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公告
城关镇城西郭家山隧道口片区部分单位和居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规定,竹山县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竹政发〔2019〕14号),对2019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竹山县2019年城西郭家山隧道口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城关镇城西郭家山隧道口片区(小地名为窑湾)征收范围为:东至郭家山、南至悬鼓洲堵河连接处、西至县自来水净化有限公司、北至明清五组交界处。
具体界限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竹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竹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组织协调机构: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
七、征收补偿: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竹政办发〔2018〕53号)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咨询地点: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七)监督电话:****-*******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12日
标签: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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