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胃镜招标公告

电子胃镜招标公告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采购项目名称:电子胃镜

专家论证意见:

进口设备成像清晰,质量稳定,配件齐全,可满足常规诊断和内镜下治疗需要。超清内镜配合电子染色功能主机,提高早癌诊断率。主机需要分体设计,氙灯300瓦光源,具备电子染色功能。超细内镜可经鼻插入,以减轻患者痛苦,内镜可四角度转动,双光束设计。 以上国产产品无法同时满足要求,故申请购买该类进口产品。

重要提示

以上的专家论证意见,是江苏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8〕14号)的有关规定,要求采购人提供的程序性审核材料。

该专家论证意见并非由江苏省财政厅组织论证,也不代表省财政厅的观点。

江苏省财政厅将此专家论证意见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七工作日以上,未收到有效异议的,江苏省财政厅将批准相关设备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如对此有异议,请于 2011年05月26日(公示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前携书面材料与以下联系人联系。在该期限后提出的申请将不再受理。 

电话:***-******** 王先生

传真:***-********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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