负责所雇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证岗吻合。
8、对所雇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宣传、检查、整改等活动;负责对所雇佣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造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将这些资料报承租方备查。承租方不承担出租方未进行实名制管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
9、按照承租方要求对施工班组、个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记录报承租方备案), 合理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均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
1、不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不强迫工人超时间、超负荷作业。对承租方提供的安全设施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拒绝施工、拒绝承租方违章指挥。
11、承担所雇佣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须、绝缘鞋、软底鞋、手套、耳塞、口罩、反光背心,护目镜、太阳镜等,在承租方合格劳保用品供应商中进行采购)所需费用。若分包单位不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承租方有权待其采购发放,费用在出租方月度工程进度款中加倍扣除。
12、不得使用(含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机具和设备。
13、在施工期间出租方必须认真执行承租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及要求,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出租方必须认真整改,定期不整改严格按照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14、分包所施工作业区域不能保证临边洞口等的安全防护必须同步,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发包方可另行安排第三方实施,费用有该分包单位支付,并可加倍处罚。
第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
1、出租方在承租方施工围挡外发生的任何事故,均由出租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2、在承租方施工围挡内,出租方导致的一切(含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费用增加,均由出租方自行协调处理,且相关费用均由出租方自行承担;如果出租方拒绝处理或处理不善,导致第三方人员直接请求承租方协调或者给承租方工作造成不便,则承租方有权代为处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承租方均有权直接从出租方工程款中扣除,出租方对此无异议。
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在承租方施工围挡内,出租方导致(含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费用时,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另外承租方有权按照如下原则对出租方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1)单次事故的赔偿、协调及医疗等所有费用为A万元,保险理赔为B万元,实际损失C=(A-B)万元,承租方对出租方收取的惩罚性违约金如下:
(1)C≤1,则承租方向出租方收取.7×C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在出租方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2)C>1,则承租方向出租方收取.5×C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在出租方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3、因为出租方的责任(故意行为、自身身体疾病、严重违章、打架斗殴、擅自雇用不符合年龄和身体健康条件的人员、未能定期做好螺栓、锁销、钢丝绳的检查、保养工作、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出租方自行承担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出租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4、出租方在运输材料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经济损失;第三方造成出租方伤亡或财产损坏的,由出租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纠纷。
5、出租方的车辆进出工地,必须服从承租方的指挥,文明驾驶,若车辆对承租方的财产(大门,门禁系统,围挡等)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经济损失。
6、出租方在运输材料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经济损失;第三方造成出租方伤亡或财产损坏的,由出租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纠纷。
7、出租方的车辆进出工地,必须服从承租方的指挥,文明驾驶,若车辆对承租方的财产(大门,门禁系统,围挡等)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经济损失。
承租方:(盖章)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廉洁协议书
承租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承租方)
承租方:(简称出租方)
为切实加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昆明市春之眼商业中心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的廉政建设,防止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护甲乙双方的正当利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规范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双方的行为,保证把此项工程建设成为廉洁工程,根据国家有关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按照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在该项工程建设过程中共同开展廉政从业建设活动,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纪检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除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双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承租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4、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廉洁制度,适时开展廉洁从业专项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双方从业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和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纠正对方的权力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有权向其单位和领导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和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同时也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和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力。
第二条、承租方的义务
1、承租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承租方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规定,不得索要或接受出租方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卷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出租方报销任何应由承租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承租方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出租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出租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承租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出租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承租方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承租方工程有关的物资处理、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分包等经济活动。
5、承租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出租方购买其所推荐的材料和设备。
6、承租方接到出租方举报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承租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7、承租方人员如违反廉政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的,需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相应处罚。
8、承租方应公布举报电话、在显著位置设置举报箱,并受理各种举报。
第三条、出租方义务
1、出租方应了解承租方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承租方有提供有关制度并如实告知的义务。
2、出租方有义务接受承租方廉政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3、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租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卷、贵重礼品等。
4、出租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承租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承租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5、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承租方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6、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承租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7、出租方不得为承租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8、如因出租方或出租方人员贿赂承租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承租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双方所签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违约责任
1、承租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之规定的,按管理权限,由承租方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出租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由出租方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包括调离本施工项目,不得参加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活动)。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损失额1倍的赔偿。情节严重的,承租方将其列入分承包商黑名单,今后不得参加分公司范围内的其他工程合作。出租方如发现承租方人员中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并主动向承租方举报,经承租方组织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执行。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期相同。
第七条、承租方监督部门:中建二局西南分公司纪检监察部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西大街金融中心A座5楼。
电话:23-******** 23-******** 23-********
邮箱:jijianjianchabu@sina.cn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公司纪委、甲、乙各持一份。
承租方(盖章) :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代表人: 出租方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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